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过班全真模考卷一A答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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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过班全真模考卷一A答案解析

保过班全真模考卷一(A)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1-9.答案:

B

解析: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选项A的表述错误在于即使我国古代法律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但仍是该时代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即也存在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由一国国内法构成,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但包括不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即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中的部分内容,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的涉外部分既是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选项B项正确。

法律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选项C后半段正确。

法系是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法系和法律体系是不同的概念。

选项C前半段错误。

选项C错误。

在“一国两制”之下,中国的法律虽然有着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种种差异,但仍然可以看作是一个法律体系,中国不存在两个以上法律体系并存的情形。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选项D表述错误。

2.1-10.答案:

D

解析:

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

人权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

人权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但要注意的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必须被法律化,同时并非所有的人权都实际上被法律化。

故选项A和选项C错误。

人权不是天赋的,人权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所以B项错误。

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评价标准:

人权是法的源泉,体现并利于人权保护的法律都是进步的法律。

反之则是不进步的法律。

故选项D正确。

3.1-11答案:

D

解析: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法的产生具有三大根源:

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阶级根源、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所以A选项正确。

法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所以B选项正确。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所以C选项正确。

法对于经济基础还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律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所以D选项错误。

4.1-12答案:

A

解析:

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是随着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而在阶级社会以前的原始社会,宗教就已经产生了。

宗教对法律的发展既有消极影响也积极作用,它在推动立法、提高人们守法自觉性等方面促进了法向前发展。

因此,A项前半句正确,后半句说法片面,故错误。

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总是与宗教仪式密切相关,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往往借助于神的力量的支撑。

故B选项正确。

法与宗教同属社会规范,都对社会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但法律只调整那些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而宗教规范则覆盖几乎全部的社会关系,宗教的调整范围广于法律。

故C选项正确。

从产生方式上来讲,法律是社会系统强制性的产物,其基础是人的理性的自觉力量,而宗教是在社会生活中自行萌发或对先知学说经电化的产物,其基础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

故D选项正确。

题干要求选非,A选项当选。

5.1-13.答案:

D

解析:

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如果孩子身高超过六尺五寸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故A项正确;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故B项正确;(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把赃值划分为三等,即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

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

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故C项正确;汉宣帝时,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亲属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该案发生在秦朝时期,尚未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而根据秦代法律,邻居和他的大儿子应当连坐,故D项错误。

题干要求选非,D项应入选。

6.1-14答案:

B

解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A选项中的说法正确。

《唐律》规定了“化外人原则”,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B项中的两人来自不同国家,依“化外人原则”应按《唐律》处罚。

但是,要注意的是“化外人原则”规定在名例篇而非斗讼篇,所以,B选项中的说法错误。

C项中所描述是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是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故C选项的说法正确。

按《唐律》的规定,过失杀是“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

本题中阿拉伯商贩当场死亡,应属“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的“过失杀”,故D选项中的说法正确。

7.1-15.答案:

C

解析:

宋代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促使民事法律更为发达。

宋朝沿袭了唐朝的制度,对借与贷进行了区分,其中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

故A项正确。

宋代法律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

故B项正确。

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虽然仍然实行唐代的“七出”、“三不去”,但是也发生少许的变通。

例如,在《宋刑统》中规定,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只不过不许妻子擅自离家出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妻子要被判处三年徒刑;丈夫死亡,妻也可改嫁,只不过不能带走家中财产而已,从而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被转移。

故C项错误。

宋代的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与赊卖三种,活卖、绝卖和赊卖都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故D项正确。

8.1-16.答案:

B

解析:

法官运用衡平法判案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A项正确。

衡平法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B项错误。

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内容轻形式,衡平法适应社会发展,创立出信托、禁令等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C项正确。

英国奉行议会至上主义,因此议会立法高于判例(法官造法),D项正确。

题干要求选非,B项应入选。

9.1-17.答案:

D

解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规定: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B项错误。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可见C项错误。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故D项正确,A项错误。

10.1-18.答案:

C

解析:

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具代表性的有1814年法国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和1908年中国《钦定宪法大纲》,而1830年的法国宪法是协定宪法,故A项错误。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不成文宪法也体现为文字或文件形式,但是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惯例中,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故B项错误。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是资产阶级与英国封建贵族互相妥协的产物,其中规定了一些自由权利原则,对封建王权作了一定的限制,属于协定宪法。

C项正确。

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以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根据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D项说法过于绝对,D项错误。

