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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财税制度正文修改格式底稿

目录

第1章前言1

第2章欧盟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财税政策2

2.1财政政策的支持2

2.2税收政策的支持2

第3章美日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财税政策4

3.1财政政策的支持4

3.2税收政策的支持4

第4章中国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5

4.1财政政策的支持5

4.2税收政策的支持6

第5章国外相关政策对中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启示8

5.1财政政策8

5.2税收政策9

第6章结论11

参考文献12

第1章前言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税收的50%,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

中小企业以其灵活的运行机制和市场适应能力,成为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而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由于其规模小、实力弱等特点,受到一定的限制。

各国政府都积极致力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我国目前已形成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体系,有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由于我国加大了金融体制改革力度,各专业银行陆续向商业银行转变,银行更加讲求资金的安全性。

而中小企业的服务的动力。

财务管理水平低,资信等级普遍较差,抗风险能力较弱,加之中小企业贷款缺乏足够的抵押担保,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存在一定风险,银行对中小企业缺乏融资的动力。

我国的多数中小企业经济实力薄弱,经济效益不稳定,员工的工资水平、福利待遇低,对专业人才吸引力较低。

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投入技术开发的经费不到全国研究经费的40%,远低于发达国家的70%水平。

由于技术投入不足,技术落后,产品的技术含量低,质量差,设备陈旧,多数中小企业未进行技术创新,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比例偏低。

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亟待健全。

目前我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少覆盖到中小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支出税收优惠等。

中小企业受制于各方面的条件,难以在相同的条件下与大企业进行公平竞争。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忽视了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第2章欧盟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财税政策

2.1财政政策的支持

欧盟各国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都有直接的财政支持,如给予财政补贴、设立政府专项基金及贴息贷款等,通过制定各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对符合计划要求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补贴,专项基金和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一般由政府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和实施。

贴息贷款是德、法等国常用的方式,能够以较少的财政资金带动大量的社会资金参与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援助。

此外,欧盟各国充分利用现有财经法律制度和私人贷款制度,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如,法国专门设立了为中小企业推广新技术提供资助费用的国家科研推广局,对中小企业的研发经费可补贴其投资的25%,对由研究人员创办的企业提供偿还期为15~50年的20万~30万法郎的无息贷款;政府制定了ANVAR计划,规定该计划80%的预算用来支持小型企业的研究与创新活动,且小型企业的研发支出,50%由政府提供。

德国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项目规定不同的贷款限额,一般最低的资助额度占投资的5%,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凡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在所在地财政局申请贷款;政府在中小企业需要贷款时充当担保人,并提供如何获得资金的咨询。

英国政府也规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贷款的80%由政府担保。

意大利的补贴资本项目为小企业联合体或联营公司的资本项目,1年可享受优惠不超过3亿里拉,3年累计不超过8亿里拉,最高限额为完成项目所需投资总额的30%【1】。

2.2税收政策的支持

欧盟大多数国家都在统一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实行降低税率、税收减免与返还及其他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提升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1】。

如,法国政府从1996年起,对中小企业如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则该部分所得可按19%的低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规定,凡研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可免缴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50%的企业所得税,最高限额为800万法郎;凡是增加研发投资的中小企业,都可享受减税优惠;对中小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的增值部分可推迟5年纳税;中小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技术工艺等提出首次咨询要求时,政府资助80%的咨询费用。

德国政府在税收优惠方面,实行一系列税制改革:

将所得税的最高税率降至50%以下,最低税率降至19%;中小企业凡是购置设备或建造大楼,只要1/3费用是用于科研开发的,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对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缴财产税。

意大利对于法律规定的创新投资,自上世纪90年代起提供相当于投资额25%或20%的税收优惠(增值税除外),但每个企业享受的最高额不得超过4.5亿里拉。

对于中小企业将一部分利润进行研究投资,可享受免税待遇,其免税额相当用于研究投资利润额的30%,但每个企业享受此项优惠的总额不得超过5亿里拉。

针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融资难问题,欧盟国家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尤以德国最为典型,长期资本所得税的最高税率由49.5%下降到20%。

再如到1999年6月截止的研究与实验税收减免法允许公司的R&D支出免缴20%的税额。

第3章美日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财税政策

3.1财政政策的支持

在美国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补贴被认为是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

