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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

法是主权者的命令④社会控制论―美国庞德!

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⑤意志论―法国卢梭!

法是人民的意志⑥自由论―德国康德\黑格尔⑦事物性质论―法国孟德思鸠⑧民族精神论―德国卡尔.冯.萨维尼⑨利益论―德国鲁道夫.冯.耶宁  

三、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的规范

1)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2)法律的规范性

a.法律具有概括性(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

b.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很高的效率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or认可

1)制定or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认可的三种情况)

2)法律的国家性:

①以国家名义创制②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3)法律的普遍性(在一国领域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a.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主要就是规定权利义务

b.法律对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

c.权利义务是法律主体地位的体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点

2)法律的利导性

这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4.通过程序强制予以实施

1)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a.有些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重要区别

b.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c.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

2)法律的程序性

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

 

第二章、法律历史^_^

一、法律起源的原因:

1.经济因素:

任何社会规范的存在都是在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

路线:

金属工具制造和使用―产品剩余―产品交换―所有制的产生―阶级对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

2.政治因素:

父系氏族社会解体―氏族原有的血缘亲和关系被奴役,剥削和压迫所取代―农村公社出现―社会集团以阶级利益划分―新的公共权力和新的社会规则国家和法产生

二、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①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②有习惯到习惯法到制定法的过程③由与道德、宗教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三、古代法的特征

原始规范与法律区别、汉谟拉比1800BC、古罗马十二铜表法449BC、东罗马查士丁尼大全即国法大全奴隶制好民法6AD

战国魏李悝法经封建制、英国普通法11AD,Islam教义,古兰经

四、资本主义法:

①维护私有制②维护代议制政府③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1.资本主义法萌芽于封建社会中后期。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例证):

一是商法的兴起,二是罗马法的复兴,三是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

2.资本主义法经历了三阶段: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

(联系私法、公法、社会法)

a.第一阶段法律采取自由放任主义

b.第二阶段则积极干预,法从个人本位转向国家本位

c.第三阶段出现了法的“社会化”,法的本位从国家利益转向社会利益,担当了“社会福利”的职能

3.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①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②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政党制、普选制、分权制)③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五、社会主义法:

崭新的法律类型,其产生以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为前提,在彻底否定旧法体系效力的基础上创制产生,但同样存在继承问题、中国社会主义类型法的出现是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为基础、我国的第一部宪法1954宪法,其特点:

①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②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统一③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④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统一

六、法律起源规律:

①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②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③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④法律的产生经历了出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七、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①不断进步的规律②法律发展受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③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与继承的规律④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八、法系的定义:

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1.英美法系特点:

①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②以判例法为主③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④法律发展中法官作用突出⑤体系庞杂缺乏系统⑥注重程序的诉讼主义

2.大陆法系特点:

①全面继承罗马法②法典化,概括化抽象化③明确立法和司法分工④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作用大

3.大陆法系vs.英美法系:

①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历史上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明确立法和司法分工,实行法典化,法学推动法律发展②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诉讼中心主义,法律发展中法官作用突出

九、西方两dafa系区别

1.从法律渊源来看(制定法vs.判例法)

2.从法典编纂来看(法典vs.单行法规)

3.从法律分类来看(公法私法vs.普通法衡平法)

4.从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来看(职权主义法官积极主动vs.当事人主义法官消极中立)(重法律解释vs.重相似判例)

第三章、法律作用^_^

法律作用的对象与实质

1.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的两大作用对象;

而法要作用于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

2.法的作用的定义:

它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一、法律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其作用对象是本人行为)它是规范的指引,有连续、稳定、高效的优势,区别于个别的指引

a.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是根据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所分(义务模式-确定的指引、权利模式-有选择的指引)

b.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分类

c.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2.评价作用

a.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b.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前者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为效力性的评价。

后者是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3.预测作用

a.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b.法之所以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

