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纪检监察干部都必须知道的纪检监察基本业务知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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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活动中,写信上访人是依据自己拥有的民主权利开展信访活动的。
他们的这些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作为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纪检监察机关,负有保障他们的这些权利得到正常实施和不受侵犯的责任。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权利有:
1、对党员、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党、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分级负责是指对于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应当根据干部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该由哪一级管的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处理。
归口办理就是按照写信上访人所属系统和所反映问题的业务归属,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信访工作既是一项群众工作,要为群众办实事,同时也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要把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同对群众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结合起来。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基层信访举报离群众最近、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最快捷的优势,设法为群众排忧虑,尽力替群众伸冤屈。
另一方面,也要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上访有理的要给予鼓励支持;
对无理的要帮助其提高认识,改变态度;
对长期纠缠的,要主动与有关单位通气,统一认识和处理意见,共同进行工作。
第三节 处理信访的操作程序及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后,对受理的党内外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的工作过程、次序和相应的工作方法,作了较为详细的规范。
其主要流程为:
阅信、接访或接听举报电话--→登记--→呈报阅批--→信访(案)件的办理--→办结审结--→回复回访--→反映情况--→统计分析--→立卷归档。
1、阅信。
为保证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得到及时的处理,当日来信,一般应做到当日拆封、阅看。
拆封时应注意保持信封、信笺和邮票的完整,以便查核投信时间、地址、写信人单位和姓名;
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及时请示领导处理。
信件拆封后,要把信封、信纸一并装订。
装订时一般应信笺在前,信封在后,在信纸的左上角订钉。
来信中附有转办单或另套有信封的,也应装订在一起,以便承办人了解信件的转递过程。
准备工作做好后,要认真细致地阅看信件,并在信访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来信反映主要问题,反映人的意见和要求等。
如果是上级交办、领导批示件,其内容、时间、要求及承办情况都要列入登记。
2、接访。
接访是面对面地与群众联系,倾听他们意见和要求的一种形式,必须做到热情、认真、负责、细致。
接访时,应初步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
带有材料的可先阅看材料。
谈话时要耐心听,认真记,要让来访群众把话说完,把问题讲清楚。
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并对来访者的陈述作必要的记录。
听完上访人陈述后,重要情节必要时要与上访人校正,然后告诉其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3、接听举报电话。
接听举报电话是受理电话举报的基础工作。
要耐心听取对方的陈述,认真记录,仔细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
几种特殊电话的处理方法:
①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电话。
可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问题重大、时间紧迫的事项,有的可帮助对方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落实对问题的处理;
有的可立即向领导报告,请示处理意见。
②询问电话。
询问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地点的电话,可告知对方;
询问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电话号码、家庭住址或住宅电话号码的,一般不予告诉;
询问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的处理情况的电话,一般不予告诉,并做好解释工作。
③咨询电话。
对程序性、政策性问题,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以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
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在电话上答复。
④申诉电话。
根据有关规定,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需要递交有关的书面材料,因此,举报电话一般不受理党纪、政纪申诉,可告诉对方按照申诉程序,向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写信或上访提出申诉。
4、呈报阅批。
即对本级纪检监察组织直接管辖对象的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包括上级交办件),及信访人员认为比较重要(如反映典型、热点或带有倾向性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在登记完毕后,填写“信访要件呈阅单”,将原始信访件附在“信访要件呈阅单”后边,送本级纪委或党委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提出处理意见的处理方式。
5、办结审结。
凡属本级管辖对象的信访,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理结案(进入立案调查的案件,三个月内不能结案的除外)。
其中,凡属上级交办要结果的,要在三个月内办结,并按信访工作条规所规定的要求向上报结。
每一件信访(案)件办结后,都要填写“信访(案)件审结表”,交分管领导审阅并签批是否同意结案的意见,以保证信访(案)件办结的质量。
6、回复回访。
就是指纪检监察组织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按照程序处理后,酌情给写信上访人以回复,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处理结果。
对部分重点信访户,还要派人上门进行回访,除告知组织上处理的结果外,还要进一步做好工作,稳定这些人的情绪。
对一些匿名信访,也可以根据需要,在适当的范围内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反馈,让群众了解和监督我们的工作,减少越级信访的发生。
7、反映情况。
反映信访情况是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主要有两项内容:
①要不失时机地利用各种形式(如信访摘报、信访简报、信访信息等),及时向本级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向同级党委或政府,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反映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重要作用。
②对领导交办的信访问题,在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批示交办的领导进行反馈。
8、统计分析。
纪检监察信访的统计工作,是以数据为语言,以量为单位,揭示一定时期内纪检监察信访活动状况及其一般规律的工作。