如果政府对某行业或企业实施补贴,则意味着政府替代市场选择了行业或企业中的优胜者。

如果政府对某项研究开发实施补贴,则意味着政府选择了技术发展的方向。

美国政府向来奉行市场经济体制,依靠市场力量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美国政府更多的是对研究开发活动和技术创新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而很少提供直接资助或贷款。

而直接资助的绝大部分都用于基础科学研究。

日本政府则直接干预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不但对企业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方向加以引导,而且制定了详细、繁多的补贴政策和资助计划,设立多个用于专门资助的金融机构【11】。

日本政府认为政府可比市场更好地预测到经济的长期战略性需求,而市场因为不愿意承担足够大的风险而只重视中期和短期的投资。

政府的目标是达到市场预期的发展水平,而且速度更快且社会成本更低。

因此,日本政府更多地实行直接的经济补贴,代替市场规划产业和技术的发展方向、速度和规模。

3.2税收政策的支持

总体来说,美国和日本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

美国将研究机构视为非盈利机构,免缴所得税。

而且,美国企业的R&D费用可选择两种方式扣除:

一是采取类似折旧的办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

二是在费用发生当年一次性扣除。

允许减免额和费用扣除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最长顺延15年。

她的加速折旧政策是,缩短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法定年限,将科研设备的法定使用年限缩短到3年,机器设备缩短到5年,对新设备的投资给予加速折旧,并简化折旧的计算方法【2】。

日本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包括:

R&D支出超过1996年以来R&D支出最多一年的,超过部分的20%可直接抵免税额;用于基础技术开发研究的折旧资产,可按当年这项支出的5%从应纳税额中抵免;为鼓励中小企业的科技投入,规定中小企业的R&D支出一般抵免可以按当年的R&D支出全额的6%抵免。

第4章中国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

4.1财政政策的支持

我国在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支出政策方面,除了政府每年预算时用于科技创新方面的安排外,还通过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方式,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具体形式来实现。

通过科技拨款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是各国共同的做法。

我国财政拨款除了用于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国家重点基础专项经费以及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还重点支持一些特别计划,如高技术研究专项经费、火炬计划经费等。

我国用于科技拨款的资金绝对数每年都在增加,但就总量来看还比较少,实践中,中小企业能分到的更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每年不足5%。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的限制、技术创新的风险性等,商业银行不愿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过多的外部资金,为此,政府财政对于经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给予支持。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向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提供的不同贷款额度和贷款的担保,国家财政提供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一般按照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规定:

由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成立城市、省、国家三级担保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的问题创造了条件。

《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

中央财政预算应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经贸[2000]59号)规定:

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和创业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依据《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2000]47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等规定,国家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和国际市场开拓等。

4.2税收政策的支持

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到2007年《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政府出台了许多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一定的政策体系。

主要通过优惠税率、投资抵免与扣除、加速折旧、退税等几种方式,涉及税种20多个,优惠条款约600项,在税收优惠政策数目排位第二,税收减免额位居前列。

但现行税收激励政策比较散乱,基本上是国税总局以文件形式下发,缺乏系统性;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重点不明确,而且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在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生产力方面乏力;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2009年以前,我国实现的生产型增值税容易挫伤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再加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使得许多中小企业的税负比较重;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一定的功能缺陷,起不到导向作用;而且实践中,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模式欠缺,现行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实行的是建立在计算机和网络基础上的征管模式,虽然方便纳税人,但这种模式的建立需要一定的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来支持和维护,这对于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家庭作坊式小企业和绝大多数中西部内陆偏远省份的中小企业来讲还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在税收方面,现行财税政策较注重对中小企业的减负,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分散体现在对中小规模企业征缴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的规定上。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经贸[2000]59号)规定:

各类中小企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另外,我国税收优惠是政府资金的一种“坐支”,在我国尚未纳入税式支出预算管理、政策透明度不高,而与其相配套的政策执行效率监督体系也未形成的情况下,导致许多企业为优惠政策而进行弄虚作假的严重“寻租”行为。

第5章国外相关政策对中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启示

借鉴国外的技术创新支持政策,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创新支持体系,对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重视。

