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城区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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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城区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霍邱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水利、电力、交通、能源等国家、省建设项目的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征地拆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和村镇建设,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重大问题。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负责征地拆迁具体事务和技术性工作。

县建设、规划、房产、公安、审计、监察、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征地拆迁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所在地的村、社区应当协助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五条县国土、劳动保障部门应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社会保障措施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

第六条县国土、农委、房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权属、种类、数量及征地涉及的农业人口数和耕地承包情况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确认;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拒不签字的,经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2人以上(含2人)到场指证,并注明不签字的理由和情况。

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收土地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予以公告。

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抢种作物、抢建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

第八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等相关权属证明到县国土资源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第九条征地补偿费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费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被征收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各项补偿费,并交付土地。

超过公告规定的期限不领取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其限期领取;拒不领取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提存公证。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以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拆除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货币补偿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证件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人无法提供合法证件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合法证件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县国土、建设、房产、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可补偿安置面积。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者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物;

(二)被征收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征地前告知书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四条拆迁住宅用房采取统建安置或者货币化补偿安置。

实行统建安置的,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高于40平方米,户均50-15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按货币补偿价结合成新和区位系数予以结算。

被征收人申请,经批准每户可增购10平方米以内安置面积。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被拆迁按照货币补偿价的1.45倍,结合成新和区位系数结算。

货币补偿的拆迁户不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

在签定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中载明被征收人放弃统建安置和宅基地分配事项。

第十五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条件确认:

  

(一)常住农户中直系农业人口(不含人口界定前死亡人口);

  

(二)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有承包地和合法住宅用房,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地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2000年以后毕业的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根据当时政策捐资农转非户口,现继续居住在被拆迁地的;

(三)家庭成员虽无承包地,但有合法住宅用房,在征地公告前已登记结婚并迁入户口的配偶及其子女。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一)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

  

(二)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常住在原村组的人员。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没有异议的确定为安置人口;公示有异议的复核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安置人口。

第十八条拆迁非住宅用房,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安置,按房屋货币补偿价结合区位、成新系数结算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房屋货币补偿价、区位系数、成新系数和附属物、零星树木以及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由县国土、建设、房产和物价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综合房屋建造成本和相关费用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公布实施后的房屋货币补偿价、区位系数等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照“先搬迁、先验收、先签协议、先选房”原则进行先后选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经县政府协调后,仍然达不成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又不向省政府提出裁决申请,拒不交付土地的;

(二)征地补偿争议经省政府裁决后,被征收人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交付土地的;

(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

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办理被拆迁标的和证据保全公证。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获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损害农民利益,侵占、挪用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霍邱县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和相关系数标准

2、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3、房屋装璜补偿标准

4、各类树木和水产、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5、搬家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附1:

霍邱县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和相关系数标准

1、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

类别

价格

(元/m2)