我市各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统计,目前对县(市)区实行的是月报制,对乡镇及有关直属单位实行的是季报制。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某一特殊需要,还要专门对一定时期内某一方面的情况进行统计。
各乡镇和县(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在填报信访统计表时,特别要注意的是,上报的信访总数不包括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下来的信访数;
如果将大信访交由乡镇纪委或县(市)直纪检组、监察室统一处理的,所有的来信来访件均列入登记,但上报给上级纪委的统计表中的信访数,应扣除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数,即只上报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信访数;
对一信多投的信访,3个月内重复收到,只算1件,3个月之后或查结后又重复反映相同问题的,算1件重复信访,并作重复件统计上报。
第四节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包括信访案件查办及管理。
信访案件的查办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信访案件的管理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一、查办信访案件的程序和方法
㈠确定查办案件。
按照分管范围,选择直接查办的案件(包括自己受理的和上级交办的两部分),办理批准手续。
㈡查办前的准备。
包括:
确定查办人员、分析案情、制定调查方案等。
查办信访案件,应由2人以上进行。
承办人对需要核查的线索,要提出初步核查的意见,报请本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批准。
调查人员要遵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党、政纪案件的有关规定。
㈢调查处理。
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等。
撰写调查报告时要体现以下内容:
①调查依据,如人民来信、上级转交办单、领导批示意见等;
②被检举控告人的自然情况;
③主要错误事实;
④被检举控告人的责任、态度;
⑤处理建议等。
㈣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
㈤查办的问题得到处理解决后,向交办机关报结或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二、对回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的要求
回报结果是指承办单位或呈报单位,将已经查处完毕的信访案件的结果,上报给交办机关的工作。
回报结果的必备材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市纪委信访室规定:
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回报交办的信访案件结果时,一般情况下,只要求上报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如果已经转立案调查的信访案件,只要求上报立案呈批表和立案决定书;
特殊情况,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需要要求下级纪检监察组织上报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五节几种特殊信访件的办理
一、要信要访。
是相对于一般信访而言的信访件。
办理需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尽快报送。
将信访原件连同摘报一并呈送领导阅批,必要时转送给同级党委主要领导阅批;
2、抓紧拟办。
根据领导阅批意见,尽快交办,直接查办或转送给上级纪委及有关部门办理。
3、要报结果。
这类信访件,如交给下级或有关部门办理的,必须要求办理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二、紧急信访。
是指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件。
处理时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要打破常规,及时口头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电话、电传等方式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或直接派人进行处理;
2、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随时掌握事态动向,制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延续;
3、对重大问题,要边处理边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直至信访件办理终结。
三、重复信访。
指同一信访者两次或两次以上向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反映同一问题的信访件。
办理重复信访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认真分析。
重信重访问题比较复杂,要认真分析每次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内容是否重复,有没有新的内容。
要分析重复信访的原因是什么,以便适当处理;
2、做好工作。
信访部门应针对重复信访原因,做好工作,区别情况,妥善处理,以免形成信访老户。
3、协调处理。
有些重复信访件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要求,涉及到方方面面,应由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牵头协商“会诊”,共同处理;
4、督促催办。
四、匿名信。
在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大量人民来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匿名信。
在处理中应注意:
1、对不明情况的匿名信,不登简报、不转载;
2、对反映道听途说的流言蜚语,或空扣帽子,没有事实的,不予置理,存查起来;
3、对反映一般问题,摘报有关党政组织可按一般信酌情处理;
4、对揭发有重要内容的匿名信,先要初步核实情况,再定是否查处,揭发不实的则澄清;
5、一般不要追查写信人;
6、要把匿名信与诬告信严格区别开来,把诬告与误告严格区别开来。
五、申诉信访。
指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其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不服而向纪检监察机关申明理由,要求复议、复查,改变原来处分或处理的来信来访。
一般来说,申诉人不服原处理,有两种情况,一是问题的事实有出入,要求重新调查;
二是定性处理过严,要求减轻处分。
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分不服的,受理纪检监察机关应负责地处理或重新处理,不得扣压。
对组织处分不服的,要及时转送给组织处分的批准单位办理;
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处理。
第六节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的管理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档案,是纪检监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并加强管理,重视其开发和利用。
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的范围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可分为两大类:
即纪检监察信访文书类档案和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类档案。
纪检监察信访文书类档案一般指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除案件档案以外能反映日常工作、主要活动的文件、资料。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类档案是指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履行职责,处理各种信访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案件材料。
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立卷,是将处理完毕并具有保存价值的零散文件、资料,按其形成的规律及内在联系,分别组成案卷。
