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法学》编辑部中英文注释体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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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学》编辑部中英文注释体例
《研究生法学》编辑部中英文注释体例(2016.10.17)
正文校对注意事项
1.正文字体为宋体五号,脚注字体为楷体小五号。
主标题为黑体二号加粗,副标题为四号楷体不加粗,作者姓名为四号楷体加粗。
[摘要]和[关键词]为黑体五号加粗,注意[摘要]两个字中间要留2个空格,[摘要]和[关键词]之前要留4个空格,之后要留2个空格。
[摘要]和[关键词]的内容为楷体五号不加粗。
一级标题(一、)为黑体小四加粗,二级标题(
(一))为黑体五号加粗,其他标题(阿拉伯数字等)的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
2.各个关键词之间隔2个空格,不使用分号。
3.正文和脚注中的阿拉伯数字、英文统一使用“TimesNewRoman”字体。
4.图和表的标题格式为:
“图一(隔2个空格)标题”、“表一标题”(序号采用汉字不是阿拉伯数字),并统一置于图表上方。
5.引文标号原则上统一置于引文最后一个标点的后面,除非是对某个名词或术语进行解释。
直接引用的文献作为句子的一部分时,引文的句末标点原则上置于后引号之外,只有在冒号加双引号或者与双引号相邻的两个标点为句终标点(句号、问号或叹号)时,句末标点才置于后引号之内。
(见例证)
6.慎重修改直接引用的内容,更不要贸然将间接引用直接加引号变成直接引用,除非核对过原文;如不确定,可以变成间接引用,加“参见”。
7.脚注中引用网址,网址必须放在后面。
8.英文法典应用斜体,而不是加书名号。
附录一:
中文注释体例
中文注释体例
一、一般体例
1.本刊注释一律采用脚注,每篇文章连续注码,不采每页重新注码;注码样式在收稿时不作要求,以清晰规范且方便作者为原则,在排版时统一采用“〔1〕〔2〕〔3〕”形式;注码置于引文的标点符号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
2.正文中直接引用的文献应以双引号注明,间接引用(即“参见”)的文献无须加双引号。
引文超过100字(字数为3行以上)时,不加注双引号,引文部分重新起段,段落左边缩进2个字符,并使用楷体字予以区分。
3.每一个脚注序号之前应留4个英文空格(2个中文字符),脚注序号与注释内容之间应留2个英文空格(1个中文字符),脚注末尾须加句号。
4.若注释中重复出现同一文献,则相关脚注应分别标明该文献的完整信息,不采用“同前注”和“同上注”的引注方式。
5.注释中引文页码采“第X页”形式,涉及连续多页的采“第X~X页”的形式,涉及多页但不连续的采“第X、X、X页”的形式。
(注:
波浪线是TimesNewRoman字体下的半角字符。
)
6.注释中引用的论文名用双引号标示,著作名用书名号标示。
7.注释中若引文的责任者(包括作者、译者和校者)为两人,责任者之间需用顿号隔开;如责任者为三人(含三人)以上,只注明第一责任人,但应于第一责任人后加“等”字。
8.引用法条或司法解释时,法条或司法解释的编号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如“《物权法》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条”。
引用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文件,法律文件的名称不能使用书名号,应使用双引号,如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香港、澳门的法律文件可直接使用书名号。
9.注释中非引用原文者(即间接引用),注释前须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者,注释前须加“转引自”。
直接引用的内容以原文为准,除非涉及政治正确。
10.引用本注释体例“引用例证”中未尽文献时,注释应当能够反映材料来源、文献特点,并以方便读者查阅为必要。
11.作者个人信息的格式为:
姓名,学校+学院+XX法学专业+XX级+硕士/博士研究生(邮编)。
学校、学院和专业应为全称。
不能采用“刑司院”、“国经专业”等缩写形式,要写“刑法学专业”,而不是“刑法专业”,不要漏掉末尾的句号。
