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大学本科完全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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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条件,即能保证开课。

第十条实践环节为必修环节,包括创新能力、知行测评、

入学教育与新生导读、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各专

业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实践环节,如认识实习、专业实习(训)、

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学年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

第十一条学生修完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前6个学期的课

程,至少获得120学分,可申请进入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阶段。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安排在拟毕业前的最

后两学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进行。

第四章选课

-2-

第十二条学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

在缴纳专业学费和学

分学费后,可进入网上选课系统进行选课(选课的具体管理办法

参见《渤海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该保证有足够的课程资源供学生选择,

每学期课程的开设按照招标、评标、竞课和学生选课4个环节进

行。

原则上,同一课程至少有两名教师开课,供学生选择。

第十四条各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的总体课程安排和教学

进程情况,在每学期期末前制定出下学期的学生选课课表(推荐课表),提交教务处统一公布。

学生根据选课课表,通过选课系统完成下学期(新生在第一学期)的选课。

第十五条学生选课应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充分听取

导师的意见,在考虑教师、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资源的条件下,自主决定。

第十六条本科生在学期间需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环

节学分。

学生每学期应至少修读15学分。

对于希望在基本学制

年限(四年)毕业的学生,建议每学期修读的总学分在20-30学

分之间。

第十七条每门课程设定最低和最高修读人数,由教务处依据课程性质、场地条件等制定,如修读人数少于最低人数,则该门课程停开。

第十八条学生选择课程,须符合课程的先后修读顺序要求

和其它限定条件,以保证顺利完成学业。

下列课程为禁选课程:

1.

课程内容为学生所在专业的必修课内容所涵盖;

2.

课程内容与学生已修读完毕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内容基本一

致,或包含于已修读完毕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内容中;

-3-

3.

课程的选课人数已达到开课人数的上限,课堂余量为

0;

4.

上课时间与其它已选定的课程冲突,按规定不予免修或免

听的课程;

5.

按规定停开的课程;

6.

未在当期选课系统中列出的课程。

第十九条选课分为初选和终选两个阶段。

初选阶段在开课

前一学期的期末前进行,学校将根据学生的选课情况和有关规

定,确定最终开设的课程和课表。

终选阶段在开课学期的第

1周

开始,学生可在第1周试听初选的课程,根据试听情况于第

2周

补选和改选课程,并确定选课的最终结果。

原则上,补选课程仅限于所选课程停开的学生。

教师可以在网上查询上课学生名册,学生也可以在网上查询个人课程表。

第二十条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凡经选定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一般不能退选。

凡学生按规定修读的全部课程应按时上课,必须完成该课程要求的各项环节。

第二十一条在校学生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的,不给予该课程的学分,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及考核。

第五章成绩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内容按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的要

求进行,成绩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二十三条考试课成绩以百分制评定,包括平时考核成绩、

期末考试成绩和课程规定的其它考核环节成绩。

平时考核由出勤、学习态度、作业、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提问、阶段性

-4-

考试、期中考试及教师根据课程特点自行安排的考核等内容所构

成,平时考核占总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开课方

式等确定,一般不应超过

45%,无阶段性考试、期中考试的课程,

平时成绩一般不应超过

30%。

无平时成绩的学生,按照期末考试

成绩应占比例折合计算总成绩。

考试课的期末考试可采取教考分

离的形式,可以采用笔试(含开卷、闭卷、开闭卷结合)

、口试、

口笔试结合、实际操作、实际操作与笔试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考查课成绩可以百分制或以优(优秀)

、良(良

好)、中(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制评定,可采取与考试课

一致的考核方式,或由任课教师随堂完成考核。

随堂考核可结合

出勤、课堂提问、作业、读书报告、测验、考试等方式自主、灵

活进行。

考查课的记分册上应有不少于

3次平时成绩记载、1

考试(测验)成绩记载和

1项最终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所选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

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

都必须进行考核。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

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或实验课结束后仍有实验题目

未完成者,该课程成绩直接评定为不及格或

0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修读课程,只有成绩考核合格者(百分制

不低于60分,五级制为及格及以上)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的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布的《体育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及渤海大学体育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各专项俱乐部、协会的形式开展教学,学分可通过学生体质测试、参与俱乐部、协会活动情况获得。

