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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哪些待遇?

按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从批准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至寿终当月,其间并享受政策性提高待遇,死亡后,凭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按规定享受丧葬费2400元、一次性抚恤费14000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家庭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享受遗属生活补助等。

(七)持有《独生子女证》的人员退休加发养老金办法?

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办理退休时填写独生子女情况审核表,经审核后加发本人5%的基本养老金。

(八)参保人员未办理退休前死亡的如何退费?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其它有关问题

(九)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1)首先到原参保地社保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到新就业地(或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接续关系。

(3)新就业地社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4个条件之一:

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回户籍地就业参保;

县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

达到领取待遇条件而关系不在户籍地且缴费不满10年,应转回上一个满10年地区或是都不满10年回户籍地的。

对符合条件的向原参保地发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4)原参保地社保局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理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是否有欠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新参保地社保局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十)哪些情况下不能领取供养生活费?

(1)退休人员死亡时,当时未达到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以后达到供养条件的,不能发放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如:

A、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B、就业或参军的;

C、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D、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E、遗属死亡后,不再享受该项生活补助费。

(十一)领取养老金和遗属生活费的人员年审资格认证的办理程序?

退休人员每年年审一次(每年3月1日—5月31日),遗属人员每年年审两次(每年3月1日—5月31日、10月8日-11月31日)。

本人到社保局年审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退休证;

居住外地的,由异地社保局协助年审。

因年老体弱本人不能前往办理认证的,可委托他人带由当地居委会出具的生存证明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社保局办理年审手续。

(十二)养老金待遇高低由哪些因素决定的?

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第二篇职工医疗保险

一、参保

(一)参保对象:

我县行政辖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可自愿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二)参保程序:

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须提供申请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定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用工合同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体灵活人员凭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

二、缴费

(一)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低于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以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简称:

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职工个人以3倍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上不封顶;

个体灵活人员统一以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单位6%、个人2%、公务员补助1%。

(三)缴费时间:

参保单位按月缴费,缴费时间:

每月1—15日;

个体灵活人员按年度缴费,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年医疗保险费。

三、基金账户分配

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账户、大额基金账户和生育基金账户。

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一)个人账户:

1、单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

2%-2)+(缴费基数×

6%×

16%);

2、个体灵活人员个人账户=缴费基数×

16%-2;

3、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退休金×

2%-2)+(退休金×

20%)。

(二)大额账户:

在职职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0.5%+从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中每月划入的2元。

(三)生育账户:

0.2%。

(四)统筹账户:

单位在职职工和个人实际缴费扣除划入大额基金、生育基金和个人账户后,建立统筹账户基金,医疗保险所有滞纳金和其他收入纳入统筹基金。

四、医保待遇

(一)参保待遇

1、整体新参保的单位职工,当月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和单位零星参保职工(除军转干、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工作调动人员)参保缴费后设置90日等待期。

2、超过2个月未缴费,暂停医保待遇,其间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需续保的,应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不划入个人账户,并设置90日等待期。

3、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2011年1月1日起参保的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连续缴费必须满15年,方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方能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原国有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缴费已经达到10年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须一次性补足10年,方能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补缴时,缴费基数按实施补缴时的标准执行。

2010年12月31日前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安照12600元/人标准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2010年12月3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自愿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一律补缴15年。

4、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的,2007年10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视同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007年10月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不计作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按新参保计算,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不能计作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二)住院医疗待遇

(1)每次住院首付起付标准金(俗称门槛费),门槛费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付,超过门槛费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基金按比例报销。

门槛费标准根据医院等级确定,乡镇50元、县级200元、市级400元、省级450元。

(2)统筹基金的报销标准每次住院,门槛费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内的费用,扣除全自费、乙类自付后,按比例报销(非定点医院降10%)。

医疗机构等级

报销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在职

退休

省级医院

82%

85%

18%

15%

市级医院

83%

86%

17%

14%

县级医院

87%

90%

13%

10%

乡(镇)、社区

88%

91%

12%

9%

即:

报销金额=(总费用-起付线-乙类自付-全自费)×

(3)大额医疗基金报销标准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的费用,扣除全自费、乙类自付后,由大额医疗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8%。

大额医疗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4)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参保人员先自付10%,其余90%按统筹基金或大额基金支付比例报销。

(5)肾、骨髓、肝等器官组织源费用属全自费。

(6)(黔价费[2003]127号)文件规定可另外收取费用的植入人体和各种介入治疗所需的贵重材料、器具(如起博器、支架、导管、导丝、补片、钢板、钢钉等)和药品,实行限价管理。

未列入限价管理的贵重材料、器具和药品,参保病人需要使用进口的,须先个人自付40%,其余60%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

(7)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凡符合《关于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及蛋白类制品使用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2002]51号)规定的,按乙类项目进行审核报销(用血互助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8)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的,经市级经办机构同意后,个人先自付40%,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

(三)门诊统筹范围和报销标准

(1)肾移植等八种门诊医疗纳入统筹范围,其标准如下:

门诊特殊病种

治疗方案

中、晚期恶性肿瘤

放化疗、镇痛

92%

肾功能衰竭(包括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

透析

肾移植

抗排异、相关的医学检查化验费

80%

骨髓移植

肝脏移植

心脏换瓣术

抗凝用药、相关的医学检查化验费

乙肝

抗病毒

丙肝

(2)高血压等13种慢性特殊病列入门诊统筹

审批程序:

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诊断依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6个月以内的病历,检查检验报告书,疾病证明书等→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录入数据信息→开通慢特病门诊待遇

慢特病报销比例为80%,个人自付20%,13个病种和月定额标准如下表:

病种名称

月定额标准(元)

高血压(靶伴器官受损)

150

精神病

400

脑梗塞后遗症

300

冠心病

200

脑溢血后遗症

甲亢

100

结核病(活动期)

癫痫病

类风湿性关节炎

糖尿病

帕金森氏病

慢性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

慢性特殊病的用药范围:

有直接治疗作用的口服药物(糖尿病人使用胰岛素除外)。

(3)慢特病门诊购药的四个注意问题

A、慢特病就医、购药,必须持《医保手册》只能到政府主办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额内个人自付20%,超定额药品费全部由个人自付。

从2013年9月1日起定点药店不能刷卡购药。

B、慢性特殊病门诊定额只能当月使用,没用完的可多次购药,次月无效。

C、异地居住(遵义市外)人员凭本人所选择定点医院的处方和购药发票手工报销。

D、经办机构对所认定的慢特病病人,定期或不定期复查或抽查,对不符合条件和拒绝复查的,停止慢特病门诊待遇。

(4)七种门诊特殊检查,报销50%,个人自付50%。

A、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B、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

C、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D、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E、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构扫描装置(SPECT);

F、彩色多普勒仪;

G、医疗直线加速器进行的检查。

(5)在门诊进行泌尿系统结石碎石手术、白内障人工晶体植入术,符合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的费用,不扣起付线,扣除全自费和乙类自付后按住院标准报销。

(6)异地工作人员、出差人员(含旅游、探亲)、长期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凭有效单据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审核报销。

(7)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含统筹基金、大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9万元。

(8)参加了政府主导的医疗保险,医疗费的报销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9)转外就医等需要零星报销的人员,需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所报费用直接打入个人银行账户。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1)工伤、患职业病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

(2)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费用;

(3)赴港、澳、台及境外发生的医疗费;

(4)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院就医的医疗费用;

(5)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吸毒、斗殴等违法犯罪发生的医疗费用;

(7)自伤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精神病患者);

(8)由责任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中毒等);

六、影响报销比例的几个主要因素

(1)医疗机构过度医疗服务(如滥检查、大处方)和违规收费等。

(2)医院高档次用药、检查和服务,全自费、乙类目录费用比例大。

(3)不合理和与诊断无关用药、检查、治疗等。

(4)参保人员的不合理医疗需求,反作用剌激医疗费增长,由于普遍缺乏医疗常识,认为越高档次检查治疗越放心、越安全、越有效。

(5)盲目和非必要的转外就医,执行贵州省物价规定标准。

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按时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报销之后的个人自付费用(除各种器官组织源及超过60元/日床位费外),扣除公务员医疗补助起补线500元后,按80%进行补助。

第三篇居民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城镇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幼儿院、社会力量办学等)、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个人缴费标准?