如果作者已经工作,工作单位应明确省份、具体名称和职位,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法官助理”。
12.所有来稿无须附加参考文献。
二、引用例证
1.非连续出版物
(1)国籍用国家名称单字,以“[]”标示(在英文输入下打出,但需改为楷体)。
责任者二人以上为同一国籍,仅需在共同作者姓名前标注一次;若为不同国籍,应分别标注国籍。
(2)注释中应标明引文的出版社全称,但无须标明出版社所在地,两个出版社共同出版的中间以顿号隔开。
经常出现的出版社名称应熟记,不确定的应当上网搜索确认,如“中国检察出版社”,而不是“中国检察院出版社”,“三联书店”的全称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3)注释中引文版次以年份计,不以出版次序计,统一采用“XX出版社XX年版”的形式,无须标明“第X版”。
(4)注释中引文的责任方式为“著”时,“著”应省略,其他责任方式(如编、主编、编著、编译等)不可省略。
(5)注释中引用翻译著作时,需将译者及校者置于文献题名后,作者的名字应为中文全称,如“马克思”不能写“Marx”,“马克斯·韦伯”不能只写“韦伯”。
(6)注释中文献卷次、册次需置于书名号之外,用括号标示,统一采用阿拉伯数字,如“(第1卷)”、“(第2册)”。
(7)引文的被析出文献为非连续出版物时,被析出文献名前须加注“载”字;文集责任者与析出文献责任者相同时,省略文集责任者。
(8)引文中涉及古籍的,注释从简,仅需注明具体篇名或卷数,朝代以圆括号标示;如所引为古代法典中具体法律条文,须注明具体条文名称。
示例:
A.著作类
〔1〕沈宗灵:
《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8页。
〔2〕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48页。
〔3〕[德]茨威格特、克茨:
《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9页。
B.析出文献类
〔1〕高一飞:
“论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国际准则”,载樊崇义主编:
《诉讼法学研究》(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2〕梁治平:
“说‘治’”,载《法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C.古籍类
〔1〕《汉书·刑法志》。
〔2〕《宋会要辑稿·食货》卷三。
〔3〕《唐律疏议·名例》“化外人相犯”。
〔4〕(明)张岱:
《夜航船》,李小龙整理,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20页。
2.连续出版物
(1)引文的被析出文献为连续出版物时,被析出文献名前须加注“载”字,且析出文献题目用双引号标示,被析出文献(如期刊、报纸)须用书名号标示。
(2)同一种期刊有两个以上版别时,须注明所引用版别,并用括号标示,括号应位于书名号之内。
(3)期刊期次以“X年第X期”标示,不采用“总第X卷”或“第X月”等形式,除非原期刊无期数标记。
(4)引文须注明其所在期刊的具体页码,包括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若是对文章中心思想的引用,则标明文章的起止页码。
(5)引文的被析出文献是报纸的,须注明报纸的出版日期,但无须注明报纸的版别。
(6)引用未刊文献须注明作者并以括号注明“未发表”,必要时应提供授权使用情况。
(7)注释中引文为学位论文的,须注明论文的形成地点、年份、学位级别、页码。
(8)注释中引文为会议论文的,须注明会议的地点、年月,并用括号标示。
(9)注释中引用电子文献的,须注明具体访问路径与责任者最后访问时间。
(10)注释中引用中国大陆地区案例的,仅需要注明案号。
引用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外国判例的,采用所在数据库或者出版物的引注格式。
示例:
A.期刊类
〔1〕谭筱清:
“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运用”,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8期,第19页。
〔2〕朱显国: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公知技术抗辩”,载《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63页。
〔3〕徐峰:
“正义优先于应得?
