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交通拥堵专项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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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交通拥堵专项责任清单

缓解交通拥堵专项责任清单

        缓解交通拥堵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缓解交通拥堵相关重点领域工作职责分工,改善全市交通运行状况,提高交通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市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征收拆迁工作责任  市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征地工作是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占用集体土地的,应按照程序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是指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以及对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进行拆迁的工作。

  市交通委  1.负责市级道路及配套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工作。

  2.负责组织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相关建设计划要求,编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实施。

  3.负责研究解决影响市级道路及配套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重点问题。

  市发展改革委  1.负责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政策。

    1  2.负责按照权限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

3.负责按照投资政策安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市级资金。

  市规划国土委  1.负责研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有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征地工作。

  2.负责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3.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批复;对超出本市权限的,加强与国土资源部的汇报沟通工作,积极争取支持。

  4.负责按照市政府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要求,批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以及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拆迁相关政策措施,并加强对各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市园林绿化局  依职责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林地、伐移树木等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对超出本市权限的,加强与国家林业局的汇报沟通工作,积极争取支持。

  区政府  1.负责按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制定征地拆迁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相关问    2  题,确保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2.负责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环节以及征地拆迁环节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3.负责做好与市相关部门对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相关手续办理。

  乡镇政府  1.负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2.负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

  二、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工作责任  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工作,是指在核心区范围内,区政府组织区相关部门实施的次干路、支路及以下等级道路建设工程。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次干路、支路建设工作可参照执行。

  市交通委  1.负责编制年度缓解交通拥堵行动计划,公布全市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项目安排。

  2.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相关信息汇总上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协调推进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工作;督办重点工作任务,并对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相关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    3  1.负责配合市交通委下达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牵头组织进行资金评审,落实补助资金。

  2.负责将列入年度建设任务计划的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打包纳入市级重点工程。

  3.负责将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概算等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发展改革委,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市规划国土委  1.负责对区级次干路、支路道路设计方案及市政管线项目综合、市政管线设计综合等审查工作。

  2.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办理。

  3.负责将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权限下放至区规划国土部门,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将非跨区的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区环保局,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将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市水务局  负责将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水影响评价的审批权限下    4  放至区水务局,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市园林绿化局  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园林绿化审批手续办理。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建设中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审批工作。

  区政府  承担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次干路、支路建设项目储备、相关手续办理、资金落实、征地拆迁、工程实施及验收接养等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次干路、支路建设;负责研究制定加快本区次干路、支路建设的相关意见;负责落实市政府关于次干路、支路建设任务要求,完成年度建设工作任务。

  乡镇政府  协助、配合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是指以街道、乡镇区域或特定功能区为单位,结合用地类型和交通特征,开展次干路、支路建设,实施疏堵工程项目,加快完善交通设施,优化自行车步行环境和公交站点设置,加强停车规范管理,做好大型    5

  

      活动交通组织、城市保障车辆作业时间管理、交通秩序整顿等工作,打造交通运行组织高效、交通节点畅通、空间资源有效配置的区域。

  市交通委  1.负责指导区政府开展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编制年度缓解交通拥堵行动计划,明确有关单位区域交通综合治理任务。

  3.负责制定区域交通综合治理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区域交通综合治理项目效果评估。

  4.负责监督指导区管城市道路的自行车、步行系统治理工作。

  5.负责协调将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区绩效考评体系。

  市城市管理委  1.负责指导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规范设置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处理城市管理问题。

3.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单位落实相关作业规定。

  市园林绿化局  负责审批道路绿化系统与停车、自行车、步行等系统的衔接方案。

  市城管执法局    6  1.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依职责对流动无照经营、非法营运、未经许可占路违法建设、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等影响交通通行的突出问题进行查处。

  2.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对机动车停车场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和执法,以及大型活动、人员密集场所交通秩序的统筹协调。

  2.负责指导各区路内车位施划管理和执法工作。

3.负责规划设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设施、占路施工审批,并指导各区开展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区政府  1.统筹区属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开展区域交通秩序管理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制订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年度计划。

  3.负责将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区绩效考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政府  承担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属地责任,负责推动辖区内各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沿街单位门前环境卫生、绿化、社会秩序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特别是重点做好学校、医院、商业场所、旅游景点门前综合整    7  治工作,切实规范交通秩序。

  四、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责任  停车设施建设工作,是指在规划配建停车场、社会独立建设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及临时停车设施设备建设过程中,明确投资、规划用地保障、项目验收等职责分工,促进相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协作,积极推进停车设施建设。

  市交通委  1.负责组织制定本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考核。

  2.负责统筹停车设施年度建设任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

  3.参与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4.参与拟订经营性停车设施建设标准、核算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

