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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建设标准

 

《殡仪馆建设标准》

 

民政部

《殡仪馆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零一七年二月

 

前言

《殡仪馆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殡葬管理条例》、《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等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区殡仪馆建设的经验。

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

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

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专用设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

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部门:

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主编单位:

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编制组成员:

宫蒲光、冯亚平、刘健、刘珺、缪丽、刘伟、王进、李伯森、孟浩、郭雷、李冰、李秉杰、光焕竹、乔娇、张金玲、杨德慧、李清明、刘直。

主要起草人:

孟浩、郭雷、李伯森、李冰、李秉杰、史峰、孙成龙、高原、钱高、牟玉、方祥、田霖、郭婵。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4)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5)

第四章面积指标………………………………………………………………………(6)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7)

第六章专用设备………………………………………………………………………(8)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9)

附件:

殡仪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殡葬事业改革和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公共服务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殡仪馆建设,提高殡仪馆项目规划建设和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殡仪馆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殡仪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殡仪馆建设项目。

第四条殡仪馆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城乡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殡仪馆建设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做到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第六条殡仪馆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等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殡仪馆建设规模以年遗体处理量确定,年遗体处理量等于服务人口数量乘以当地人口死亡率。

第八条殡仪馆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如表1所示:

表1殡仪馆建设规模分类(单位:

具)

殡仪馆类别

年遗体处理量

Ⅰ类

10001~15000

Ⅱ类

6001~10000

Ⅲ类

4001~6000

Ⅳ类

2001~4000

Ⅴ类

≤2000

注:

1、Ⅰ类馆年遗体处理量上限为15000具,因为殡仪馆规模过大,会造成殡葬人群过度集中,既不方便群众办理丧事,也不利于殡仪馆的管理。

2、Ⅴ类馆年遗体处理量少于1000具时,按1000具规模建设,因为低于1000具规模的殡仪馆很难正常运营,不符合实际情况。

第九条火葬殡仪馆的项目包括:

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祭扫区、集散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功能区。

(一)业务区包括业务咨询室、业务洽谈室、业务办理室、丧葬用品陈列室、卫生间、收款处和休息室等。

(二)遗体处理区包括接尸间、停尸间、冷藏间、防腐室、整容室、污水处理间、殡仪车清洗消毒间、车库、卫生间和员工休息室等。

(三)悼念区包括悼念厅、守灵间、音响室、医务室和卫生间等。

(四)火化区包括火化间、骨灰处理间、骨灰暂存室、候灰室、员工休息室、卫生间、淋浴间、油库和设备间等。

(五)骨灰寄存区包括骨灰寄存间、业务室等。

(六)祭扫区包括遗物祭品焚烧处理用房、祭扫室和室外祭扫场地等。

(七)集散广场区包括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和室外活动场地等。

(八)后勤管理区包括办公用房、值班宿舍、活动室、办公用车车库、餐厅和仓库等。

第十条土葬殡仪馆的项目包括:

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祭扫区、集散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参照同等规模火葬殡仪馆设置。

祭扫区和集散广场区的房屋及其构筑物根据民族习俗及宗教信仰的需要设置,不设火化区、骨灰寄存区。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一条殡仪馆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用地分类原则和规划管理、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四)交通、给排水、供电有保障。

(五)考虑到殡葬工作的特殊性,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地域,并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符合《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2000)规定。

第十二条殡仪馆的规划布局与总平面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殡仪馆建筑布局应根据殡仪服务流程科学设计,功能分区明确,同一功能区内的建筑用房可相对集中布置,管理及后勤区宜独立设置。

(三)合理组织交通,馆区内应设接运遗体的专用道路和专用出入口。

(四)殡仪馆绿地率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新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为35%,改建、扩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为30%。

(五)应设置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厕所。

(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殡仪车停车场与公共停车场分开设置,并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殡仪馆的容积率不宜低于0.2。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各类殡仪馆的总建筑面积指标根据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和年遗体处理量确定,各类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表3的规定。

表2火葬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单位:

m²/具)

殡仪馆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具均建筑面积

1.6~1.7

1.7~1.8

1.8~2.0

2.0~2.2

2.2~2.4

表3土葬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单位:

m²/具)

殡仪馆类别

Ⅳ类

Ⅴ类

具均建筑面积

1.5~1.6

1.6~1.8

注:

年遗体处理量越大,具均建筑面积指标的取值越小。

第十五条殡仪馆各功能分区中各类用房面积比例,宜符合表4、表5的规定。

表4火葬殡仪馆各功能分区中各类用房面积比例(%)

