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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后勤主任(财务副校长)的岗位职责

第一条在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书面报告校领导。

第二条审核学校的会计原始凭证,检查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

第三条按时向校长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如实反映学校经营情况;

负责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分析,按时做好月度财务核算,对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四条审核记账凭证,审核或编制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时上报。

第五条严格审核学校的各项费用开支,审核学校收费是否符合物价管理规定,协调与当地税务、物价部门、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往来关系。

第六条协助总务处及组织财务人员对学校的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其它财产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第七条在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好学校领导,当好家,理好财。

第八条做好资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总务处,落实好学校资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学校各科室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第九条安排指导财务人员工作,组织学校财务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工作小结会,总结学校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节会计工作职责

第一条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的各项财务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二条负责单位财务、账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做好单位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四条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账、记账、报账工作,全面、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五节出纳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在校长和主管主任的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第二条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和较强的服务意识。

第三条加强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四条认真及时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的收付工作。

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五条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

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六条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

做好现金收付日结单,月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七条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八条认真管好各项单据凭证,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密。

第三章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处理程序

第一条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二条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申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等。

出纳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财务处理程序:

(一)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三)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四)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第二节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条财务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各类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财经制度;

(三)教育体育局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四)学校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及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等。

第二条财务监督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预算执行的进度与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能够及时合理地调整;

(二)各种收入的计划性、合规性,是否及时入账,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三)各种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计划收支,是否履行审核和批报手续;

(四)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的领用、购建盘点情况;

(五)负债的规模,各种应缴款项有无及时足额解缴,债务是否及时结清,债务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六)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专用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

(七)有无乱发奖金福利、挥霍浪费、贪污盗窃等问题;

(八)其他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三条财务监督工作由教育体育局、相关科室及学校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

组长由教育体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财务的副局长、教育纪检书记、各学校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纪检室股长、督导室主任、财审股股长、学校主管财务副校长组成,办公室设在教育体育局财审股。

每月不定期的对学校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管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有权监管预算的安排和执行情况;

有权监管资金收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

对于监管检查出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节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可靠,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

基本要求是:

任何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或部门参与。

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使下级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制约。

第二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每项业务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

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

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

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

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第三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

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

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重大经济事项必须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节财务审批制度

第一条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

审核由财务室负责人负责;

批报由学校校长担任,实行“一支笔”批报。

审核和批报两项工作不得兼任。

第二条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首先要办理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等签名手续,然后把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所有凭证,如物品申购单、入库单、工程决算书、购物清单等原始资料附在原始凭证后报审核人审核,最后由学校校长批报。

第三条学校购置设备、校舍维修必,需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报请教育体育局批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绥棱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组织实施;

其它一次性项目支出5000元以上,上报教育体育局审批,报送财审股备案后可自行采购。

第四条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严格把关。

审核和批报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节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原始记录的基本内容。

(一)原始记录名称;

(二)填制日期;

(三)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

(四)原始记录编号;

(五)经济业务内容;

(六)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量单位;

(七)经办证明、验收和审批人的签章等。

第二条原始记录的格式按财政部门具体管理和核算的要求执行。

各种原始记录要由业务部门和总务部门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查其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原始记录的填制必须符合要求。

(一)填写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反映的经济业务符合实际情况;

(二)各种内容要按规定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

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

(三)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

(四)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

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

(五)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

(六)原始记录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七)原始记录记载后按财务管理规定科学保存,不得遗失。

第六节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库存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调整库存现金限额需由总务处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二条收取大额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三条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更不得将学校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四条从银行支取现金,出纳员应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将当天收取的现金直接用于支付,即“坐支”现金;

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五条出纳人员每天必须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将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和日记账上的结存数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如有差错,即时查明原因。

第四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校收入是指预算内外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

包括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收入管理要求。

(一)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

(二)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三)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财务处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四)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度。

第三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学校收取的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

(二)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第四条:

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财政拨款的补充。

但取得其他收入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取得。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其他收入如实填报,不得瞒报、不报或虚报。

第五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二条支出管理的任务是:

维护本校的正常运转;

保证学校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

节约使用各项资金,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三条支出管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

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

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对金额较大或专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

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一般设备单台3000元或批量1万元以上,专用设备单台5000元或批量3万元以上)。

学校大项目支出应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

第五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事、劳动、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福利待遇政策。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六条支出管理要重点保证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对批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要予以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努力保证国家规定所必需的人员经费支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基本工作所必需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七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控制力度,杜绝铺张浪费行为。

尤其是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从严控制此类支出的过快增长。

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当运用经济手段来管理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支出。

第八条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对于其支出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落实到人。

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积压等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第六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款、存款等。

存款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5-5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折旧年限为10-15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10年。

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可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调整。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设备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绥棱县国资办和教育体育局批准。

第六条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年度末,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第七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条会计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学校章程、合同、协议、权利证书、缴费名册等。

第二条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

会计档案在归档之前应分类整理、装订,会计档案封面的内容应填写齐全,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条会计档案保管:

学校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好学校会计档案,对于会计档案的归档必须制作归档清册,相关保管人员、经手人员、借阅人员必须在清册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为15年;

(二)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15年;

(三)会计账簿为15年;

(四)会计报表及会计报告类为15年;

(五)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

(六)年度决算会计报表为永久保存;

(七)会计档案归档清册为25年;

(八)合同、章程、协议、验资报告、权利证照、许可证、缴费名册保管期为单位存续期。

第八章财务工作移交制度

第一条财务人员工作移交,是指财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辞职、离职、调岗)时,为保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对某一财务岗位进行交接的一项工作,须办理财务工作移交的事项。

(一)经管人员岗位变动,如内部调动、换岗等;

(二)经管人员辞职、离岗等;

(三)经管人员临时离岗(3个月以上)

第二条移交人员的职责: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当完成填制;

(二)尚未登记会计账目的,应当完成登记,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好自己所管理的有关资料,并就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资料交与接交人;

(四)将自己所经管的现金、支票、发票、物资、材料、证件、印章等编制清单,逐项清点;

(五)对自己所经管的工作详细地向接交人员交待清楚,直到接交人员能够完全延续移交人的工作为止。

第三条接交人的职责。

(一)对接手的物资、资料、证件清单逐项清点,如有疑问,应向移交人询问;

(二)对自己所接手的工作,应详细向移交人询问清楚,直到能够将所接管的工作延续性地开展为止;

(三)涉及到债权债务的,应当逐项核实清楚,防止坏账、呆账的出现。

第四条监交人的职责。

(一)认真审核交接的种类资产、文档资料、实物,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订处理方案上报主管领导;

(二)监交人离职或者临时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必须由上级主管领导指定人员接替或者代理,执行监交工作。

第五条交接责任。

(一)监交人应对交接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予以及时解决或上报解决,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交人负责;

(二)移交人对移交前所经管的工作承担责任,接交人对接管后的工作承担责任;

(三)由移交人没有向接交人交待的事项引起的后果,由移交人负责;

(四)对移交时急需处理的事项,接交人应当及时处理,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接交人负责;

第六条移交工作的监交人员。

(一)会计、出纳人员的工作移交,由财务主任监交;

(二)财务主任(财务副校长)的工作移交,由上级领导指定授权人监交。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细则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由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上级财务单位监督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更新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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