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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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的理由_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1

法5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不得授予专利权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

法25条 不得授予专利权的6种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3

法9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

4

法2发明的定义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5

5.法20.1 保密审查(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6

法22 发明的三性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7

法23 外观设计的三性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8

法26.3 (公开、充分)说明书、附图、摘要

法26.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9

法26.4 (支持,清楚、简要)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权要求保护的范围

法26.4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0

法27.2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法27.2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11

法33 修改不得超范围

法33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2

细则20.2 (必要技术特征)独立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细则20.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2、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

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显而易见就是判定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对比文件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起到的作用是否与发明的作用相同,然后再分析领域是否相同,是否显而易见。

新颖性的判断时:

一定要体现单独对比原则。

单一性要求合案申请的原则:

是否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符合同一发明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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