功能区

各功能区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业务区

10

遗体处理区

16

悼念区

25

火化区

16

骨灰寄存区

11

祭扫区

8

集散广场区

1

后勤管理区等

13

表5土葬殡仪馆各功能分区中各类用房面积比例(%)

功能区

各功能区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业务区

14

遗体处理区

21

悼念区

34

祭扫区

11

集散广场区

2

后勤管理区等

18

第十六条殡仪馆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0.7。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十七条殡仪馆建筑应符合城市建设的整体要求,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

第十八条殡仪馆建筑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火化间宜单独设置,火化间的建筑结构、平面布局和层高等应满足火化机及后处理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条件,并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采暖地区殡仪馆应设供暖系统,具备条件的地区宜利用城镇集中供热系统。

第二十一条殡仪馆应设给排水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遗体处理区用房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消毒净化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后,与生活污水分流排出。

第二十二条火化区、遗体处理区和员工休息室应设热水供应系统;管理及后勤区用房宜设热水供应系统。

第二十三条火化间、防腐室、整容室、冷藏间、接尸间、停尸间应采用机械通风。

业务区用房、员工休息室、侯灰室、悼念厅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二十四条殡仪馆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遗体火化时火化设备供电不间断。

第二十五条殡仪馆用房照度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火化区、业务区、悼念区、遗体处理区应设置应急照明,其中疏散通道、主要疏散出口的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应不小于50LX,照明时间应不小于20分钟。

第二十六条殡仪馆的建筑应当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应设消防系统。

第二十七条殡仪馆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等。

 

第六章专用设备

第二十八条殡仪馆专用设备主要包括火化机、遗物祭品焚烧炉、殡仪车、遗体清洗消毒设备、遗体冷冻冷藏设备、空气净化消毒设备、遗体防腐整容设备、遗体瞻仰棺、推尸车等。

第二十九条殡仪馆专用设备应根据殡仪馆建设规模、业务需要合理配置。

第三十条殡仪馆专用设备应选用专业厂家生产的技术成熟、通用性强和经过国家专业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符合高效、节能、环保的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火化机配置数量可按表6确定。

表6火化机配置数量(单位:

台)

类别

Ⅰ类

Ⅱ类

III类

Ⅳ类

Ⅴ类

火化机配置数量

10~15

6~10

4~6

2~4

2

第三十二条殡仪车配置数量可按表7确定。

偏远地区殡仪馆殡仪车的数量可参照表7适当增加,按需确定。

表7殡仪车配置数量(单位:

台)

类别

Ⅰ类

Ⅱ类

III类

Ⅳ类

Ⅴ类

殡仪车配置数量

15~23

9~15

6~9

3~6

2~3

第三十三条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合理配置相应数量的遗物祭品焚烧炉、遗体冷冻冷藏设备、室内空气净化消毒专用设备、遗体防腐整容设备、遗体瞻仰棺、遗体清洗消毒设备、推尸车和悼念用影音设备等。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附件

 

《殡仪馆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12)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13)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16)

第四章面积指标………………………………………………………………………(18)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19)

第六章专用设备………………………………………………………………………(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

2012年我国有人口129533万人,年死亡人口900多万,全国平均火化率近50%,每年火化遗体400多万具,全国现有殡仪馆1600多家,年累计参加丧葬活动的人群3亿人次以上。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殡仪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项目逐渐增多,根据民政部门新的布局规划,力争在全国大中城市达到每50万人口、每个市辖区或每个县至少有一个殡仪馆,每个社区至少有一个殡仪服务站,五年内至少应计划新建殡仪馆600个,改造殡仪馆300个,有关部门在审批、管理和监督这些项目时,还没有相应的建设标准可供依照。

本建设标准是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指导下,总结我国城市殡仪馆工程建设经验,并考虑今后殡仪馆工程建设发展需要而编制的,目的在于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与社会效益,为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适用的范围。

第四条本条规定了殡仪馆建设应依法进行,必须与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符合相关的产业经济技术政策,增强殡仪馆建设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第五条殡仪馆建设应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需求,并尽可能改善丧户办理丧事的条件,处理好业务需要、未来发展与实际可能的关系,既要满足当前人民群众办理丧事的需要,又要考虑随着殡葬事业发展,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殡仪馆建设应注意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注重节约土地、节约能源,重视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做到技术上是先进的,经济上是合理的,安全卫生上是可靠的。

同时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维护少数民族在殡葬方面的权益。

第六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等的关系。

随着国家标准化工作的进展,还会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等陆续发布,凡与殡仪馆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本条规定了以年遗体处理量(火化和非火化处理遗体数量的总和)来确定殡仪馆建设规模。