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可按规定办理体育保

-5-

健课的申请手续,经批准后修读体育保健课。

体育保健课的考核

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制即及格与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所学课程的成绩考核应以指导性教学计划

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

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说明考核方式

和各项成绩所占比例。

第二十九条学生的课程学习质量采用绩点的评定方法衡

量,总体学习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评定,并以此作为审

核学生转专业、评定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选拔推荐免试研究

生以及授予学位的基本依据。

只有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或考查

课程获得及格及以上成绩的课程,才能获得绩点;

考试成绩低于

60分或考查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绩点一律为0。

绩点与课程成绩

的折算关系如下: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

10-5

采用五级分制的课程,按照优对应95分、良对应85分、中

对应75分、及格对应65分的关系计算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

第三十条学生所在学院须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本

学期考核成绩通知学生本人。

学生可以在成绩公布一周内对有异

议的成绩提请复查(期末成绩复查于下学期开学初第一周办理)。

成绩复查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系主任)

-6-

同意,由教务处组织试卷复查工作。

试卷复查方法参照国家高考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缓考、旷考、补考

1.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可申请缓考。

申请缓

考的学生,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于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批,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已办理缓考的课程不能再次缓考。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不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按旷考论处。

旷考课程的成绩以0分记载,不允许参加补考。

3.学生的考试课程成绩低于60分,可补考一次。

考查课程及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

4.缓考和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5.缓考和补考学生的课程成绩按平时成绩和缓补考卷面成绩折合后记载。

缓考学生的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在期末成绩登记时记载,评定方法与正常考试学生相同。

6.学生补考后的课程成绩达到或高于60分,给予学分并计算

学分绩点,并在成绩单中注明补考字样。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其课程成绩按无效记载,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重修、免修、免听、免考第三十三条重修

1.培养方案内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或环节,凡是成绩考核不

及格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新进行选课并按要求修读。

-7-

2.对于已经修读过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重新选课

并修读,就高计算学生的学分绩点。

第三十四条免修

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修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

课程者,在选课后,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

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在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考

核,院长批准,在开课学期第1周内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绩点在2.5及以上者,填写免修申请单,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同时给予学分并记载成绩,

予以免修该课程;

免修考试绩点未达2.5者不得免修。

第三十五条免听

1.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四级、六级)和国家

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三级),考试分数达到总分数的60%者,

在选课后,可申请免听对应的公共类外语和计算机课程;

2.在选课后,已修完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的学生,或平均学分绩点≥3.0且在专业类的竞赛、项目等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可申请免听所选定的部分课程。

3.申请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

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可免听该门课程,但必须正常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以期末考试实际成绩给予学分并记载成绩。

4.免听课程合计门数不得超过当学期修读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每学期最多不得超过3门。

5.对重修课程,因上课时间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院

长(系主任)批准,可申请免听该课程或该课程的部分内容,但

-8-

须正常参加课程考核,若该课程有实验,则实验教学部分必须正

常参加。

第三十六条免考

1.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四、六级)和国家计

算机等级考试(二、三、四级),考试分数达到总分数的

60%者,

所修读的公共类外语和计算机课程可申请免考。

2.申请免考的学生须在期末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可免考该门课程,给予学分。

3.免考课程可按95分(或优)记载成绩。

第三十七条马克思主义公共课类、军事理论与实践、体育课、实验课等课程不能免修、免听或免考;

社会调查、实习(见

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训、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免听或免考;

考查课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一般不能办理免修、免听或免考。

第七章学生学习自主权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自我设计

课程、自主选择教师听课的权利。

学校将据实记载和出具学生的

学习档案。

第三十九条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可以根据指导性教学计

划,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地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在每

学期可多修、少修、免修、重修各类课程。

第四十条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在保证修读必修和限定选

修课程的同时,可以根据个人志愿和社会需求,在全校范围内选

-9-

修课程。

第八章创新学分

第四十一条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各类赛事、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学术研究活动、获得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考试证书以及知识产权证书和创业等方式获得创新学分。

第四十二条学生至少要获得创新学分2学分以上(含2学分)才能毕业。

第四十三条创新学分认定及学分标准按《渤海大学创新学分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转专业、转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允许其转专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十六条转专业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规定的各必修课程与环节的学分。

第四十七条学生转专业的具体操作方法按渤海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经批准转入我校学习者,原校所学课程均按我校学分计算办法折算,对于必修课程,原校所学课程的内容和要求达不到我校相应课程规定者,须在我校重修该课程。