法律规范以三类行为模式告知人们如何行为,实际上每一个行为模式都可以被分解为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

4.教育作用

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

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二、法律社会作用

1.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

①调整统与被统关系②统内部关系③统与同盟者关系

2.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①维护人基本生活条件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⑤促进科教文发展

三、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基点、层面、对象、存在方式、前提)(存钱对基层)

1.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

2.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

(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而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3.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

(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本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

4.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要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

5.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法的主体部分是法律规范)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

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四、法的局限性

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2.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由于法律是的概括性,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和保守性,由于法律的程序性

3.法的制定和实施易受人为因素的制约。

4.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五、法的局限性与法治应当付出的代价

(一个国家要实行法治,必然要支付一定的政治性代价)

1.把法律作用治国的主要方式,因而政治目标实现的手段受到限制

2.法治意味着权力受到法律、权力、权利的制约,因而权力在量和质上都有所缩减,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会降低

3.既然一切服从既定的普遍规则,那么两种需要权衡的利益目标冲突就不可避免,这需要权力行使者作出抉择,为了更大利益而放弃较小的利益

4.实行法治会造成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受法律的调整,或者受调整的时候因形式合理和必要性而被忽略

5.法治在总体上能够提高社会控制的效率,但是它不排除在具体情形下会导致办事效率的下降。

第四章、法律制定^_^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及特征

1.立法就是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立、改、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权和立法体制: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补充、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享有立法权是立法活动的前提,立法活动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法律制定权限的划分称为立法体制,包括中央于地方及中央各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密切相关

1.单一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即立法权集中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2.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所谓“一元”指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多层次”指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3.我国立法权限划分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

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B.全国人大常委务会①制人大定法以外法②人大闭会期可不违该法原则部分修人大定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能由人大修改)③撤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是撤违法的,不是撤不适当的)④撤下级权力机关定法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A.国务院①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②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特别授权定法、③撤地方行政机关定法(不能撤地方性法规)

B.下属部委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规章、命令

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A.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C.自治区人大可制自治区条例及单行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务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人大有权制定,常委会无权制定自治区条例!

D.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注意同上)

E.广东、福建、海南人大及常委会可制定经济特区单行法规

F.本级人大可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决定

G.地方各级人大可撤下级人大、本级or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4)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①省级及大市可制行政规章、②县级以上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有权撤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

1)理性化:

①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

②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2)合理化:

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

3)主观符合客观:

法律既不是纯粹主观的,也不是纯粹客观的事物。

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2.民主性原则(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平等、自愿、自立、自由、法治奠定基础)(①只有民主,才能为公民提供一个平等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机制、②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③民主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及法人的自主性、④民主为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

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⑤对于法治,民主更为重要。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形态,治国方略,价值选择,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只能导致专制。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形式,为法治奠定基础。

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法治是民主的实现形态)

3.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

1)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有稳定才有效力。

但是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性相统一的原则

2)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和颁布,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

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

3)适时性原则,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是由法本身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4.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整个法律体系内各层级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三、法律制定的程序(提审表公)

1.提出:

(提出的是法律议案、提案权:

30人以上,人大常委会、四大最高)

2.审议:

审议分为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两个阶段

3.表决:

过半数通过、宪需2/3

4.公布:

主席依人大or常委会公布

四、法律效力:

①对人的效力:

对中国公民和中国组织、对外国人②空间效力:

全国有效、地方有效、特定条件下国外有效、国际条约协定范围③时间效力:

生效、终止、溯及力

第五章、法律体系^_^

一、法律体系概念和相关含义比较p466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

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同类法律规范组成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是交叉关系

2.我国法律部门划分标准:

①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是首要标准②法律调整方式(自行性调节、强制性干预、政策性平衡)

3.法律部门划分原则①客观原则②目的原则③平衡原则④发展原则⑤主次原则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现代法律宪法是根本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劳动法 科教文卫法 资源环境保护法 刑法 诉讼法 军事法

