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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报审定

第四条项目主办单位要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必需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规程等条件,并符合以下资质之一:

(一)三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教育部登记注册的开设中医药类专业的教育机构。

(三)省级以上中医药科研机构。

(四)省级以上中医药学术团体。

(五)省级以上中医药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专病)。

(六)受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开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

第五条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长期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中药产业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三)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第六条继续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经验。

(二)中医药省级以上新兴学科学术内容;

国内外中医药研究进展;

运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进展。

(三)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及具有较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和科研成果的引进应用与推广。

(四)中医药教育新理论、新方法、新教材、教改新成果等的推广。

(五)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

医药卫生法律、法规、政策;

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等。

(六)为提高农村、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而开展的培训和推广项目。

第七条项目实施形式主要包括培训班、研修班、现代远程教育等。

第八条项目申报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州、地)级及以下单位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州、地)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或市(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州、地)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市(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省直单位、省一级医药卫生学科学(协)会和省辖区内的驻军、部属医疗卫生单位等举办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二)市(州、地)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核准后,于当年8月30日前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单位,按要求填写《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后,于当年8月30日前直接向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申报Ⅱ类学分(学时)项目,必须在举办前15天申报,填报《贵州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临时申报表》(附表5),由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实施。

(五)除卫生部、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等上级部门未列入年度项目又确有必要尽快举办的Ⅰ类学分(学时)项目外,原则上不受理省级Ⅰ类学分(学时)项目的临时申报。

第九条项目审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并公布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十条学分证是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的凭证。

项目结束后承办单位按规定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授予学分证。

省级项目使用省级项目学分证,省级Ⅰ类项目学分证须加盖贵州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有效。

省级Ⅱ类项目学分证书须加盖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公章,同时在发证单位栏加盖贵州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直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公章有效。

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中医经典理论研修、适宜技术推广等项目,纳入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授予相应的学时(学分)。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及授予学时(学分)数等。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项目应当按年度计划实施,本年度内未实施的项目须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的组织、培训管理,提供满足培训要求的环境与条件。

第十四条Ⅰ类学分(学时)项目举办结束后,各主办单位应及时(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举办通知、教师上课讲稿、学员考试考核内容及《贵州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附表3)、《贵州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申请表》(附表4)、学员签到名单(签到名单复印件)和报名册电子文本(Excel格式)等报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Ⅱ类学分(学时)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地)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或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实施,并核发学分证书(省中医管理局举办的Ⅱ类学分项目除外)。

需上报的资料同Ⅰ类学分项目。

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办单位对考核合格者授予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时(学分)证书。

第十五条各市(州、地)要定期对各地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每年要对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数的10%。

第四章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评审依据。

评估不合格的,取消项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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