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340982 上传时间:2023-05-08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44.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2页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2页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2页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2页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2页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2页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2页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2页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2页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2页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2页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2页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2页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2页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2页
亲,该文档总共2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docx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

 

  

   关键词:

“旁观式”;法律态度;法律活动;秘密;行业;历史主义

   内容提要:

通过法律本身的“秘密”及其行业性质,包括各类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的细致描绘,卡夫卡“法制文学”提示了另类“法律历史主义”的概念,即社会基本有序时,完善法律运作最好通过职业内部化的协调,而非社会外部化的干预,其中“经济学”的价格调整为重要概念,应尽量避免“政治学”的怀疑质问。

此意味着重视“缓慢”、“时间”。

通过文学的基本分析和法学的深入探讨,借助卡夫卡“法制文学”的叙事平台,应重新理解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因为其对法律活动的有效展开,包括法治建设的健康推进,或许存有助益,亦为理解上述历史主义的关键。

   一、问题和材料

   在现代社会的一般生活行动中,如签订协议、买卖物品、与人结婚、出行旅游、朋友聚会、读书教书,我们是否会首先查阅法律规定?

答案有二:

第一,若涉及重要的财产问题,如金额较大,或涉及其他重要问题,如人身安全、特殊名誉,我们希望知道法律如何规定并希望法律提供指引;第二,如果与上述“重要”等无关,则无人关心法律如何规定,亦不会期待法律提供指引。

当然,某些特殊场合,即使涉及上述“重要”,也许人们依然不关心法律如何规定,如特定社区的熟人、亲朋好友之间,人们依赖信任,预设了彼此行动较为安全、风险极低,且这些情况下因为历史记忆(信任结果不断被证实为可靠)或“羽毛须爱惜”的心理(缘于人际关系紧密而担忧信誉丧失),人们似乎更无理由关心。

   如此,通常看,一般人的生活行动和法律的关系较少,若极端看,则一般人与法律几乎没有关系。

也因此,不甚关心法律的外行人注定极为普遍。

   但通常不关心法律,普遍身为外行人,并不意味着对法律没有“态度”。

经日常听说、官方宣传(如普法教育)、阅读文本(如小说杂志)和媒体影响(如新闻影视),一般人或外行人又总会对法律有所“印象”。

特别当法律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主动干预社会时,与法律有关的信息则会通过另外一些渠道,如行政执法式的警察告知、审计提醒、税务稽查,“嵌入”一般人或外行人的思想。

于是,普通人的法律态度便自然形成。

而一旦必须面对真实的法律,如涉讼或遭遇官方处罚,一个普通人则必会有所反应,其原有的法律态度也会发挥作用,和正式或法律人的法律态度相互交织、对抗,既有可能被后者征服,如信奉法律,也有可能强化自身,如质疑法律,或与后者互不认可。

而看到他人涉讼、遭遇官方处罚,一般普通人亦会有所反应,其原有的法律态度同样会发挥作用,或表达支持法律,或表达同情他人,或表现另外的复杂情形。

也由此,一个问题浮现:

如何看待普通人的法律态度?

   对此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认识。

   较为普遍的认识为:

普通人毕竟外行,法律属于专业并且是保障社会有序的机制,故普通人的法律态度需遵从法律人。

诸如法律权威、职业知识、特殊理性、权利守护等话语的盛行,包括普法运动,既为这种认识提供了支撑,也为其作出了脚注。

细观察,即便一般看,这种认识也不独被大多数法律人所持有,某些普通人亦分享,如普通人有时说“要守法”、“法官作主”、“听法律专家的”……即为印证。

   另有一种认识为:

普通人未必需遵从。

以晚近“批判法学观点”的发展看,有人便主张应瓦解普通人与法律人之间的法律态度的等级对立;普通人不仅应独立,更应夺回法律态度的“领导权”,而且法律人需尊重普通人的法律态度,因为其具有真正的正当性。

后者认识甚至提出,许多普通人所常说的“要守法”、“法官作主”、“听法律专家的”,本身即为意识形态规训的结果,实为法律话语的诡计,亦应该受到揭露以使普通人重新获得解放。

而有时某些普通人,也赞同第二种认识,如在现实中激烈批评法律的活动过程,使用“曲解法律”、“判决荒谬”、“并非公正”等表述,以示法律人的法律态度绝无正确。

   就“如何看待普通人的法律态度”而言,上述两种认识,首先涉及一个实践的视角差异:

“利益卷入法律过程中的人的视角”和“没有卷入的”。

显然,如果未卷入,则一个人较多可能不太认可“外行”的独立、反抗,即较易相信法律人的法律态度(如果要求做出表态);反之,如卷入而且法律人并不支持卷入者的利益,则一个人总是可能支持“外行”的独立、反抗(这有时便说明了“曲解法律”、“判决荒谬”、“并非公正”等表述使用的重要现实根由)。

利益卷入存直接与间接之别。

直接卷入容易理解,无需赘述。

间接卷入在此常指潜在的可能,典型例子如看到某些审判,联想若自己涉讼将会怎样,将自己设想成潜在的可能涉案者,即潜在的利益卷入者,并感觉法律人可能不予支持(如果利益卷入并获得法律人支持,自然会信赖法律人的法律态度)。

此外,利益是否卷入另有涵义,即法律人的行业本身也有利益问题,如行业存在的经济前提或行业收入。

由此,利益是否卷入的视角差异,亦能从另一方面解释法律人的一般感受:

普通人的法律态度需遵从法律人。

因为,法律人受到遵从,实质上意味着法律的行业利益得以维护,及法律人在权力关系中的优势得以持续。

当然,利益是否卷入不是问题的全部。

无关利益,也可以各自主张不同的认识,如有些普通人未必卷入利益纷争,仅是旁观,仍然支持“外行”的独立、反抗认识,或自称“正义感使然”;而有些法律人如法学家,亦无直接的法律利益,但反对“内行”认识,持上述“批判法学观点”。

就此看,两种认识也可以在一般知识思考或“应然”思考(“社会责任”话语为特征)意义上提出。

   但两种“如何看待普通人的法律态度”认识,无论基于利益驱动而主张,还是基于知识思考或“应然”思考而主张,均集中于“应如何”的概念,体现了浓重的价值取向,将法律活动中的实践对立欲望凸现出来,即要么诉求“法律人尊重普通人”,要么诉求“普通人服从法律人”。

由此,两者均表达了不能妥协的激进主义立场:

未遇尊重时,反抗;未遇服从时,强制。

   不能否认,从法律历史看,激进主义的立场表达时而存在,法律或遭遇反抗或表现强制;利益及知识或“应然”设想的斗争,同样无法避免。

然而法律历史,在另一侧面,这一侧面同样甚至更重要,也表现了自我舒缓,并非决绝;换言之,普通人的法律态度和法律人的法律态度被主动悬置,互不压抑,自行其是,或偶以默认、默许表现一种“体谅式理解”。

概言之,法律制度有时在某些层面以无言的方式平缓运行,其中,没有利益及知识或“应然”设想的斗争。

从社会更多呈现为平静、秩序而非纷争、混乱看,后者情形更普遍。

因为,许多情况下,无论普通人还是法律人并未发觉关注对方“如何思考法律”颇重要,其典型情形即为普通人的“法律理解”常我行我素,法律人不置可否,似熟视无睹(当然,其违反法律另当别论),反之,普通人对法律人的“法律理解”亦然。

   这意味着,普通人中,一种类似旁观者的“角色”更广泛,其话语特征表现为“法律是如此,但更重要的是生活”,或时而表现为更重视埃利希提到的“活法”,即社会一般行规,如工厂、学校、医院、市场的,总括之,对法律表现为“不置可否”。

这种角色,与遵从或质疑法律的角色形成鲜明对比,又似乎对法律秩序平缓运行的意义很重要。

故无论以实践论,还是以思想论,前述两种针对普通人法律态度的对立认识必有盲点。

依此来说,怎样看待普通人的法律态度,尤其是旁观者这类角色,需另外审视。

   本文从卡夫卡的“法制文学”进入,展开讨论。

   作为界定,“法制文学”在此指直接、明显涉及法律活动或基本围绕其展开的文学作品。

与本文相关,其主要为卡夫卡的《审判》(又译《诉讼》)、《关于法律的问题》和《辩护人》。

《审判》以故事叙述为主,其情节大致如下:

   约瑟夫·K遭遇有罪起诉,后不断试图证明清白。

诉讼过程中,K始终不理解法律程序,感到茫然,亦时有无所用心听凭其便,而法律活动者则依以往进行审判。

其他人物,除K的叔叔外,大体表达了“K很可能有罪”或“不置可否”的看法,而“不置可否”更普遍。

最后,K被司法人员带走处死,K既无奈也无反抗。

   《关于法律的问题》和《辩护人》颇像议论文,但仍然被普遍认为是“小说”。

其中主要表达:

(一)法律是种少数“贵族”的活动,多数人并不关心;

(二)对普通人而言,法律总是不易理解,可称为“秘密”;(三)普通人不懂法律,有时是种痛苦,但仅仅有时;(四)普通人抗拒“秘密”的“贵族”法律常无意义;(五)社会基本有序时应假设法律活动大体上公正。

[11]

   所以从卡夫卡的“法制文学”进人,展开讨论,是因为细阅读,《审判》、《关于法律的问题》和《辩护人》三者逻辑一以贯之,既无赞扬法律的意思,也无贬低法律的企图,[12]总体上仅希望将现实中的一种社会悖论予以提示:

法律人必须迎接普通人的质问,但经由社会分工演化而成的法律行规历史,又必须压抑质问,因为,法律总要运作,质问者亦无法离开法律的惠助;[13]或者,即使面对、遭遇法律干预,以旁观心态为表现,未必质问或质疑,这种普通人法律态度对社会秩序的意义更重要。

[14]显然,卡夫卡的“法制文学”切开了“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的一个思路,提示未必要么诉求“法律人尊重普通人”,要么诉求“普通人服从法律人”。

从其进入,分析也许推陈出新,于实践更有益。

   从这一“文学”进入另有技术上的理由。

第一,卡夫卡为法律科班出身,获法律博士学位并曾深入研究法律,此为其文学写作提供了法律涵义的素养支持;[15]第二,卡夫卡的职业一直与法律有关,从未间断,[16]其另外“常阅读布拉格报纸中法律汇编以了解法律趋势”,[17]此赋予其文学写作以丰富的法律实践背景;第三,卡夫卡的叙述风格极具“法律活动”印记,即设问、寻答、辨析、证明,并且反复推进、循序深入,最后决断,[18]其中“很大部分都是对话,而这些对话大部分又都是辩论……它们像是侦探小说中的行动”,[19]同时,其作品中的具体法律制度内容,如波斯纳所言,“忠实再现了奥匈帝国刑事程序的很多细节”,[20]所有这些,为法学研究

  

提供了文本模型便利;第四,其文学作品细腻、写实,虽然整体上故事最终结局有时易引发某些争议,[21]但具体情节合乎常理且没有斧凿痕迹,与广泛的人们社会生活经验非常吻合,[22]这和法律运作的现实社会背景相互映照,可资参鉴;第五,对应本文主题而言,其特点之一,在于着力描绘了关于法律活动的两类人,即少数内行和多数外行,并且细致描绘后者如何感受前者。

上述五个理由,表明从中获取法学思考资源是乐观的,同时意味着从中获取法学实践素材可具有社会调查、观察的类似甚或更深入的依据价值。

其核心一点是:

因为法律化的丰富写实、合理经验,使从中挖掘新的法学理论得以可能,如果我们的确认为法学新理论的衍生点之一是实践细节本身。

   卡夫卡的“法制文学”,相对其他大多数作家以法律活动为题材的文学,又一优点在于具体性描绘和一般性陈述相得益彰。

这里意思是,《审判》虽然为具体描绘、故事叙述,但时有表达“理论观念”,带概括点睛之意,如“打官司总是两败俱伤”,[23]“对任何事情的正确理解和误解并不是完全彼此排斥的”[24]……而《关于法律的问题》和《辩护人》,则更明显地概括理论思考,使文学意向尤为清晰。

如此,有利于避免,在纯粹小说具体描绘中思考易出现的“主旨揣测”问题(文学作品的理解常见仁见智)。

也由此,从中深入讨论一般的法学问题更稳健,可大致避免自说自话。

   同样重要的是,卡夫卡的“法制文学”为卡夫卡文学创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凡阅读或研究其文学总会提到体现其“法制文学”主旨的《审判》,[25]而其文学创作的成就为世界公认且具有深远的影响力。

[26]这意味着,卡夫卡构筑的法律世界,广为人知并具备持久的阅读价值,进而可说,将其作为样本并从中研究法学问题,不失潜在的代表性和普遍性。

事实上,如有学者提到的,“在涉及亲属法、全球化、国际主义、批判法律研究、法理学、移民、劳资关系的学术论文中,卡夫卡与法律有关的作品一直被引用”。

[27]

   运用卡夫卡“法制文学”集中讨论普通人的法律态度,已有法律学者作出努力。

但努力主要涉及如下观点:

第一,法律人应关注普通人对法律的迷惘;第二,法律人与普通人的交流是重要的。

[28]其努力更侧重法律人的社会公共伦理意向,即提示公权力的社会关怀颇为必要,未涉及本文主题:

怎样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及这种”旁观”对法律活动有何意义?

