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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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工作满1年,指满年满月计算为1个年度。

职工累计工作

不满1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者,仍可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

五、无论连续休假或分段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

六、凡调入、新招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满年满月)后,方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七、如职工休完年休假,当年累计病假超过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规定天数,下一年度将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凡职工累计休病假天数符合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本年度仍参加疗养的,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将相应减少。

八、职工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15日前休完。

各部门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尽量在本部门的工作淡季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九、职工须在休假前分别按照干部、工人管理权限,提交休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报人事、劳资部门备案。

副科级及以下干部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正科级由主管园领导批准(主持工作的副科级干部按此执行),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各部门职工(助理及以下),休带薪假前需在本部门进行公示;

副科级以上干部休带薪假前需在管理处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为3天。

副处级领导休假,须经单位党政负责人同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中心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备案;

正处级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须经中心主管领导同意,中心主任批准,中心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备案。

十、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休假时,须错开时间安排年休假,同一时间休年假的人数,要少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总数的一半。

十一、副处级(含)以上干部休年休假,须在当年二月底前提出个人年休假计划申请,经党政负责人审议后,报中心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备案。

休假前一周,休假人应报告,填写休假审批表,得到批准后,安排好分管工作,按计划休年休假;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休年休假的,须提前一周申请变更,并按原权限审批、备案。

十二、带薪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享受年休假在十天以上的人员,休假可分为2-3次休完。

十三、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须填写《北京市XX管理中心带薪年休假未休审批表》(见附件一)。

并应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不超过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的50%据实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计算方法见附件二)

十四、各部门对确定未休年休假的职工,每年4月15日前须填写《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公示表》(见附件三),在全园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人事、劳资部门分别按照管理权限计算、填写未休年假职工的《支付未休年假人员工资报酬审批表》(见附件四),报XX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十五、每年4月30日前人事、劳资部门将《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公示表》和《支付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审核表》加盖单位印章后集中上报中心组织人事处。

十六、园属各部门不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或在执行带薪年休假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由人事、劳资及工会部门核实并上报XX领导班子,责令限期整改,园内公开批评;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外,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将对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园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及请销假制度。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北京市XX管理中心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十八、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劳资部门负责解释,原《XXXX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即日起废止。

在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与本实施细则发生冲突时,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一:

北京市XX管理中心带薪年休假未休审批表

附件二:

支付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计算方法

附件三:

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公示表

附件四:

支付未休年假人员工资报酬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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