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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的弊端

信访制度的弊端

  中国的信访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的一部分。

但近些年来,信访制度却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信访制度中存在的弊病也显露出来。

那么信访制度的弊端究竟有哪些?

请阅读以下文章内容,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

  进入21世纪后,民主政治成为全球各国所追求的目标,更成为我国政府在政治建设中所大力主张和推广的模式。

在这一政治建设过程中,信访无论就其地位还是就其作用而言都体现出其独特的重要地位。

同时又因为信访工作是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的一种政策制度,所以党中央对它也是格外重视,把他列为日常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项目。

XX年,中国政治遭遇了罕见的信访洪峰。

对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当前中国信访工作乃至中国信访制度的现状,探讨一下信访所存在的弊端,如何解决这些弊端以及信访未来的发展要求和趋势。

  一、中国目前信访的现状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设置,在历史与现实中起到了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

但是现如今,信访制度之所以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生活中一个倍受关注的话题,是因为它已经进入了两难的困境。

据统计:

“XX年中国进入了信访洪峰时期,仅从当年7月1日至8月20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到北京市委门前上访的人数就达万人,群体上访达347批;到中纪委门前上访的人员达1万多人次,群体上访达453批,平均每天100多人,最多的一天达到152人,创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新高。

”“在这些上访案件中,40%是反映公检法机关问题的,33%和政府行政工作有关,13%反映单位腐败,11%反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而与此高上访率相反的是极低的信访解决率。

据社科院调查显示,实际上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只占总问题的2%,这无疑是凤毛麟角。

尽管解决的比例极其低,但人们的上访热情仍然不减,上访案件仍居高不下。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信访工作及信访制度与现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不和谐的脱节,适应不了时代的发展要求,更适应不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功”,在对信访工作及信访制度提出合理化的改革意见之前,我们必须先把存在的问题一一指出来,然后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整治。

  二、信访工作及信访制度中存在的弊端

  针对以上所论述的我国信访的现状,可以从权利、沟通、作用、人员素质和社会等几个角度发现以下问题。

  1.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信访案件的处理权限和权利大小的分配上存在着权利划分不合理、权限模糊的问题。

我国于1982年制定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

在《条例》中规定指出在中央一级设置专门的信访机构称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各省、市、自治区一直到县分别设置信访局、信访办公室,相当县一级的企事业单位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信访干部。

虽然《条例》明确的划分了各级设置的信访机构,但对每个机构应管辖的范围没有做出硬性的规定。

常常出现这样的状况:

群众反应的问题在管理范围上属于本级信访部门,但本级信访部门要么没有处理这类问题的权利,相应的权利在上一级信访部门的手中,要么就是涉及到其他部门如司法或经济部门,没有跨部门作业的权利。

这不仅使信访部门发挥不了其原本应有的作用,反而成了无用的摆设。

这种情况同时也是群众越级上访现象产生的根源。

这样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中央信访部门的负担越来越不堪重负,地方信访部门无事可做。

人民群众的问题因为过分集中到中央而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致使群众不满,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社会稳定受到威胁,进而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2.信访举报系统和受理机关结构复杂,权利范围交叉,信访程序存在严重的缺失。

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设置了信访举报系统,这样做固然是为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检举控告提供了方便,但同时也在无形中加大了检举信访的难度,提高了检举信访的门槛。

为什么这么说呢?

原因有二:

一是宪法和党章的有关内容规定了党员和公民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直接向不同层级的各部门中的任何一个反映问题,提出意见。

但在实际的信访工作中实行的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即检举的问题是由下到上逐级层层上传的,如此一来不仅耗时浪费时间,而且沟通的层面过多,会对原始问题的真实表述产生失真,甚至是信访原件的丢失。

这种情况下,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二是从信访举报的受理者来看。

"我国有权利受理信访案件的机关部门不仅仅是一个信访局,而且包括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权利机关、人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上述部门机关都只是单一的负责自己应管辖的范围,细微琐碎的划分让上访的群众晕头转向,摸不着该到哪个部门检举。

至于那种涉及多个部门管辖范围的检举案件,要想得到最终的解决是遥遥无期。

  3.信访部门官僚作风严重,信访工作人员在工作态度和工作素质上存在着不踏实和严重欠缺等问题。

个别地区的信访部门不是把精力放在如何更好的更快的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上,而是对上访的群众采取处罚手段,希望借此减少上访的人数。

这种防民之口的做法,无异于画饼充饥,剜肉补疮,只会造成更大更广更坏的结果和影响。

这会大大的降低信访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还会使人民群众对中央形成误解。

当然了,信访部门的官僚作风和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素质密切相关的。

“现如今的信访工作人员,无论是上级的领导还是下级的办事人员在思想上都对信访工作有一种潜意识的误解,认为信访就是人民群众到处告状、惹是生非,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信访就是应该致力于减少信访的人数和次数。