影响殡仪馆建设规模的因素很多,例如:

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城市整体规划和殡葬规划,殡仪馆服务的区域半径、人口数量、人口增长率、死亡率和火化率等多种因素。

经过大量调查分析,考虑到实际的可操作性,我们认为殡仪馆建设规模的确定需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年遗体火化量、服务半径等多方面的因素,相比较影响殡仪馆建设规模的各种因素,其中最能反映殡仪馆建设规模的为年遗体火化量,其更接近实际情况。

对于我国的殡仪馆,95%以上为火葬殡仪馆,年遗体火化量等于年遗体处理量。

采用年遗体火化量这一指标适用于从事遗体火化的殡仪馆建设,对于既从事遗体火化业务又从事土葬业务的殡仪馆,或专门从事土葬业务的土葬殡仪馆,仅采用年遗体火化量确定建设规模存在明显不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引入了年遗体处理量这一概念,年遗体处理量为年度火化遗体和非火化遗体数量的总和,在对全国80多家殡仪馆的征求意见中,80%以上殡仪馆倾向于采用年遗体处理量来确定殡仪馆建设规模,且本殡仪馆建设标准应适合我国国内绝大多数殡仪馆的建设,包括土葬殡仪馆的建设。

所以我们认为“年遗体处理量”(火化和非火化遗体数量的总和)这一指标是一个可以充分反映上述因素综合影响效果的参数,故以“年遗体处理量”来确定殡仪馆建设规模。

“服务人口数量”指殡仪馆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

“当地人口死亡率”按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前三年人口死亡率平均值取值。

第八条根据2013年《中小城市绿皮书》提出的市区常住人口新标准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以及我国人口死亡率约为7‰,结合选取的全国15个省市80余家具有代表性的殡仪馆的年遗体处理量统计数据,我们将殡仪馆的建设规模按照年遗体处理量分为五类。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第一点:

Ⅰ类馆年遗体处理量上限为15000具,这是因为殡仪馆规模过大,会造成殡葬人群过度集中,既不方便群众办理丧事,也不利于殡仪馆的管理,所以,针对特大和巨大型城市,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要求,建设一家殡仪馆或几家不同建设规模的殡仪馆,但最大规模的殡仪馆年遗体处理量不应超过15000具。

第二点:

Ⅴ类馆年遗体处理量少于1000具时,按1000具规模建设,这是因为低于1000具规模的殡仪馆很难正常运营,不符合实际情况。

第九条本条款所列项目构成是火葬殡仪馆建筑的必要组成部分,是通过调查国内火葬殡仪馆使用现状,并根据殡葬事业发展和需要制定的,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治丧的合理需要适当增减功能区。

按照我国传统丧葬习俗,在火葬殡仪馆进行的殡仪活动主要流程如下图:

 

 

业务区咨询室供丧属了解办丧事宜,业务洽谈室进行业务洽谈,业务办理室供丧属办理相关事宜,丧葬用品陈列室供丧属选购骨灰盒、花圈等。

遗体处理区接尸间是将遗体从殡仪车上转入殡仪馆的中介场所,也是室内外的过渡场所。

停尸间是指整容前或整容后暂时存放遗体的必备房间。

还需设遗体防腐、整容室,产生的污水须经处理后才能排放,需设置污水处理间,殡仪车停放需要设置车库及清洗消毒间等,以及必须的卫生间、休息室等辅助用房。

悼念区需设悼念厅,以及辅助的音响室、医务室,有守灵需求的,可设守灵间,守灵间大小根据需要设置。

火化区需设置火化间、骨灰处理间、侯灰室、骨灰暂存室等。

还需要配置员工休息室、卫生间、淋浴间等必备用房。

同时还需设置油库和设备间。

骨灰寄存区需设业务办理室、骨灰寄存间等,Ⅰ、Ⅱ、Ⅲ类殡仪馆因骨灰寄存数量较大,可以单独建造骨灰寄存设施。

祭扫区的遗物祭品焚烧处理需设遗物祭品处理间和祭扫室。

集散广场区为解决人流、车流的集散提供足够的空间,具有交通组织和管理的功能。

后勤管理区的办公楼、餐厅、办公用车车库、员工活动室、宿舍等必须设置。

第十条本条款所列项目构成是土葬殡仪馆建筑的必要组成部分。

(一)除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殡仪馆的土葬形式按民族政策予以保留外,其它土葬殡仪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

而且,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人口向城镇集中,土葬殡仪馆有逐渐向火葬殡仪馆转变的趋势。

