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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

潜水自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潜水作业安全和人员健康,加强自律管理,促进潜水行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单位”)从事潜水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潜水作业应遵循严守规则、注重程序、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协会专家委员会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和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和“考评委”)按照规定的指标和工作程序对潜水人员、潜水培训机构、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进行评估、考评和复核工作。

第二章潜水职业保障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建立潜水员的健康安全和劳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以保障潜水员的健康与人身安全。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潜水员的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以及意外伤害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交纳各项保险费用。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为潜水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及生活的保障条件,按规定为潜水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有效预防潜水事故及职业疾病。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当依法与潜水员订立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潜水员患病或者身体受到伤害,应当及时给予救治;潜水员在工作中失踪或者死亡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法规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聘用持有效潜水员证书和潜水员健康证书的潜水员进行潜水及水下作业。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根据潜水职业风险性及劳动强度等因素,按照劳动合同向潜水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和津贴,并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章潜水及水下作业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指标自愿申请相应的评估,通过评估后可从事潜水活动。

第十三条申请开展潜水培训的会员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指标自愿申请潜水培训机构评估。

通过评估后可开展相应的潜水培训,潜水培训机构的评估指标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潜水人员

一、满足下列指标的,可申请评估并获得协会核发的潜水人员证书:

(一)年满18周岁,但最高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具有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者;

(二)体格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职业潜水员体格检查要求》(GB/T20827-2007)的规定;

(三)通过潜水培训机构完成的培训并获得结业证明者,可申请相应的潜水员证书;

(四)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院校潜水专业毕业生,可直接申请空气潜水员评估。

(五)军队潜水员可自愿申请相应的潜水员证书,但应满足3年以上实际潜水经历并应提供有效的潜水培训、潜水经历、潜水记录及潜水员体检合格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潜水人员评估指标

(一)实习潜水员

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

(一)、

(二)、(三)项要求者为实习潜水员,实习期为12个月。

(二)空气潜水员

实习潜水员实习期满,并具有30次(或30小时)以上的潜水作业经历,或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四)、(五)项要求者,可申请空气潜水员评估;

(三)空气潜水监督

1、通过空气潜水员评估,并具有5年以上持证潜水和100次以上空气潜水作业经历者;

2、按相关标准完成空气潜水监督培训后,考评合格者;

3、担任为期12个月的助理空气潜水监督,期间有60工作日担任100次空气潜水助理监督记录,可申请空气潜水监督评估。

(四)混合气潜水员

1、通过空气潜水员评估,至少有100天的现场作业经历,并完成至少60次的潜水作业;

2、按相关标准完成混合气潜水培训后,考评合格;

3、参与至少50天以上的现场混合气潜水作业,其中,应执行至少10次以上混合气潜水作业;

4、符合上述指标并应有90天以上实习期,届满后可申请混合气潜水员评估。

(五)混合气潜水生命支持员

1、按相关标准完成混合气潜水培训后,考评合格;

2、符合上述指标并应有6个月实习期,具有至少100工作日作为实习混合气潜水生命支持员的现场经历,可申请混合气潜水生命支持员评估。

(六)混合气潜水监督

1、通过混合气潜水员评估、具有持证2年以上的混合气潜水作业经历,并通过空气潜水监督评估;

2、具有350天的空气或混合气潜水现场作业,具有150次以上空气潜水作业或混合气的潜水工作经历;

3、按相关标准完成混合气潜水监督培训后,考评合格;

4、符合上述要求并经过35个工作日的混合气潜水助理监督实习,可申请混合气潜水监督评估。

(七)饱和潜水员

1、通过空气潜水或混合气潜水员的评估;

2、具有参与200天空气潜水或混合气潜水现场作业经历并至少参与100次潜水作业,饱和潜水系统实操至少30个工作日;

3、按相关标准完成饱和潜水员培训后,考评合格;

4、具有一舱次以上的饱和潜水实习经历后,可申请饱和潜水员评估。

(八)饱和潜水监督

1、通过饱和潜水员、空气潜水监督或混合气潜水监督评估;

2、具有100天以上空气潜水或混合气潜水现场作业担任潜水监督的经历;

