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辅导讲课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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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辅导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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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辅导讲课稿

   

  坐在今天的讲台上,面对在座各位,既感到荣幸,又深感惶恐。

荣幸的是可以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课题,有利于互相沟通、改进工作,惶恐的是自感学识能力有限,加上以前也从来没有当老师的经历,怕愧对"老师"这个神圣称谓,辜负了大家的期望,不当之处请多多谅解。

  事实上党风廉政建设对大家并不陌生,我们经常在工作中、生活中从不同渠道对此有所了解。

但作为领导干部尤其是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专门从事纪检工作的干部,仅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对纪检工作的了解显然不够,还必须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领导干部应遵守的纪律规定、纪检工作业务职责等有一个全面的掌握、领会。

下面,根据委里的安排,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全国乃至全世界永恒的主题。

社会主义国家存在腐败,西方国家三权分列也存在腐败。

现代社会存在腐败,历史上也存在腐败。

腐败问题是任何国家、任何政党、任何时候都是不能容忍的,腐败漫延必然动摇执政基础、立国根基。

这方面的教顺是相当深刻的。

苏共作为拥有1800万党员的大党在执政多年后轰然倒台,一夜之间丧失执政地位,既有西方国家的"和平演变"和经济封锁,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苏共内部的腐败。

在执政的过程中,没有及时对自身存在的腐败问题予以坚决的处理,使苏共的不少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演变为控制石油、军火、森林等国家资源的权贵,背离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割了党和群众的关系,最终被人民抛弃。

南斯拉夫、波兰等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倒台也是如此。

台湾地区曾一度执政的民进党之所以执政8年后沦为在野党,最根本的原因也是在于陈水扁领导的民进党上任后腐败深重,丧失了执政的群众基础,必然为台湾民众所抛弃。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其深刻的内涵。

什么叫党风?

简单地说,党风就是党的作风。

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时期首先提出党风的概念。

在1942年2月1日关于《整顿党的作风》一文中,毛泽东同志说,"我们要完成打倒敌人的任务,必须要完成党内整顿作风的任务,即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

"一个政党的党风,归根结底是由这个政党的性质所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活动中,形成了一整套优良的作风,其核心内容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三大作风。

其根本目的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什么叫廉政?

廉是一个形声字,其本意为堂屋之侧边。

说的是古时候有位清官的堂屋侧边有一块石头平整修洁、棱角高耸峭利,所以古人把清官、公正为民的官比做这块石头,形容他的清正无私、刚正不阿,称之为廉。

有一个关于廉叫做"悬鱼太守"的故事。

说的是汉朝有一个太守叫羊续,他的手下人拿鱼来贿赂他,他却把鱼高挂堂上,久而久之,鱼成了干鱼,下次他又来了,羊续说,你看你上回送的鱼还在这里!

来人一看,惭愧而归。

可见古人非常注重为官清廉。

那么,廉政的含义,顾名思义就是清廉公正执政的意识。

  我们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历史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战争年代反腐。

从建党之初到全国解放,经历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

这一时期廉政反腐工作主要是在党内和军队内开展,是我党廉政反腐工作的初级阶段。

由于党员和军队处于"血与火"的战争环境,腐败现象不突出,处于萌芽状态,但我们党没有因此而放松警惕。

我们党"一大"就将党的纪律列入了党纲,规定"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二大"《党章》专门设立了"纪律"一章,规定"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

"三大"首次设立"党的监察委员会",这是党内最早的廉政反腐专门机构规定。

委员会1949年11月改设为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3月又恢复为监察委员会,到1969年4月,"九大"撤销了全党的纪检机构,1979年12月18日,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决定重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廉政反腐的第二阶段是从全国解放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这一阶段我们称他为运动反腐阶段,以搞运动的形式倡廉反腐。