——评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载《二十一世纪》2015年8月号,第79~90页。
B.报纸类
〔1〕李德明:
“中国法律起源模式探讨”,载《法制日报》1999年3月4日。
C.未刊文献类
〔1〕耿林:
“强制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之法律适用与具体判断标准研究”(未发表)。
D.学位论文类
〔1〕王涌:
“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6页。
E.会议论文类
〔1〕任东来:
“对国际体制和国际制度的理解和翻译”,载《全球化与亚太区域化国际研讨会论文》(天津,2000年6月),第9页。
F.电子文献类
〔1〕林国荣:
“自然法传统中的霍布斯”,http:
//www.china-
附录二:
英文注释体例
英文注释体例
一、一般规则
1.英文注释从其注释习惯。
其他文种注释从该文种注释习惯,亦可参照英文注释。
2.译文原注释中的评论性或说明性文字应译为中文。
3.作者姓名以“名前姓后”的顺序书写。
多个作者的,在最后两位作者之间用“and”或“&”连接;作者为三人以上,也可只注明第一作者,其后用“etal.”(意即andothers)标注。
4.See(参见)的用法:
首字母大写并使用斜体。
但是,当See后的内容本身应当使用斜体时,See不倾斜
例如:
SeeHLAHart,TheConceptofLaw(2ndedn,ClarendonPress1994)p.135.
SeeToretteHousePtyLtdvBerkman(1939)62CLRp.637-659
5.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quotedfrom”。
6.页码用“p.”(单页)或“pp.”(多页)标注;段落用“para.”(单段)或“paras.”(多段)标注;卷次用“Vol.”标注;版次用“ed.”标注。
7.不可使用Ibid(同上注)。
8.原则上不可引用互联网资料。
如确有必要,须注明详细的网址并括注登陆时间。
二、注释例
(一)条约
一般来讲,学界比较熟悉的条约是无需引用的。
只有个别不常用的条约需要引用。
且引用时,有中文官方文本的,优先让作者引用中文文本。
1.联合国条约序列
名称(缔结时间,生效时间/开放签字时间)卷UNTS(UnitedNationsTreatySeries)/1960年之前的条约--ILM(InternationalLegalMaterials)页(简称(如有)),第。
。
。
条
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adopted16December1966,enteredintoforce23March1976)999UNTS171(ICCPR),art.xxx.
UNGA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SuppressionoftheFinancingofTerrorism(adopted9December1999,openedforsignature10January2000)39ILM270.
2.国际联盟条约序列
基本同上,只是这里条约序列的名称是LNTS(LeagueofNationsTreatySeries)
SlaveryConvention(adopted25September1926,enteredintoforce9March1927)60LNTS253.
3.GATT/WTO下的协定
AgreementonAgriculture(15April1994)LT/UR/A-1A/2art2
http:
//docsonline.wto.org
(二)国际司法机构判例
1.国际法院(ICJ)和国际常设法院(ThePermanentCourtofInternationalJustice,PCIJ)
CorfuChannelCase(UKvAlbania)(Merits)[1949]ICJRep4,p.xxx,para.xxx
Land,IslandandMaritimeFrontierCase(ElSalvador/Honduras,Nicaraguaintervening)(ApplicationforIntervention)[1990]ICJRep92,p.xxx,para.xxx.
CaseConcerningtheFactoryatChorzów(GermanyvPoland)(Merits)PCIJRepSeriesANo17,p.xxx,para.xxx.
2.前南斯拉夫特别刑事法庭(ICTY)和卢旺达特别刑事法庭(ICTR)(InternationalCriminalTribunalsfortheformerYugoslaviaandRwanda)
TadicCase(Judgment)ICTY-94(年份)-1(案件号)(26January2000),p.xxx,para.xxx.
ProsecutorvAkayesu(Judgment)ICTR-96-4-T,TChI(2September1998),p.xxx,para.xxx.
3.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
/M/V‘Saiga’(No2)(SaintVincentandtheGrenadinesvGuinea)(ProvisionalMeasures,Orderof11March1998)ITLOSReports1998,24,p.xxx,para.xxx.