归档,就是将已立的案卷移交档案部门集中保存。
㈠立卷归档的要求
1、文件齐全。
既要认真筛选,剔除无保存查考作用的文件、资料,又要严防散失,造成档案残缺不全。
2、科学组卷。
保持文件、资料的自身规律和内在联系。
3、按规定要求加工整理。
包括排列合理、编目完备、装订牢固、裱糊齐整等。
案卷的厚度一般在1公分左右,最多不能超过1.5公分。
案卷装订一般是左齐、下齐。
4、随时立卷、及时归档,按规定要求移送。
案件类档案还应做到案结卷成。
5、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
不得在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上加批注和任意涂改。
㈡立卷的方法
文书类档案一般采用按年分类组卷,即根据文书材料的不同特点及内在联系,逐年分门别类组卷。
信访案件案卷分为长期卷和短期卷两种。
凡是上级发函要求报告结果或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经调查反映的问题的查实程度在基本属实以上,给予一定的处理或处分的信访案件,列入长期保管。
此类信访案件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但不得一卷多案。
长期保管的期限为60年。
长期保管的信访案件,卷内目录应该详细填写,每一个文件填写一个顺序号,并注明文件作者;
起止张号可只填写起始页号,但最后一个文件必须填清起止页号;
文件纸张正反面都有字的,要作为两页来编页码。
除此之外的信访案件可列入短期保管。
短期保管的信访案件可一案一卷、一案多卷或多案一卷(综合卷)。
短期保管的期限为15年。
短期保管的信访案件,如果是多案一卷时,卷内目录的顺序号,可以一个信访案件只填一个顺序号,但其“文件标题”栏一般填写三项,分别为办案依据、调查材料和处理情况。
如果一个信访案件很简单,没有调查材料时,可填写两项,分别为办案依据和处理情况。
短期保管的信访案件,如果是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时,卷内目录的填写要求与长期卷目录填写的要求一致。
㈢信访案件立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7月1日颁布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和省纪委办公厅、省纪委信访室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信访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为:
1、办案依据:
包括⑴信访交办、转办函;
⑵信访呈阅单及领导批示;
⑶人民来信及信封(如果是同一内容的多封来信,包括一信多投的信访件,可保存一封反映的问题较为全面的来信,其余来信,如有领导批示或有转办单位登记号的,可保存领导批示页或转办登记页,余下的信件年后可销毁处理)。
2、调查材料:
⑴谈话笔录;
⑵旁证材料;
⑶调查报告;
⑷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及对被调查人不同意见的说明;
⑸个人检查等。
如果一件信访案件反映多个问题时,应按问题来分别排序。
3、处理情况:
⑴处理决定;
⑵上报材料及上级审批意见;
⑶信访案件结案表。
第二章案件检查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
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处,保护就缺乏有力的手段,监督就缺乏权威,教育就缺乏丰富深刻的内容。
因此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对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四项职能,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严肃党政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讲,就是: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
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三、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这一要求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称为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主要有三层含义:
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纪违法;
三是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第二节案件的受理和初核
一、受理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
第一,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或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是上述对象之一的,不属纪检监察的受理范围。
第三,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为实施了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也包括不去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第四,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备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
第五,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范围:
第一,党纪案件受理范围。
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㈡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㈢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㈣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㈤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包括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和同级党委及其负责人、本级纪委负责人交办的。
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二,政纪案件受理范围。
㈠国务院监察机关受理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㈢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辖区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
㈣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受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
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的要求:
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初步核实结果应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㈠对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㈡对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徽,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对被反映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整其工作、职务等等。
㈢对初步核实,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但依法应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㈣对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与司法机关及时联系移送事宜。
㈤对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予立案。
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本级组织的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等审批。
第三节立案
一、立案的含义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