3、按相关标准完成饱和潜水监督培训后,考评合格;

4、具有至少参与65天饱和潜水作业,一舱次以上饱和潜水助理监督的实习经历后,可申请饱和潜水监督的评估。

(九)饱和潜水生命支持员

1、通过饱和潜水员的评估;

2、具有至少100工作日作为实习饱和潜水生命支持员的现场经历;

3、按相关标准完成饱和潜水生命支持员培训后,考评合格;

4、若担任饱和潜水员3年以上,应有至少360小时的控制面板操作记录;否则,应有累计至少2400小时的控制面板操作记录。

第十五条满足下列指标的可申请评估并获得协会核发的潜水培训教员证书:

(一)理论课教员:

具有对口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潜水有关的理论教学实践经验;

(二)熟悉所教授的潜水理论和业务及较好的数学、力学、物理等基础知识;

(三)实操课教员:

具有潜水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潜水作业8年以上或取得潜水监督证书者,并具有2年的助理潜水教学实操经验;

(四)通过考评考核合格者。

第十六条潜水员的培训与考评

实行培考分离的原则,由潜水培训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培训,协会从专家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人选组成“考评委”,并负责培训学员理论和实操课程的考评。

第十七条潜水员应学习和掌握心肺复苏(CPR)和急救(FirstAid)知识,并具有基本操作能力。

第十八条潜水员应持有《潜水员记录簿》、潜水服务会员单位还应建立《潜水作业记录簿》,规范填写,并由潜水监督签署,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上述记录簿由协会统一监制,并对《潜水员记录簿》、《潜水作业记录簿》所记载的情况由协会专家委员会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潜水医师

符合下列指标者可申请潜水医师评估:

(一)持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医师证书和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按相关标准要求,完成系统的潜水医学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课程;

(三)培训考评合格后,需有12个月的实习潜水医师经历;

(四)满足在紧急情况下进入压力环境内救治或守护伤病员的体格条件。

第二十条潜水医学技士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空气潜水员证书,并具有8年以上持证潜水经历。

2、持有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空气潜水监督证书;

3、持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且身体条件符合《海船船员体检要求》(JT2025—93)中甲板部船员要求者;

在完成了规定潜水医学技士理论和实操课程并考评合格,经180天作为助理潜水医学技士的现场实习经历后,可申请评估取得证书。

第二十一条潜水医学技士在潜水医师直接或通过远程医疗方式的指导下,负责现场日常和潜水作业过程中的相关医学保障工作。

第四章证书及其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潜水员证书与潜水员健康证书合并使用,潜水员证书获得评估通过之日起(除超龄者外),有效期5年;持证潜水员应每年出具体检合格的有效证明,其健康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并向“评估委”报检一次。

身体不合格的或未提供或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的,其潜水员健康证书失效,潜水员证书同时停止使用,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在潜水员身体恢复并提供身体合格有效证明后,“评估委”应重新评估潜水员健康状况;但时间最长不应超过24个月。

第二十四条潜水员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复核的主要内容:

(一)潜水员身体条件合格;

(二)潜水员年龄小于55周岁;

(三)会员单位提供的潜水员能力与诚信资料;

(四)协会掌握的申报单位潜水员能力与诚信和职业道德情况。

第二十五条其他潜水人员证书每5年审核一次,在复核前应进行短期再培训,经复核合格者,其证书继续维持有效;复核不合格者,其证书失效;潜水监督需具备潜水能力,年满55周岁证书失效。

第二十六条潜水医师能力5年复核一次,复核的主要内容:

(一)适应潜水现场正常工作的身体状况;

(二)过往潜水医学保障工作记录;

(三)潜水医学保障工作胜任能力及诚信的评价。

(四)协会掌握的申报单位潜水医师能力与诚信和职业道德情况。

第二十七条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潜水培训教员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者证书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按有关指标,会员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结果每3年复核一次。

复核合格的,其证书继续有效;对复核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按有关指标,会员潜水培训机构评估结果每3年复核一次。