4.WTO
WTO,India:
MeasuresAffectingtheAutomotiveSector—ReportoftheAppellateBody(19March2002)WT/DS146/AB/RandWT/DS175/AB/R,p.xxx,para.xxx.
5.其他
●ReportsofInternationalArbitralAwards(RIAA,orRecueildesSentencesArbitrales):
TinocoArbitration(GBvCostaRica)(1923)1RIAA369,p.xxx,para.xxx.
●InternationalLawReports(ILR)
RainbowWarrior(NewZealandvFrance)(ArbitrationTribunal)(1990)82ILR499,p.xxx,para.xxx.
●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ICLQ)
Dolan(1955)4ICLQ629,p.xxx,para.xxx
(三)联合国文件
1.联合国大会(UNGeneralAssembly(UNGA))
UNGARes51/210(17December1996)UNDocA/RES/51/210
2.安理会(UNSecurityCouncil(UNSC))
UNSCRes1373(28September2001)UNDocS/RES/1373
3.人权委员会(UNCommissiononHumanRights(UNCHR))和人权理事会(UnitedNationsHumanRightsCouncil(UNHRC))
UNCHRRes37(2001)UNDocE/CN.4/RES/2001/37
UNCHR‘ReportoftheWorkingGrouponArbitraryDetention’(21January1992)UNDocE/CN.4/1992/20
4.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UnitedNationsHighCommissionerforRefugees(UNHCR))
UNHCR‘Reportofthe45thSessionoftheExecutiveCommitteeoftheHighCommissioner’sProgramme(Geneva3–7October1994)’(11October1994)UNDocA/AC.96/839
5.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LawCommission(ILC))
ILC,‘ReportoftheInternationalLawCommissionontheWorkofits42ndSession’(1May–20July1990)UNDocA/45/10
(四)著作
注明:
作者,文献名(斜体),卷次(如有),版次(如有),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1.F.H.Lawwon&B.S.Markesinis,TortiousLiabilityforUnintentionalHarminCommonLawandtheCivilLaw,Vol.Ⅰ,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2,p.106.
2.WilliamL.Prosser,HandbookoftheLawofTorts,4thed.,WestPublishingCompany,pp.244-246.
编著在编者姓名后加“(ed.)”(一人)或“(eds.)”(多人)。
JoelFeinberg&HymanCross(eds.),PhilosophyofLaw,DickensonPublishingCompany,1975,p.26.
译著在文献名后注明译者。
LeoTolstoy,WhatisArt?
trans.,T.Mande,OxfordUniversityPress,1962,p.258.
(五)论文
文集文章注明:
作者,文献名(斜体),编者,文集名称(斜体),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RobertE.Keeton,TheBasicRuleofLegalCauseinNegligenceCases,inJoelFeinberg&HymanGross(eds.),PhilosophyofLaw,DickensonPublishingCompany,1975,p.350.
期刊文章注明:
作者,文献名(斜体),卷号期刊简写(年份):
引用页码。
RichardWright,CausationinTortLaw,73Calif.L.Rev.(1985),p.1935.
报纸文章注明:
作者(不署名文章无此项),文献名(斜体),报纸名称(斜体),出版日期。
ClaytonJones,JapaneseLinkIncreasedAcidRaintoDistantCoalPlantsinChina,inTheChristianScienceMonitor,Nov.6,1992.
(六)外国国内司法判例
注明:
判例名(斜体),卷号判例集名称页码(年份)。
可注明多个判例集出处,用逗号分开;可在圆括号中注明法院。
1.Minnesotav.Block,660F.2d1240(8thCir.1981).
2.Vincentv.LakeErieTransp.Co.,109Minn.456,124N.W.221(1910).
(七)辞书
注明:
辞书名(斜体)页码(版次和出版时间)。
Black’sLawDictionary402(8thed.2004).
(八)制定法、法律重述、统一法
注明:
名称条款序号(时间)。
1.Restatement(Second)ofTortssec.402A(1978).
2.U.C.C.sec.2-203(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