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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卫

论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十二怒汉》观后感

 

中文摘要:

《十二怒汉》是一部1957年的美国电影。

影片的主人公并不是诸多家喻户晓的明星,甚至在这个影片中并没有男1号,而是十二个普普通通的美国人,整个剧情也只是在一个屋子中完成,但就是这么个情节简单的电影,却形象的演绎了美国陪审制度的方方面面。

本文以《十二怒汉》影片为切入点,对陪审团制度设立的目的、优势、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异同及对我国的借鉴作用作一评述。

英文摘要:

"12angryman"is1957Americanmovie.Themovieleadingcharacterisnotmanywidelyknownstars,eveninthismovienotmale1,butis12ordinaryAmericans,theentireplotalsoisonlycompletesinaroom,butissuchtheplotsimplemovie,actuallyvividdeductiveUSjurysystem'saspects.Thisarticletake"12GetsangryChinese"themovieasabreakthroughpoint,setsupthegoal,thesuperiority,tothejurysystemusesforreferencewithourcountrypeoplejurysystem'ssimilaritiesanddifferencesandtoourcountrydoesservesasanarration.

关键词:

《十二怒汉》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借鉴作用

正文:

6~12个素不相识的普通人,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从事不同的职业,有自身关心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经验,有自己的性格和偏好。

为了一桩案件,他们坐在一起,组成了一个陪审团,开始决定另外一个人的命运,决定他是有罪还是无罪。

他们仅就事实问题展开讨论,他们本来不懂法律,似乎也没必要懂得法律,这就是英美法系诉讼审判制度中非常具有特色的陪审团制度。

《十二怒汉》的男主角们也来自于不同的职业。

戴维斯:

剧中有名字的人物只有两位,戴维斯是其中之一,由美国著名影星亨利·方达出演,他也是该剧的核心人物。

12位陪审团成员,按顺序他排在第8位。

戴维斯是一名建筑师,他是这群人中最具道德良知、正义感和理性分析能力的人。

他在其他11名陪审员都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对证人的证词和法庭出示的证物提出了合理的怀疑,引导推理出证据的漏洞,从而扭转了大家最初的看法,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无罪裁定。

其他11位陪审员:

他们都是从事与司法工作无关的普通公民,来自于社会各阶层,有公司职员、体育教练、钟表匠,还有股票经纪人、广告商和退休老人。

对于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他们都是外行。

只是基于自己的常识、社会经验和公民基本的理性与良知对案件事实做出裁定。

影片中的被告人是一名18岁的男孩,来自贫民窟,被指控为谋杀罪,本案的两位证人都言之凿凿,确信是这个少年谋杀了父亲,包括折叠刀等各种物证也似乎很充分的证明了少年的犯罪行为。

对于这个铁证如山的案件,判决少年死刑似乎顺理成章,但影片却出乎意料的安排了8号陪审员,他最终通过缜密的分析,所具有的道德良知提出了合理的怀疑,最终陪审团判决少年无罪,避免了一起冤案。

影片客观了演绎了陪审团制度的优势和缺陷,勾画了美国刑事犯罪审判中的基本制度。

那么陪审团制度又是怎样产生和发展的呢?

它的优势和不足又体现在哪里呢?

一、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本质

在一定的程度上,陪审团制度对英美法系诉讼制度中各种审判原则和证据规则的形成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很早就有学者提出,陪审团的古典起源在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陪审法庭和库里亚民众会议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源起于中世纪的法兰克王国,并在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后,在英国逐渐成熟。

陪审团制度曾得到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的广泛赞誉,被作为反抗王权,实现公民民主权利的有力武器。

布莱克斯通将这一制度誉为每一个英国人“自由的伟大堡垒”,是人民的自由和国王特权之间的“强有力的和双重屏障”。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移植于英国。

在渴望自由、崇尚限权思想,乘着“五月花”号漂洋过海来到新大陆的清教徒们看来,陪审团是限制法官恣意专断的有效手段,是“唯一的被美国早期的各州宪法所普遍接受的权利”。

有人说,不了解西方的宗教,就无法理解西方的法律理念。

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中不难看出,其确立和发展是与基督教文化下的人们的司法理念分不开的。

《圣经》约翰福音中有一则脍炙人口的故事:

一个行淫时被捉的女人被带到耶稣面前,众人对耶稣说:

“夫子,这个妇人是正行淫时被捉拿的。

摩西再律法上吩咐我们,吧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

你说该把她怎么样呢?

