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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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8《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

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

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11《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

12《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13《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14《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15《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10)

1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7《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18《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02)

19《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20《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2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2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2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2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2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6《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2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2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9《水质检验方法》(GB5750-2006)

30《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

3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3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3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3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06版

3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36《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3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38《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3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4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第3.0.3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第5.0.4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第5.0.7条: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第6.0.3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5第6.0.4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第6.0.7条: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第4.1.5条: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以上工程,每100㎡至少应有1点,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2第4.1.6条: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3第5.1.3条: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位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4第5.1.4条: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

垂直度允许偏差(﹪)

桩径允许偏差(㎜)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

-20

<1

70

150

D>500㎜

100

150

3

干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

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第5.1.5条: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荷载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6第7.1.3条: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第7.1.7条: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第3.2.2条后果很严重、严重的下列建筑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工程;2危岩、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3边坡

塌滑区内或边坡塌方影响区内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

破坏后果不严重的上述边坡工程的安全等级可定为二级。

2第3.3.3条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受其影响相邻建筑的使用年限。

3第3.3.6条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支护结构的强度计算:

立住、面板、挡墙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及局部抗压承载力以及锚杆杆体的抗拉承载力等均应满足现行相应标准的要求;

2锚杆锗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和立柱与挡墙基础的地墓承载力计算;

3支护结构整体或局部稳定性验算;

4对变形有较高要求的边坡工程可结合当地经验进行变形验算,同时应采取有效的综合措施保证边坡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变形满足要求;

5地下水控制计算和验算;

6对施工期可能出现的不利工况进行验算。

4第3.4.2条一级边坡工程应采用动态没计法。

应提出对施工方案的特殊要求和监测要求,应掌握施工现场的地质状况、施工情况和变形、应力监测的反馈

信息,必要时对原设计做校核、修改和补充。

5第3.4.9条下列边坡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

1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边坡工程;

2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稳定性极差的边坡工程;

3边坡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边坡工程;

4己发生过严重事故的边坡工程;

5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一、二级边坡工程。

6第4.1.1条一级建筑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二、三级建筑边坡工程可与主体建筑勘察一并进行,但应满足边坡勘察的深度和要求。

大型的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宜分阶段勘察;地质环境复杂的一级边坡工程尚

应进行施工勘察。

7第4.1.3条边坡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查明边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边坡类别和可能《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的破坏形式;

2提供验算边坡稳定性、变形和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值;

3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并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坡的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4对需进行抗震设防的边坡应根据区划提供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5提出边坡整治设计、施工注意事项的建议;

6对所勘察的边坡工程是否存在滑坡(或潜在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以及开挖或构筑的适宜性做出结论;资料编号:

7对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边坡工程尚应提出沿边坡开挖线的地质纵、横剖面图。

8第15.1.2条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

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9第15.1.6条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0第15.4.1条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J256-2003

1第3.1.1条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2第4.3.5条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3第4.4.4条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Ra应按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

4第6.4.6条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水平承载力按桩身强度控制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2当桩受长期水平荷载作用且桩不允许开裂时,到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的0.8倍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5第8.4.7条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6第9.2.3条高应变检测用重锺应材质均匀、形状对称、锺底平整,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并采用铸铁或铸钢制作。

当采取自由落锺安装加速度传感器的方式实测锺击力时,重锺应整体铸造,且高径(宽)比应在1.0~1.5范围内。

7第9.2.4条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锺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mm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8第9.4.2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高应变锺击信号不得作为承载力分析计算的依据:

1传感器安装处的混凝土开裂或出现严重塑性变形使力曲线最终未归零;

2严重锺击偏心,两侧力信号幅值相差超过1倍;

3触变效应的影响,预制桩在多次锺击下承载力下降;

4四通道测试数据不全。

9第9.4.5条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比例调整。

10第9.4.15条高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实测的力与速度信号曲线。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1第3.0.5条:

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2第3.0.6条:

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3第4.4.2条:

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

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4第5.4.2条:

预压法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5第6.1.2条:

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6第6.3.5条:

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7第6.4.3条: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

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8第7.4.4条:

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第8.4.4条:

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第9.4.2条: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1第10.4.2条:

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2第11.1.2条:

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13第11.3.15条:

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4第11.4.3条:

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5第12.4.5条:

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6第13.3.9条:

石灰桩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冲孔伤人的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17第13.4.3条:

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8第14.4.3条: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9第15.4.3条:

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20第16.4.2条:

单夜硅化法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1第4.0.1条: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第5.2.1条: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第5.2.3条: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

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4第6.1.8条: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5第6.1.10条: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第6.2.1条:

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第6.2.3条: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

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8第7.1.10条: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厚200㎜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9第7.2.1条: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第8.2.1条: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11第8.2.2条: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2第10.0.4条: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块,应经融化后使用;

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的冻结块;

3、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

1第4.1.1条: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2第4.1.3条: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3第5.1.1条: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4第5.2.1条: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第5.2.2条: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6第5.5.1条: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钢尺检查。

7第6.2.1条: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8第6.3.1条: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钢尺检查。

9第6.4.4条: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10第7.2.1条: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11第7.2.2条: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12第7.4.1条: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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