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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个人心得体会范文6篇

实习律师个人心得体会范文6篇

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

以下是整理的实习律师个人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实习律师个人心得体会范文篇1  20xx年第一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举办,从5月4日开始,至6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

我有幸参加了这个三十天的集中培训。

期间,各位资深律师和法官给我们带来了精彩而实用的课程,不仅涵盖了民商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事务,还包含知识产权、公司法、会计知识等非诉讼实务,更有实弹射击等精彩的活动,使我获益良多。

  一、律师要有法律的信仰。

  在陈锡康律师的课上,他引用了胡乔木先生的话:

“你戴着荆棘的皇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

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

你的格言: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有最高的权威。

”他告诉我们律师应当时刻谨记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有对法律的信仰。

如果一个法律人都不信仰法律,这将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

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道路上,可以说,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有一句著名法谚: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然而信仰法律并不是一般的“街头正义”,也不是普通人的“道德规范”,即使是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法律也赋予其辩护律师为其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的权利,被告辩护律师的责任,在于保护被告免于在犯罪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判刑;如果被告罪证确凿,原则上是争取最低的刑罚。

这是一种程序的正义,无关法律人的道德,像是“计程车规则”,律师做的就是“立场决定脑袋”的工作,律师所做的尽力辩护和说谎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像是说谎,作伪证,贿赂法官检察官等等这些就是违反职业道德了。

我们作为“准律师”,一定要谨记这一点,信仰法律,信仰正义。

  二、律师要有严谨的精神。

  在每一位老师的课上,我都深深地体会到老师们严谨的精神。

律师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一定要严谨细致。

这一点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第一,要注重细节。

不管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都必须注重细节。

每一个细节上的错误都可能导致很大的问题。

第二,凡事都要准备充分,才能占得先机。

如果准备充分,在讨论和对话中就可以拿出有力的论点说服对方,在见客户的时候可以给对方留下好的印象。

最近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明星范冰冰聘用的律师就是因为其不严谨的工作态度,出具的所谓“声明函”错漏百出,最后贻笑大方。

因此律师务必有时刻抱有谨慎的态度。

  但是,工作难免会出现错误,但一定注意不要犯同样的错误。

对于错误一定要“检讨”。

林泰松律师说“失败并不是成功之母,检讨才是成功之母”。

对于别人给自己指出的错误,优秀的律师会认真琢磨,不会再犯第二次。

但有的律师却总是重复地犯同样的错误,根本原因在于“不上心”,没有把自己的错误当成一件重要的事,仅仅停留在“知道”层面,而没有真正记在心里。

这是本质问题,其他表象问题都是从这分支出来的,体现在各个方面:

比如研究、写作、与客户沟通等。

对于自己的错误要有责任感。

有的律师认为自己犯了错误只要没有外在惩罚就没有直接后果,因为有合伙人在把关和承担。

这种想法是非常消极的。

律师不能消极地面对自己的错误。

律师要有自律、自省意识,不能总等着别人指出自己的错误,要“每日三省吾身”,积极认识、评价与提升自我。

  三、律师要有专业的能力。

  专业能力,是一名律师安身立命之本。

课上的每一位老师无不印证了这一点。

具体而言,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律师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从各位成功的资深律师的讲课中,可以看出真正走向成功的律师必然是有着很好为人修养和专业素养的律师。

而那些靠着走歪门邪道去执业赚钱的律师必然都会断送自身。

从各位成功的律师身上,不难看出,虽然他们有的已腰缠万贯,在业内享有崇高威望和声誉,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十分擅长,但他们都依然保持着谦逊的态度和不断学习的精神。

我想这就是对自身为人和专业知识上的严格要求。

  从为人上说,律师这个职业是个需要广泛的人际脉络的行业,而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必然需要良好的修养和为人。

而对于专业素养而言,只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锻炼出高超的执业技巧和积累丰富的执业经验,才能不断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要想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学习,特别是对于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中国而言更是如此,法律的不断膨胀与更新,使我们时刻不能忽略学习。

