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零限目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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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零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一、总体思路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着力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有效控制瓦斯超限,杜绝瓦斯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实现瓦斯零超限。
三、瓦斯超限的界定
(一)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
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设限值及以上,属于瓦斯超限;《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8
时以及报警浓度为0.5的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4
时,属于瓦斯预警。
1.采掘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1.0
;
2.采区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1.0
;
3.矿井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瓦斯浓度≥0.75;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风流瓦斯浓度≥0.5;
5.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0.5
;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浓度≥
0.5;
7.有计划排放瓦斯,第一汇风点下风侧10m处瓦斯浓度≥
1.5;
8.其他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
(二)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1.在提前制定必须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预计有可能发生的瓦斯超限,可以认定为有计划瓦斯超限,但安全技术措施或计划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报煤业公司调度室、安监部和通防部备案。
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瓦斯超限时属于有计划瓦斯超限:
(1)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的进行检修、更换局部通风机、更换风筒、矿井停电或停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等;
(2)在采取防喷措施情况下,底抽巷施工穿层钻孔或穿层钻孔在采取水力扩孔及高压注水等措施作业期间出现瓦斯超限且浓度不超过1.5;
(3)在采取抽采措施、且经消突评价达标后,进行岩巷揭穿突出煤层时;
(4)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后启封巷道、密闭时。
2.在应急预案实施得当,且不造成不良后果的前提下,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时出现的瓦斯超限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统计。
四、瓦斯零超限管理职责划分
(一)各矿井行政正职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及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并定期检查,在瓦斯区域治理、局部治理的时间上给予充分保证,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二)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治理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措施。
对可能出现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进行超前治理,严防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
(三)主管矿井防突、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负责安排瓦斯治理工程所需时间和空间,平衡、解决生产与瓦斯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主管矿井安全的副职,对瓦斯治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安排瓦斯治理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瓦斯零超限目标保障措施
各矿井必须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巩固和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紧密结合矿井实际制定完善、可靠的瓦斯治理和预防措施,严格监督落实,严防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
(一)矿井必须严格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认真落实瓦斯防治设计、施工、验收、分析、评判等各项工作,做到可保必保、应抽必抽、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二)矿井必须加强通风系统管理,做好通风系统巡查自检,做到“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共用回风、角联通风等现象,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及时消除通风巷道失修和通风阻力超标现象。
(三)矿井必须严格按照“残余瓦斯含量小于6m3/t、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6MPa”的标准落实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抽采不达标严禁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加强地质构造带、采掘应力集中区和瓦斯异常区的瓦斯防治工作,及时采取局部强化瓦斯治理措施。
(四)矿井必须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监控系统运行可靠。
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必须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严格执行监控系统定期标校制度,加强监控系统维护、管理。
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落实甲烷传感器与人工检查对比制度。
(五)矿井必须加强瓦斯地质分析,及时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参数,严防误揭煤事故发生。
必须及时测定瓦斯含量、原始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为瓦斯抽采评判提供可靠依据。
(六)矿井必须加强打钻防超限管理,确保打钻作业地点风量充足、回风顺畅。
煤层瓦斯含量高、存在喷孔可能的地区,施工超前探钻孔、抽采钻孔、参数测试钻孔等见煤钻孔前,必须铺设抽采管路,安设防喷孔装置,正确悬挂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和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科学组织施工顺序,有效防止喷孔现象。
(七)矿井必须树立“瓦斯可防可控”的观念,健全防范瓦斯超限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必须做到瓦斯超限立即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六、瓦斯超限的汇报、处置
(一)井下作业地点发现瓦斯超限(安全监控系统出现误报警,在未查明原因之前必须按瓦斯超限进行处理),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程序汇报。
(二)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等发现瓦斯超限后,必须立即停电撤人,查明原因,按要求分别汇报矿监测值班人员及矿调度室。
(三)矿井监测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汇报。
(四)矿井调度室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必须立即向值班矿领导、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等详细汇报超限情况,并同时向神火煤业公司调度室汇报,并做好相应记录。
(五)矿领导接到超限汇报后,要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证安全。
(六)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明确撤人停电范围,分级管理,安全排放。
七、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追查及处理
(一)瓦斯超限事故追查
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必须追查的原则,各矿井均要建立瓦斯超限追查分析制度。
1.瓦斯超限追查分析内容要包括:
事故经过、事故地点的瓦斯监测曲线图(注:
不附瓦斯监测曲线图视为无效分析)、事故原因分析(措施漏洞、管理漏洞、措施执行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等)、事故定性、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结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和经验总结。
2.对甲烷传感器故障报警也必须进行追查分析,且每月次数不得超过2次,超过次数均按瓦斯超限进行考核。
3.有计划停风,要有瓦斯超限应急预案,但瓦斯浓度不得超过预案规定。
此种情况可不进行追查分析,但必须填表备案。
4.因突发事件如地质构造变化等非人力能掌控的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须制定瓦斯超限应急预案,然后要分析超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进一步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5.如果发生瓦斯事故(如突出等),事故单位要迅速撤离人员,注意搜集原始材料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严禁私自破坏现场。
6.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0~3.0时,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改,由矿长主持,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防科科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并将追查分析结果报公司通防部、安监部备案。
7.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0及以上时,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改,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防部部长、安检部部长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
(二)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奖励及处罚
1.各矿井应消灭瓦斯超限现象,由通防部对各矿井每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并严格按公司“一通三防”及防突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半年及年度考核。
2.由于措施不到位,月度发生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0
及以上
事故1次、或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0
~3.0
事故2次的,事故单位的矿长必须在煤业公司生产例会上说明原因,扣除季度“一通三防”及防突奖励,对矿长、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分管矿长进行诫勉谈话,各罚款3000~5000元,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3.月度发生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0
及以上事故2次、或瓦斯
超限3次的,扣除半年“一通三防”及防突奖励,对矿长、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分管矿长分别罚款5000~10000元,并给予矿长、总工程师、分管矿长降职处分,同时提交公司党委给予矿党委书记降职处分。
4.连续两个月发生瓦斯超限事故4次及以上的,扣除全年“一通三防”及防突奖励,对矿长、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分管矿长分别罚款10000~15000元,并给予矿长、总工程师、分管矿长撤职处分,同时提交公司党委给予矿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5.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取消全年“一通三防”及防突奖励,并根据突出事故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分管矿长降职或撤职处分,同时提交公司党委给予矿党委书记降职或撤职处分;给予通防部部长降职或撤职处分,并扣除全年“一通三防”及防突奖励。
由煤业公司组织有关部室进行调查分析,按上级及公司相关文件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6.为加强瓦斯防治工作,体现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对于全年实现瓦斯零超限、无“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矿井,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7.各矿井必须按公司及上级文件制定本单位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8.本规定xx年7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xx煤业公司,特殊情况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
附件2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报告
瓦斯超限情况
追查时间:
年月日时
事故级别
主持事故追查人:
记录人
参加人员签字:
一、事故经过: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结果:
四、防范措施:
五、经验总结:
六、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