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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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自贡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二条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等,不得用于与申请贷款项目无关的消费或房地产、股票投资等风险性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用途。
第三条经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各相关机构要坚持为民、便民、务实、高效的原则,降低反担保门槛,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和办理流程,按照“受理一户,审核一户,推荐一户,办理一户”的原则,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切实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在自贡市范围内(含非本市户籍)创办的合法经济实体(含网店),其自筹资金不足(自筹资金不低于30%)的以下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所开“网店”应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申请贷款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五条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六条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合伙人数和人均不超过1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给予第1年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担保的,经办银行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若有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但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可享受担保基金担保(在担保基金承受范围内),不享受财政贴息。
第七条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
若选择财政贴息,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若选择担保基金担保,则不再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不纳入贴息申报范围。
第四章贷款流程和申报材料
第八条创业担保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自愿向创业地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就业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向担保机构推荐;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二)担保机构收到就业局的推荐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反担保人资格或抵押物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向经办银行推荐;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三)经办银行在收到创业担保贷款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做出调查结论。
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规模和借款人实际需求核定贷款额度,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抵押贷款可适当延长),并及时将放贷人员名册反馈给区(县)就业局;调查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每个借款人从申请到放贷的审批总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九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报资料:
(一)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网络商户提供交易记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手册》及复印件;
3、借款人已婚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自贡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
(四)反担保材料:
1、若以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提供反担保的,出具反担保人签订的《第三方信用反担保书》(附件2)、《自贡市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及扣款承诺》(附件3);第三方自然人为反担保人的,应为本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员工;第三方法人为反担保人的,应为上市公司或规模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区级以上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
2、若以动产或不动产抵押、质押作为反担保的,应提供:
(1)有权处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抵押、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及复印件;
3、若以核心龙头企业或大型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为质押作为反担保的,应提供:
(1)与核心龙头企业或大型企业企业签订的合同原件;
(2)核心龙头企业或大型企业(主要指上市公司或规模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区级以上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由企业自愿向创业地就业局申请,经同级人社、财政认定复核,予以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的《残疾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刑满释放人员的《释放证明书》、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扶贫手册》及复印件;
(四)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五)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六)企业支付工资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七)为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八)《自贡市小微企业审核表》(附件4)。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人社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行宣传、解释;
(二)负责辖区内创业担保贷款的受理
负责基金担保资格和贴息资格条件的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台账,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对辖区内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管理;
(四)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协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做好调查审核。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借款人资格、项目和反担保予以贷前调查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及时向经办银行推荐;
(二)负责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
(三)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组织贷后跟踪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催收欠款;
(五)参与审核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的损失清偿;
(六)负责对代偿基金的追收;
(七)定期统计创业地担保贷款相关信息,并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经办银行工作职责:
(一)经办银行应具备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金融产品并建立相关内控制度。
(二)负责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对借款人征信报告进行核查,对借款人及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5年内的商业贷款情况进行核实;
(三)发放贷款前负责对借款人的经营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四)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
对借款人与核心龙头企业或大型企业签订的合同及龙头企业或大型企业进行评估;
(五)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
(六)及时反馈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贴息及担保基金账户情况;
(七)负责第2、3年需借款人承担部分利息的清查收取工作,贷款到期后负责贷款款项的催收;
(八)负责追收逾期贷款本息;
(九)承担因征信报告核查不实及评估失误等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追回贷款本息;
(十)按照呆账核销相关规定,报送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损失补偿申请和明细、每笔呆账核销的证明材料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及时足额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二)负责贴息资金审核,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
(三)负责担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工作职责:
(一)督促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本办法;
(二)监督经办银行的审查、放贷行为,防范风险;
(三)负责收集、通报全市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情况。
第七章贷款代偿与风险防控(银行)
第十七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结余不得高于存入担保基金的5倍,其风险由担保基金覆盖。
第十八条贷款代偿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未偿还相应贷款本、息的,以经办银行为主,联合当地人社部门进行追偿(包括借款主体及其连带担保责任人的资产)。
经追缴无果或追偿款不足以清偿借款资金本息且已连续逾期12个月或贷款到期逾期后30天,经办银行可从担保基金中扣划代偿。
第十九条债务追偿
在实施代偿后,经办银行和相关部门一起应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追索回的资金扣除追索相关费用后,按代偿比例归还担保基金账户。
第二十条当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逾期率达3%,经办银行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待发放逾期率降至3%以下,再恢复贷款。
第二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由担保基金代偿后,却因借款人重大疾病、死亡、破产、反担保人无偿还能力、逾期2年(含)以上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形成的呆、坏账的,由经办银行提出核销方案和处理意见,报经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公示7日后,予以核销。
核销后经办机构仍保留追偿权。
第八章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完成创业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回收率达到95%以上(含95%),且无群众投诉的区(县),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奖励资金分别由中央、省级、市级、区级财政承担70%、21%、1.8%、7.2%。
附件:
1、自贡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承诺书
3、自贡市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及扣款承诺
4、自贡市小微企业审核表
附件1
贷款申请编号:
自贡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填表日期:
借款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人员类别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含残疾人)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配偶情况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贷款情况
经营项目
经营场所地址
工商营业执照号
领取时间
自筹资金(元)
申请贷款金额(元)
反担保
措施
□房产抵押□土地、林权抵押□法人担保
□自然人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其他
申请贷款事由和项目效益分析:
(可另附纸说明)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双面打印)
贷款审查审批意见:
区县就业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月日
区县担保公司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月日
经办银行审批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月日
备注:
此表一式三份,就业部门、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各一份。
(双面打印)
附件2
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承诺书
(担保公司):
本人自愿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向银行贷款(大写)元及利息提供信用反担保。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借款人相关申请材料和合同条款,同意在借款人未归还银行贷款和利息时,由本人代为偿还。
还款资金来源为:
1、本人工资:
元/月,每月直接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元,直至扣满本息为止。
2、其他足以偿还贷款的资产。
本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并愿为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上所述出于自愿,特此承诺。
反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3
自贡市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人
工资收入证明及扣款承诺
(担保公司):
同志系我单位正式职工,已经连续在我单位工作年,现任职务,技术职称(行政级别),近一年其月平均工资收入和其他收入为元。
我单位同意作为反担保人的申请,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则从贷款到期之日起,同意反担保人意见,以其工资为借款人担保。
若借款人未履行债务,同意协助担保公司在区(县)财政每月下拨的工资收入中(只限反担保人)扣还。
直至全部还清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息为止。
反担保人如有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我单位,提前一个月告知贵公司,并做好还贷期间的衔接、配合工作。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自贡市小微企业审核表
申报单位(签章)申报日期: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编号
企业类型
经营项目(范围)
职工总人数
成立时间
企业地址
企业法人身份证号码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当年
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情况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
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区(县)就业局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月日
区(县)人社局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月日
区(县)财政局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