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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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依法按程序聘任聘用的原则。
第四条选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以下任职资格条件:
(一)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六)具有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八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后备制,总行党委决定后备人选,每年组织一次民主推荐和考核调整,后备人选按机构的120%推荐,后备人选应具有流动性,可淘汰、可继续培养、可提拔任职,总数必须控制在机构的120%以内。
对确定的后备人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达不到任职条件的,要督促其达到任职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原则采用竞聘制和聘用制,实行一年一聘;
新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在本行中层后备人员队伍中择优选拨。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的对象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任职必须通过公布竞聘职位、民主推荐、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党委通过、任前公示、按管理权限聘任程序。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人自我推荐。
本行合规、财务、稽核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由总行行长提名,提请本行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部门及分支机构中层管理人员由总行行长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中层管理人员配备原则:
本行机关中层管理人员的配备原则上按照机关人员总数的5:
1配备;
总行营业部、支行、分理处各项存款在1亿元以内的,配备行长一名;
1亿元以上的配备行长一名,原则上可配备副行长(副主任)一名。
第十条本行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实行年度考核。
按照本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定性定量指标考核评分程序在年末组织进行,确定中层管理人员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免职制度。
(一)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二)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自身行为不当、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及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或组织建议辞去现任职务。
中层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1.因玩忽职守,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事故和经济责任案件,集体资金遭受损失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2.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管理不力,致使任期管辖范围内连续两年存、贷业务下滑的;
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占比不降反升且增幅超过10%的;
当年财务收入计划完成低于60%的;
3.任期管辖范围内业务经营不实、弄虚作假,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规经营行为,经内部稽核检查发现,整改不力,受到市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通报或对本行经营目标考核造成重大影响的;
4.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或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的;
5.员工民主测评满意度低于70%的;
6.经本行党委决定建议其引咎辞职的。
引咎辞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拨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竞聘程序重新提拔为中层管理人员。
(三)免职是指本行党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或已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现职,通过党委会决定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中层管理人员自愿辞职、引咎辞职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愿辞职
1.提出申请。
自愿辞职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层管理人员辞职申请审批表》提交本行人事部门。
2.本行人事部门核实辞职原因,党委指派专人对提出自愿辞职者进行谈话。
3、讨论决定。
党委研究决定是否准予辞职,按程序办理解聘。
(二)引咎辞职
1.本人提出申请或组织提出建议。
主动引咎辞职者或组织建议引咎辞职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层管理人员辞职申请审批表》提交人事部门。
2.受理申请。
由人事、稽核、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调查,核实辞职对象的实际状况,党委指派专人对提出引咎辞职者进行谈话,在一个月内提出是否准予辞职的建议。
3.党委通过,决定是否准予辞职,按程序办理解聘。
第十三条中层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诫免:
(一)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工作不求上进,工作业绩平庸或处于后进状态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影响本行领导干部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三)思想意识不健康,生活不检点,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员工意见大,有损本行形象和损人利己行为的;
(四)违反财务管理办法情节较轻的;
(五)违反信贷操作程序违规发放贷款情节较轻的;
(六)在廉洁自律上要求不严,存在轻微违纪或吃、拿、卡、要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诫免的。
第十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
(一)任期内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排查不到位,不作认真处理、不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的;
(二)对各项规章制度不认真传达贯彻组织实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未造成严重差错事故的;
(三)本人违反内部各项规章的;
(四)参与、纵容、指使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经营成果但情节轻微的;
(五)违反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事件没有及时报告,处理不当,使事态扩大的;
(六)违反贷款管理办法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通报批评的。
第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辞职(解聘)、诫免、通报由县联社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原则上应退下来。
第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异地交流和亲属回避制度。
中层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中层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在同一机构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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