”耶稣对大家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

”众人听见这话,就一个一个都出去了。

约翰福音是新约中的一篇,新约是大约在公元第一世纪末完成,并且是用希腊文写成。

这则故事和新约的背景反映出西方世界法律传统上的一种崇尚神明裁判的理念,“人性性恶论”即是西方宗教的基础,更是西方法治传统的基础。

在西方人心中,不论在多神崇拜的希腊时代,还是后来单一崇拜的基督教,只有神才是唯一能够做到公正的,因为神无所不知,无所不能,而且神是能够洞察一切的。

在基督教文化中,从夏娃受到诱惑偷吃禁果开始,就把人定位在一种“性恶”的位置上,因此,人是不可能充当公正的裁判者的。

然而神真的是不存在的,人们的生活还要继续,有了纠纷就要解决。

在上述理念的支持下,人们只好让裁判者趋近于神。

贺卫方老师对英国的法官形象曾有经典的描述“身穿猩红色法袍,头戴马鬃毛假发,年事偏高,观念保守,虽然也食人间烟火,但却远离公众,履行着真正的圣职”。

有着这样一群像神话中住在奥林匹斯山上的家伙一样的法官充当裁判者,按理来说世代受到神明裁判的理念浸染的民众应该可以接受了,但是,人们又担心这样的“神化”的裁判者能够真正体谅到一般人的心境吗?

他们会不会对民众过于苛求?

于是,在中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带领下,在反抗王权和教会特权的大背景下,人们提出了,应该有普通民众参与到审判中来,以限制所谓神明式裁判的恣意妄为和苛求,同时,也让审判有了让公众接受的法理基础。

因此,陪审团制度在其本质上应该说是西方传统的神明裁判理念下的对“神明式裁判”的一种补强制度,有一定的人本主义精神在里面。

然而陪审团制度作为“神明式裁判”的补充,从建立之日起,在其基础理念中就存在着这样的悖论:

既认为人性本恶,不足以为信,故求教于“神”;又要依靠“恶”的人性,按照一般人性的标准来断定客观事实的是非。

不可否认,陪审团制度在宣扬民主、监督司法和控制权力等方面起过重要的作用,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也可以看出,西方在裁判传统上一直就有裁判者“神——人”二元化区分的理念。

进一步来说,就是为了追求实质正义与公平而采取审判组织的多元化。

二、陪审团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一)、陪审团制度的优势

1、陪审制是刑事案件司法民主化的集中体现,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形式,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

而作为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审判的陪审制度,其实质就是人民参与行使国家一部分审判权的一种司法制度。

在这一制度中,一方面,它给予公民一种参与的感受,使每个公民感到自己可以在司法程序的核心领域代表公众发出决定性的声音;另一方面,它也有效地把法官的审判活动置于民众的监督制约之下,使法官在裁决案件时都不能恣意妄为,有效地遏制了专制。

所以,陪审制度是人民参与国家司法事务的一种表现或一种途径、方式,是司法审判过程中法治与民主的一个美妙结合点。

而死刑案件是最严重的犯罪案件,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性比较大。

如果普通民众通过陪审制被吸收到刑事案件审判中,代表人民分享了国家司法权,人民或人民的一部分直接参与了权力的行使,确保了人民的民主、自由,从而更加彰显了司法的民主化。

2、陪审制是刑事案件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必要形式。

权利与自由是司法制度的重要价值,保障权利是法律运作的重要目的。

陪审团由普通民众组成,他们不依赖与司法体制而独立存在,没有职业升迁方面的顾虑,只是临时被选来参与司法活动,对公共权力机关具有绝对的独立性。

通过监督审判,可以有效地把法官的审判活动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使法官在裁决每一件案件时都不能恣意妄为,而必须仔细的遵照程序,公正审判。

