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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与道德的关系

论法与道德的关系

论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

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归纳,是一定社会或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并广受承认的信念、习惯、传统,是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指导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规范的总和。

道德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道德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实施,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来维持。

道德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时,不像其他的社会规范那样强调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他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

法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仅仅是归属于不同的范畴而已:

法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在言及法与道德的关系时,很多研究者都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很显然,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有相互渗透的密切联系,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高度重合,有时甚至浑然一体(如中国古代法具有浓厚伦理法特征)。

法律与道德既然同属于上层建筑,那么二者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都要建立与维持秩序,任何秩序的建立与维持,都离不开法律与道德,只不过不同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形态,法律与道德两者的选择上有所侧重。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法律与道德有广泛的联系,具体表现在:

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道德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也就是社会要维系下去所不可缺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比如部的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从别处谋其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维护经济行为的公平公正等等行为准则。

第二类则偏重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密切关系的原则,比如博爱、无私等等。

在漫长的社会演变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以统治阶级的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制裁或者奖励的方法的意推行。

而第二类道德是比较高要求的道德,这类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将法律与道德相混淆,其最终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

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深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

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特定的时期内需要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都有一个相比之下更为统一的标准,并且这种标准在国家强制力的推动下,约束人么的日常行为。

相应的,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观念、道德信仰是基本一致或者接近的,因此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法律应当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

任何法律都要以社会广泛承认的道德为基础,没有道德作为基础的法律,必然是一种“恶法”,根本无法得到社会民众的广泛支持,也就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自觉遵守了。

同时,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

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我国对法律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两项,正是以加强执法者的职业道德,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为前提的。

道德对法有着不可忽视的补充作用。

社会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只能解决现有的社会问题,而对于伴随着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所出现的新的社会问题,现行的法律往往并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也就是因立法的滞后而产生的“无法可依”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

同时,社会生活中还有很多情况不宜有法律调整,或者不宜以法律的强制力来干预,而道德的存在,可以以广大民众都认可的道德标准,来约束、规范民众的行为,道德也就成为法律的有效补充。

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有些道德,随着社会的发展,会逐渐凸现出来,其中一些被认为对社会非常重要,而又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的,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

比如北京市正在施行,并准备扩大范围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就是对“不在他人面前吸烟”这一道德的法律化。

反之,某些在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法与道德对人们的行为均具有评价作用,由于道德评价建立在道德标准的模糊性和多元性之上,道德评价是个体化的、主观的、观念性的评价;相比之下,法律则建立在法律概念、规则、原则的相对确定性以及对法律知识、职业伦理的

四、法与道德的作用机制不同。

法律作为国家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是法律的必然选择,而一旦发现有个人或者团体违法法律,则国家机器必然要对其实施惩处。

而道德则与法律截然相反,它所提供的更多是约束,而非惩罚,主要靠传统的力量、社会的舆论以及民众的自律来维持。

五、法与道德的内容不同。

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

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

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六、法与道德的发展前途不同。

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

法律是由国家的统治阶级颁发的,一旦国家、阶级都不存在,则法律的颁布者、执行者也不存在,法律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而道德则不同,道德是长时间内在民众的心理扎根的,只要人类存在,则道德必然存在。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中将会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约束自我行为。

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在现阶段,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我们必须看到,法律和道德之间虽有联系,但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并不是说它符合了道德——法律是合法的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也就是说,法律与道德作为调控社会的两种手段,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规则体系,而不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即法律与道德之间并非"相为表里"的关系。

尤其在现代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我们应当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

毫无疑问,立法确实可以推进道德,但是立法推进道德应该有严格的限度。

立法者不能简单地追求绝对的“善”,追求绝对的“善”的力法必绕向立法者意愿的反面——“恶”。

法律必须与社会中的普遍道德观念相一致,但同时,也必须给私人的道德与不道德留下一定的余地。

法律的功能不是强行介入民众的私人生活,或者试图去强制推行任何特定的行为模式。

社会和法律应该给予个人在有关私人道德的领域已选择行动的自由,同时,也不能宽恕或者鼓励私人的不道德。

我们可以参照美国学者富勒的关于道德的划分,即把道德划分为“追求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

“义务的道德”是一个社会的基本要求,与法律比较接近。

这里的道德带有公德的意味,法律能够推进道德,就是基于这个层面上的考虑;而“追求的道德”姿势比较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和道德标准,属于私德的范畴。

国家应当在努力提高国民的公德的同时,留给国民足够的私人空间,不能用法律去强制过高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

同时,道德不加区分地引入法律是不可想象的,否则就会危害法律的良性发展。

正如前文提到过的,法律与道德存在很多的区别,简单的在法律中过多地涉及私人道德内在的信仰、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很不当的。

将社会各个领域的公德、甚至是个人的私的统统纳入法律的管辖范围,妄图通过法律解决所有的道德问题,必然导致法律成为控制民众能够思想的残暴工具,往往会事与愿违。

对于社会文明群体中的任意个体成员,其行为只有当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

在仅仅涉及本身的那部分,其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对于个体本人,对于其自己的思维和行为,个人才是最高主权者。

只要个体的行为没有危害他人,社会就不应当对其进行限制,否则就会构成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在对待私人道德问题上,宽容是一种美德,强制却是一种不道德的思想暴力。

因为强制恰恰剥夺了每个人自己行善的能力。

不道德行为并非是微不足道的区区小事,并且我们难以指望社会对它加以容忍。

然而,如果人们被强制去戒除不道德行为,那么,他们在行为的过程中,自己的选择所起的作用就很小。

因此,他们将很难发展其判断能力以及某种真正值得称赞的道德品质。

必须承认,有些不道德行为,虽纯属私人道德,不会危及公共安全,但也会有不同程度的溢出效应,社会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完全与他人无关的行为的。

法律之所以不应对这类有溢出效应的私人不道德予以干预,是因为这类行为牵涉面广,法律进行有效的干预客观上没有可能,更重要的是,法律干预所可能带来的副效应往往会超过这类行为本身所能带来的副效应。

如果把法律与道德合而为一,法律被用来执行道德,其结果则是不仅抹杀了法律,更抹杀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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