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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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消防安全管理人

根据单位的需要,受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实施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2.0.7疏散引导员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2.0.8第一灭火力量

失火现场单位员(职)工在第一时间自发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2.0.9第二灭火力量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以志愿消防队员为主的员(职)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2.0.10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2.0.11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0.12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建设要求

3.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找火灾隐患,提出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的方法、措施。

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有具体计划,并明确目的、要求和内容。

各种消防安全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表格。

3.1.2消防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检查计划,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并组织员(职)工开展岗位防火检查。

各种消防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表格逐项检查,并与责任制挂钩。

1.防火巡查

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防火检查

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职)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3.季节性检查

季节性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应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特点及上级部署,组织本部门人员对消防安全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岗位防火检查

岗位防火检查由从业人员每日实施。

检查的内容包括: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3火灾隐患整改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

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书面通知隐患整改,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

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3.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3.2.1应急指挥系统

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并明确应急指挥系统的职责。

3.2.2志愿消防队

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从业人员成立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每年的训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装备,并保持完好。

3.2.3预案制定和演练

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楼层、场所、部位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

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和现场警戒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及现场警戒的程序和措施。

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单位应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协作单位。

3.2.4灭火与救护

1.员(职)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职)工应当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1)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职)工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职)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员(职)工引导人员疏散。

2.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1)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职)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职)工;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4)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5)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3.2.5事故处理

火灾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并组织安排好调查访问对象,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

单位应当全面分析火灾事故原因,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3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3.3.1基本技能

单位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技能,并掌握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方法。

3.3.2疏散引导员

单位应当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负责发生火灾时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正确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3.3.3应急处置

1.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2.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指挥员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3.4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4.1培训教育管理

单位应健全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培训目标和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做好培训教育记录。

建立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切实采取措施改进。

3.4.2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由单位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1)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及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

(2)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职责;

(3)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知识;

(4)有关火灾事故案例及火灾事故应急处理等。

3.4.3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单位应对从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和基本功训练并进行考核,保证其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逃生自救能力,熟悉有关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考核。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

新从业人员和进入新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有: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2)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

(4)报火警以及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基本常识;

(5)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6)组织、引导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7)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3.4.4日常安全教育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部门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活动计划。

单位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

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消防安全活动。

消防安全活动主要形式包括:

(1)学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2)学习有关消防工作文件、通报、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消防安全知识;

(3)讨论分析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灭火器材使用及自救逃生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观看消防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6)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7)熟悉场所和岗位存在的火灾危险和防火措施;

(8)其它安全活动。

3.4.5消防标识设置

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分别设置下列标识:

(1)消防安全布局标识;

(2)消防设施标识;

(3)危险场所标识;

(4)消防安全疏散标识;

(5)消防宣传标识。

消防标识应当醒目、简练、美观。

夜间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灯光或自蓄发光型标识。

4考评验收

4.0.1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评定分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三级。

具体评定方法,由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4.0.2单位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自评小组,对照评定方法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申报确认。

4.0.3申请“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场所及其所在建筑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在《消防法》颁布实施前已取得产权证的);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依法取得使用(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并按标准进行自评;

3.无重大火灾隐患的;

4.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和较大火灾事故的。

4.0.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收到单位的自评报告后,应按照评定方法进行确认;

经确认合格的应报辖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考评验收。

4.0.5对评定不达标的单位应依法责令改正;

评定为达标和基本达标的单位必须每年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备案,由辖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组织随机抽查。

4.0.6评定为达标、基本达标的单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者较大火灾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5附则

5.0.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分行业、系统进行细化。

5.0.2本标准涉及各类表格可参阅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相关资料。

5.0.3本标准由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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