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冶金、三同时及应急预案执法监察主要法律法规与标准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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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的情况:

到上半年,有广州等8个市职责已划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阳江等4个市拟划入安监部门,有9个市职责仍在卫生部门。

案例一:

苯,是一种化工生产的基本原料和广泛使用的溶剂,如制造染料、药物、香料、农药、塑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炸药等;

作为溶剂则用于油漆、喷漆、油墨、印刷、树脂、人造革、粘胶(鞋厂、球厂、纸箱厂)及合成洗涤剂(清洗模具)等。

苯具有芳香味,是易挥发的液体。

在生产中,它以气体状态进入呼吸道,吸入高浓度苯蒸汽会引起急性苯中毒,表现为:

双眼流泪、怕光、视力模糊及咽喉痛、咳嗽、胸闷、憋气等不适。

出现兴奋、面色潮红、继而出现头痛、头晕、乏力、四肢麻木、恶心、呕吐、心悸、步态不稳等酒醉状态,称“苯醉”,严重的会出现剧烈头痛、复视嗜睡、幻觉、肌肉痉挛,血压下降、或心律失常等症状,最终会因为呼吸麻痹而死亡。

长期接触低浓度的苯则会造成慢性苯中毒,临床表现有:

头晕、头痛、多梦、失眠、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症状。

血液中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

严重者引起全血减少,称为“再生障碍性贫血”。

患者常常有心慌、心跳、气促、头晕、无力、面色苍白、月经过多和皮肤、粘膜出血倾向(如皮下出血点、紫斑、鼻及齿龈出血等)。

皮肤脱脂、变干、出现皮疹样皮炎、脱脂性皮炎和皮肤皱裂等。

张红,不满17岁,初中毕业后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她放弃学业外出打工。

2001年3月,她只身来到广东,先后在东莞三家鞋厂打过工,从事鞋底部品质检工作以及棉布针车工作。

在这三家厂工作时,厂方都没有为员工进行体检和办理工伤保险。

为了多往家里寄钱,她特别省吃俭用。

张红没有想到,自己竟然在工作岗位患上了职业病,这不仅让她失去了劳动的能力,还威胁她的生命。

到了2002年11月,她开始感到身体不适,头晕特别明显。

12月时,她出现牙龈及皮下出血,时常全身乏力。

之后,她就被送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治疗。

入院11个月以来,张红工作过的三家工厂竟然没有一家愿意为她的患病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张红的姐姐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找到张红工作过的最后一家鞋厂。

但是作为最后用人单位的这家鞋厂除了在张红入院之初交给医院3万元之外,就拒绝再交纳任何费用。

她一直处于危重状态,反复皮下出血及牙龈出血,随时会出现感染、败血症、颅内出血等严重并发症。

头疼更如恶魔一样不断折磨着这个脆弱的生命,直到2003年11月3日晚上8点半,张红闭上了她美丽的眼睛,那时她还未满20岁。

一个花季少女就这样被职业病夺去了宝贵的生命。

小辉,是一名来自河南的打工仔。

2001年10月,他在广东顺德一家鞋业皮具有限公司从事掹鞋业工作,工作中要接触“400胶水”、天那水等(含甲苯)。

他工作的车间没有排风扇,通风设备不太好,工作中也没有配戴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措施,每天上8-10小时班,没有什么休息日。

5个月后他就出现牙龈出血。

2002年3月,他被送进广东省职业防治院。

在医院经过近两年半的治疗,小辉于2004年9月出院。

当时他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关于张红、小辉发生苯中毒个案的分析:

1、苯是高毒性的化学品,厂方却没有告知工人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化学品有毒,也没有很好的通风、防护设施与装置以及个人劳保措施。

厂方应当对此负责。

2、职业病(工伤)应视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作内容来确认赔偿责任,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厂方不应只顾生产和赚钱,要承担起为工人体检和安全生产的责任。

此外,厂方应尽量以低毒无毒的材料代替高毒性和有毒材料。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像抓防火设施一样,让厂家无法回避安全生产问题。

案例二:

今年年初,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一些职工怀疑自己患上了职业病。

就在职工们四处寻求医疗救助时,此事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贵州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求立即开展调查,以实际行动维护职工的健康权益。

