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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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doc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军工科研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军工科研单位。

三、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会计科目表附注的要求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军工科研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写科目编号,不填写科目名称。

四、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会计报表。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增设会计报表。

军工科研单位内部管理需要增设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种。

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三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即年度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决算通知规定和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期限报出。

军工科研单位向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军工科研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六、军工科研单位的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以及本制度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会计核算办法。

八、军工科研单位兴办已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并进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当执行相应行业的会计制度。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1年财政部以(91)财工字530号颁发的《军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过去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制度有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号

名称

序号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7

115

材料

1

101

现金

8

116

产成品

2

102

银行存款

9

120

待摊费用

3

105

应收票据

10

124

对外投资

4

106

应收账款

11

128

固定资产

5

108

预付账款

12

129

累计折旧

6

110

其他应收款

13

131

在建工程

14

134

无形资产

37

412

科研收入

15

139

待处理财产损溢

38

413

技术收入

(二)负债类

39

414

其他业务收入

16

201

短期借款

40

421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17

202

应付票据

41

423

其他收入

18

203

应付账款

42

428

经营收入

19

204

预收账款

43

432

产品销售收入

20

205

拨入科研费

44

433

其他经营收入

21

206

拨入专款

(五)支出、成本费用类

22

208

应付工资

45

504

事业支出

23

210

其他应付款

46

512

科研成本

24

213

应交款

47

513

技术成本

25

220

预提费用

48

514

其他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26

221

长期借款

49

521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三)净资产类

50

522

上缴上级支出

27

301

固定资产基金

51

523

其他支出

28

303

周转金

52

524

专款支出

29

309

事业基金

53

528

经营支出

30

310

专用基金

54

529

生产成本

31

316

事业结余

55

530

研制费用

32

317

经营结余

56

532

产品销售成本

33

318

结余分配

57

533

其他经营成本

(四)收入类

58

534

经营费用

34

401

财政补助收入

59

535

管理费用

35

403

上级补助收入

60

536

财务费用

36

404

事业收入

61

538

税金及附加

注:

军工科研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的增加、减少或合并。

1.具有管理职能并有拨款、收缴款业务的单位,可以在资产类增设第111号“拨出财政补助款”科目。

第112号“拨出科研费”科目。

第113号“拨出周转金”科目。

第114号“拨出专款”科目;在收人类增设第422号“所属单位缴款”科目。

2.有调剂外汇业务的单位,可以增设第104号“外汇价差”科目。

3.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单位,可以增设第118号“材料采购”和第119号“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也可以在“材料”科目下设置“材料成本差异”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4.预收、预付款项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以不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将预收、预付款项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核算。

5.辅助费用发生较多的单位,可增设第531号“辅助费用”科目;辅助费用发生较少的单位,可根据辅助费用支出性质,分别在“研制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6.不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可设置“事业收入”、“事业支出”和“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科目。

“事业收入”和“事业支出”科目,核算开展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及相关支出;“经营收人”和“经营支出”科目,核算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及相关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的库存现金。

军工科研单位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二)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技术收人”、“产品销售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应付工资”、“科研成本”、“技术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研制费用”、“管理费用”、“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军工科研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记账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账面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四)有外币现金收支业务的军工科研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单位的库存现金数。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存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军工科研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亦在本科目核算。

(二)将款项存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拨人科研费”、“预收账款”、“拨人专款”、“技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现金”等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工资”、“科研成本”、“技术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研制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应交款”、“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开户银行名称、存款种类和存款账户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终时,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军工科研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

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军工科研单位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数额。

第105号科目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赊销产品、材料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产品销售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应交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有关科目。

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利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的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军工科研单位持有的应收票据未到期的数额。

(五)军工科研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利率、期限、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已贴现票据的贴现日、贴息、实收金额等有关资料也应进行备查登记。

第106号科目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因赊销产品、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二)发生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应交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有关科目。

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军工科研单位待结算应收账款的累计数。

第108号科目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已完并进行结算时,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明的金额,借记“材料”、“科研成本”、“技术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军工科研单位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

第110号科目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除应收票据、应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包括借出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发生其他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收回其他应收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或债务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军工科研单位尚未结算的其他应收款项。

第115号科目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晶等的实际成本。

(二)材料人账价值的确认:

购人材料,应收购价、运杂费等作为材料人账价格。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其购进的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其购进的材料,按不含税价格计算。

以下凡涉及有关材料的核算内容时,均统一按此确认价办理。

(三)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购人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购人并已验收入库的各种材料,按照发票账单支付的材料价款和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按照采购材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款(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购人材料,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和“应交款(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自制完成并已验收人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接受外单位捐赠的材料,按照确认的捐赠材料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领用、发出的库存材料物资,借记“科研成本”、“技术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研制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领用的材料物资退库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凡免税项目领用材料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增值税额时,借记“科研成本”等有关科目,贷记“应交款(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领用低值易耗品采用分期摊销方法的,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库存材料物资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经营收入”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际收入扣除应交增值税款后的余额,贷记“其他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账面原价借记“其他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库存材料物资用于公益性救济捐赠时,按账面原价,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应同时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增值税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款”(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将库存材料用于对外投资时,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军工科研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现盘盈、盘亏等情况,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

库存材料盘亏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盘盈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六)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委托加工材料”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并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七)库存材料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类别、品种、规格设置明细账,并根据材料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八)库存材料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在材料入库、出库时,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调整为实际成本。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军工科研单位材料的实际库存价值总额。

第116号科目产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生产并已验收入库产品的实际成本。

军工科研单位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产成品,一并在本科目核算。

(二)生产制造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三)产品出库销售按照实际成本结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清查盘点出现产成品盘亏和毁损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盈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五)本科目应按照产成品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账,核算各种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及结存情况。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军工科研单位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第120号科目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已经支出但不应由本期负担而应在以后各期分摊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晶摊销、预付保险费和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租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按照规定军工科研单位应由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期初存货进项税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研制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待摊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军工科研单位尚未摊销的支出数。

(五)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只反映尚未摊销的租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期初存货进项税额。

第124号科目对外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以及对兴办经济实体的投资。

(二)军工科研单位购人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应该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账面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收金额与账面实际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原账面投出价款,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三)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应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已提使用费,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对外投出材料,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其他经营收入”和“应交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投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按账面原价,借记“其他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材料”科目。

并按投出材料的评估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用已人账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技术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投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按账面原价,借记“技术成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并按投出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用未人账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技术收入”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现金、银行存款对外投资,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四)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将分得的利润转作投资的,按新投入的对外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除固定资产外)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按原投出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收回投资与投出资金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按原投出的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收回固定资产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已提使用费,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扣除已提使用费后的差额,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同时,按原投资数,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

(五)本科目应按投资种类和投资对象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军工科研单位尚未收回的对外投资。

第128号科目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军工科研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三)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时,分别作如下核算:

1.用各种专款购置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及运杂费等,借记“科研成本”、“专款支出”、“专用基金”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新建及购人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购建期间,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验收交付使用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及运杂费、安装费等,借记“科研成本”、“专款支出”、“专用基金”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2.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单设“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交付使用时,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或同类设备的市场价加上应负担的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转销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5.报废、毁损及盘亏减少固定资产时,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使用费,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经批准转销时,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发生的清理费用均通过“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核算。

6.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按单位已提使用费,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和已提使用费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7.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按照“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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