所以说,从培训中给我们年轻律师的一个主要启发就是要不断的学习,从为人和专业知识上严格要求自己,加强素质修养。

  其次,律师执业必须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进行分工合作。

以前总以为律师是什么案子都要做的、什么案子都能做的。

但听了各位资深律师的讲课,才发现自己的这种想法和观点是十分错误的。

随着律师的增多,律师业竞争的激烈,“万金油”式的律师肯定是要被淘汰的,而只有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专长,能够做出自己特色和名声,才有发展前途。

这就要求我们年轻律师要根椐自身特点,选好自己执业的主攻方向,在此方向上多下功夫,多加积累,做出自己的特色和水平。

这样不仅能够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而且能够做的比“万金油”式的律师轻松的多。

而全能式的律师不仅会使自己非常辛苦而且很难做出水平,也就很难很好的去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一个律师不可能擅长所有的专业领域,对自己不熟悉领域进行执业,必须是一个全新的学习过程,做起来也会比较辛苦和困难。

所以只有专业化、品牌化,才能跟得上社会的进步、适应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脱颖而出,走向成功。

  以上就是这次培训所给我带来的几点体会和收获。

最后,我认为这次培训的最大意义也就是给我们中山、江门、茂名的各位实习“准律师”提供了一个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每位参加此次培训的实习律师都应该借此机会,围绕培训内容好好的进行总结,规划好自己的的律师职业生涯。

  实习律师个人心得体会范文篇2  一、优秀的律师必须是优秀的人,优秀的人必有优秀的人品优秀的律师不仅业务精湛、案源广阔、社会知名度高,而且在客户心中的形象应是“品质高尚的人”。

人终其一生都应是在不断地自我完善,而品质的修养则是自我完善最为基础的一部分。

  二、做律师必备的工作品质。

  1、维护正义和法律公正是律师工作的基础。

尽管律师从经济意义上讲也是商人,但律师这一职业为法律的公正和正义而存在则是根本。

如何根据自己的特点和优势,设计出最佳的职业发展模式,处理好客户利益和法律公正关系,则是每一个律师在工作中必须面临并思考和解决的,在这一点上,根本是正义和法律公正而不是经济利益,律师们用最生动的事实为我树立了这一观念。

  2、责任心和勤勉是律师执业必备的工作素质。

应该说,做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有责任心,都应该有勤勉的态度,但律师的工作是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未雨绸缪、排忧解难,当事人是基于完全信任来委托律师工作的,律师的哪怕一次疏忽都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这时律师损失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更是“人心”和自己的声誉。

所以,虽然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做律师必须将责任心和勤勉训练成为下意识地工作习惯,这样才能算做是一个合格的律师。

  3、积极进取,常学常新。

我国目前处于法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经济也处于改革发展时期,因此,各项法律法规常常推陈出新,法律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要为客户提供最贴切到位的法律服务并开拓自己的业务,必须保证对最新经济社会动态和司法实践、法律理论等的全面学习和把握才能不断提高自己法律服务的质量,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三、工作方法是塑造律师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

  好的工作方法不仅事半功倍,更是在客户面前提升自我形象、获得客户认可的有效途径。

  1、工作日志。

律师工作常常有很繁杂的业务、长达几年的项目,在律师服务客户又众多的情况下,如何将所有的事务都安排妥当、与客户进行最及时有效的勾通,将每天自己的工作任务进行历史记录并对未来工作制定计划,记入计划日志,则是最简单有效的办法。

工作日志是“吾日三省吾身”的具体体现,定期、不定期地回顾自己的工作日志则能很好地促进自己在业务能力上进步。

  2、工作总结与报告。

所里对各项业务工作都有相关制度,其中各类工作报告就有不少,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对自己处理的各项业务、在所里与同事的工作合作、人际关系,与客户进行交流等诸项事情对自己做定期的总结与回顾。

这既是通过反思提高自己的能力,也是锻炼自己对事的思维敏捷度和判断力。

  3、良好的自我信息管理工作。

律师工作是一份条理性很强、要求很细致的工作,在我们面对非单一客户的种类各异的多项事务时,一方面要对业务有宏观上的把握,另一方面对自己所掌握、收集的资料和工作成果等及时整理、分项归类,这样有助于提高自己处理事务的效率和效果。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