咳嗽、胸闷、胸痛、气短,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1000余名职工感受到了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的来临“以上这些都是典型的矽肺病患者的症状,是职业病,恒盛有限公司已有30多名职工被确诊患矽肺病了”。

38名职工被确诊患矽肺病职工的说法并非没有根据。

据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得知,截至4月5日,恒盛有限公司已有38名职工被诊断患上矽肺病,同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还在为部分疑似患矽肺病职工做进一步的职业健康检查。

“通过全面健康检查,不排除职业病患者有增多的可能。

”有关专家谨慎地告诉记者。

这也意味着,“38”很可能不是最终的数字,对于目前已被确诊的38名职工及其家属来说,如今心里反倒比未确诊之前放松了一些,一名职工告诉记者:

“感谢政府迅速地对这件事进行实地调查,我们虽然不幸患上了职业病,但是心里比原来踏实多了,觉得政府会想办法救我们。

我们相信政府会妥善处理这件事,拿出公正的解决方案。

”这是他们在不得不面对现实后更为实际的想法。

也正因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力介入,使笼罩在职业病阴影中的恒盛有限公司所有职工都在心里稍微舒了一口气,毕竟,他们看到了一旦陷入职业病的泥潭中会得到及时救治的曙光。

事实上,在4月5日以前,恒盛有限公司被确诊为患矽肺病的职工仅仅为5名。

作为一家高污染企业,恒盛有限公司常年粉尘超标。

今年年初以来,曾经在该企业工作过的部分职工对自身出现的咳嗽、胸闷、体力下降等异常症状感到不解,怀疑自己患上了职业病。

就在职工们四处寻求医疗救助时,此事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贵州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副总理李克强作重要指示,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省长林树森也明确指示,要求立即开展调查,以实际行动维护职工的健康权益。

在中央和贵州省的高度重视和介入下,4月3日,由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四部门和全国总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两家组织联合组成的督查组到达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对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职工患职业病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终于掀开了恒盛有限公司矽肺病事件的冰山一角,为更多的矽肺病患者赢得了及时诊断和医治的机会。

正是在这次调查中,又有33名职业病患者被确认。

相关报道:

卫生部日前通报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时指出,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万余例。

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

卫生部指出,2009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1.4万例,死亡病例748例。

在尘肺病新病例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占91.89%。

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2009年,报告尘肺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9.96%;

尘肺病发病工龄缩短,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

中、小型企业尘肺病发病形势严峻,超过半数的尘肺病分布在中、小型企业。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9年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2万余例.,相关法律连线:

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主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共七章七十九条。

鉴于职业病易防难治的特点,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突出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自律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执法行为。

1、控制职业危害前期预防的制度。

为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重复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体现从源头消除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从事职业病目录所列有职业危害的生产活动实行申报制度,对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危害实行特殊的专门管理制度。

2、劳动过程中职业防护与管理的制度。

用人单位是控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直接责任主体,控制效果取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防护与管理的效能。

职业病防治法对此规定了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除了必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工作场所的管理外,还要求符合诸如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鼓励采用有本地区于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3、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为了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损害情况,需要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记录其健康变化的情况,评价其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之间的关系。

这既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科学依据,也是评价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危害治理效果的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可以使职业病被早期发现、早期预防、早期诊断,及时治疗并妥善安置病人,减少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和经济损失。

法律中有关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规定,使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成为分清不同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健康损害责任的证据,既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也有利于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感。

4、职业病的管理规范。

职业病的管理主要涉及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制度、报告制度及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康复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这就是实行必要的准入制度;

还规定了职业病诊断的行为规范。

对于职业病鉴定的组织与鉴定行为,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期间的法律义务,职业病防治法也给予了规范。

5、行政部门监督执法行为的规范。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规定了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了监督执法主体的职权,即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等。

同时,这部法律还对监督执法的行为、监督执法人员的资格等作了规定。

(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该条例已经在2002年4月30日由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总理朱镕基签署,于2002年5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的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主要内容:

共七章七十一条。

一、总则:

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工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的职责;

鼓励与禁止事项。

二、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单位设立条件;

作业场所的警示标志;

建设项目“三同时”;

职业危害中毒项目的申报;

应急救援。

三、劳动过程的防护:

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签定合同时告知;

岗前培训;

防护检测设备;

设备检修;

定期检测评价等。

四、职业健康监护:

上岗前及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现场撤离、职业卫生保护、知情、工伤保险、赔偿权;

有学习、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报告事故隐患的义务。

六、监督管理: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的职责;

采取的强制措施。

七、罚则。

(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于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共五章五十六条。

主要内容:

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附则。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比较简单。

共十六条。

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向谁申报、申报的内容;

二是不如实申报与发生重大事项改变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五)主要标准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禁止使用有毒物品目录,三、主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种类,主要违法行为:

1、设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及配备人员情况;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现场平面布局情况;

3、制定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建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5、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人、女工特殊保护情况;

6、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及实施情况;

8、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现场要求;

9、教育培训情况;

10、劳动合同告知义务;

11、应急救援和个人防护情况12、未经批准,擅自在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

1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及案例分析,

(一)几个重要的概念职业病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禁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职业健康:

是研究并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

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研究的是人类从事各种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它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其中包括劳动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防止职业性危害的对策。

只有创造合理的劳动工作条件,才能使所有从事劳动的人员在体格、精神、社会适应等方面都保持健康。

(二)适用法律的问题。

目前,安监部门可以适用职业病防治法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案例三:

来自湖北的少女邹双琴在温州打工期间患慢性重度苯中毒,因及时向温州市卫生疾控部门反映,由卫生疾控部门出具诊断证明书,第一时间将证据固定。

日前,浙江温州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金某赔偿邹双琴的父母69万。

去年,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雇主金某赔偿其46万。

金某不服判决,案子最终进入二审。

然而,邹双琴未能等到二审结果便匆匆过世,原先的判决随后被市中院裁定撤销,并撤回重审。

2009年2月12日,邹双琴因为无钱住院,她和母亲挤在温州市二医附近的一间仅有七八平方米、由三合板隔起来的房间内。

当时的她,看起来面色苍白、浮肿,其母亲说,为省钱,邹双琴只有在身体难受得实在受不了时,才去趟医院。

2008年3月14日,年仅17岁的她和妈妈、姐姐一起进入温州鹿城区双屿一家鞋厂打工,从事车包刷胶工作。

工作一个多月,她没有戴口罩、手套,当时大家都没戴,也没有人叫她戴。

当年5月19日,她感到浑身无力一头栽倒在地上。

随后,温州市二医确诊其为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则确认邹双琴所患疾病构成职业病。

那时,病中的邹双琴全部希望寄托在一份由鹿城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该份判决书一审判决雇主金某赔偿其46万多元。

然而,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的主要理由是邹双琴仅在他工厂内工作一个多月,这么短的时间内不会导致患病。

令人遗憾的是,邹双琴并没有等到二审结果,就过世了,死因为重型血障。

随后,温州市中院裁定以邹双琴于二审审理期间死亡、其父母即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愿意参加诉讼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鹿城法院重审。

庭审时,金某的委托代理人再度辩解,邹双琴在他们工厂工作时间短,不排除在进厂工作之前就得病。

但因为邹双琴进厂工作时,金某未对其进行体检,这一辩解变得毫无说服力。

最终,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金某赔偿邹双琴的父母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9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金某未尽到职业病防护义务,致使邹双琴致病,并最终又因该病死亡。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律师感叹,职业病官司难打,其中最大的困难便是“取证难”。

据邹双琴父母的代理律师姚均彪介绍,本案胜诉的关键是,邹双琴得病后,及时向卫生疾控部门反映,由卫生疾控部门出具诊断证明书,第一时间将证据固定。

案例4:

2007年10月24日,蚌埠市某玻璃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蚌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对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对生产环境中产生的一氧化碳的浓度进行了现场快速测定,在明确事故原因后,提出了处置措施。

现将调查结果报道如下。

1事件经过2007年10月24日凌晨4时50分,蚌埠市某玻璃有限公司二车间三楼煤气发生炉加煤装置出现故障,维修人员马某维修作业时,落入煤仓,在场的二楼烧火工李某、朱某发现后,先后进入煤仓救人,均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此3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另3名职工在事故现场也发生了一氧化碳中毒。

2现场职业流行病学调查现场调查了解到该玻璃有限公司有2个车间(二车间、三车间)正常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

