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期末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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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期末复习资料

1、民法渊源:

指民法规范体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备这一特性,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根据,因而这里所说民法渊源即民事规范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2.公法与私法:

公法是配备和调节公权力法律规范总和。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备、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重要内容。

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关系法律规范。

广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法律规范。

私法相对于公法,普通而言指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重要涉及欧洲大陆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韩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

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以便,国内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4.意思自治:

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

来源于市民社会运营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她人不法干涉。

5.身份平等:

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平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种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人,就被民法当做一种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诚实信用:

简称诚信原则,规定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她人和社会利益。

诚信原则不但是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法律准则。

7.权利不得滥用:

又称禁止权利滥用。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民事法律事实:

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事实。

9.原始获得:

权利原始获得,又称权利绝对发生,指不基于她人既存权利,而独立获得一种新权利,如通过善意获得、无主物先占、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获得权利。

10.继受获得:

又称权利相对发生,即基于她人既存权利而获得权利,如基于买卖、赠与、互易等而获得权利。

11.自然人:

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儿出生人,民法上自然人,专指有自然生命人具备权利主体这一身份而言。

自然人外延涉及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每个自然人都是详细、唯一、不可代替主体。

12.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前提,是自然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标志。

13.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行为去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自然人具备了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可以较好地通过自己行为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获得权利,承担义务,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14.监护:

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任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制度。

15.宣布失踪:

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布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自然人为失踪人法律制度。

16.宣布死亡:

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布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自然人死亡法律制度。

17.住所:

是指自然人以久主意思而经常居住中心生活场合。

18.法人:

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

19.财团法人:

又称“目财产”,指为一定目而设立,并由专门委员会人按照规定目使用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

或者表述为,以一定财产为成立基本法人,即“一定目财产集合体”。

20.社团法人:

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或称为人合组织,指以社员为基本人集合体,或者表述为,以人结合为成立基本法人,即“一定目财产集合体”。

2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是法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事民事活动前提和基本。

2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

不但涉及法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也涉及承担民事责任责任能力。

23.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负责人。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负责人,是法人法定代表人。

24.法人合并:

是指两个以上法人集合为一种法人民事法律行为。

25.法人分立:

是指一种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民事行为。

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

26.非法人团队:

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组织。

27.普通合伙:

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合伙合同,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法人团队。

28.有限合伙:

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和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共同构成合伙。

29.个人独资公司:

指按照《个人独资公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一种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经营实体。

30.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可以对抗所有其她人权利,从而每一种她人都对权利人负有义务,不侵犯这种权利,似乎是对整个世界权利,因而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只针对某个特定人权利,仅这个特定人负有义务或受到某种特定约束。

31.私力救济:

又称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用一定办法来保护自己权利。

自力救济重要方式是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3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即在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权利,而祈求公力救济来不及状况下,自行对加害人财产予以扣押、毁损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行为。

33.形成权:

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达即可使既存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权利。

34.抗辩权:

是指可以制止祈求权权利,即对祈求权反对权,其目在于永久地或暂时地制止祈求权实行或使祈求权削弱。

35.法律行为:

即表达行为,是最重要(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事实中以意识表达为要素,并按照意思表达内容发生法律效果合法行为。

3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是满足法律行为成立条件,但生效要件中意思表达存在瑕疵或显失公平,虽也如法律行为般生效,但不稳定,有也许为当事人一方撤销或变更。

37.无效民事行为:

是指欠缺法律行为主线生效要件,自始、拟定和固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民事行为。

38.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达,在第三人意思表达前,效力处在不拟定状态民事行为。

39.共同代理:

是指代理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

40.复代理:

又称再代理或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利益,基于复任代理权而选任代理人所实行代理。

41.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事实上并没有代理权,但其行为外观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42.时效:

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法律效果法律制度。

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是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成果。

43.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祈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法律制度。

44.诉讼时效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通过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时效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制度。

45.诉讼时效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祈求权,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法律制度。

 

财产法与身份法差别

1·财产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是经济上利益反映;身份法上权利义务关系不取决于经济上利害关系。

2、财产法上权利义务基本上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可以转移,让与。

身份法上权利和义务是不能自由处分,不能任意让与抛弃。

3、救济办法不同。

财产法上救济手段一方面是强制履行,另一方面是损害补偿。

身份法上有许多权利义务是不许强制履行。

4、国家干预限度不同。

财产法中规定大某些是任意性规定,身份法中。

国家干预比财产法多,身份法中有诸多规定是强行规定。

5、财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有密切联系。

身份法除要受经济基本制约外,更多受道德观念、民族习惯、老式文化这些因素影响

宣布死亡

1、概念:

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送给申请,法院宣布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民事法律关系制度。

2、要件:

1)自然人处在下落不明状态达到一定期限:

A、下落不明满4年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2)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法院公示A、1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也许生存,3个月。

(4)以判决宣布死亡,判决宣布之日即死亡日

3、宣布死亡法律后果

(1)婚姻关系解除:

(2)子女可以单方送养

(3)财产发生继承:

(4)被宣布死亡人未死亡,所为法律行为效力不因死亡宣布而受影响。

4、死亡宣布撤销(法律后果)

(1)婚姻关系:

被宣布死亡人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布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布被撤销,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布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乐意恢复除外。

(2)收养关系:

被宣布死亡人在被宣布死亡期间,其子女被她人依法收养,在死亡宣布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批准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财产关系:

:

一、依继承获得财产,应返还原物;二、原物不存在,应“恰当”补偿;三、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获得,第三人无返还义务。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体现

1、民法在规定民事主体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依照自己意愿设立、变更或终结民事法律关系,她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行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依法不能独立实行双方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或以被代理人名义实行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

3、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处分她人物品或权利行为)

4、债权批准欠缺债务转移行为(无法实现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利益)

民法分类

1、以与否仅体现为民法典为原则:

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2、以一国私法体制为原则:

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3、以合用层次不同为原则:

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民法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2.民法是私法

3、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民法效力

1.时间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2)新法废除旧法原则

2、对人效力(属人原则,属地原则)

3、对地效力(域内、域外效力)

民法合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普通规定

4、无详细规定可合用原则性条文

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机会平等,成果平等)是民法诸原则中居于首要地位原则,是其她几项

原则前提和基本

2、意思自治原则(自己判断,自己决定,自己负责;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等)

3、诚实信用原则(市场交易中道德准则;对私权神圣限制)是对私权神圣原则限制和制约

4、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限制和制约

5、私权神圣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以个人为本位,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为本位;

民事权利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依权利客体不同)

(1)财产权:

有经济价值,权利可转移

(2)人身权:

无直接经济价值,权利不可转移

(3)处在两者之间权利:

继承权、社员权

2、支配权、祈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权利作用)

1)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物,而具备排她性权利。

2)祈求权,权利人得规定她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权利

(3)抗辩权:

用以对抗她人祈求权之权利。

(4)形成权:

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达变动法律关系权利。

追认权、选取权、撤销权

3、绝对权、相对权(以义务人范畴为原则)

1)绝对权:

得对一切人主张权利。

2)相对权:

仅得对特定人主张权利。

4、主权利、从权利(权利互有关系,能否独立存在)

(1)主权利:

互有关联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权利。

2)从权利:

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权利是从权利。

5、既得权、期待权(与否已具备所有要件)

1)既得权指已具备所有要件而具备现实性权利

2)期待权指未具备所有要件,将来有实现也许性权利。

6、专属权、非专属权(权利与否可与主体分离

1)专属权:

专属于权利人本人权利。

(2)非专属权:

如财产权。

7、原权、救济权(依权利原生与派生关系)

1)原权:

基本权利。

2)救济权:

基本权利受侵害或有被侵害危险时产生援助基本权利权利。

宣布失踪

1、宣布失踪概念:

是指法院依照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布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自然人为失踪人,以拟定其财产关系一种制度。

2、要件:

(1)自然人处在下落不明状态

(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3)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4)法院宣布:

经3个月公示期。

3、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职责

4、撤销

1、失踪者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2、法院查证后撤销宣布失踪判决。

监护人6大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诲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合伙特性

(一)从契约角度观测

1、合伙是基于合伙合同成立。

2、合伙人之间有强烈人身信赖关系。

3、合伙有强烈人合性质。

4、合伙人之间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5、合伙人之间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从组织组织体角度观测

1、合伙得以登记商号进行经营和诉讼活动。

2、合伙可以推举代表人经营。

3、某些合伙人也得承担有限责任。

4、、合伙有一定延续性。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一)概念: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指效力与否发生,尚未拟定,有待于其她行为使其拟定法律行为。

(二)类型:

1、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51条:

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民事法律行为4、未经债权人批准债务承担行为

代理权发生因素

(一)依法律规定固然发生

(二)依法院或其他关于机关指定发生

三)依本人授权行为发生

(四)依“外表授权”而发生

(五)依紧急状况而发生

代理行为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一)成立要件

1、与否以本人名义

2、代理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

二)生效要件

1、具备法律行为普通生效要件

2、有本人存在;本人死亡,代理消灭,但意定代理中有例外

3、代理人有代理权

时效制度功能

(一)稳定法律秩序功能

(二)证据代替功能三)督促权利行使功能

诉讼时效特性(与除斥期间、获得时效区别

(一)与获得时效区别

1、历史渊源不同:

获得时效来源于12表法前习惯规则;消灭时效来源于大法官法出诉期限

2、构成要件不同:

以物之占有为要件,以权利不行使为要件。

3、法律效果不同:

获得时效为权利获得之依照,消灭时效为权利消灭之因素。

二)与除斥期间区别

1、合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合用于祈求权,除斥期间合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为消灭诉权,除斥期间为消灭实体权

3、期间与否可变不同:

诉讼时效有中断、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没有。

简述法人概念和特性。

概念:

法人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

特性:

团队性,法人是社会组织体;人格性,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独立性,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简述非法人团队特性。

在普通意义上非法人团队可以归纳出如下几种特性:

(1)团队之人合性:

非法人团队是稳定人合组织;

(2)地位之主体性:

非法人团队是独立民事主体;

(3)责任之特殊性:

非法人团队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组织体。

无效民事行为有哪些情形?

无效民事行为有什么法律效果?

(1)情形:

结合《合同法》第52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咱们以为无效民事行为涉及如下几种: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

②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行为;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行为;

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⑥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行为。

(2)效果:

①若尚未履行,则无需也不应再进行履行;

②若行为人已经履行,因该行为获得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应当折价补偿;

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而获得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④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关于解决争议办法条款(如仲裁条款)效力;

⑤合同某些无效,不影响其她某些效力,其她某些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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