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检验并巩固了自己以前三年来专科学习的知识,同时也为自己以步入社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积累了经验,打开了一扇门。

实习只要有收获,就是成功的。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

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实习律师个人心得体会范文篇3  经过一个月的网络培训和两天的集中培训,作为一名即将步入律师行业的实习人员,我对于这个职业有了初步的感知,对即将从事的工作即充满希冀又有几分担忧,培训老师们说的每一句话,让我收获颇丰。

  律师是一个受人尊敬的职业,正如老师们所说:

这是一个精英行业。

以前一直听人们说:

律师收入高。

但实际进入事务所后,才发现不是这么一回事,收入高的只是一小部分,整个律师行业的收入呈一个金字塔状,位于塔基的人才是大部分的。

我在实习中也曾想过,有朝一日,自己也能成为塔尖的那一部分吧听了老师们的讲课,我猛然醒悟:

自己或许想多了,想偏了。

在律所实习的日子里,为前来咨询的每一位群众进行法律服务,每当看到离去时握住你的手,满脸笑容地感谢你的那一幕,我感觉自己找到了职业的幸福感。

律师要有社会责任感,是的这应该就是律师行业幸福感的来源吧如果仅仅用钱来衡量律师,那太失败了,作为社会的精英行业,应该为这个社会尽自己的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

  我曾对一位老师说:

”我觉得自己的口才不是很好,这样从事律师行业不太好吧”但是他的回答出乎我的意料,他告诉我:

”口才只是你能干好这份工作的一个方面,作为一名律师,广博的知识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你口才好,如果法律知识不精深,你也是白讲。

”马军律师在培训中说:

”要做一名成功的律师,取决于多方面,法律知识以及其它各行业的知识。

有的律师在执业后,把很多时间和精力花在一些娱乐上,不求在业务和知识上精益求精。

这样的律师指能是平庸地过一辈子。

”作为一名实习律师,马军律师的话让我感受很深。

初入律师业,我们肯定是为生存而奔波,但是无论前路多艰,不要忘记学习,一名优秀的律师,不仅使一名人格高尚的人,更应该是一名知识丰富甚至是渊博的人。

  ”律师应该耐得住寂寞。

”这是极为授课老师都强调的,”耐得住寂寞”,不是对月空叹,也不是郁郁寡欢。

应该是在艰难的执业过程中,充实自我,超越自我,挑战自我。

  律师在办理每一类型的案子,就必须熟悉这一行,以前说是三百六十行,但是今天,又何止三百六十行。

办理医疗纠纷案,就得对医疗行业相关致知识了解;处理经济案件,还得对企业经营管理,产品工艺等有所涉及。

可以说,活到老,学到老,但是到老也学不完。

一名律师,要让自己的生命更加充实,要让自己的执业生涯更加顺利,唯有做一名学习型的律师。

  ”路在脚下,事在人为。

”初入律师行业,我一时到自己的前路未必一篇坦途。

但我相信,上天眷顾有准备的,眷顾勤奋的人。

  我在路上,莫愁前路多艰

  实习律师个人心得体会范文篇4  实习是大学学习中最重要的实践之一,在实习中将大学学习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

不管对于什么专业的大学生,实习都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事务所对于法学院大学生的实习经历非常看重,律师不仅需要考取相关的证书,更需要有相关的实习经验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律师。

  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大学一般是学习法学的理论知识,对于实践方面很是欠缺,所以为了让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社会实践成为法学专业的一个重要学习过程。

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方向一般是在一些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生有更多的锻炼机会,律师事务所会为实习生提供很多的工作,如案件整理、案件的调查分析、搜集资料等等。

在律师事务所实践的过程中,慢慢地提高实习生处理问题的能力,让实习生在校园里学习的理论知识与实践充分结合起来。

  纸上得来终觉浅,在校园里学习的专业知识如果不能与实践相结合,那么所学的知识始终是肤浅的,即使在学校里学的非常优秀,实际运用操作的时候也会觉得所学的知识只是庐山一角。

  总而言之,律师事务所是法学专业学生实习锻炼的重要场所,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实习虽短但是将会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向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桥梁。