复核合格的,其证书继续有效;对复核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潜水作业

第三十条潜水服务单位实施潜水作业前,应书面任命潜水作业项目经理与潜水监督具体组织实施潜水作业。

第三十一条应根据作业深度和任务选择不同的潜水方式,并组成潜水作业队(组)。

(一)自携式潜水不得少于3人,其中潜水监督1名,潜水员不少于2名;

(二)水面供气空气潜水不少于5人,其中潜水监督1名、潜水员不少于3名;

(三)混合气潜水不少于7人,其中潜水监督1名、生命支持员1名、潜水员不少于4名;

(四)饱和潜水不少于10人,其中潜水监督2名、潜水员不少于6名、生命支持员2名,另应配备合理数量的机电员。

第三十二条潜水服务单位应遵循《潜水及水下作业通用规则》、参照《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团体标准》进行潜水活动,根据本单位潜水作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细化安全操作规程或潜水作业指导手册、潜水设备核对清单和设备使用说明等文件,供潜水项目经理与潜水人员随时查阅。

第三十三条实施潜水作业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潜水现场应指定预备潜水员,需要时可随时潜入水中进行水下援救。

(二)非饱和潜水员完成减压后1小时内应在减压舱附近作严密观察,2-6小时内应在距离减压舱不超过2小时路程范围内做一般观察。

饱和潜水员完成减压后24小时内不得远离减压舱。

非饱和潜水员和饱和潜水员在特殊情况下需搭乘飞行器时,应有潜水医师指导意见。

(三)潜水监督应及时组织排除潜水现场水下及附近的任何异常、危险和不安全因素,否则不能实施潜水作业。

(四)在可航水域实施潜水作业的,应在潜水现场3米以上高处悬挂潜水信号旗,夜间作业时设置潜水灯光信号。

(五)严格控制潜水作业周期,实施非饱和潜水作业时,潜水员在24小时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保证至少有8小时的不间断休息时间。

实施饱和潜水作业时,潜水员在潜水钟内的停留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天出潜总时间不应超过6小时,并应保证有至少12小时的不间断休息时间;

饱和潜水员在饱和环境下持续停留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8天。

饱和潜水员减压出舱后,在常压下的休息时间应不少于饱和舱内的停留时间,之后方可再度进行饱和潜水。

(六)任何方式的潜水,应按减压原则和要素,正确选择并严格执行减压方案。

潜水员应熟悉潜水系统、减压设备的操作和应急程序。

(七)在航行和移动中的船舶或设施上禁止潜水。

潜水员自感不适或因其他理由认为不宜潜水或不宜在水下继续停留时,应及时向潜水监督报告。

(八)潜水员90天内未实际潜水作业的,应适度进行加压锻炼或潜水训练,并作相应记录。

第六章潜水医学保障

第三十四条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潜水医师培训体系和潜水医师注册制度。

第三十五条潜水服务单位应视潜水作业复杂程度和需要,聘请持证潜水医师,未聘请潜水医师的应建立远程医疗方式,与潜水医师保持通信联系。

第三十六条潜水医师负责或指导潜水医学技士执行日常和潜水作业期间的潜水医学保障及现场急救、潜水疾病的处置以及签署潜水员体格检查结论意见。

第三十七条饱和潜水或根据其他潜水作业需要,潜水作业机构可派遣数量合理的潜水医师负责现场的医学保障工作。

第三十八条潜水员每年应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院进行年度体检,经两位持证潜水医师签署认定体检合格与否,并填入潜水员健康证书。

第七章潜水设备和装具

第三十九条潜水设备和装具应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认证;潜水钟、饱和居住舱、高压气瓶等特种设备,还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制造许可,并由该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

任何单位均不得非法使用无合格证书或应该报废而未报废的潜水设备和装具进行潜水。

第四十条在船舶和设施上安装潜水设备,应确保其稳固性和统一性,并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获得合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潜水服务单位应建立定期的潜水设备和装具检测制度,在使用前后均应作例行检查。

潜水设备的改进、修理、试验或保养后应进行检测。

上述检查、检测结果应作相应的记录并存入技术档案。

第四十二条潜水呼吸气体储气量应满足潜水作业要求,保证潜水作业过程中有充足的呼吸气体供给。

气源卫生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十三条潜水通信系统应具有双向通话功能,其清晰度和稳定性应保证水面与水下潜水员的联系畅通无阻。