  5.参与建立完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体系。

市发展改革委  1.负责将新建轨道交通配套停车场建设方案纳入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批。

  2.负责统筹安排政府投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资金。

市财政局  负责配合市交通委研究停车设施建设有关资金支持政策。

    8  市规划国土委  1.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制订年度用地计划,确定用地规模。

  2.负责停车场规划手续审批。

  3.组织制定停车场配建标准,建立完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体系。

  4.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及其他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协助市规划国土委建立完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体系。

  市民防局  负责推动将民防设施优先用于停车。

市重大项目办  负责牵头推进轨道交通新线及在建线路配套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建设工作。

  区政府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

  2.负责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对居住区不具备建设停车设施场地条件的,负责组织    9  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4.对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5.鼓励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乡镇政府  1.对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经业主同意后,配合相关部门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2.负责协助、配合辖区驻车换乘停车场征地拆迁,以及其他类型停车场征地相关工作,并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工作责任  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工作,是指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工程沿道路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代征道路用地,在代征道路用地范围内自行组织实施道路工程建设工作,并在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依职责做好移交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    10

  

      负责市管城市道路的验收、接养工作,指导区管城市道路的验收、接养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对接养的市管城市道路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市规划国土委  负责梳理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代征道路基础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交相关区政府。

  市园林绿化局  负责做好代征代建道路绿化的质量监督、指导等相关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督导各区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依职责查处城市道路相关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根据职责和权限,负责接管验收城市道路的交通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做好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政府  1.承担区管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的主体责任。

2.负责梳理本行政区域内代征代建道路有关情况,明确责任单位,建立台账。

  3.负责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代征代建区管道路的验收和接养工作,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等。

    11  4.负责督促和监管非政府投资建设道路的建设单位在道路移交接养前履行养护管理责任。

  5.负责组织拆除本行政区域内代征代建道路项目涉及的违法建设。

  6.负责将落实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任务纳入本区绩效考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停车秩序管理工作责任  停车秩序管理工作,是指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乡镇政府在停放区域确定、设施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违停处罚等停车秩序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促进相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协作,积极做好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  1.负责本市停车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2.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实时发布。

  3.负责对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4.负责指导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收费。

  5.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12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依法处理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

  市公安局  1.依法受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2.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行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1.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依职责查处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场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

  2.依法依职责查处未经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2.负责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对违规擅自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依法进行处罚。

  3.负责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需要,在道路上加装隔离设施;对违规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设施    13  的,依法予以处罚。

  4.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5.对有条件的,负责在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

  6.负责对违规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在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先行予以处理。

  7.负责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

  8.负责对在道路上违规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9.负责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对违规擅自设置的,依法予以处罚。

  区政府  1.根据本市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2.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3.负责推进对本行政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    14  子收费。

  4.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做好停车管理的宣传和文明引导工作,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及时调解因违规停车引发的纠纷。

  5.负责将停车治理工作纳入本区绩效考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停车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政府  1.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加强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2.对辖区内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典型案例,对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的工作经验,以及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的有效做法,进行广泛宣传,形成示范效应。

  3.负责对辖区内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行为进行巡查,及时予以制止并举报。

  4.承担停车秩序管理属地责任,做好停车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文明引导,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及时调解因违规停车引发的纠纷。

  七、责任落实机制  在缓解交通拥堵工作中,市交通委负责结合本专项领域特点,编制年度缓解交通拥堵行动计划,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及牵头部门,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完成时限。

按照“谁牵头、    15  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牵头部门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工作联动、信息交换、联合执法、督促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研判、处理相关信息。

对企业和群众咨询政策、反映问题等,首问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协调,及时反馈。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缓解交通拥堵项目协调推进会,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协同配合不到位的,要通报有关问题,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抄送相关部门。

如工作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或因督促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条件保障不到位,导致缓解交通拥堵项目进展缓慢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牵头部门要及时将相关问题通报市交通委,并市交通委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

  市编办在本部门网站公布缓解交通拥堵工作流程图,并会同市交通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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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牵头部门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工作联动、信息交换、联合执法、督促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研判、处理相关信息。

对企业和群众咨询政策、反映问题等,首问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协调,及时反馈。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缓解交通拥堵项目协调推进会,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协同配合不到位的,要通报有关问题,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抄送相关部门。

如工作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或因督促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条件保障不到位,导致缓解交通拥堵项目进展缓慢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牵头部门要及时将相关问题通报市交通委,并市交通委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

  市编办在本部门网站公布缓解交通拥堵工作流程图,并会同市交通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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