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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平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以下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

在消防平安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平安,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平安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平安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平安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平安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平安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平安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标准》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平安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平安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平安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平安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

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平安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平安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平安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平安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平安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平安疏散方案。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平安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平安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平安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平安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标准》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一、消防平安教育、培训制度

1、消防平安责任人将消防平安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方案,为消防平安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2、消防平安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平安教育、培训方案,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3、根据年度消防平安教育培训方案,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理论灭火技能训练;

4、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平安教育、培训方案,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5、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平安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以下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平安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平安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6、消防平安教育培训的内容

影剧院、歌舞厅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平安宣传教育。

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平安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分工和操作。

7、影剧院、歌舞厅每年可根据本地区的消防平安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二、防火巡查制度

1、影剧院、歌舞厅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平安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平安情况。

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平安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影剧院、歌舞厅应保障平安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对消防平安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对消防平安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围占、挪用、遮挡、覆盖。

严禁以下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平安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平安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平安疏散只是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平安疏散的行为。

四、防火检查制度

影剧院、歌舞厅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平安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平安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关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平安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平安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五、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1、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中心是消防重点部位。

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二〕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消防平安培训,持证上岗。

值班人员应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三〕值班人员到岗后,要利用设备自检功能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故障,要及时填写故障通知单交维修部门签字维修,巡检结果认真填写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上。

〔四〕值班期间要保持头脑清醒,对各种报警提示音要迅速做出反响,按照相应的报警处置程序进行及时准确确实认、处理对确认为误报的要及时将系统复位;对确认为火警的,要立即启动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应急程序处置。

〔五〕值班人员严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六〕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纪律,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长时间占用值班;严禁在控制室内打瞌睡、睡觉;严禁喝酒、吸烟、会客和搞各种娱乐活动;严禁动用明火;严禁酒后上岗。

〔七〕控制室内严禁外来人员入内。

外来人员参观学习,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进入,进入后严禁乱动各种设备;厂家的工作人员维修设备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维修部门的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工作。

〔八〕控制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其它杂物。

2、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一〕按班次要求。

准时到岗,到岗后逐项交接。

〔二〕交接工程:

自动消防系统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上各班次发生的报警点及处理情况;有无重大设备故障;交接设备操作情况;备品交接情况;各项通知及其他情况。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每年要到专门检测机构〔省、市检测中心〕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3、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5、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帮播送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以下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有平安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平安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平安疏散的行为;

〔五〕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等自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催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即使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

消防平安管理人应当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3、单位对以下违反消防平安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催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平安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4、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想到我的消防平安管理人或者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平安管理人或者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平安。

不能确保消防平安,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5、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宝石消防平安负责任人或者消防平安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6、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八、用火用电消防平安管理制度

1、平安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标准》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有点工负责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前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装的有关规定,保证平安用电,用后及时撤除。

3、临时电气线路使用期间,有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那么由电工按期撤除。

4、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那么造成事故的,有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当全部责任。

5、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6、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7、明火作业管理

〔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禁止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平安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三〕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营业区与装修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去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前方可动火施工。

〔四〕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并遵守消防平安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平安措施。

〔五〕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写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

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六〕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8、营业结束后,必须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后关闭营业用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每半年开展一次整体综合性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报警、灭火、疏散、检查、总结。

具体内容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

2、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由消防平安责任人组织,消防平安管理人、岗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和义务消防队员参加。

3、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拟定好演练方案,确定参加人员,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

4、演练应填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表》,对演练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发现缺乏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

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制定,可结合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的起火部位,分别编制。

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

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平安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平安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十、消防平安管理奖惩制度

1、影剧院、歌舞厅将消防平安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2、对在消防平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3、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平安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平安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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