正如罗伯斯所言:

“陪审制是公民与他们平等的人来审判,它的目的是要使公民受到最无私最公正的审判,保证他们的权利不受法官专制作风的打击。

”因此,他们可以很好的捍卫人权,防止权利的滥用。

而刑事案件,关涉被告人的生命权,其权利的保障更需要社会关注。

如果每位公民都能充满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地随时准备着参与到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去,就能使刑事案件的审判永远暴露在阳光之下,使得侵犯人权和权力滥用没有孳生的温床。

3、陪审制是刑事案件裁判准确适用的保障机制。

从认识的角度看,民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有助于正确认定事实。

一方面,法官与普通人一样,认定事实具有主观性,相比之下,陪审团集中了众多人的智慧与认识,所以“仅靠法官一个人独断来认定事实,其判断错误的可能性远比随机选出的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的集体判断的机率大得多。

”正如黑格尔所说的:

“如果说人民可以犯错误,那么个人更能犯错误;个人应当意识到自己会犯错误,并且比人民更容易犯错误。

”另一方面,认定事实更多依赖于生活经验,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拥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其对于认定和发现真实至关重要,而相比之下,大部分职业法官在日常工作及生活中的接触面过于狭窄,容易限制其对许多社会事实或现象的判断。

刑事案件关涉人的生命自由权,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正是生命自由权的这一特殊性以及刑罚在内容和适用对象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确保刑罚适用的准确性,严防无辜的人被错杀,严防不应当适用刑罚的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二)、陪审团制度的缺陷

1、陪审员容易受个人偏见的影响。

《十二怒汉》影片中,10号陪审员对从贫民窟中出来的孩子有很深的个人偏见,笃定他们天生就会犯罪,对杀人的罪恶一无了解,从而判定男孩杀死其父的事实成立。

同样,在现实的生活中,人们所受教育的不同,生存环境的差别都会限制个人认识能力的发展。

形成对同一事件不同的好恶。

当这种好恶的判断出现在司法中时就难免会导致不公正。

2、陪审团审理容易受到控制。

由于陪审团成员来自于所判决案件的当地群众,其个人可能无法摆脱当地利益关系的束缚做到公正判决,另外,陪审团的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这就为案件当事人操控陪审团提供了可能。

三、陪审团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异同。

社会公众应在何种程度上并以何种方式参与法律过程,这是自法律出现以后几乎所有社会形态中的国家都曾面临并试图解决过的问题。

无论是作为西方司法制度发源地的古希腊、古罗马,还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西方各国,乃至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都是秉承这一信念,建立起了陪审制度。

但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并不是世界各国都一个模式,更不是永恒不变的,它因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历史时代而不同,因不同文化、不同传统、不同法律体系而不同。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中国化”了的陪审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着共同点也有着较大的差异。

(一)、中外陪审制度的共性

1、共同的陪审理念。

尽管各国建立陪审制度的初衷可能不尽相同,但是实现民主、正义、自由、平等是陪审制度始终不变的理念。

“如果一个社会不仅准许普遍参与而且把决定权留给参与者,这种社会的民主就是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民主。

”因而在渴望民主的今天,即使陪审制度有这样那样的弊端,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还是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

2、吸收普通民众参与诉讼。

这也是陪审制度最根本的特点所在。

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陪审员都来自非法律职业者,都属于法律的“外行”。

虽然各国都对公民担任陪审员有一定的资格要求,但这些要求都属于一般性要求,仅仅涉及国籍、年龄、交流能力、没有精神疾病、没有重罪前科等方面。

各国不仅不要求陪审员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职业经历,相反地,法律职业人员(如法官、律师、警察等)反而被排斥在陪审员范围之外。

而且,对于陪审员,一般也没有特殊的专业和身份方面的要求。

此外,各国还通过随机性挑选陪审员候选人的办法来保证陪审员具有广泛的公众代表性。

各国之所以选择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目的在于提高司法的民主性并“把民间智慧”“和大众理性”引入司法。

