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神东煤炭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个人转载)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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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照消防法规履行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消防科职责
(一)依照消防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消防行政管理措施、工作计划。
(二)掌握公司公共消防设施情况,参与公司各生活小区及工业厂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督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抗御火灾的能力。
(四)掌握公司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指导并检查公司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档案的建立与完善。
(五)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与落实。
(六)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消防审核、验收。
(七)制定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八)监督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指导公司各单位定期开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九)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因调查,认定火灾责任,提出公司内部处理意见。
(十)对在公司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向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
(十一)对公司各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公司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
(二)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与生产、经营工作,批准实施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六)组织进行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五、公司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制订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建立本单位防火责任制,并监督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消防安全经费和教育培训计划。
(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负责落实本单位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六)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状况,确保完好有效。
(七)定期检查本单位各建筑物,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八)组织开展防灭火知识培训和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
(九)建立并完善防火档案,配合公司消防科和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工作。
(十)对本单位违反消防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公司实行对外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向承租方或受托方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场地。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各生活小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按照责任区划分,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八条各驻矿(处、厂、中心)的服务单位、外委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各矿(处、厂、中心)负责(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安全通道)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在同一建筑物或院落有两个以上单位办公的,必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单位,其消防安全工作由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由主办单位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依据消防法规和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矿业服务公司应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路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保障高层地下室的消防安全。
(六)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七)建立并完善消防档案。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工程管理部在组织召开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审查会时(地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要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消防科参加。
(二)建筑工程图纸应由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审核、批准。
(三)安监局在对建筑工程(含消防工程的)投标单位资质审查时,应对投标单位的消防资质进行审核、调查,审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凡涉及消防工程的基建项目,工程管理公司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消防工程监理。
(五)工程管理公司在建筑及装修工程竣工预验收时,应通知消防科参加验收。
(六)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管理公司应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对该工程进行消防检测。
(七)消防科依据消防检测机构对工程的检测报告,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设立内部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公司办公楼、矿业服务公司、文体中心、职工医院、公司档案室和神东国际交流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管理部门应当报消防科备案。
管理人员变化时,应及时增补并上报。
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制度包括: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二)消防巡查、检查制度。
(三)灭火应急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制度。
(六)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九)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险隐患、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消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保障物;
(三)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条各生产单位、物资供应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对火工品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四个能力”建设要求:
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任何单位、人员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各单位应当为公司消防队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司消防科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每日对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部门、人员、内容和频次,对其它场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防火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四条正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
营业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五条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险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其内容是: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五)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领用、和销毁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三)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安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其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各单位应每年对灭火器材至少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并建立台帐。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险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当场不能整改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在下达整改措施时应做到人员、期限、资金三落实。
各单位在火险隐患未整改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产、停业。
第二十九条火险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属于公司安监局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限期整改的隐患还应当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上述部门。
第三十条涉及使用安技措费用整改火险隐患的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整改方案报消防科。
(二)消防科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各单位再按安技措管理程序运行。
(三)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申请消防科及公安消防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无消防科或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不准投入使用,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凡需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进行更换、维修时,应将基本情况报消防科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更换、维修后,要由消防科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否则,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六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内容如下:
(一)消防法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备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单位对员工的消防培训应有计划、有内容、有总结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之中。
第三十三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矿业服务公司在春节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三十四条下列人员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职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电焊工
(五)电工
(六)油漆工
(七)木工
(八)仓库保管员
(九)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
(十)重点部位岗位职工
(十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人员
(十二)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检测、维护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不断借鉴、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灭火新技术、新装备,以适应公司消防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每年11月9日为公司消防宣传日,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安排较大声势的宣传活动。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
总指挥、副总指挥、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
(二)各组的职责
(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地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内容。
消防档案应统一管理、备查。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
(二)建筑物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科、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各类审核、验收意见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工作考评办法。
(十)消防奖惩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1、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人员、时间、部门、内容、发现的火险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公司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区队(车间)、班组和个人由公司给予表彰奖励,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公司应一次性奖励五百至两万元。
(一)单位(部门)、区队(车间)、班组或个人因消防安全工作特别突出,受公司、神华集团及地市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通令表彰的。
(二)在国家巨额财产和人民生命受到严重危险时,挺身而出使危险终止者。
(三)在扑救重大火灾中表现勇敢、对控制火灾起到关键作用者。
(四)在重大火灾现场指挥果断,战术得当,使火灾危害降至最低程度者。
(五)发现火灾及时报警,使国家、集体万元以上财产免受损失者。
(六)在防灭火工作中有研究成果者。
(七)重大火场指挥正确,能尽快扑灭火灾者。
(八)在公司举行的消防知识竞赛中名列前三名(团体)者,技能比赛名列前三名者。
(九)其它消防工作表现特别突出者。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者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包括部门、车间班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切合实际、不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的。
(三)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
(四)未按本办法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
(五)未按本办法履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程序或职责的。
(六)未按本办法进行消防业务培训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
(八)出现火情未及时组织扑救的。
(九)未经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十)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巡查的。
(十一)火险隐患不能立即整改,且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十二)未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十三)消防档案不健全,没有消防系统图的。
(十四)制定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不规范的。
(十五)消防宣传无计划、无措施、组织不力的。
(十六)在禁止烟火场所吸烟、动用明火的。
(十七)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八)占用消防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十九)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器材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十)违反规定储存、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十一)存在一般和重大火险隐患经通知后,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二十二)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十三)拒绝、阻碍安监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十四)从事消防安全的特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十五)对主管部门要求推行的消防安全措施拒不执行的。
(二十六)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它场所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备的。
(二十七)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疏散通道、室内外消防栓等处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二十八)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十九)消防设施、器材不按规定定期检测、维护、保养,使其不能完好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一)起火单位领导和其它责任人员发现火灾不迅速报警的。
(二)谎报火警或者拒绝为他人报警提供方便的。
(三)破坏火灾现场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违反公司规定擅自维修消防器材的。
(五)损毁、偷窃公共消防设施的。
(六)对灭火抢险负有责任的人,在灭火抢险中不服从调动、指挥的。
(七)疏散通道不畅、疏散门上锁、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不同情况,令其停产、停业整改。
(一)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公安消防部门审定后的图纸和方案进行施工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建筑装修消防工程许可证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五)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一百万元以下财产损失,或造成2人以下轻伤的一般火灾事故,视情节对事故单位处以两千至两万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五百至三千元罚款;
造成一百万至三百万元财产损失,或造成3人以上轻伤,1人重伤的一般火灾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两万至五万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上年度工资总额5%至10%的罚款;
造成三百万至五百万元财产损失,或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一般火灾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上年度工资总额10%至20%的罚款;
造成五百万至一千万元财产损失,或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3人以下死亡的一般火灾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上年度工资总额20%至30%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依照国务院《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神东煤炭集团。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神东煤炭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神东安监〔2009〕23号)废止。
附件:
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安全管理流程
流程说明:
本流程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消防工程的验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