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人才引进工作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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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人才引进工作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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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人才引进工作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按照杭州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条岗位薪酬:

“钱江高级人才”量级人才在聘期的前三年内,岗位津贴分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两部分,其中基础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20万元,业绩津贴按实际业绩根据学校政策核发;

三年后实行同校同岗同待遇。

在编人员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其他引进人才实行同校同岗同待遇。

第八条学校设立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从经费上保证人才引进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学校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九条实施住房货币化政策,引进人才应利用合理借贷购买商品房,学校根据引进人才的类别,按《杭州师范大学引进人才安家购房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发放购房补贴和安家费,由人事处和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落实。

第十条学校依据人才类别提供科研启动费,用人单位负责为人才创造基本的办公条件。

科研启动费的标准如下:

人才类别

科研启动费标准

理工、医学

文科和基础理论研究

(A)钱江高级人才

150万元

50万元

(B)学科带头人

60万元

20万元

(C)学术骨干

30万元

10万元

(D)优秀博士(含博士后)

15万元

5万元

(E)博士(含博士后)

2万元

(F)毕业生安置或人员工作调动

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按照《杭州师范大学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由科技处负责,同时负责引进人才有异议学术成果的审核。

第十一条学校原则上不解决引进人才配偶事业编制。

对学校同意调入且符合申报事业单位编制的引进人才的配偶,由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安置。

对于学校同意接受安置但不符合申报事业单位编制要求的引进人才的配偶,实行人事代理方式安置。

由于引进人才个人原因调离学校的,其配偶(包括聘期内已离婚者)属随调到我校工作者,须一同调离学校。

第十二条引进人员的服务期为10年(含3年初聘期),在校工作满2年后,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公费或自费出国从事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研究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也可以申请国内进修、高访和博士后研究,但在校实际工作时间必须满10年。

第十三条国内引进人才可报销单程来校路费及不超过3天的住宿费。

直接从国外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报销回国面试和报到的相应交通费及不超过3天的住宿费。

住宿费按不高于200元/天报销标准执行,国内搬家费报销标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海外搬家费报销具体额度由人事处审核,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同时符合多个类别要求的引进人才,享受待遇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校工会、用人部门等单位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协助解决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原则上其择校费等费用由引进人才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安家购房补贴、津贴等均为税前金额,按照国家规定,其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学校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四章引进程序

第十七条引进程序:

(一)制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

在每年第三季度,各学院(部)、科研机构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制定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下一年度学校人才引进计划进行讨论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公布人才引进计划

由人事处或由人事处授权学院(部)向海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提交应聘申请

应聘者如实填写《杭州师范大学人才类别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个人基本情况和学习工作简历;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表中列举的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复印件;

4.2—4篇代表性论文(著作)的全文及其刊载杂志封面、目录的复印件;

5.申请表中列举的SCI、EI、SSCI、CSSCI收录以及论文他引情况证明原件(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

6、应届毕业生需提供2份同行专家推荐材料;

(四)用人单位审核

各学院(部)、科研机构负责对应聘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组织面试、试讲以及就应聘者的思想道德、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并提出建议引进的理由,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引进人才三年考核目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人事处。

(五)人事处组织审议

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拟引进人才的学科专业方向以及三年目标任务是否符合学校需求进行审议;

人事处组织专家组对人才的学术水平和完成三年目标任务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对引进人才的具体类别提出鉴定意见。

(六)审批阶段

经人事处组织审议通过后,A、B、C三类人才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D、E、F三类人才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七)手续办理

经审批同意的引进人才,凭二等甲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来校办理报到手续。

签订《引进人才协议书》(含聘约期协议,第一个聘期为三年(含6个月的试用期)),办理调动或毕业生签约派遣手续。

第五章引进人才的管理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服从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用人单位要切实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人才引进后的各项管理,积极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环境。

第十九条引进的各类人才须接受学校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用人单位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十条引进人才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前两年年度考核均出现不合格,又无特殊原因者,双方解除聘用关系,终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引进人才履行协议时间达到约定聘期并完成引进人才三年考核目标要求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续签7年期聘用合同;

如不能如期完成引进人才三年考核目标要求的,学校有权提前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二条引进的应届博士毕业生须在报到后3个月内提交博士学位,属于自身原因证书未能按期提交者,双方解除聘用协议,终止聘用关系。

博士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后转为本校事业编制内人员。

第二十三条服务期未满而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含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解聘和自费出国留学)的引进人才,应按《引进人才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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