只有完成我校该专业的必修环节,达到最低毕业总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第十章成绩抵顶与学分互认

-10-

第四十九条对于已经修读过的公共类英语和计算机课程,学生可用修读完毕后参加的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四级)和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三级)考试的成绩按百分制折合抵顶,对于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六级)和国家计算机等

级考试(四级),考试分数达到总分数的

60%的学生,其抵顶成

绩可记载为95

分(优)。

第五十条

经学校认定的A类创新学分,在去除必修的

2学

分后的余额部分,可抵顶培养方案中部分专业课或选修课的学

分。

以创新学分抵顶的专业学分不超过培养方案总学分的

40%。

以创新学分抵顶的考试课程成绩记

75分,以创新学分抵顶的考

查课成绩记为中。

以创新学分抵顶的课程,学生可以参加该课程

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可就高记载。

第五十一条

因国内外校际交流需要,学校根据本校与合作

学校的协议,派遣或互换在籍学生,其中,校际协议规定互认课

程学分的,或学校派出联读的,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

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简介、课程学分、

成绩证明,经学院审核,院长批准,

教务处备案,予以记载学分。

在外所学课程内容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成绩予以抵顶,其余课程均作为选修课程学分。

第五十二条对于转专业或转入我校的学生,其转入专业的必修课与在原专业或原学校中修读的相同或相近,课程成绩可予以抵顶,其余课程均作为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五十三条按卓越计划方案独立编班培养的学生,按相关规定进行课程对接与成绩抵顶。

-11-

第十一章休学、复学

第五十四条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3.休学学生的户口如在学校,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五十五条在学期间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籍管理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六条休学学生复学,可按规定办理选课。

休学学生复学的具体操作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学籍预警、退学第五十七条学籍预警

学生在规定的时限内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规定的最低学分

要求,将对其进行学业预警、学业警告,直至退学处理。

具体办

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学籍预警不是一种处分。

被学籍预警的学生,

由所在学院签署相关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和家长,或在校

园网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2-

(1)本科生在校八年仍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学校复查不合格而又不能继续休学者;

(3)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或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5)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

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报职能部门核实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本人,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

无法

送达本人或本人拒收,应在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2.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处理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学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写实性证明。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直接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派发肄业证书。

(4)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3-

3.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保留其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六十条被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三章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一条四年学制的本科学生在八年内,德育、体育合

格,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达到《渤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中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可以取得相应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本科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没有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重修考核未通过的必修课程、必修实践环节,重修或另选选修课程,达到毕业标准,可以

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办理正常离校手续,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四章辅修专业

第六十五条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以辅修其它专业。

第六十六条学生修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课学分

的80%,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证明书;

学生获得辅修专业培养

-14-

方案规定的全部专业课学分,可获得学校颁发的双专业学业证明

书。

第六十七条申请辅修证书的学生,须填写辅修证书申请表,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批

准,院长签字,教务处备案,取得学校统一印制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五章收费

第六十八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交纳修读本专业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六十九条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末选课前按本专业标准缴纳专业学费,否则不能进入选课系统选课。

学生在选修某门课程前必须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每门课程的学分学费由该课程所在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和学分数量确定。

新生在入学前按应缴总学费的四年平均数缴纳学费,作为第一年的专业学费和第一学期的学分学费,超出部分作为后期学费预存。

第七十条重修必须缴纳学分费。

理论课程重修按相应课程学分收费标准计收,实验课及其它实践类环节重修按专业课学分收费标准计收。

第七十一条参加联读、校际交流培养的学生,须正常缴纳专业学费。

第七十二条除外校转入的学生外,凡按规定允许抵顶的学分,均按学生所在专业标准计收学分学费。

第七十三条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以后的专业学费。

学生在学年中期转换专业,且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同,当年按转入、转出专业学费标准各一半计收。

-15-

第七十四条由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学费按我校转入专业的就读届学生标准计收,经批准抵顶的学分不收学分费。

第七十五条因休学或保留学籍而复学的学生,学费按现就读届学生标准计收。

第七十六条学生退学,按国家规定不退返已收取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学校以前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者,以本方案为准。

本方案与教育部、辽宁

省教育厅新规定不一致,以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新规定为准。

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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