运动反腐是我们党的一大发明,实际上战争年代也已经酝酿和试验了这种方式,如延安整风等。

全国解放以后,战争逐渐远去,以毛泽东为首的党的中央集体意识到,战争年代生死与共、官兵一致,在血与火的环境下,腐败问题不突出,但随着战争逐渐远去,离开血与火的环境,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情绪、贪图享乐不思进取的情绪越来越突出,不少在枪林弹雨中都没有倒下的同志,在"糖衣炮弹"面前倒下了。

因此,解放后开展了运动反腐。

运动反腐阶段的最大特点是搞运动,用运动形式反腐。

著名的运动有"三反"、"五反"、"反右"、"文化大革命"运动。

"三反"、"五反"运动1951年底开始。

"三反"运动,即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

后来又加上"五反",即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

1952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批准运动结束,全国县级以上机关中383万余人参加了运动,查出贪污1000万旧币以上的贪污分子10万余人,总金额达6000亿旧币,有42人被判处死刑、9人死缓、67人无期徒刑、9942人判处有期徒刑。

如果说"三反"、"五反"比较正常,对刚刚建立的新中国恢复经济建设有益、对廉政反腐起了正面作用的话,则接下来的划右派、文化大革命运动就完全是负面的。

  倡廉反腐的第三阶段是权力反腐阶段。

从文化大革命结束、"四人帮"垮台以后,就没有再搞运动,不再以运动形式反腐败。

"权力反腐"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党内相关法规相继出台,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所以反腐败工作还存在随意性,没有制度、党内法规做保障,往往随领导的变动而变动,使得各地反腐败形势发展不平衡。

这一时期反腐倡廉的政策法规不断制定出台并投入使用。

其中最重要的有:

1979年1月中纪委制订的《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7年2月以中共中央的名义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阶段是制度反腐阶段,从上世纪末开始逐步进入转形。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用制度来规范廉政反腐工作,以制度规范党和政府的行为,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标志,三权改革、各行各业各项制度法规相继出台,反腐败工作逐渐走上法制化轨道。

  当前反腐倡廉从总体来看,可以概括为形势好,但任务艰巨。

由于党中央近年来加大了反腐败斗争力度,破了一批大案要案,许多高级领导干部相继落实马。

据统计,建党以来,近十几年是反腐败力度最大、高干落马最多的时期。

解放初期有张子善、刘青山,上世纪80年代有个江西省副省长倪献策,90年有陈希同、王宝森、胡长清、成克杰、王乐毅、李纪周、慕维新、李嘉迁等十几人;近年来有陈良宇、郑筱萸、刘方仁、李大伦、曾锦春等。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反腐工作的严峻形势。

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了反腐败的"三个仍然":

"现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导致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仍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是严峻的,反腐败斗争的任务是繁重的"。

被查处腐败分子的经济数额越来越大,档次越来越高,并向高智商、新领域发展。

  当前,社会上对反腐工作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错误论点:

一是一团漆黑论。

事实上,大部分、绝大部份党员、党员干部是好的,并不像有的人说的那样:

共产党的官都是贪官,拉出来排好队,用机枪扫射,可能会有个别误杀,但如要是点射,恐怕没有一个杀错。

二是不可避免论。

腐败有体制和制度的原因,但决不是不可避免,更不能因不可避免就放任自流。

那种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必然导致腐败的认识肯定错误的。

三是速胜论。

认为反腐只要狠杀一批就可以了。

事实上绝不能妄想今天反腐败,明天就会取得决定性胜利,更不能妄想抓掉一批腐败分子,就不会再有腐败分子出现。

四是悲观论。

不相信我们党有能力根除自身肌体的毒瘤,等等。

这些思想都是错误的。

  如何从根本上防止腐败,关键在于从制度上改革和创建预防、治理腐败的体系,从"权力反腐"变为"制度反腐"。

近年来的各项改革紧锣密鼓。

如"三权"改革,成立了政务中心以改革审批权,避免审批权掌握在少数领导手里;公开招聘、择扰录用公务员,提拔干部进行公示,改革用人权;成立财政核算中心以规范财权。

再如中国政府于XX年12月10日正式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使得今后贪官外逃、违法资金转移出境现象将得到有效抑制。