另外,土葬殡仪馆多处于我国西部地区,所在地区具有地广人稀的特点,土地供应量充足。

因此,着眼于殡葬改革的发展,土葬殡仪馆应预留火化区、骨灰寄存区、祭扫区等。

(二)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土葬殡仪馆还应当根据民族习俗设置项目构成,包括:

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集散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基本功能区的房屋建筑、建筑设施和设备。

项目构成不包含火化区、骨灰寄存区。

其中,少数民族土葬殡仪馆在业务区中建设有与伊斯兰教文化相关的陈列室;在遗体处理区中设有供清洗埋体(遗体)的着水房,大、小净室;在悼念区中建设有供群众做礼拜以及举行葬礼的宗教仪式的瞻礼大厅,以及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站礼场等设施。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一条殡仪馆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归属,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中归属,U公用工程设施用地,U1公用工程用地中包含的殡葬工程设施用地。

殡仪馆建设的规划管理应办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中的选址意见书及相关许可证。

殡仪馆建设应符合《殡葬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

殡仪馆工程建设应满足《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和《市政工程勘察规范》中对于场地稳定性分类及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的地质条件;满足《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中所涉及的水文地质条件。

由于遗体在火化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大气污染物,选择殡仪馆建设位置时应考虑当地的常年主导风向,宜利于空气中污染物的扩散,因此殡仪馆宜建在主导下风向。

殡仪馆是人群汇集场所,应保证道路畅通,交通方便,便于丧主前来办理丧事和参加祭悼活动;给排水系统符合相关市政设计规范。

为保证殡仪馆开展正常业务和生产,满足员工工作、生活需求。

供电、供水必须得到保证。

随着殡仪馆所在地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老龄化带来的死亡人口数量的增长,需考虑将来变化的要求,在选址征地时应综合考虑当地总体发展状况,为殡仪馆的改、扩建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殡仪馆的总平面布局应适应殡仪服务流程,方便殡仪活动的开展。

同时,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土地面积较少,殡仪馆的总平面布局应在有限的土地范围内,根据殡仪馆的具体情况进行布置。

殡仪馆内的各功能区有不同的工作性质,同一分区内对建筑布置方式、朝向、间距要求也不同。

因此,在总平面布局中的各功能区位置设置不同,将直接影响到殡仪馆的业务管理质量。

同一功能区内建筑用房相对集中,缩短遗体在业务流程中距离,既方便丧主办理业务,又便于馆内业务流程管理。

合理组织交通,设置遗体专用道路和出入口,实现管理及后勤区与业务流程相关区域分离、人员与车辆分流、丧户与遗体分流。

同时,需考虑人流最集中时段的车辆调度、人员疏散等问题。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规定,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据调查,大多数殡仪馆的绿地率保持在30%~40%,部分殡仪馆达到50%以上,因此,本建设标准规定新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不低于35%,改建、扩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不低于30%。

殡仪馆是人群聚集场所,应为参加丧葬活动的人群设立相应的公共活动场地,同时应设立一定数量的公共厕所。

殡仪馆是不同交通工具汇集的场所,应设立一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设施。

殡仪车需定期清洗、消毒,其停车设施应与公共停车场分开设置。

第十三条容积率为殡仪馆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相比较得出,一般不宜低于0.2。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是根据对现有殡仪馆调查数据进行加权平均处理后,按照统计学上少量数据的统计处理方法,利用t分布计算了在置信度为90%时,具均建筑面积的区间值,并参照各类殡仪馆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正后得出。

土葬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由于土葬殡仪馆没有火化和骨灰寄存业务,不设置火化区和骨灰寄存区建筑用房,即:

土葬殡仪馆总建筑用房面积=同等规模火葬殡仪馆总建筑用房面积-火化区建筑用房面积-骨灰寄存区建筑用房面积。

计算方法为:

土葬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土葬殡仪馆总建筑用房面积/土葬殡仪馆年遗体处理量。

由于土葬殡仪馆年遗体处理量有限,故只列出Ⅳ、Ⅴ类殡仪馆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本条确定了各功能区用房面积在殡仪馆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

火葬殡仪馆用房比例应符合表4规定,该比例是在对现有殡仪馆调查数据进行加权平均处理后得出的,反映了目前我国殡仪馆各功能区建筑面积的基本情况,将此数据作为确定各功能区用房面积在殡仪馆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依据是适宜的。

由于土葬殡仪馆没有火化和骨灰寄存业务,不设置火化区和骨灰寄存区建筑用房。

土葬殡仪馆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祭扫区、集散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建筑用房面积,等于同等规模的火葬殡仪馆相应的用房面积。

计算方法为:

土葬殡仪馆各功能区用房比例=(同等规模的火葬殡仪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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