原料进厂称量、验收爬坡料斗窑头料仓烧火(一氧化碳发生炉)熔化池熔化成型退火等。

发生事故的是二车间三楼煤气发生炉。

蚌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10月24日12时许对发生事故的二车间一氧化碳发生炉及未发生事故的三车间一氧化碳发生炉的7个作业点进行一氧化碳浓度测定。

结果显示,二车间一氧化碳发生炉(事故发生后已停产8h)、三车间一氧化碳发生炉和工人休息处3个检测点一氧化碳浓度均超过了国家卫生标准限值(GBZ22002),二车间一氧化碳检测浓度为37.5mg/m3(事故发生点);

停产改造后,添置了作业场所通风排毒设施及警示标志,加强了作业场所自然通风,10月25日14时进行复测时一氧化碳浓度已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限值。

11月5日更换事故发生点二车间一氧化碳发生炉后,对其作业场所进行检测,一氧化碳浓度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限值要求。

3患者情况与救治经过,10月24日凌晨,6名中毒患者被送往解放军123医院救治。

其中,3名严重中毒者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另3名患者入院时有头晕、心慌、胸闷伴神志恍惚、恶心、呕吐等症状,经血常规、血液生化检验、心电图、胸片检查后,结合流行病学资料,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

通过高压氧仓治疗及脱水、营养神经、扩血管改善微循环、促进脑细胞代谢、保护脑细胞、抗感染等对症支持治疗,3名患者脉搏、血压、体温均正常,于10月29日痊愈出院。

4中毒原因分析调查结果显示,造成本次一氧化碳中毒严重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企业没有给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无工人作业场所环境监测资料;

作业工人缺乏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对一氧化碳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接受过相关的知识培训;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缺乏职业卫生教育,检修时个人未佩带防护用品;

密闭通风排毒设备效果不好。

5讨论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很多安全卫生隐患,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混乱,领导对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不重视,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对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有毒作业场所进行有害物浓度检测,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观念淡漠,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多有发生,主要原因是违章操作,安全意识不足,笔者认为建立健全企业安全保护制度和措施,加强工人安全操作规范应是当务之急。

为防止再次出现类似事故,总结本次经验教训,要求厂方今后做到:

作业现场必须安装一氧化碳报警装置;

企业可购买一氧化碳检测仪并进行定期监测。

发现浓(强)度超标的设备和岗位,应及时查找原因,以确保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达到卫生标准,从而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经常检查一氧化碳发生炉加煤装置,确保加煤装置无一氧化碳泄漏;

作业场所工人配备个人一氧化碳防护用品;

添置作业场所通风排毒设施及警示标志,加强作业场所自然通风;

对在岗职工开展职业病防治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工人到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及时开展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各类监督部门应承担起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责任,进一步加强依法监管工作。

继续做好对有毒有害作业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预防性审核,从源头上抓好预防;

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检查次数,对有毒有害作业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监测;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单位及时进行行政处罚,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这是消除有毒有害作业企业安全隐患的重要环节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和用工制度的改变,职工就业的流动性增大,一些危害性较大的行业和生产企业向乡镇、不发达地区转移,生产工艺也是落后和先进并存,使得危害因素错综复杂,因此确立政府领导、卫生监督、企业自律、职工参与的法定关系势在必行。

如何使企业负责人及工人切实掌握职业卫生防护知识,提高应急救援及自我保护能力,杜绝各种急性中毒的发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也是职业卫生工作者今后工作的重点。

案例5:

28岁的小伙子小吴在一家知名的电子制造企业打工,他负责喷涂一种金属材料,每天在车间工作十几个小时。

2007年7月,小吴出现了严重的咳嗽、气喘,并伴有持续性的发烧。

随即在当地住院进行治疗。

CT检查发现,小吴的肺部全是白色的粉尘颗粒。

而医生取小吴肺部组织活检寻找病因,发现在患者的肺泡里有像牛奶一样的乳白色液体。

医生将从患者肺部找到的白色粉尘颗粒送到南京大学的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主要成分除了氧化硅和氧化铝外,还有一种重金属元素引起了专家们的注意,那就是“铟”。

“铟”是一种稀有金属,是制作液晶显示器和发光二极管的原料,毒性比铅还强。

专家表示,这是一种新型的职业病,在医学界也不为人所知,所以才导致患者迟迟没有检测出来病因。

而目前国外一些知名品牌的LED液晶显示器都到国内来生产,企业应该引以为鉴,加强对员工的保护。

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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