如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亿美元,XX年出逃美国,经交涉,美国政府对其逮捕,XX年2月判处其144个月,同年4月移交中国。

  与此同时,党的纪律检查体制也进行了变革,弥补了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的不足。

目前的进展可概括为"四个不再":

一是中纪委试点派出机构不再受同级党组领导;二是纪检组长、监察局局长一般不再从所在单位产生,而是中纪委统一管理,直接领导;三是地方纪委仍有同级党委领导,但不再强调"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四是中纪委巡视组不再临时抽调人员组成为临时机构,而是建立了专职巡视机构和专职巡视队伍。

  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走上领导工作岗位意味着手中将拥有更多的权力,但同样也意味着必须肩负更多的职责。

"民以吏为师",官气正则民风清,党员领导干部做得如何,对社会起着"风向标"作用。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做好知荣辱的表率,做好廉洁的表率,以好的党风带政风,以好的政风带动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是党员干部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要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内容主要有:

一是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奢侈浪费方面的规定。

即领导干部不得接受下属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不准用公款出国旅游;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发放奖金、补贴和实物。

每年的重大节日、重点时段,我们都下发文件重申以上规定,目的就是早打招呼,常敲警钟,教育在先,防止党员干部犯类似的错误。

二是禁止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方面的规定。

其中有:

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入股参与经营活动,或兼职取酬。

近年来,中纪委监察部等6家单位,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入股煤矿的几起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处理,这里面有的采取假离婚手段,有的采取假转让手段,想蒙混过关,但终究未能逃脱党纪国法的制裁处理。

最轻是先免职,后给予纪律处分,有的还被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说人财两空。

三是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方面的规定。

其中有:

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开据虚假发票公款报销;严禁跑官要官;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严禁参加赌博,严禁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打着领导干部旗号办私事。

领导干部只要违反其中一条,一律先免职,然后立案调查,严肃处理。

据统计,XX年以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清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亿元,受到查处的有1400多人。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必须克服三种错误认识。

一是"小节问题不是问题"的错误认识。

有的党员干部对"小节"问题往往不重视,自认为它离腐败还远,比如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泡舞厅;对下属或有求自己的人送上门的小礼品、"小意思"总是欣然笑纳。

其实,"小者大之源"、"轻则重之端"。

任何问题的发生和发展,都有由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渐变过程。

事实上近几年来那些沦为贪官的党政干部,也不是一开始就"病入膏肓",而是平时的思想上放松警惕,漠视生活小节,结果由小到大,由浅入深,最终陷入不能自拔的泥潭。

安徽省宣城市原常务副市长赵增军就是这样坠入罪恶的深渊的。

赵增军出身革命家庭,依靠组织的精心培养和自己的不懈努力,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然而当他手握重权后,萌生贪念,屡犯小错,最后被判重刑。

1999年12月,他找到某办事处书记汪某,报销个人开支3906元,后至XX年10月赵增军先后在该办事处报销个人费用3万余元。

XX年2月,赵增军找到原宣城市土地局的张某,将在南京等地游玩的费用共计5816元的发票拿到该局签批报销。

更为可笑的是他竟然还费尽心机,以旧换新赚取差价,XX年下半年,赵增军到市公安局检查工作时向该局提出帮助解决一台图片处理专用电脑的费用,该局的负责人考虑赵是分管市领导,表示同意,随后,赵增军将自己于XX年购买的价格万元的联想牌电脑交给市公安局,换回了由市公安局出资购买的价值万元的苹果牌电脑。