3、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制。

从案件类型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和有限的几类民事案件;从审级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一审案件;从诉讼实践来看,各国适用陪审制度审理的案件数在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较小。

这种情况表明,多数国家对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同时,适用陪审制度一般都会提高诉讼成本,“陪审制是一项昂贵的事业”,容易给有限司法资源带来压力,这也是一个的因素。

4、人员的临时性和无关联性。

陪审员一般都是临时选定的,在案件审结后,仍要回到民间去,具有临时性的特点;陪审员一般必须是民事权利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和主体资格,且必须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资格(最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成熟的理智,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意义,并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陪审员要求与案件无关联,一是陪审员必须与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冲突;二是陪审员与职业审判员无人情方面的牵连。

(二)、中外陪审制度的差异。

1.权力范围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与法官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分工,通常陪审团负责事实问题,法官负责法律问题,这种分工决定了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陪审团的“专利”,法官无权干涉,陪审团借此奠定了自己在案件审理中的地位和权威。

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加入陪审法庭以后,与法官形成一个整体,相互之间没有权限分工,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定。

从表面上看,我国的陪审员似乎比陪审团制中的陪审团拥有更大的职权,但实际上由于陪审员并不参加庭前活动,对庭审中出现的事实缺乏事前了解和足够的思想准备,因而往往感到案件难以把握,经常扮演职业法官的“陪衬”。

2.产生程序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成员一般一案一选,并无任期之说。

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且未规定不得连选连任。

并且两者选任方式上也有区别,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往往是法院主持,按照选民名单、纳税名单或者其他公开资料依据相关选任规则产生。

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公民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另一种是由公民本人提出申请。

此后,还要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相对于英美国家普通选民即一般具有陪审员资格的情况而言,我国法律从政治素质、年龄、个人品行、身体状况、教育程度等方面规定了担任陪审员的条件,并设置了复杂和严格的选拔程序,从而使我国具备陪审员资格的人相对较少。

3.组织形式不同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模式下,陪审员组成一个陪审团,并以“陪审团”这个整体的形式参与案件审理。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并不是一个整体,而是以个人身份加入到以职业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与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

 

四、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在展望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未来时,不禁想到有学者这样说过:

也许整个世界的法律体系在本性上是相似的,只是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

我国目前正处于法治化进程中,同时也处于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中,改革是势在必行的,但到底应该怎么改,则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

学生认为,陪审团制度因其所立足与倡导的自由、民主、公正、人道等价值理念,深为学者和普通民众所青睐,其所倡导的权力制衡理念也正是我国所缺少的。

对比我国国情,在公众越发注重保护个人权利的今天,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又不能发挥其应有功能的情况下,正是借鉴陪审团制度的基本理念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良好契机。

我国目前主要的司法体制是对前苏联的承袭,俄罗斯在1993年就开始建立了陪审团制度,目前已推至全国且效果良好。

既然俄罗斯可以成功地推行陪审团制度,那么中国也应该有这种可能。

因此,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路径,不应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小打小闹”,而应该进行根本性的改革,逐步推行陪审团模式改革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才是我们最终的方向。

这样,现实中才能避免诸多冤假错案,《十二怒汉》的完满结局才能不断上演。

 

参考文献:

[1]杨亚菲.陪审制的理念结构和代价[A].江平.比较法在中国[C].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375.

[2]马贵翔,谢琼.希望与抉择:

陪审团的功能与实现解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83).

[3](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姚永吉.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347;349.

[4]张书林.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7).

[5](美)迈克尔D贝勒斯,张文显.法律的原则[M].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71.

[6]刘校滨.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6).

[7]高一飞.可以尝试把死刑审判的评审团过渡到陪审团[N].

[8]王志华.转型时期俄罗斯的陪审制度[J].环球法律评论,2007,

(2).[9]易延友.陪审团在衰退吗当代英美陪审团的发展趋势解读[J].现代法学,2004,(6).

[10]施鹏鹏.陪审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7.187;193.[11]黄道秀.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

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6.250.

[11]杨宇冠.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与程序要求[J].人民检察,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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