故本文思考是不同方向的推进。

   关于卡夫卡的文学,特别是上述作品,文学界已多有探讨。

探讨主要涉及了叙事风格、流派归属、创作意向、写作立场和背后的各种主义,观点十分丰富,亦强调了其对现代社会中人的生存状况的深刻揭发,同时,提到了普通人面对法律制度的无奈。

[29]但因为主要是文学性的思考,故这些探讨没有、也不太可能展开法学的深入辨析,以对普通人的“旁观式”法律态度展开反思,进一步,这些探讨对本文主题研究的意义是有限的。

然而,几乎相当一部分的文学评论承认,以《审判》为标志的卡夫卡“法制文学”作品,在细节层面上写实丰富、经验合理,[30]这又为本文的“‘文学’进入的技术理由”做出了佐证,从而使本文的法学推进更加可行。

   结合文学作品讨论法学问题一直受到批评,此为旧话。

法律与文学的学者已多有回应,并且理由充分,[31]本文不欲费笔墨。

只需再次强调,重要的是能否言之成理,富有启发,利于实践。

不应先验预设一种讨论无法推出有意义、价值的思考。

   再补充一点。

因为是“法律与文学”的讨论,故文学辨析不可偏废。

本文将既简要梳理文学问题又深入探究法学问题,并在简要文学理解和深入法学理解之间建立逻辑通道。

所以如此,缘于目标是法学,重点亦为法学,而且借助文学中共识性知识提示文学理解以推进法学理解,亦为稳妥之举。

本文使文学为法学服务,并使文学成为法学的思想激发之一。

   二、作为“长久秘密”的法律

   在卡夫卡“法制文学”中,最吸引人、最被人们提到也最被重视的是一则寓言—“法的门前”。

[32]其曾独立成篇,后融进《审判》第九章,颇为具有象征意义。

寓言提到:

   一乡下人来到法院门前,要求进去,但法院门警称不能立即进去,以后则可以。

乡下人设想,每个人均应可以进入法院,因为这是法院,但事与愿违。

乡下人在法院门边坐等多年并时而试图进入,不成功。

待生命行将终结,乡下人问门警,人人拼命要进法院,为何许久以来只有我一人要求进去?

门警回答,除你一人别人不得进入,因为法院大门只为你打开,但现在对你也需要关闭。

[33]

   《审判》中,这则寓言是人物之一神甫对K所述。

当时,K被检察方起诉,法院已开始审理,其深感迷惘并想了解有关自己的审判究竟缘何、会怎样,但始终不能获得明确答案;最后临死,仍不知道从未进人的“最高法院又究竟在哪里”。

[34]对照而言,此寓言中的乡下人和K,相互影射,命运亦类似。

法律对于他们—普通人,有如远处灯塔可见不可及。

更重要的,法律总承诺为外行人提供法律的解决方案,但如何解决则不得而知,似乎也无需外行人明白。

此即为寓言中的“不能进入法院”。

当然,作为普通人,无论乡下人还是K,均有了解法律活动的欲望,或因为法律纠纷或因为涉讼,但寓言及《审判》故事亦暗示其为数不多。

   卡夫卡“法制文学”的主要叙述目标之一,在于展示卡夫卡自命名的“秘密”:

关于法律、法院活动的“秘密”。

《审判》会交待许多表象,如外行人不易理解的法院调查、询问的程序,另有外行人困惑的法院人员如何帮助当事人而又表现冷漠,如何敬业而又低效(甚至看似荒唐,如法院人员存有色情书籍[35]),[36]再如,颇有象征和隐喻的,K第一次接受审讯,需穿过许多复杂迷宫式的街道和楼梯,才进入又似迷宫的审判现场,遇到迷宫式的审问[37]……但为何如此,不作解释。

《辩护人》则对这些表象作出延伸补充:

审判注定涉及广泛,其调查过程“像看不见的小老鼠,能穿过最小的间隙,穿过辩护人的大腿缝”;[38]故外行人需找寻“许许多多的辩护人,需要最好的辩护人。

一个紧连一个,筑成活生生的一道墙”。

[]而找寻辩护人,有如“不停止上楼,阶梯永远不会完结,在你向上走的脚步下,梯子不断衍生”。

[40]至于为何如此,亦不作解释。

而《关于法律的问题》则直言概括:

法律及法院活动,包括由其引发的外行人不得不持续找寻辩护人,是“一小群统治着我们的贵族的秘密”。

[41]

   “秘密”意味着,普通人和法律人之间,既存在相互诉求也存在相互疏远,而且这种关系无法改变也无需改变;普通人可能是“痛苦”的,但法律人未必“悠闲自得”,对“痛苦”坦然待之,仅是只得如此。

其中也许包含了“自然”。

   卡夫卡运用吸引人的叙述手段,层层剥离,通过非常符合日常经验的具体故事(主要是《审判》),和极易引人回想生活场景的微妙解说,令人信服地表达、推演“秘密”。

显然,读者容易并不得不陷入“秘密”,在陷入之时体会并思考,而且受到想象激励,进一步打开“普通人法律态度和法律人法律态度之间的意义空间”。

[42]读者会紧张甚至会窒息,对法律不解甚至抱怨,责其“养尊处优”,[43]但似乎又能不断发现新的“希望”:

法律以平静自如的方式维护社会。

[44]由此,读者会不断添加“为什么”、“事物发展何以如此”,来追问读者自己生存世界的同样“秘密”。

[45]

   两个问题在此是重要的。

第一,“发现事实真相”;第二,“得知法律原意”。

两者为法律运作的根本,亦涉及卡夫卡常描绘的法律活动的核心。

一般情况下,普通人会“谦逊”称:

“我不知真相”、“要听警察、法官(即专家)的”;“我不懂法律(法律的意思、原意)”、“要听律师、法官(即专家)的”。

而一旦身陷法律活动,如处于《审判》主人公K的状态,或因为可能潜在牵涉自身(目前或未来),如发觉也许因类似缘由像K一样遭遇起诉,普通人总会像K一样,“想要知道”(尽管并不必然)真相是什么、法律是什么。

这意味着,普通人内心深处有时并不承认“只能隔行隔山”,相反,则是认定关于法律的“秘密”需要揭开。

   但关于“事实真相”,除亲身经历者,其他人包括法律人只能凭借证据以论说。

在很长历史时期,法律活动显然以证据为主要平台。

证据认定,如现在法律业内通常所理解,并不在于如何对应“事实”,而在于如何相互印证以确信,经此建构法律断定的理由,[46]或用卡夫卡的话语言之,“判决根据调查而定”。

[47]法律人的证据认定,也许需要普通人的认可,但事实上后者认可从未成为前者的必要条件。

没有成为,也无需成为必要条件,缘于制度上法律人具有搜集证据的优势,凭借权力可获得更多的案情信息,其活动,甚至可不断四处渗透(像《辩护人》中所说的小老鼠,只要自认为必要、需要),而这些背后,还存在制度需求—应赋予法律人如此条件以确保社会的一般秩序。

[48]此外,证据如何认定,在社会语境中,不仅不是“事实真理认知”问题,而且还是“惯习怎样形成”问题,其模式可说缘自默认、模仿、历练,需要传承以成定式,即法律人在历史实践中形成行业传统,具体言之则为“规矩”。

[49]普通人所以普通,在证据方面,则因为缺乏法律惯习。

故普通人的“事实真相”理解与法律人的“事实真相”认定,其对立难以化解。

法律人坚持自己的意见有其根据。

   再看“法律原意”。

与“真相”问题类似,“原意”也是制度需求使然。

法律人特别是司法者提出“法律原意”,宣布“法律如何”,并不因为如孟德斯鸠天真所想其原为“喉舌”,[50]切实转述了立法意思(除非可对照立法者的具体解释[51]),而在于其被设定为“应予相信”。

或如卡夫卡所说,对法律理解常会各异,“甚至阐释条文也已经成为法律了”,[52]但社会趋向“听从”法律人,尤其有最终决定权的。

而从法律运作的便利看,“应予相信”的设定有其实用依据,即需要凭借权威终结关于法律含义的纠纷(法律人常是社会分工意义的权威),不能让分歧、争议无休止。

此外,普通人是分散的,本身也可能形成多种意见,而在其中更难产生权威,此从侧面依然印证“应予相信”设定的制度便利。

法律人的“法律原意”意见,也存在“惯习”问题,与默认、模仿、历练相关,经传承以稳固并成一定的方式,典型例子如英语国家的遵循先例(在解释制定法方面)的演进,及欧陆国家的法律解释方法的接续。