因此,他们便以为对群众的检举不予理睬或相互推委就可以不了了之。

其实这样做的结果只会适得其反,不仅给中央造成更大的麻烦,还会激起人民群众更大的不满,从而使更多的人民群众把问题的解决寄托在诸级越级上访上,地方解决不了的问题,中央能够给予解决。

信访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水平不高,也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4.民间信访组织严重干扰了正规信访部门对于问题的解决。

实事求是的讲,民间信访组织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他在当事人双方之间穿针引线,用和平的手段解决了问题;有时他还代人民群众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能比较容易的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使相关问题得到解决。

但不可否认的是,经民间信访组织调解处理的事情无论是其程序还是方法都没有正规的法律依据,甚至是民间信访组织自身就是不合法的。

这样一来,被解决的问题就没有任何的法律保护可言。

人民群众的利益自然也无法得到正规的法律保护和援助。

  三、信访困境的解决途径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找解决途径:

  1.明确权利归属,进行系统内部的部门整合,加大信访部门的权利。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基层的信访部门拥有的自主权利太少,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央手中集中了过多的权利,而且从我国整体的权利划分上来看,信访这部分所拥有的权利实在是太小了,以至于使信访工作一直处于公检法工作的附庸。

中央和层次较高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放权于基层的信访部门,加强基层信访部门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加大对信访程序的设置力度,这样可以把大部分问题在基层就解决掉,而中央和高层次的主管部门只需批阅事件的最终解决结果并备案即可。

中央和高层次的主管部门只保留对重特大事件的直接处理权。

对信访检举系统中各部门各自管辖、各扫门前雪的现象,美国白宫的信访部门设置具有很大的可借鉴性。

白宫只设有一个专门处理信访的部门,下设四处,分别是分析处、答复处、问候卡处和有关官僚福利等问题的针对处。

我国的信访检举机构也可以只设一个信访局,下面也可以只设分析处,用来对信访检举案件进行分析归类,对涉及相关单位的检举可以转发给相关的单位,再设一个答复处,负责将调查的结果和做出的处理意见一一答复给相关的人民群众。

这样设置部门不仅可以方便人民群众检举,而且可以防止相互推委扯皮,达到政令统一的效果。

  2.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

一支业务水平高,专业素质精的信访工作队伍对作好信访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要从哪几个方面来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呢?

第一良好的政治素质。

一名称职的信访干部首先要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将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而且还要能正确的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政廉洁、勤政为民、秉公办事,不徇私枉法不受贿,同时还要在政治思想组织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的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信访工作。

第二要有浓厚的群众感情。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还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

信访工作是最直接最具体的群众工作,这也就要求一名信访工作者要想称职,必须要有浓厚的群众感情,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

  3.在信访系统内部加大教育力度,彻底整改官僚作风。

在信访系统内开展大规模的整风运动,通过政治学习、经验交流会和批评自我批评等多种形式相结合,使信访工作人员深刻意识到官僚作风的危害,从自身的思想上、言行上来抵制官僚作风。

另外,还应该加大人民群众对信访部门的监督力度,这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因为正是由于人民群众监督意识不强,用于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太少,才助长了官僚作风的形成。

应该通过普法教育来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努力扩大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让其自觉的把对信访部门的监督当成一种权利来行使。

  4.在信访工作中实行首长负责制,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

上级领导干部对工作是否用心,对下属督促是否严格是直接影响工作进程和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信访工作更是如此。

应大力主张实行首长负责制,由上到下的抓工作。

最好的例子是河南省公安部在XX年11月中对上级交办的160起信访案件的处理。

为了处理好这160起案件,河南省公安厅采取超常规的办法,由省厅每个领导直接分片包案督办,省直辖市、县直辖区公安机关领导分包到案,亲自解决;涉案县市区公安局长作为第一负责人也是责任人,承包具体的案件,具体落实工作措施;对每起案件逐案定办案单位,定办案人员,定工作责任,定结案时间,坚持“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停访息诉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从上级领导开始就加大督办力度,这样解决问题的速度自然就快。

  5.妥善利用民间信访组织,实现信访部门在角色上的转变。

民间信访组织可以秉承自古已经有之的调解传统,充当新时期的“民间调解员”.信访部门可以适当的运用民间信访组织,使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不必经过正规部门就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信访部门的工作量,节约时间来处理更多更复杂的问题,对提高信访部门的工作效率也有一定的作用.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即问题由民间信访组织解决的过程中,正规信访部门应当加大对民间信访组织的指导,使其工作方向一直保持正确,另外还应加大法律和社会舆论对这一过程的监督力度.

