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建军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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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建军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doc

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招标项目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项目招标结果公平、公正,维护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履行职责与动态管理。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及招标代理机构自有专家库中参与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专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贵州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制定评标专家行为守则及对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

贵州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总站负责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及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组建评标委员会应当从上述的省级专家库中依法产生(国家另有规定的重大项目除外)。

评标专家的条件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当是我省水利水电相关行业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从事水利水电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包括国家相关注册执业资格);

(二)熟悉适用我省水利水电行业的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规定,并具有正确运用各项规定的能力;

(三)掌握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基本程序和方法;

(四)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六)没有经济及其他犯罪史或被取消评标资格史。

第七条满足第五、六条规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评标专家库。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招标人指定参加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条件,原则上应满足第六条规定。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邀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评标中,查看、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异的问题,通过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回答;

(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任何不正当行为,有权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或举报;

(六)取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理劳动报酬;

(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供符合第六条要求的,真实有效的评标专家申请资料;

(二)在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情况,不得向其他任何人透露自己为项目评标专家。

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参加评标过程中发现自己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主动提出回避;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任何投标关联人的财物及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标专家协商,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专家;

(七)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八)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

(九)参加有关招标投标的各类学习和培训;

(十)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和通讯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日常管理维护机构;

(十一)自觉遵守并维护评标专家行为守则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负责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在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单位工作过,离开未满三年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十二条参加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享有和承担与上述评标专家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评标专家库维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申请程序:

(一)具备评标专家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填报《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书或从事专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简历;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经所在单位推荐同意后,报省水利厅(离职或退休人员可直接向省水利厅申报)审核;

(三)省水利厅组织对具备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法律法规、道德教育和相关知识专项培训后,颁发“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证”。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分为:

水工建筑、工程地质、施工管理、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工程经济、水土保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水利工程监理等专业。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评标专家资格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复查时间为复查年的3至5月份,复查时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不参加复查或者复查不合格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二)当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及时复核并对评标专家信息档案进行更正;

(三)对评标专家发生第二十条中所列情形,及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结论,在评标专家库信息档案作出记录;

(四)建立评标专家信息与诚信档案,专家入选评审资料、评审结果、评标专家专项培训记录以及参加评标活动履行职责情况等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每年3月1日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要求的人员可按第十三条规定向省水利厅申请加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七条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从省级水利水电评标专家库中按项目涉及主要内容从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八条对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如评标专家库中暂无同类专业专家时,可以由招标人推荐,按所需专家人数与推荐人选1:

3的比例,经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批评,可暂停参加评标工作六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取消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对评标专家的违规违纪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通过随机抽取产生,个人承诺同意参加评标,但又不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参加资审或评标活动,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能够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现象,或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直接或间接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情况有关的其他信息;把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和记录擅自带出评标会场的;

  (四)不严格遵守评标会议纪律及规定,未征得监督人员同意,随意进出评标会场,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依据法律规定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属于回避范围的评标专家,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七)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不进行制止,甚至帮助或纵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评标时,不严肃认真,对评标工作敷衍塞责,对投标书审查不细、评审不认真,直接影响了评标的公正、公平和评标工作质量的。

(九)取得评标专家资格后,无正当理由,每年累计三次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十)以评标专家库成员名义从事为个人谋取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十一)私下接触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或投标人的;

  (十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附则

第二十一条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行为守则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行为守则

(一)评标专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专家(或其家人)应主动向贵州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告:

1、职称、执业资格、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

2、因身体健康等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当评标专家的。

3、长期外出、迁往外地或出国定居的。

(二)评标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参加资审或评标活动;

(三)评标专家应当根据个人身体状况、工作安排等因素选择参加资审或评标工作,不能要求缩短合理的资审或评标时间;

(四)评标专家在资审或评标过程中应注意提高效率,不应有意拖延资审或评标时间;

(五)评标专家在资审或评标过程中不应从事与资审或评标工作无关的事情;

(六)评标专家在资审或评标活动中应讲求文明礼貌,尊重其他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以及评标管理、服务人员。

不得以不文明的行为或语言对待他人;

(七)评标专家应当服从招标投标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

(八)评标专家应当协助、配合招标投标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除有民族、忌口等特殊原因外,评标专家不应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作餐提出品种、标准等特殊要求;

(十)评标专家酒后不得参与资审或评标工作;

(十一)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完成所有的资审或评标工作;

(十二)采用综合定量打分方法资审或评标的,评标专家在打分完毕后应当认真检查打分正确性,避免计算错误。

当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汇总得分确定后,不能随意更改其得分,保持评分表整洁;

(十三)评标专家不得在未填写资审或评标内容、结果的空白表格和文件上签名;

(十四)资审或评标工作未结束,评标专家应当避免随意进出评标室,不应擅自离开评标区;

(十五)评标专家不得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申请文件、评审记录和资审或评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形式的资料和记录带离评标区;

(十六)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近亲属、隶属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十七)评标专家无法参加已承诺的评标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说明理由;

(十八)评标专家在若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时,不得参加资审或评标活动;

(十九)评标专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时,不应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

(二十)评标专家不能利用资审或评标结果或以其他不合理的理由要求提高资审或评标报酬;

(二十一)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后不得使用任何通信工具,并且服从对评标区的具体监督管理要求。

急需与外界联系时要经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并在有效监督下进行;

(二十二)评标专家在资审或评标前不能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生任何可能影响资审或评标结果的接触,如有接触,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十三)评标专家在资审或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委的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二十四)评标专家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没有约定的标准和方法作为资审或评标的依据;

(二十五)资审或评标完成后,评标专家应当向招标人出具完整的资审或评标报告;

(二十六)评标专家应当自觉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并通过考核;

(二十七)评标专家应当如实上报所属单位、工作履历和业绩信息,不得隐瞒或虚报;

(二十八)评标专家不得接受招标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得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

(二十九)评标专家应当对资审或评标过程的有关资料及与资审或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予以保密;

(三十)评标专家不得有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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