结构、装修及设备情况

备注

结构

等级

框架

1

850

钢筋砼框架、框剪、梁柱承重,钢筋砼层面,多孔板楼面,钢、木门窗,内粉刷(含防瓷涂料),水电俱全。

混合结构

1

720

24砖墙,部分钢筋砼梁柱(构造柱、地、圈梁)承重,两层以上,钢筋砼层面,多孔板楼面,内粉刷(含防瓷涂料),钢、木门窗,水电俱全,檐高3米以上。

2

680

24砖墙承重,钢筋砼层面,内粉刷(含防瓷涂料),钢、木门窗,水电俱全,檐高3米以上。

3

640

砖墙承重,普通屋面,门窗齐备,室内粉刷(含防瓷涂料),水电俱全,檐高2.2米以上。

砖木结构

1

620

24砖墙承重,大小瓦,水泥或木桁条,水泥地坪,室内粉刷(含防瓷涂料),钢、木门窗,水电俱全,檐高3米以上。

2

580

24砖墙,大小瓦,水泥或木桁条,水泥地坪,室内粉刷(含防瓷涂料),门窗、水电俱全,檐高2.6米以上。

简易结构

480

砖或土墙承重,木屋架,竹或木桁条,草或石棉瓦顶,不规则门窗,水泥地坪,檐高2.2米以上。

2、成新标准系数按下表执行

建筑

年代

2年以内

3-5年

6-8年

9-12年

13-15年

16-18年

19-21年

21年以上

成新

系数

1.0

0.95

0.9

0.85

0.8

0.75

0.7

0.6

3、区位划分增减系数按下表执行

类别

区位

增减系数

一类

东至卧阳路,南至五岳路,西至沿岗河,北至府后路

0.45

二类

东至临淮岗路,南至大同路,西至沿岗河,北至公园路。

以上区域扣除一类地带。

0.4

三类

东至环城东路,南至南环路,西至沿岗河,北至阳泉路。

以上区域扣除一、二类地带。

0.35

四类

规划区范围扣除一、二、三类区域

0.2

4、各类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⑴补偿金额=补偿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建筑面积;

⑵室外楼梯按建设部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附2:

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单位)

备注

供电

电表

200元/个

移装补助费

供水

水表

180元/个

壁挂式

200元/个

移装补助费

柜式

300元/个

窗式

100元/个

太阳能

150元/个

电能、燃气

80元/个

室外

地坪

水泥

20元/m2

砖石

8元/m2

砖石

50元/m2

花墙

15元/m2

土、篱笆

8元/m2

门斗

120元/m2

单口

120元/m2

1、移动式煤炉不补偿;

2、煤气及液化气灶台按

单口灶。

双口

160元/m2

浴缸

150元/个

座便器

120元/个

蹲便器

60元/个

洗脸池

60元/个

电话

150元/部

移装补助费

有线电视

150元/个

 

铁门

80元/m2

1、铝合金、PVC,封闭阳台、走廊,已计算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补偿;

2、门窗补偿标准系补偿与普通门窗的之间差价。

卷帘门

80元/m2

铝合金门窗

50元/m2

PVC门窗

80元/m2

不锈钢防盗门、窗

90元/m2

铁管防盗门、窗

60元/m2

猪圈、厕所

70元/m2

沼气池

1200元/个

雨棚

30元/个

不锈钢楼梯扶手

60元/m

木工板

包门

双包门

150元/个

单包门

80元/个

水涮石

12元/m2

自拆

花台、水池

25元/个

室外

煤池

25元/个

水井

240元/口

砖井

500元/口

粪池

40元/个

坟墓单棺

800元/座

坟墓双棺

1000元/座

120元/m2

独立或借墙承重,大、小、石棉、塑瓦屋面,不规则桁条、门窗,檐高2.2m以下简易构筑物。

80元/m2

砖、柱承重、大、小、石棉、塑瓦屋面,不规则桁条、门窗,檐高2.2m以下简易构筑物。

隔热层

60元/m2

指房屋平顶上为减少或避免外界阳光直射或辐射影响室温所采取的设施。

附3:

房屋装璜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金额

备注

纤板、灰板条、扣板

10元/m2

石膏线条

5元/m

三合板

40元/m2

柴泥吊顶

20元/m2

 

瓷砖

20元/m2

壁柜、吊柜

100元/m2

墙布

10元/m2

墙纸

5元/m2

三合板

30元/m2

喷塑、乳胶漆

8元/m2

木地板

60元/m2

地板砖

35元/m2

水磨石

30元/m2

大理石

40元/m2

花岗岩

55元/m2

油漆地面

8元/m2

附4:

各类树木和水产、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种类

杆径(公分)

离地面1.3m处丈量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幼苗

元/株

1

1、自行砍伐补偿费

2、成片林(含竹园)每亩补偿1800元。

2-5

元/株

5

6-10

元/株

10

11-20

元/株

30

21-30

元/株

40

31-40

元/株

50

41以上

元/株

60

幼苗

元/株

2

2-5

元/株

10

6-10

元/株

30

11-15

元/株

60

16以上

元/株

100

菜园

------

元/亩

1400

菜园等补偿属于青苗补偿费

鱼塘

------

元/亩

1200

塘藕

------

元/亩

800

------

------

------

附5:

搬家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1、搬家费、临时过渡费的补偿标准:

⑴搬家补助费:

按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4元/m2发给搬家补助费;进行统建安置并需临时过渡的,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⑵临时过渡费:

实行统建安置的,按原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个月3元/m2标准计算,过渡期18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临时过渡费。

货币补偿的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2、经营性用房停业损失费的补偿标准:

有2008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按所拆房屋自然间实际经营面积一次性补助18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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