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试《公务员依法行政》论文卷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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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
公务员依法行政
姓名:
张德凤
学号:
201009784232
专业:
行政管理
培养层次:
高起专
入学批次:
1009
学习中心:
云南怒江奥鹏学习中心
评定成绩
评语:
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2年9月课程考试《公务员依法行政》论文卷纸
要求:
1.满分100分。
2.论文字数在1500字以上。
无错别字。
3.抄袭、不按规定题目写作的论文以“0”分记。
4.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分析清楚;作用定性分析要清楚;
论点、论据充分、确实,结论完整;
评定成绩
评语:
题目:
试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有哪些
一、公民(自然人)违法主体认定
公民(自然人)主体认定,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对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认定,一般应以身份证为准。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免罚和从轻处罚的条件,即不满14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依法认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
如何认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院意见》)第46条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按照这一规定,凡对个体工商业者的行政处罚,其违法主体均应认定“营业执照”上业主的姓名。
有字号的在行政处罚文书中注明。
三、如何认定无照经营违法主体
无照经营违法主体的认定不同于一个简单的自然人行为,问题大都在无照经营者是一个非法的组织或者说是一个群体,这个群体又有一个牌子,一个名称。
我们某些执法人员就把这个非法组织的名称作为了违法当事人予以认定,这就造成了违法主体认定错误。
那么,无照经营违法主体到底如何认定,按照荆璞谈执法中的意见,就是行为人的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就是谁设立了实施无照经营的非法组织,谁就是违法当事人。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以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为违法当事人。
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照经营行为大都体现在住所地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南销售分公司擅自设立铁佛加油站一案,违法主体该认定谁?
根据《高法意见》第41条规定: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因此,对法人非法设立组织从事违法活动其违法主体应认定为该法人单位。
即文中案例的违法主体应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南销售分公司”。
(二)事业单位未经核准登记的无照经营行为以事业单位为违法主体予以认定。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如果事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未按企业进行企业法人或营业登记,应将事业单位作为违法当事人,按无照经营处理。
对事业单位主体资格的认定,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准。
(三)其他组织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其他组织为违法当事人予以认定。
关于其他组织的界定,依据《高法意见》第40条规定: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领取社团登记证的社团;银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按照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律师事务所、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均应界定为其他组织。
如果这些组织“越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应按无照经营处理。
鉴于“合法成立”的要求,对这些组织的认定应以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文件为准。
(四)个人或合伙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予以认定。
《高法意见》第49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如合伙人为3人以下,其行政处罚文书中可以将其名字并列在标题中,假如人员太多,应将其负责人的名字作为代表来表述,然后在正文中将所有当事人的姓名、地址一一列出。
《当代世界政治与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