成年居民每人每年80元;

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40元;

重度残疾的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5元;

重度残疾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0元。

三、参保办理程序?

城镇居民持《居民户口簿》、近期小二寸照片,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在校学生,由学校填报《遵义市城镇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乡镇以学校为单位到所属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县直学校到县社保局直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参保缴费程序?

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的,初次缴费时一次性缴清当年的费用,从第二年起,续保缴费时间为上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

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的,每年9月缴纳次年1—12月医疗保险费;

离校的城镇中小学生,可凭医保手册、IC卡在所在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续保手续。

五、参保居民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居民因病需住院治疗的,持本人医保手册和IC卡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个人在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六、参保居民住院费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及留院观察,起付线50元,报销比例78%;

二级(县级)医院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68%;

三级医院起付线450元,报销比例45%。

非定点医院降报销比例10%。

七、参保居民慢性特殊病办理流程

1、患有高血压病(伴靶器官损害)、冠心病、脑梗塞或脑出血后遗症、癫痫病、糖尿病、甲亢病、结核病、精神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的并缴纳了当年度费用享受待遇的居民,在县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审批表》,同时提供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近半年的相关诊断依据(住院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证明书等)。

2、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所提供的申报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办理居民慢特病备案。

3、居民慢特病患者门诊购药,持本人医保手册,在有城镇慢特病处方权县医院、中医院开具处方,加盖慢性处方专用章,凭IC卡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药,定额内居民医保基金报销30%,定额以上个人自负。

4、居民慢特病患者按社保局要求在定点医院进行复查,不按时进行复查的停止相关待遇享受。

八、医药费审核、拨付、报销程序

1、门诊特殊检查费用报销:

持定点医院原始发票、检查报告单和《医疗保险手册》或新社保卡相片页复印件,到县社保局医保股审核报销,所报费用直接打入个人银行账户。

2、转外就医费用报销:

持转院证明、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临时医嘱和长期医嘱、出院记录、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和《医疗保险手册》,到县社保局医保股审核报销,所报费用直接打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篇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参保对象?

我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怎样缴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费率为:

一类行业为个人工资总额的0.6%(包括:

银行业、保险业、新闻、居民服务、电影电视、文化艺术、城市公共交通等);

二类行业为个人工资总额的1.2%(包括:

房地产、体育、水利、环境渔业、电力、地勘等);

三类行业为个人工资总额的2%(包括:

石油加工、化学原料、金属冶炼、非金属矿采、非煤矿山等)。

中小型煤矿按核定年产量,以每吨3.5元计算当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保局一次性交清。

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合同价的15%确定缴费基数,根据工程的不同风险类别,撤出工程1.4%;

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路桥修建工程1.2%;

线路管道安装,装修装饰工程1%;

综合性建筑工程1.3%;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个人工资总额的0.5%。

所有参保人员一律实行实名制。

三、企业在首次参加工伤保险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保险职工参保名册》和电子文档、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备劳动监察部门备查、采矿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煤炭企业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

四、那些属工伤保险的范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那些情况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六、那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七、发生工伤后单位如何办理?

(一)单位或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向社保局报送书面的事故快报(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情、经过及所住医院),如遇特殊情况应先以电话或电传等方式告知,随后补齐书面资料。

(二)当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用人单位应立及组织抢救伤者,送到指定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如因伤情较为严重需及时抢救的可选择就近的医院抢救,在伤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院。

(三)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社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九、那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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