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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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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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国际化建设进程,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以下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包括“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项目”、“交换(流)生项目”等由我校负责进行推选、派出和管理并由国家或学校提供资助的各种研究生出国、出境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各项目有特别规定者依项目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实施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项目应制定并公示详细的选拨标准、资助内容和实施流程。

 

第二章 项目类别及要求

第五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方案》及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研究生院在每一项目执行年度及时公布当年度项目实施办法。

(2)公派研究生选派类别为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申请人应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是指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3)公派研究生在国外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按期归国并办完相应学籍手续后,恢复正常发放。

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总时间不超过在校学习规定年限,在校学习规定年限内提前答辩者,普通奖学金或津贴发至答辩时间的当月。

第六条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项目

(1)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办法》文件执行,用于鼓励博士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活动,拓展我校博士生国际学术视野,培养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资助我校博士研究生赴国外、境外参加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会议。

(2)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生,必须符合出国条件,遵守外事和保密纪律,外语能力强,身体健康。

学学校平均资助人民币10000元/人,每年资助30人左右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重点资助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的博士生。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会议注册费、食宿费等。

(3)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时间一般为10天以内。

第七条交换(流)生项目

(1)交换(流)生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外联合培养全日制双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用于促进我校研究生国际化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我校中外联合培养全日制双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育工作,规范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管理工作。

(2)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我校研究生学籍(已履行完正常的研究生报到、注册等手续),并经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具有中外联合培养双硕士学位资格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3)被录取研究生要与我校导师保持联系,每学期须向我校导师、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培养处就自己在国外大学的学习、研究等情况提交书面汇报。

被录取研究生总学习年限不少于2.5年,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

 

第三章 选拔与派出

第八条研究生院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出国(境)项目管理档案;对我校参与出国(境)项目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教育和培训,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负责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要求组织各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材料评审;项目未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可向申请者本人导师之外熟悉所申请学校、申请专业等情况的有关专家转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评审应在项目评审完成后公示结果,评审获得通过者,应及时办理休学(退学)、相关资助证明、协议签订、出境申请、等手续。

各项目具体派出流程以项目实施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申请未获通过者如提出异议,应在项目申请截止至日期前通过书面形式具名向研究生院出国(境)项目负责人员提出。

研究生院出国(境)项目负责人将有关材料交研究生院主管领导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国家公派研究生在派出前应办理相应学籍手续和出国境审批手续,并与学校签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公派项目赴国外留学补充协议书》。

第十三条在出国、出境期间有擅自变更出国、出境目的地、单方面终止项目、未完成项目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违反当地法律、泄露国家机密、发生意外事故等行为的研究生,概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有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不按时提交或提交项目报告不符合规定、超出规定期限未返回学校报到等其他违约行为的研究生,研究生院根据具体情况向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指导教师对出国(境)去完成国际合作项目,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按时返校负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研究生完成项目规定任务返校后应及时办理相应学籍手续。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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