11.1-19.答案:

C

解析:

在我国,修改宪法的职权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宪法的权力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项错误。

我国的修宪程序表现为:

①修宪主体是全国人大;②提案权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③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④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

B项错误。

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源自英国,C项正确。

法国设宪法委员会实施宪法监督而德国是设宪法法院实施宪法监督。

故D项错误,不选。

12.1-22.答案:

C

解析: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6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A项错误。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1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B项错误。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7条规定: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C项正确,D项错误。

13.1-23.答案:

D

解析:

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但不是部委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A项错误。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5条规定:

“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可见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设秘书长,县、自治县组成人员没有秘书长。

B项错误。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

“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自治县设立区公所应由自治区批准,C项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5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D项正确。

14.1-48.答案:

A

解析: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16条规定:

“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故A项没有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当选。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3条规定:

“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B项属于私自询问正在办理案件有关信息的行为,B项错误。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9条规定:

“不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的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凭证以及干股等;不参加其安排的宴请、娱乐休闲、旅游度假等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活动;不接受其提供的各种费用报销,出借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及其他利益。

”C项属于参加当事人安排的旅游度假活动,不当选。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8条规定:

“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D项属于从事经商办企业的行为,不当选。

15.1-47.答案:

B

解析:

《法官法》第15条规定: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可见法官担任党政职务不受此限,可以兼任,A项正确。

《法官法》第12条规定: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可见,院长、副院长也可以从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员,B项错误。

《法官法》第11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可见,C项正确。

《法官法》第10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可见D项正确。

题干要求选非,B项应入选。

16.1-49.答案:

C

解析: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A项正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可见B项正确。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本题C项中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项错误,依题意当选。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D项正确。

17.1-50.答案:

C

解析:

《公证法》第2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所以A选项正确,不选。

《公证法》第26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可知遗嘱公证必须由本人办理,所以C选项错误,当选。

《公证法》第40条规定: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B选项正确,不选。

《公证法》第7条规定: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所以D选项正确,不选。

18.1-20.答案:

D

解析:

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仅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

ABC都是可以列入附件三的法律。

D项是在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中删除的法律,D项错误,题干要求选非,应入选。

19.1-1.答案:

C

解析: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为: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

A选项前半段正确。

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也不是一个封闭、静止的思想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实践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

在中国这个有着两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国家,人治传统源远流长,人治意识根深蒂固,制度和心理的巨大惯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

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能静止不变,必须渐进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不断借鉴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故A选项后半段错误,A选项错误。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定理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人民主权思想和人权思想贡献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但不能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基础仅限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人民主权思想和人权思想。

故B选项错误。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点中国化进程为为四个阶段,其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法观中国化的第四次创新。

故C选项正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所以D选项前半段是正确的。

在我国,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是通过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的。

党的思想领导就是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而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党的政治领导核心是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

党的组织领导主要指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在我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本质上高度一致,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法律的至上性是高度统一的。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始终都要坚持党的领导,绝不动摇。

故D选项错误。

20.1-2.答案:

C

解析:

腹诽罪是典型的针对思想定罪,法律主要关涉人的行为,行为人不能仅仅因为思想动机而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不能离开行为而单纯评价思想动机,故C项正确。

法律既要考虑人的行为,又要考虑人的思想动机。

但不能仅仅考虑人的思想动机,故A项错误。

法律虽然调整的是人的行为,人的思想不是法律调整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人的思想没有影响。

故B项错误。

D项与题干无关,不选。

21.1-21.答案:

B

解析:

根据《选举法》第14条第1款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16条第1款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故A项正确。

根据《选举法》第28条第1款规定: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故B项错误,当选。

根据《选举法》第10条规定: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故C项正确。

根据《选举法》第11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故D项正确。

22.1-3.答案:

D

解析:

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资料。

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成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资料。

任何国家的法的正式渊源都不可能为法律实践中的每个法律问题提供一个明确答案,例如,当法律出现漏洞,法官无法寻找到正式法律渊源作为直接的合法性基础的时候,这些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就会为法官寻找间接的合法性基础提供支持。

在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

习惯、政策、判例等。

其中,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如《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故A选项错误。

判例也属于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将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的制定法进行解释而得到的一种结果,其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制定法的语言的外延和内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厘清,在当今大陆法系以及中国,判例的重要性都被人们普遍承认,D选项正确。

虽然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作出统一规定,但我国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存在三种情形:

(1)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2)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3)条约的直接适用,如《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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