采取其他的联络方法时应保证信息传递准确无误。

第四十四条潜水员供气管、信号绳以及相关索具、工具等的强度、耐磨性、阻力等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

第八章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四十五条发生潜水员伤亡或等级事故后,有关潜水服务单位应及时如实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有关人员接受事故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事故调查机构在调查取证结束后30天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通知潜水事故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发生潜水事故的潜水服务单位应当依据调查结论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发生。

第四十八条协会专家委员会应查证事故原因,及时提出案例分析,通报会员潜水服务单位及相关部门,引以为鉴。

第九章责任

第四十九条会员潜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给予提示、限期整改。

经提示仍不改正的应撤销其潜水服务等级评估和潜水作业安全证书。

(一)聘用和允许未获本办法规定的潜水员证书和无体检合格证明或持失效体检证明的潜水员进行潜水及水下作业;

(二)因租借、买证卖证或变相买证卖证而造成潜水员伤亡后果的;

(三)偏离原本办法自律管理精神和具体要求,以不正当或不规范方法或手段组织潜水及水下作业的。

第五十条潜水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协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提示、限期整改,或不予评估潜水培训机构证书或撤销其潜水培训机构证书。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造成直接或间接后果的潜水培训机构自负民事和法律责任。

  

(一)擅自更改或调整培训计划或减少培训课时的;

  

(二)未取得教学证书的人员充任理论或实操教员的;

(三)参训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四)未经书面核准从事异地培训的;

  (五)未按培训大纲和教材进行培训或弄虚作假的;

  (六)未取得证书或超越评估范围开展培训的;

(七)因买证卖证或变相买证卖证而造成潜水员伤亡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潜水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暂停或撤销其潜水员证书:

(一)无健康证书或健康证书过期或未提供健康证明和使用逾期未复核证书进行潜水作业的;

(二)所持潜水证书与其进行的潜水方式不符的;

(三)租借、冒用、涂改、变造、伪造潜水证书的;

(四)未实际参加或未完全参加潜水培训,采取非正当手段获得潜水证书及买证或变相买证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不具备安全技术标准的船舶、潜水设备或装具实施潜水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的,自负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之含义

(一)潜水人类在水下或高压环境中,呼吸与环境压力相等的压缩空气或人工混合气,最后返回水面或常压环境的过程。

(二)潜水人员主要包括:

空气潜水员(含自携式潜水)、混合气潜水员、饱和潜水员、空气潜水监督、混合气潜水监督、饱和潜水监督等。

(三)潜水深度潜水作业中潜水员所达到的最大深度,单位以米计。

(四)潜水方式包括采用自携式水下呼吸器、水面供应空气或混合气装具、饱和潜水系统,连同相关程序和技术的一种潜水模式。

分为空气潜水、混合气潜水及饱和潜水。

(五)饱和潜水潜水或在压力环境下,潜水员身体组织中呼吸的惰性气体达到饱和,增加水下工作时间将不再增加减压时间的潜水方式。

(六)潜水设备应用于潜水及水下作业的所有设备。

(七)潜水个人装具潜水员个人用以解决呼吸、保暖和作业所穿戴的服装及佩挂的全部物具。

(八)潜水钟一种可在水下或水下作业场所之间往返运送潜水员或用于潜水作业时潜水员临时栖息的钟型舱室,分为闭式钟和开式钟。

(九)潜水监督由潜水作业机构书面任命,组织潜水作业和安全管理的负责人。

(十)潜水助理监督已完成潜水监督培训,在现场进行潜水监督实习的人员。

(十一)潜水作业项目经理由潜水作业承包商书面任命,为该单位承接潜水作业任务的全权项目负责人。

(十二)生命支持员为潜水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以及保证其正常工作的设备系统的操控人员,多见于混合气、饱和潜水作业,适用于混合气、饱和潜水。

