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职称推荐工作细则(试行)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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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职称推荐工作细则(试行)文档格式.doc

(一)中学一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

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毕业班教学工作。

结合教学工作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

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

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

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3)教学基本功扎实,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体系、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

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至少1年为优秀)。

讲授过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良好以上等次。

(4)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

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1、2条中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市级以上教育业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市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或在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2篇以上(均获市二等奖以上);

或获市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

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市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市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市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二)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

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

独立指导学生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

(3)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是本学科公认的教学骨干。

教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至少2年为优秀)。

讲授过市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优良以上等次。

(4)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和校本教材开发研究,并在其中发挥组织领导和骨干作用,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

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是学校骨干教师。

(1)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CN刊物上发表1篇并另有2篇在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均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

或获省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

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市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部门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或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

三、材料展示(办公室)

1、办公室要组织学校人事和业务负责人对申请人上交的个人申请,资格审查表,有关证件、证书等参评材料进行初审。

2、对初审通过的全部材料要在全校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3天,办公室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观阅览,参观阅览者在参观阅览后应在阅览记录表上签名。

3、设立举报箱,阅展人员在公示期间可以书面形式对虚伪材料进行举报。

4、未经展示的材料一律不得上报使用,在材料的公开展示和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和接到举报要认真甄别,调查落实,及时纠正和补充,对弄虚作假、蓄意作弊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并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属于外单位的要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5、所有上报材料经初审、公开展示和学校业务、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再审签字,考核推荐领导小组审核,上级主管部门督察无异议后,加盖学校公章,以备上报。

四、考核评议(办公室)

1、由学校领导、人事部门(办公室)、业务部门(教务处和学生处)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考核推荐小组,综合各方面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进行考核、评议和推荐工作。

2、考核推荐参考总分为100分,内容分三项:

(1)任期考核占20%(其中业务考核10%,师德考核5%,出勤5%)。

(2)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硬性指标占45%。

(3)评议占35%(其中群众评议占15%,考核推荐领导小组评议占20%)。

五、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一)任期考核分为任现职以来每年业务考核均分(教务处负责)和师德考核均分(办公室和学生处负责)和出勤考核(办公室负责)。

(满分20分)

1、出勤(5分,办公室考核)

每请假一天或迟到、旷会一次扣0.05分,旷工一天扣1分,此项扣完为止。

(所有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出勤向前考核五年,中级职称的教师出勤向前考核4年)。

2、师德(5分,学生处考核,所有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师德向前考核五年,中级职称的教师师德向前考核4年)

量化考核办法:

(1)完全符合下列条件者记5分。

a、忠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爱校爱生,育人教书,尽职尽责。

b、遵纪守法,克己奉公,淡泊名利,无私奉献。

c、师生平等,尊重学生人格,能正确的评价学生。

不挖苦、讽刺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d、尊重学生家长,通过多种形式与家长联系,得到学生和家长的一致认可。

e、服从领导,团结同志,与同事和睦相处。

(2)有下列情形者按标准扣分。

a、学生评教。

2010—2011学年以后按评教量化标准进行,每次学生评教考核结果不满80分者,每次扣除0.1分。

b、有违背“三不”行为者,每人次扣0.2分。

c、与学生家长产生冲突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每人次扣0.5分。

d、同事之间发生摩擦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每人次扣0.3分。

e、有以下行为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酌情扣除2——5分。

(a)进行有偿补课;

擅自强行组织学生征订教辅资料;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收费,经查明属实者。

(b)严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c)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者。

(d)受到学校(或上级相关部门)处分者。

(e)向学生及学生家长索要财物,经查明属实者。

(f)其他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者。

3、业务考核(10分,教务处考核,所有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业务向前考核五年,中级职称的教师业务向前考核4年。

按教学工作月考评细则,计算出均分,再取10%。

(二)申报条件、评审条件计分标准。

(满分45分)

1、申报条件(满分15分,超过满分值时按满分值计,下同)

(1)任职年限:

每年计0.5分。

(办公室考核)

(2)教龄:

每年计0.3分。

(3)任现职以来班主任、中层正职以上干部龄每年0.5分(不满一年的每月记0.05分)。

副班主任以及中层副职每年计0.2分(不满一年的每月记0.02分)。

(办公室、学生处考核)

(4)中途接班,班主任一次加0.5分,科任教师一次加0.3分,不重复加分。

2、评审条件(30分,均为任现职以来)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满分20分,超过满分值时按满分值计)。

a、知名度。

(2分)(教务处负责)

担任备课组长计0.5分;

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以及业务骨干(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市教研室兼职教研员)计1分;

获得学校模范教师系列荣誉称号计1.5分,获得杰出教师系列、功勋教师荣誉称号的计2分。

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的计2分。

b、工作量:

(5分,超过满分值时按满分值计。

)(教务处和办公室负责)

