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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要求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实验,提高实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实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实验要求的。

第五条 型式实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实验实验原则如下:

(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

(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

(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实验。

第六条 型式实验程序如下: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程序为:

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程序为:

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 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实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实验:

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实验;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实验。

第八条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的

2.申请材料不实的

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实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实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进行型式实验,并与型式实验机构约定实验时间等事项,型式实验机构应按期完成实验工作。

第十条 承担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型式实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实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型式实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

实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实验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型式实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细则规定的检验工程、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实验。

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组织起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实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

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实验样机一致。

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实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实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实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实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实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实验时,实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实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实验的物品、设施

(三)实验现场应设置进行实验的警示牌,禁止与实验无关的人员进入

(四)实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实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 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实验的样机,实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实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实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应在型式实验样机组装前,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

整机型式实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2年进行1次。

第十七条 型式实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实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原始记录表中实验工程不得少于规定的实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

第十八条 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工程的检测情况及实验结果。

原始记录填写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工程应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工程应用文字表述实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实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的判定规则为:

实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实验工程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

实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实验工程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可以申请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 完成实验工作后,型式实验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实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和《型式实验合格证》(见附件3)。

型式实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实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型式实验报告》和《型式实验合格证》一式2份,检验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各1份。

型式实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实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按《型式实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要求填好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备案,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实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收到型式实验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范围内,其型式实验可直接约请型式实验机构进行型式实验,型式实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合格证》的制造单位,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实验的备案号。

第二十四条 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天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型式实验合格证》,报型式实验机构更换证书。

同时按规定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更换型式实验备案表。

第二十五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实验机构交回《型式实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将型式实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型式实验合格证书的;

(三)生产产品与型式实验样品不一致的;

(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型式实验的单位对实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实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型式实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

因型式实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实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相应设备与型式实验结果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实验机构交纳实验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

2.《型式实验报告》样式

3.《型式实验合格证》样式

4.型式实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附1: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型号规格(主要参数)

覆盖原则

轻小型起重设备

钢丝绳电动葫芦

G≤8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环链电动葫芦

气动葫芦、防爆气动葫芦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G≤50t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

插腿式叉车

前移式叉车

托盘堆垛车

侧面叉车

三向堆垛叉车

内燃防爆叉车

蓄电池防爆叉车

电站牵引设备

G≤28t

电站张力设备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G≤8t

旋臂式起重机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G≤5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桥式起重机

电动单梁起重机

G≤8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防爆梁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G≤320t

防爆桥式起重机

绝缘桥式起重机

水电站桥式起重机

桥式起重机

架桥机

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冶金桥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G≤320t和S≤50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G≤40t和S≤60m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G≤320t和S≤15m

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G≤320t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G≤40t

装卸桥

生产率(t/h)≤1000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G·R≤315tm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电站塔式起重机

G·R≤2000tm

塔式皮带布料机

生产率(m3/h)≤300

桅杆起重机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缆索起重机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G≤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铁路起重机

蒸汽铁路起重机

G≤16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内燃铁路起重机

电力铁路起重机

流动式起重机

全路面起重机

G·R≤960tm和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轮胎起重机

G·R≤150tm和G≤50t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G≤45t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高架集装箱轮胎起重机

G≤60t

集装箱跨运车

G≤40t

履带起重机

G·R≤1200tm和G≤100t

流动式起重机

汽车起重机

G·R≤150tm和G≤5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随车起重运输车

G≤8t

门座起重机

固定式起重机

G≤4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港口台架起重机

港口通用门座起重机

G≤60t

带斗门座起重机

G≤40t

多用途门座起重机

集装箱门座起重机

电站门座起重机

G·R≤2000tm和G≤200t

升降机

冷却塔曲线施工升降机

不限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电站提模装置

电站滑模装置

升船机

G≤320t

施工升降机

不限

简易升降机

升降作业平台

高空作业车

机械式停车设备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层数

每种型号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层数向下覆盖。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超大型起重机械

通用桥式起重机

G>320t

逐台进行型式实验

防爆桥式起重机

绝缘桥式起重机

电站门式起重机

G>320t和S>50m

普通塔式起重机

G·R>315tm

电站塔式起重机

G·R>4000tm

轮胎起重机

G·R>900tm和G>60t

履带起重机

G·R>1200tm和G>100t

门座起重机

G>60t

电站门座起重机

G·R>2000tm

桅杆起重机

G>320t

全路面起重机

G·R>960tm和G>320t

安全保护装置

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

不限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盘式制动器

直流电磁铁制动器

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

≤13KW

超载限制器

不限

力矩限制器

起升高度限制器

防坠安全器

进口各类起重机械

各种型式

按对应类型、型式与型号规格的覆盖范围原则执行

特殊类型起重机械

特殊型式

根据起重机械具体情况,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

注:

1.所有主要参数中G代表额定起重量,S代表跨度,G·R代表额定起重力矩(R代表幅度)。

   2.规格(主要参数):

指相应标准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跨度、额定起重力矩参数系列值或生产率。

   3.设备型号按相应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4.表中限定参数以上与320t之间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逐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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