  四、信访的未来及其发展趋势

  针对目前信访的现状,学术界主要存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信访取消论和信访强化论。

强化论认为当前信访的问题是因为信访机构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造成的。

因此,要解决信访问题就必须赋予信访机构以更多更大的权利并将信访立法。

而取消论认为,信访容易导致人治,给信访以法治地位有很大的风险。

应该取消不起作用的信访部门而单一的实行法治。

  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要想将信访完全取消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切实际的想法,而将法治引入到信访工作中则是信访工作在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也是很多学术界的学者所期望的。

如果这样的改革措施能够有效的运行起来,不仅对当前非常猖獗的行政侵权行为是一个有力的遏制,对司法腐败都有很大的威慑作用,顺便还可以吸纳相当数量的法律专业的学生就业。

  执法为民,执政为民。

这是我党政治建设的目标。

信访是这个目标是否真正实现的一个衡量的标尺,也是人民群众衡量党中央工作的一个标尺。

作好信访工作,是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信访的定义

  法人、公民或是其他的组织运用电话、书信、传真、走访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是各个地级的人民政府表达不满,提出有关的意见、建议或是投诉的请求,相关的行政机关部门依照法律进行的活动过程。

新中国的信访制度是成立之后设立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些年来,信访制度一直坚持服务大局的信念,在传达群众的意愿上,合法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了人民群众同党及政府的沟通交流,为我国的社会的稳定提供了扎实的基础。

  二、中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1)信访机构多而杂乱且协调能力不足。

中国信访的主要机构有人大、政府、党、法院与检察院,五大部门都设立了供群众信访的机构,并且每个系统都在实际的工作中,制定了相关的法规。

信访架构的多样性能有效的知晓人民群众的疾苦,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不过也会有信访群众同时把一个问题寻找多个机构处理,得到的结果与解决的措施均不一致,可能还会出现互相矛盾的状况。

因此制度的复杂便影响了沟通的效率,降低了沟通的质量;再者信访机构间并无隶属的关系,因此信访部门间的关系同所属的部门关系并不一样,便导致信访的系统缺少一致性与完整性;信访的系统内部管制的协调能力也有局限性,容易引起各类矛盾向中央与省级汇集,因而也是近些年群众越过地级的信访机构,导致上访的数量逐渐上涨。

(2)信访制度无程序性的规定。

信访制度没有程序性的规定,也是导致信访困难的原因之一。

首先是信访的程序,虽然有制定相关文件,而且普通的信访也会有先登记。

此外,接谈、立案等步骤无程序性的规定,因而导致实际工作无法依据法律信访与处理;其次是在实际的工作中,面临解决信访的形式与程序不符合法律的问题。

例如,应是上级解决的信访问题,但实际工作中,并未按时上报、转送至相关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部分信访的机构对下级附属机关或者是其他的相关部门反复批转同一个案件,相互推脱的现象依然还有;再者现有的信访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信访机构处理事件的时限,导致在实际中群众信访的行为很随意,信访机构也缺少相应监督机制,操作性不强,不能确保信访在处理时的公平性。

(3)信访机构权力不受限制。

从法律角度而言,信访机构还没有行使行政的权力与职能,在解决信访事项的职能上仍存在局限性。

以现在的信访模式而言,信访机构在不具备行使行政的权力的时候,权力大以及不受约束,工作范围扩展至社会的每个领域,以致超出了国家机关赋予的职能与范围。

  三、减少信访困境的措施

  

(1)增加法律的服务意识。

提高法律的服务意识。

首先应把法律的服务系统渗透进信访的机制里,鼓舞社会责任感强的律师与其他的法律工作者都能参加信访接待的工作。

融入其他的中介组织,共同思索信访的制度,通过这样的途径不但让政府的政策透过中介组织使公民顺利的接受,而且让公民寻求了合理有效的途径,消除了与政府的对立情绪,进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而扶持与激励各种没有政府背景的中介组织加入信访代理的领域,是很有必要的。

(2)促进司法独立及提高司法的权威性。

促进司法独立,提高司法的权威性也是解决信访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

首先一定要落实好法院在群众信访事件上的审判权力,其他的行政机关不应干扰法院裁决;其次是司法机关不但需踏实、公正,还应走合法的程序、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

  四、结语

  我国的信访制度的发展已经迈进一个新时期,信访是党与群众在工作中组成的重要部分,是社会建设中改善民生的主要内容。

信访的问题已经不再是特定的一个机构的工作,更是影响全局的工作,只依附信访机构本身,是无法较好地处理信访问题的。

因此,应为完善新阶段的信访工作,真正促进我国信访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赵育健.浅析中国信访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对策.思政建设.XX(8):

345~341

  罗三奎.当前我国信访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考.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XX(3):

9~12

  张红霞,孙翠.我国信访制度的现实问题分析与对策探讨.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XX

(2):

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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