申报中级教师考核近四个学年,每学年1.25分;

申报高级教师考核近五个学年每学年1分。

任课教师每学年计分办法:

申报中级教师每学年分=学年实际任课时数/学年满课时数·

1.25;

申报高级教师每学年分=学年实际任课时数/学年满课时数·

1;

(各科满工作量以学科下线为标准,依照教职工岗位设置)。

任行管岗位的教师:

每周任课4节以上,该学年按满分计;

不满课时量的教师:

若学校安排处室行管工作,该学年按满分计。

(以学期为单位考核)

c、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

(满分10分,超过满分值时按满分值计)(教务处负责)

2010—2011学年以后,在每学期期末考试中,任课教师考核项(优秀率、及格率、平均分)和班主任班级考核项(优秀率、及格率、平均分)在局属学校有一项达标者计0.4分,超标三名位以上(含三名位)每项计0.6分。

(若无局属学校数据,在本校同年级同学科间考核项平均成绩以上按达标。

成绩考核方案的选择顺序:

先目标名位方案,后校际联考方案,最后本校评价方案)

音、体、美等非统考学科任课教师,能完成学校教学任务,在评教工作中平均90分以上者计5分,80分以上者计4分,80分以下者不得分。

任现职以来,每学期辅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教育教学比(竞)赛活动,学生获奖且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获校级奖计0.3分,获市级奖计0.4分,获省级以上奖计0.5分(同级奖不累加)。

d、教研教改(3分,超过满分值时按满分值计。

)(教务处和团委负责)

(a)积极承担教研课题并结题(有结题报告)计1分。

(b)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教科研活动竞赛中获一等奖每次计0.5分,二等奖每次计0.3分,三等奖每次计0.2分。

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能超过3分。

(c)积极参加校本课程的开发与研究并取得成果的计1分。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满分10分,超过满分值时按满分值计。

a、优质课(4分,教务处负责)

参加市教研室(体卫站)组织的优质课竞赛活动进入决赛且获市二等奖者计2分;

获市一等奖者计3分,获省一等奖以上者计4分;

其他课:

录像课、实验课、公开课、优质课复赛获奖,市级奖计1分,获省级以上奖计2分。

(只取最高奖,不累加,最高4分)

b、教科研论文及成果奖(1分,教务处负责)

CN刊物发表计1分;

市级以上成果奖有鉴定计1分;

市一等奖以上论文计0.5分。

(只取最高奖,不累加,最高1分)。

另奖励分:

在学校指定的核心学术期刊上冠学校名称发表论文者,可计2分,不累加。

c、辅导奖(1分,教务处负责)

在辅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各项比(竞)赛中,获优秀辅导教师证书,市级奖计0.5分,省级以上奖计1分。

(只取最高奖,不累加,最高1分)

d、班主任奖(1.5分,学生处负责)

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优秀班集体计0.5分,市级以上优秀班集体计1.5分。

(只取最高奖,不累加,最高1.5分)

e、综合奖(1.5分,办公室负责)

教师节期间,获得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计1.5分,系统奖励1分,校级奖励0.5分。

(只取最高奖,不累加,最高2分)

f、其他业务竞赛奖(基本功大赛、教育理论竞赛、教具制作)(1分,教务处负责)

获得校级奖计0.5分,获得市级以上奖计1分。

(三)评议分:

(满分35分)

群众评议占15分,考核推荐领导小组评议占20分。

1、群众评议:

评议人员给参评人员每人打分(0—15分),取评议人员的平均分,即为参评人员的群众评议得分。

(参评人员不参与打分,考核推荐领导小组考核)

2、考核推荐领导小组评议:

考核推荐领导小组评议人员给参评人员每人打分(0—20分),取考核推荐领导小组评议人员的平均分,即为参评人员的考核推荐领导小组评议得分。

(考核推荐领导小组:

由全体校级领导,部分中层干部,部分教研组长、部分年级组长、部分高级教师代表组成,考核推荐领导小组考核)。

五、确定推荐人员名单:

1、根据申报人员考核推荐总积分并予以张榜公布,按上级分配的指标名额依次推荐申报。

2、凡上报的材料一律由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全部推荐过程接受纪检负责人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如发现问题欢迎批评指正或举报。

3、本细则修改案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试行,并在今后的职改工作中不断修改完善。

附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作以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其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取得合格学历证书满2年后,达到相应的任职年限,可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本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的要求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情况。

三、教学效果须附学校教学效果评估材料。

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

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

通过鉴定的项目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

成果奖须附研究报告、获奖证书(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章)。

班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

支教经历须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上注明表彰文件的发文字号。

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四、论文均限独著。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

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五、本条件中所称“市”指“省辖市”。

六、本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七、担任校级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八、非教学人员,根据岗位职责,申报教师系列以外的其他相应专业职务。

注:

解释权归考核推荐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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