就这样赵增军从小打小闹,到疯狂索要、收受贿赂、巧取豪夺,越陷越深。

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或单位人民币万元,美元3000元,以及价值万元人民币、2698美元的物品;另外,还收受他人人民币万元、美元1000元和价值万元的物品,为他人谋取利益;赵增军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二是要克服"小官与廉政建设没有多大关系"的片面认识。

有些人认为廉政建设是高、中级领导干部的事,是"一把手"的事,自己是基层干部,是副职,"官小"又没有什么权力,与廉政建设没有多大关系。

这种认识显然是片面的。

其实,作为共产党的干部无论"官"大"官"小,都必须廉洁自律,这也是一名干部必备的政治品格。

高、中级领导干部身居要职,手握大权,如果不廉洁自律,一旦发生问题,对工作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的确很大。

而有些干部虽然"官小",但手中或多或少也有一些权力,且这些权力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使用不当,就可能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最终损害群众利益,动摇党的群众基础。

还要看到,人民群众正是通过千千万万个像那些"小官"、"直接办事的官"的干部,来看党和政府的形象,看社会的风气。

如果我们所谓的"小官"不廉洁,就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所以各级干部,无论大"官"小"官",都应该"以不贪为宝",洁身自好,廉洁自律,努力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三是要克服侥幸心理,认为"我犯点错,没有知道,不会查到我头上"的片面认识。

现在有一些人搞权钱交易,还为自己找"理由",认为社会风气就这样,法不责众,不收白不收,再耍点小聪明,认为不会查到自己头上,就是查也查不出来。

我们可以看一看中央纪委向十六大提交的工作报告中的一些数字:

全国处分省部级领导干部98人,厅局级领导干部2422人,县级领导干部28996人;处分的乡科领导干部人数报告中没有提到,我想一定会更多,全国开除党籍137711人,处分党员数为846150人,所有这些被查处、被判刑、甚至被处决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抱有侥幸心理,都自认为手段"高明","天衣无缝",在受贿时都认为"你知我知,外人不知","上次没事,这次一定也没事",可以说他们在被查处之前,没有一个人认为会查到自己头上。

侥幸心理安全冲昏了头脑,忘记了党纪国法,等"出了事"才后悔当初为什么没有抵住诱惑,才知道党纪国法的无私无情。

如李真在被"两规"前的春节期间,如惊弓之鸟的他,仍心存侥幸地为儿子收下了16万元的"压岁钱"。

李真在被执行死刑前,一位记者问他:

"钱对你还有什么吸引力吗?

"李真说:

"别提钱,现在一提钱,我就头疼。

""我现在看见钱,就想到了上坟时烧的纸钱"。

"早知道今天是这个结局,再多的钱划到我的名下我也不要"。

  领导干部要遵守廉洁自律还必须常怀畏惧之心。

说起人的胆量,人人都有,只是大与小的问题。

胆子大些好,还是胆子小些好呢?

这要因人因事而已,作为党的干部,尤其作为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利上,胆子还是小点好,应该牢记"畏惧"二字,常怀畏惧之心。

也就是慎权、慎欲、慎微、慎独。

  然而,现在有的领导干部"惧怕"意识越来越淡薄,胆子越来越人,似乎什么都不怕,什么都敢干,还抱着"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处世哲学,把手中的权利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把党纪国法抛在脑后,把准则当成耳旁风。

有的行贿受贿,无所顾及;有的顶风违纪,滥用权利;有的工作懈怠,渎职读权。

当然,他们一旦出事,就悔之晚矣了,最终会受到严惩。

俗话说,谨言不会出错,慎行不会摔跤。

一旦违纪违法,突破"红线",腐败的代价是高昂的。

  纪律处分是对犯错误人的一种惩罚、制裁,对被处分的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概括起来有组织上、政治上、行政上、经济上的影响,还有社会上的影响,比如面子上不好看等。

  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有5个种类:

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行政处分有6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

那么,受到党政纪处分对你会有什么具体的影响呢?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也不能在党外提升职务。