切不可忽视任何一方。

具体地讲可以在保证基础研究充足资金的基础上,加大力度鼓励应用研究。

5.1财政政策

40年代特别是二战后,美国政府逐渐取代工业资本家,成为科学研究的主要资助者。

1953—1961年,用于研究与发展的经费增长速度,比私人公司要快1.5倍以上。

从6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支出的科研经费占美国科研经费总额的50%以上,1995年达到73%。

美国政府的这些科研经费,大部分是用于技术研究。

在投资优先的促进下,美国的基础研究发展迅速,美国因此成为二战后的世界科学中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为了尽快从几近瘫痪的经济中恢复,政府加大力度支持科学研究,主要是应用研究;日本企业“一向以改良和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为主而闻名于世”。

欧盟的中小企业涵盖面广,涉及领域众多,其在就业、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十分突出,通过财税政策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是欧盟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政策手段,如,通过财政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无偿援助、提供创新企业贷款和资本金投资的担保、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等,比利时、奥地利、意大利、法国、卢森堡、挪威和英国都推行了类似政策。

应该看到,一个不能立足于自主研究科技成果的国家,不能在创新领域有所作为。

21世纪,人类面临着知识经济的挑战,我国政府应当加强基础研究,以技术创新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

我国科技投入的增长赶不上GNP的增长,导致R&D经费占GNP的比重逐年下降。

这种局面应迅速扭转,否则后果相当严重。

政府应加大对科技活动的财政投入,使其不仅超过GNP的增长速度,而且还应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但与国外相比,现行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如优惠力度不够、范围很窄且不够规范、税收监管不力等,未能在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方面起到应有的扶持作用。

鉴于目前全球金融危机下中国经济增长目标及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需求,借鉴国外的经验,应加大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

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进行资助、补贴或引导,以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短缺和融资难的问题。

应逐步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加大资助力度和资助范围,逐步地使财政支持的形式多元化,变单一直接的资金支持方式为直接资助、财政担保、贷款贴息等形式并存。

财政拨款资助应具有针对性,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项目。

对一些具有良好前景但面临较高风险、难以募集到资金的科技创新项目,政府应提供财政担保;设立政府专项发展基金,通过制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补贴;对不同企业的不同需求,或直接提供设备与服务的资助或提供银行信贷资助;调整财政补贴的范围,发挥“四两拨千斤”的功效,考虑建立重要技术的研发费补助金制度,如对一般项目政府补助1/2的经费,对环保节能项目、有利于产品出口型项目、能提高行业国际竞争力的项目,可考虑将财政补贴提高到经费的3/4;对中小企业有利于地方发展的技术开发费用,由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补贴。

5.2税收政策

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的优越性在于其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作用更直接,影响更大,作用时间更长,既不破坏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环境,又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其实质是政府对科技的间接投入,即将应征收的税款让渡给中小企业用于科技开发。

税收政策应运用缓税、起征点、免征额、税项扣除、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税额抵扣、税收抵免、税收豁免、保税制度、以税还贷、税前还贷、亏损结转等多手段的税收优惠方式,税收优惠的重点亦应从对企业优惠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调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

据此,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对其在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再投资等企业发展关键环节加以扶持,具体有:

(1)完善并合理使用税收抵扣、减免和加速折旧等政策,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职工技术培训和设备更新改造的力度,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

(2)对科技创新项目收益再投资于科技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或个人给予免税或退税优惠等,从而鼓励中小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提高技术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3)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对其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进行一定比例减征。

(4)对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项目贷款,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贷款给予一定税收减免优惠。

(5)落实风险投资优惠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以保证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有充裕的资金支持,并形成科学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6)进口税收政策的优惠要从对企业进口整机设备,逐渐转变到鼓励国内中小企业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装备所需的重要原材料及关键零部件上。

第6章结论

总之,中国技术创新的财税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应当是长久之计而非权宜之计,只有很好地坚持这一原则,适度结合国外的财税政策的经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上存在的问题,充分调动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上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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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伍玉林何英,姜颖南.美日政府技术创新支持政策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学术交流,2009,(10).

[3]刘霞玲.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J].学术论坛,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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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秦祥,卢慧黎.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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