(十三)潜水作业安全员承担潜水作业现场具体安全工作。

(十四)机电员负责潜水活动中潜水设备、系统、工具操作、维修保养及水、电保障的人员。

(十五)脐带潜水钟、系缆潜水器或水下居住舱等从潜水站获得电能、联络信号、气体和热水的软管束。

(十六)饱和居住舱备有生活设施,供饱和潜水员居住的潜水压力舱。

第五十四条《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潜水作业安全证书》、《潜水培训机构证书》、《潜水员证书》等由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统一监制。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2014年8月1日颁布的《潜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潜水培训机构评估指标

一、潜水培训机构评估分为空气潜水、混合气潜水、饱和潜水培训机构评估及ROV操作人员培训机构评估等级,一个机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多个培训机构评估等级。

二、潜水培训机构评估的适用范围:

满足空气潜水培训评估等级的培训机构,可开展空气潜水员、空气潜水监督的评估指标培训;

满足混合气潜水培训评估等级的培训机构,可开展混合气潜水员、混合气潜水生命支持员、混合气潜水监督的评估指标培训;

满足饱和潜水培训评估等级的培训机构,可开展饱和潜水员、饱和潜水监督、饱和生命支持员、饱和潜水机电员的评估指标培训;

满足ROV作业人员培训评估等级的培训机构,可开展ROV操作员、ROV监督评估指标培训。

三、会员单位申报潜水培训机构评估,应满足下列指标:

(一)空气潜水培训机构评估指标

1、教员评估指标和数量

(1)理论课教员应具有对口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教学实践经验;

(2)实操课教员应具有潜水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潜水工作8年以上,或潜水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潜水监督评估指标,并有2年的潜水教学实操经验;

(3)潜水人员培训所需的专业理论课教员不少于4名,实操课教员不少于4名。

2、基础设施

(1)能容纳20人以上的教室,配置电化教学设备;

(2)不小于长15米、宽10米、深2.5米的训练池;

(3)可供使用的深水训练场所;

(4)水面加压舱2套以上,水面加压舱应有符合《甲板减压舱》(GB16560—2011)要求的减压舱2套以上,并具备法定检验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

3、装具和设备

(1)自携式潜水装具10套以上;

(2)通风式潜水装具6套以上;

(3)水面需供式潜水装具(面罩式和头盔式各3套以上);

(4)潜水钟或潜水吊笼1套;

(5)满足潜水训练和保证学员安全的供气系统。

4、其他

(1)具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2)具有有效的安全保障和急救措施;

  (3)建立和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混合气潜水员培训机构评估指标

除满足空气潜水员培训机构评估指标外,还应:

1、至少应有混合气潜水员培训所需要的理论课教员和实操课教员各2名,并有满足混合气潜水培训的其他人员,包括潜水监督、生命支持员等;

2、配置1套用于实操训练的深潜模拟系统;

3、氦氧电话2台以上;

4、热水机1台;

5、热水服3套以上;

6、满足混合气潜水训练的组织保障能力和实施程序。

(三)饱和潜水员培训机构评估指标

除满足空气、混合气潜水员培训机构评估指标外,还应:

1、至少应有饱和潜水人员培训所需要的理论课教员和实操课教员各2名,并有满足饱和潜水培训的其他人员,包括潜水监督、生命支持员、潜水机电员;

2、有1套用于实操训练的饱和潜水系统;

3、满足饱和潜水训练的组织保障能力和实施程序。

(四)ROV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评估指标

1、教员评估指标和数量

(1)理论课教员3名以上,具有对口专业的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有5年以上ROV作业或维修工作经验,其中ROV监督培训的理论教员还应有2年以上监督工作经验;

(2)实操课教员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持有有效的ROV监督评估指标。

2、基础设施和设备

(1)能容纳20人以上的教室1间以上,配有多媒体教学设备;

(2)用于教学演示/维修实操用的实训室1间,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3)不小于长25米、宽15米、深2.5米的训练池;

(4)具备工作级ROV1套,用于教学演示的ROV1套。

3、其他

(1)建立有效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2)有ROV操作训练的安全规程和应急程序。

四、潜水培训机构应统一使用协会认定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开展相应潜水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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