若遇公务员工资晋升,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工资,当年底考核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同样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党外提升职务;与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相同,一年内不得晋升任何工资,当年底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如果是闪职务行为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评定为不称职,影响正常的公务员工资晋升和年终奖金。

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从批准处分之日起,降低一级级别工资。

  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按撤销前的职务,同时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一档以上职务工资,二年内年底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从次月起降低原职务一档以上职务工资,当年底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有行政职务的,还应建议撤销其行政职务。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从次月起降低原职务一档以上职务工资,当年底考核确定力不称职,次年底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其中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第二年利第二年均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但没有开除公职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有党外职务的,应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处分后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和向党外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从次月起降低原职务一档以上职务工资。

年底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利第二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次月起停发工资。

  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其党内外职务自然撤销,缓刑在原单位监督执行,执行期满后不得在机关工作,有悔改表现又单位工作需要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安排到下属或其他单位工作,需要重新确定职务的,一般应低于受刑事处罚前职务的二级以上。

缓刑期间停发工资和各种福利,安排另时工作的,发本人受刑事处罚前固定工资80%的生活费。

  三、坚持不懈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工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以及纪检监察干部都应充分认识建立和实行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可以说,如果我们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就算积极去抓经济、抓业务会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这些成绩也得不到有效的巩固。

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一定要认真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制度机制上去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其特定的内涵。

所谓责任,就是一定的人对一定的事负责。

所谓责任制,是指通过对岗位的责任、任务、权力、利益进行明确,使之紧密结合在一起,以调动人的积极性的管理制度。

所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通过明确各级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任务、权力、工作标准,严格检查考核,实施奖罚、追究,以调动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主动性、积极性,督促领导干部尽职尽责完成任务,确保党中央反腐倡廉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的根本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正式建立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中都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从1993年8月江泽民同志提出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到1995年8月为试验阶段。

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下,一些地方、部门开始了责任制的试验探索。

有的地方,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明确下级党委、政府应完成的廉政任务;有的地方以四大家班子名义对下级廉政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个别地方把廉政工作纳入经济工作、业务工作、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一是缺乏具体统一的制度作指导,责任主体是谁,责任内容是什么,怎样督促落实都不明确。

二是组织实施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因此,工作力度明显不大。

三是没有对责任制工作进行奖惩兑现。

从1995年8月开始到1998年11月,为有组织的试点阶段。

中纪委先后确定了三批共17个单位为试点单位,各省纪委也相继开展了试点工作。

这一阶段的特点:

一是指导思想明确,即围绕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败领导体制进行。

二是担负试点领导工作的是党委、政府,责任主体亲自试点试验。

三是严格考核、奖惩。

从1998年11月中共中央《规定》颁发后推行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一是有了法规法;二是规范性;三是高起点,大跨度,责任制工作由过去的"点",形成了"线"和"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

一、二、三、四、五、六、七。

  "一"就是一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地,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践证明,抓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仅靠纪检监察和公、检、法等机关不行,必须全党动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否则,就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二"就是两条工作要求:

一是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二是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察。

  "三"就是三层责任主体:

一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二是党政止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三是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就是四项制度保证:

中央的《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四项制度保证责任制落到实处,第一、关于落实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制度;第二、巡视检查制度;第三、考核评议制度;第四、责任追究制度。

 

  "五"就是五条基本原则:

一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是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三是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是谁主管,谁谁负责的原则。

即:

谁主管哪一方面的业务工作,谁就要同时负责哪一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败任务;五是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特别需要指出的"谁主管,谁负责"作为一条最基本的原则贯穿于整个《规定》中,最具有责任制特色。

冈此,不仅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也是一条最鲜明的原则。

  "六"就是六种责任追究的内容: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对六种情形必须进行责任追究,其目的是要着重解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解决给反腐败斗争设置阻力,制造障碍的问题;要解决过去存在的一些不易追究的问题。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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