  实习律师个人心得体会范文篇5  人生苦短,岁月流长。

无谓的感叹已毫无意义,不觉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也随之成为了美好回忆。

在此,我首先要感谢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给我提供了这种学习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律师对我的指导,让我有自己动手将所学知识用于实践的机会,让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感谢小姚姐和赵律师对我的帮助与关怀,以及其他律师的尊重和理解,让我能愉快的度过这个暑假。

  在这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许多学校里很难学到的东西:

为人、处世和工作,特别是大大提高了处理事务的能力和把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在李老师和杨律师的指导下,我参加庭审三次,外出取证五次、立案三次,参加调解一次,同时书写了大量的法律文书。

其中,法庭记录五份,调查笔录六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保证书六份,行政答辩状一份,民事赔偿协议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三份,代理词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两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民事裁定上诉状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另外,我还独立接待咨近二十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赔偿、人身伤害及工伤等各方面。

对这段重要的人生经历,也是最可贵的学习经历。

  一、社会关系方面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他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因此律师所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法律关系。

除了基本的家庭亲友关系、同事关系外,要下大工夫在当事人、证人、公检法狱政部门等他们身上。

对商人来说,顾客是上帝;而对律师来说,这些人都是上帝,哪个也惹不起,哪个也不能得罪。

从比较功利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亲友关系。

一支超强战斗力的作战部队,必然有坚实的后勤保障,一个要叱咤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睦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

律师是相当辛苦的一种职业,长期奔波于当事人、证人与法院之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

要是哪个律师经常后院起火,常被家庭和亲友的琐事烦的焦头烂额,心情老是闷闷不乐,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哪有时间再去接新案子呢?

但要是律师能事先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稳定的案源。

可谓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

  2、同事关系。

世上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

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这句话就大错特错了。

人是感情最为丰富的一种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

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最基础的人际关系之一。

律师在我们这里作为从业人员较少的一种职业,同事也就不应该限于自己所在事务所里的人,而是本区域内所有法律服务工作者。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

同一事务所里的律师不能同时为原、被告双方代理。

但根据现实需要,同所的律师出现两军对垒法庭的情况也很常见。

这样以来,使这种同事关系更加复杂化。

在所里大家需要团结融洽、和睦相处;而在法庭上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争得面红耳赤,互相给对方难堪。

那他们平时在事务所里表现出来的和气是真的吗?

若是,那这些律师需要多么大的气量;若不是,那如此虚伪又要多累呢?

但我宁可相信他们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

  3、与当事人、证人的关系。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要尽职尽责为当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当事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十分重要。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处于对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隐瞒一些事实,很容易导致律师的工作误入歧途,陷于两难境地。

证人也时常因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

这些对律师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

  因此,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的把事实讲清楚,让证人放下顾虑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这便体现出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对这一点,我从杨律师那里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

  

(1)端正态度、摆正身份、作好应对一切困难的思想准备;预见事情将会出现的最坏结果并设计好解决方案。

  

(2)注意观察社会环境与生活细节,寻找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夹议,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

  (3)换位思考,从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

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

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

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

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

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

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应该注意区分轻重缓急,最好先礼后兵,决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

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延续的,如果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

  二、法律运用问题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许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时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以前又未参加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

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似乎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新鲜的。

关于法律知识和运用方面,我感触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

  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规则问题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加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与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情况。

也许是我过于理想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出发考虑问题,也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幼稚。

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

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

  

(1)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庭根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

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

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

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

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

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

我认为至少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

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

反正我是没弄清楚,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

还有特别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

待以后有时间再仔细研究了。

  

(2)关于法庭秩序问题。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加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现书记员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便的提醒。

也许他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

第二,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

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

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

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需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

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

第三,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

这种情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

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

  (3)法官自审自记现象。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在上面第

(2)条。

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

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确实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是可行之法。

  2、执行难问题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难似乎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

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情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该是可以顺利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咨询:

他因故借给村小学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

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

学校败诉还款。

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

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小学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办法。

面对这种情况,你说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

  

(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别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

难道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

艰难的诉讼道路尽头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发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

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原因呢?

以我的能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楚,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单分类,大体有三类:

未领取结婚证(同居)、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关系。

《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

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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