第六章、法的要素^_^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及分类

1.法律规则的概念:

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中最具硬度的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是法律规则构成的。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它的特性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确定性、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

这也是法的基本特征。

现代法治国家首先要强调的就是:

严格构建法律规则并且执行和遵守法律规则。

3.法律规则vs.法律条文(内容vs.形式

4.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任何一个法律规则都由这三要素组成,模式是法律规则的核心要素

1)条件(或称假定)是指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法律规则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①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

②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假定条件常被省略

2)模式(或称为处理或指示、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分为可为,应为,勿为模式

3)后果(或称制裁)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规则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包括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违法后果要在法律中明文规定。

&

如果把法律后果的执行和认定也看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的一定主体的职权和职责,那么,完整的法律规则应该是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结合

5.法律规则的分类

1)根据调整方式: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职权性规则有授权性和义务性两者的特征)

2)根据强制程度:

强制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强制性规则多现于刑法,包括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不允许当事人有个人意思表示,任意性允许人们自行选择)

3)根据确定性程度:

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内容已确定,内容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程序加以确定、本身未规定行为模式,可援引参照其他规则)

二、法律原则

1.概念: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1)在内容上:

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而法律规则是明确而具体的

2)在适用范围上:

则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广于规则,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

3)在适用方式上:

不同的法律原则都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或个案中,只是强度有差别,而法律规则适用方式为全有或全无

4)在作用上:

法律规则使法律有必要的硬度,法官不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保障,可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有更强的适应性

2.作用:

在法制实践中,法律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和不可代替的作用

1)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

a.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b.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c.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也有重要作用

①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②补充法律漏洞

③强化法律调控能力

3.分类(基本原则vs.具体原则、公理性原则vs.政策性原则、实体性原则vs.程序性原则)(覆盖面、产生的基础、所涉内容)

三、法律概念的含义、特征及分类

(主体概念、客体概念、关系概念、事实概念)

第七章、法律渊源^_^

一、法律渊源

1.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2.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①制定法(法律+规范性文件)②判例法③习惯法④国际条约&

非正式渊源为学说or公平正义观念

3.我国的法律渊源,制定法被视为第一位法源,判例在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渊源。

4.①宪法(根本法)、②基本法律(人大制定)、③一般法律(人大常委会制定)、④行政法规(国务院)、⑤地方性法规(省一级的人大及常委会)、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⑦规章、⑧军事法规和规章、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⑩国际条约

二、法的分类

1.一般分类

1)成文法vs.不成文法(根据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划分)(成文法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and判例法)

2)根本法vs.普通法(根据法律地位、效力和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同划分)(只适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宪法)

3)一般法vs.特别法(根据法律适用范围不同划分)(一般法特别法是相对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前提是特别法和一般法位于同一位阶)

4)国内法vs.国际法(根据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不同划分)(国际法主体是国家是国家间制定的,国内法国家特定条件下才为主体)

5)实体法vs.程序法(根据规定内容不同划分)(是指以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责和职权为主的法律vs.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或职责和职权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2.特殊分类

1)公法vs.私法(适用于大陆法系)(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

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2)普通法vs.衡平法(英美法系)(普通法指11世纪法官通过判决形成的判例法、衡平法指14世纪后对普通法修正补充而出现的判例法)

3)联邦法vs.联邦成员法(多用于联邦制国家)(联邦法由联邦中央定、成员法由联邦成员制定)

第八章、法律实施^_^

一、法律实施

1.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执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2.法的基本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实施的三种方式:

①法律的遵守②法律的执行③法律的适用

3.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二、法律实现指按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

三、执法

1.定义:

①广义:

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②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授权组织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征:

①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授权组织

②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③执法活动的单方面性

④执法活动的主动性

⑤执法有较大的灵活性,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3.执法的原则:

①依法行政原则;

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②合理性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工作

③效率原则

四、司法法的适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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