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国际私法司考真题及解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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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

39.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

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

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 

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 

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 

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77.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

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公司为新加坡籍 

B.该公司拥有韩国与新加坡双重国籍 

C.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

AD 

78.经常居所在上海的瑞士公民怀特未留遗嘱死亡,怀特在上海银行存有100万元人民币,在苏黎世银行存有10万欧元,且在上海与巴黎各有一套房产。

现其继承人因遗产分割纠纷诉至上海某法院。

A.100万元人民币存款应适用中国法 

B.10万欧元存款应适用中国法 

C.上海的房产应适用中国法 

D.巴黎的房产应适用法国法

ABCD

79.韩国甲公司为其产品在中韩两国注册了商标。

中国乙公司擅自使用该商标生产了大量仿冒产品并销售至中韩两国。

现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中国某法院,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关于乙公司在中韩两国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 

B.均应适用中国法 

C.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韩国法 

D.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分别适用中国法与韩国法 

AD

(2015)

35.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

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

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沙特法

B.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C.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

D.适用菲律宾法

36.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

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

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

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

B.应适用甲国法

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

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

D

37.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

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

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

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

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

38.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

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

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

C

39.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

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B.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

77.在某合同纠纷中,中国当事方与甲国当事方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并诉至中国法院。

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仅指该国的实体法,既不包括其冲突法,也不包括其程序法

B.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

C.在庭审中,中国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AC

78.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

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

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B.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

79.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

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

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ABD

(2014)

35.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B.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C.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

D.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据此可知,本题中涉及股东权利义务的事项,应适用登记地法律,即中国法。

36.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

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

B.英国法

C.甲国法

D.乙国法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三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本题中,迈克经常居住于中国,因此适用中国法。

37.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因此,甲乙双方不是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选项B正确。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选项C、D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据此可知,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收养效力应适用英国法。

38.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

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本题中,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难以确定其劳动工作地,所以,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丙国的法律。

39.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

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

B.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

C.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D.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我国不仅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对域外取证问题作了规定,而且还于1997年参加了具有广泛影响的《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

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

选项B错误。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

(一)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

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

选项C错误。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

因此,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选项D错误。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于一些普通法国家尤其是美国。

大多数国家对此种取证方式采取反对态度。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我国境内自行取证。

77.中国甲公司与巴西乙公司因合同争议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协议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

B.双方应在一审开庭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

C.因法院地在中国,本案的时效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D.如案件涉及中国环境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解析】选项A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选项D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78.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乙公司在英国使用甲公司在英国获批的某项专利。

后因相关纠纷诉诸中国法院。

A.关于本案的定性,应适用中国法

B.关于专利权归属的争议,应适用德国法

C.关于专利权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

D.关于专利权侵权的争议,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不能达成协议,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正确答案】AC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所以,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79.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

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提请所选仲裁机构解决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

B.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C.如仲裁协议有效,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D.如仲裁协议有效,仲裁中申请人可申请更改仲裁请求,仲裁庭不能拒绝

【正确答案】ABC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

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

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为北京,所以,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选项C正确。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变更;

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

(2013)

35.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

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据此可知,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不仅指民事性质的实体法,还包括行政法规。

36.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法律的查明。

选项A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7.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

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38.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

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解析】本题考核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属于按照公约第5条第1款的规定,由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依照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仅限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的理由。

如果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是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那么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依照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

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即依照执行地国的法律,争议事项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国的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查明,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

39.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

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解析】本题考核涉外送达。

根据《海牙送达公约》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必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适用本公约。

因此如果该外国公司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而不必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六)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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