故普通人还会因此“劣势”,而法律人亦有“固执己见”的理由。

[53]

   此外,无论“事实真相”还是“法律原意”,虽然在普通人和法律人之间会有差异,但从较长甚至更长的历史视野看,可能彼此互换,即一定时期的普通人理解,也许变成后来法律人的理解(法律人主动接受),反之亦然。

故法律人坚守自己的意见,仍从制度需求和制度便利说,还缘于实际的社会话语相互流动的历史化依据。

也因此,法律人更常会自然认为,也有理由相信,自己意见虽不符合某些普通人的理解,但一定符合另些普通人的理解,即“总是符合一定的普通人的理解”。

[54]

   而更关键的,在于法律人的“事实真相”、“法律原意”的认定,需要中立,还需令人必须忍耐的时间,即不偏不倚及“耗费光阴”查清证据、仔细推敲法律文本,以求可靠;而“中立”、“时间”又是滋养法律人前述“惯习”的重要因素,即在稳重、缓慢中不得不“因循守旧”,由此表现卡夫卡强调的一个

  

经验:

“一般司法官确实具有难以相信的谨慎态度”。

[55]故作为法律活动的“中立”、“时间”的替代概念,卡夫卡“法制文学”描述中的法律人“冷漠”、“低效”,是不能遗漏的关键词。

   如此辨析,并非不同情诸如K等普通人的“事实真相”遭遇,排斥其法律意见,其意见可能“真实”,也许“正确”甚至“直接”、“高效”(迅即证明自我),并且有理由自我坚持;另如此辨析,也并非不同情诸如K等普通人向法律人投去的“不解”,甚至“抱怨”,这些同样可能“真实”,也许“正确”且亦有理由自我坚持。

但法律人终究需要被侧重,即使被赋予了“秘密”,即使“秘密”无法揭开。

而“事实真相”、“法律原意”等问题,及其“中立”、“时间”,均为“秘密”之关键,又为“秘密”之本身。

寓言中的乡下人特别是类似《审判》中K的普通人,还有《辩护人》中不断寻找辩护人的当事人,自持理由时,不得不且应当面对这一“秘密”。

   卡夫卡的问题因此变成:

“秘密”是否无需也无法揭开?

诸如《审判》中,外行人不易理解的法律人调查、询问的程序,使某些外行人困惑的法律人如何帮助当事人而又表现冷漠,如何敬业而又低效,特别如《辩护人》中的法律活动“像看不见的小老鼠,能穿过最小的间隙,穿过辩护人的大腿缝”,另有辩护人由此“梯子不断衍生”,在前面辨析的逻辑中,因此变成:

它们是否实际恰为法律活动“秘密”的另一面?

   显然,法律活动的“秘密”,在卡夫卡“法制文学”的叙述逻辑中,是理解旁观式普通人法律态度的一个重要前提。

   三、作为行业的法律活动

   发现事实真相及解释法律原意,不涉及“客观绝对正确”。

但主体实践者,不论普通人还是法律人,总会“认为自己正确”。

正因为认为自己正确,而“认为自己正确”也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如普通人促使法律人反省自己的意见,如法律人敦促普通人遵循普通人其实总乐意接受的秩序,故法律态度的对立有时持续。

这在法律人一方尤为明显。

不难觉察,与其“行业观念”密切相关,法律人特别如此,如认为本身体现专业、所作所为属职业行动;普通人则时常也默认“行业”的社会分类(社会分工所致),如默认“法律专业”,即使普通人在法律态度的对立中并不轻易放弃。

于是,需要注意“行业”概念。

   形成“行业”,意味着具有特定群体之规,涉及行动、语言、态度、伦理等。

而在卡夫卡“法制文学”中,基于具体描述的叙述策略,可看到与之相关的系列化行动、语言,及同样系列化但备受争议的态度、伦理等。

   《审判》中,针对嫌犯K,法院看守依时依地点约束、指示K的行动,既不粗暴也无体谅,如同“机械”的活动者。

[56]法院听差和办事员,及一名检察官,冷静应对K对法院活动的各种指摘,“不卑不亢”地照章办事,适时明确表示:

“一般来说,我们审理案件是没有偏见的”,[57]“只要你不妨碍我……你想怎样留意你的案件的进展,都请便”。

[58]这些是行动例子。

而在和K的对话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