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交通运输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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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序号

指标

分类

指标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1

体制机制保障

城市配送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55

(1)创建领导小组。

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得10分。

(2)协同推进工作。

示范建设期内,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议,研究部署示范工程创建工作事项,得5分;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研究示范工程推进工作事项,部门之间沟通协调顺畅,形成责任分工明确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力调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配送需求引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行管理等),每半年得5分(共计25分)。

(3)推进效果显著。

示范建设期内,领导小组每年制定工作进度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监督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积极成效的,每年得5分(共计10分)。

(4)实行考核机制。

示范建设期内,将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纳入政府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并每年实施考核评价的,每年得5分(共计10分)。

2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城市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45

(1)制定考核管理办法。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城市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及周期等,得20分。

(2)

(3)建立快递车辆规范管理制度。

得5分。

(4)

(3)定期开展考核评估。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管理办法为依据每年对从事城市配送的企业开展一次考核评估,并结合考核评价结果实行相应的奖惩措施,如调整企业配送运力、收回年度安全管理考核不合格及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配送运输企业的车辆通行证等,每年得10分(共计20分)。

3

体制机制保障

省、市政府在新能源车辆购置与营运、配送中心建设、先进组织模式推广应用、市场主体培育等方面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30

(1)建立资金投入机制。

建立相对稳定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资金投入机制,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得10分。

(2)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在新能源车辆购置与营运、配送中心建设、先进组织模式推广应用、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的,每个方面得5分(共计20分)。

4

城市

配送

物流

基础

设施

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

8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建设数量: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投入运营的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数量应≥4个;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城市,投入运营的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数量应≥3个;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的城市,投入运营的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数量应≥2个;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投入运营的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数量应≥1个。

②完成进度:

按照相关文件(立项批复、工可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竣工验收)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建设计划。

③功能实现:

投入运营的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作为城市货运配送一级节点,应具备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中转换装等功能,突出干线甩挂运输、多式联运与末端城市共同配送有机衔接,实现干线规模化运输与支线集散分拨一体化操作。

(2)计分方法:

①投入运营的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数量达到要求的,得20分,未达到的,按内插法计算得分。

②枢纽的完成进度及功能实现满分40分,对每个枢纽项目平均设定满分值并量化评分标准,其中完成进度占50%,按照每个阶段平均分配分值,功能实现占50%(实现干支衔接得20%,实现干线甩挂运输得10%、实现多式联运得10%、实现支线集散分拨得10%)。

③示范工程验收阶段,抽查枢纽均投入使用的,得5分。

抽查枢纽达标情况较好的,得15分;达标情况一般的,得5分;均未达标的,不得分。

5

城市

配送

物流

基础

设施

公共配送中心

8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建设数量: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投入运营的公共配送中心数量应达到7—9个;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城市,投入运营的公共配送中心数量应达到5—7个;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的城市,投入运营的公共配送中心数量应达到3—5个;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投入运营的公共配送中心数量应达到1—2个。

②完成进度:

按照相关文件(立项批复、工可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竣工验收)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建设计划。

③功能实现:

投入运营的公共配送中心作为联接一级节点与末端共同配送站的城市货运配送二级节点,应具备统一存储、集中分拣、共同配送的集约组织等功能。

(2)计分方法:

①投入运营的公共配送中心数量达到要求的,得20分,未达到的,按内插法计算得分。

②公共配送中心的完成进度及功能实现满分40分,对每个公共配送中心项目平均设定满分值并量化评分标准,其中完成进度占50%,按照每个阶段平均分配分值,功能实现占50%(实现统一存储得15%,实现集中分拣得15%,实现共同配送得20%)。

③示范工程验收阶段,抽查配送中心均投入使用的,得5分。

抽查配送中心达标情况较好的,得15分;达标情况一般的,得5分;均未达标的,不得分。

6

城市

配送

物流

基础

设施

末端共同配送站

8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建设数量: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投入运营的末端共同配送站数量应≥200个;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城市,投入运营的末端共同配送站数量应≥150个;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的城市,投入运营的末端共同配送站数量应≥80个;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投入运营的末端共同配送站数量应≥50个。

②功能实现:

投入运营的末端共同配送站应包括货物装卸点、货物集散点,能够为终端客户提供停靠、装卸、分拣等服务,满足社区、高校、商务区等末端商品配送需求。

(2)计分方法:

①投入运营的末端共同配送站数量达到要求的,得20分,未达到的,按内插法计算得分。

②末端共同配送站的功能实现满分40分,对每个末端共同配送站项目平均设定满分值,实现停靠、装卸、分拣功能得100%,有一项功能未实现的,不得分。

③示范工程验收阶段,抽查共同配送站达标情况较好的,得20分;达标情况一般的,得8分;均未达标的,不得分。

7

城市

配送

车辆

及配

套设

新增新能源城市配送营运车辆

8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城市新增新能源城市配送营运车辆数量应不少于示范建设期初(2018年6月)城市新能源配送车辆保有量的20%。

指标所指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包括快件接送)服务,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主要包括纯电动货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燃料电池货车以及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货车。

②城市建成区新增新能源城市配送营运车辆数量占示范建设期内全部新增和更新城市配送营运车辆数量的比例应≥50%。

(2)计分方法:

对考核评价内容①、②点分别计分,每项内容满分40分,计分标准如下:

①达到考核评价内容要求值的,得40分;

②达到考核评价内容要求值的90%及以上,得25分;

③达到考核评价内容要求值的80%及以上,得10分;

④未达到考核评价内容要求值的80%的,不得分。

8

城市配送新能源纯电动货车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与充电桩的配置比例

4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计算方法:

②标准要求:

城市配送新能源纯电动货车保有量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保有量之和与可用于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的充电桩总量的比值应≤4:

1。

(2)计分方法:

①达到标准要求值的,得40分;

②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及以上,得25分;

③未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的,不得分。

9

城市

配送

车辆

及配

套设

冷藏保温配送车辆占城市配送车辆比重

4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计算方法:

②标准要求:

符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

载货汽车》(JT/T1178.1-2018)及《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QC/T449-2010)等要求,从事冷藏保温运输的城市配送车辆数占全部城市配送车辆保有量的比例应≥0.5%。

(2)计分方法:

①达到标准要求值的,得40分;

②达到标准要求值的90%及以上,得25分;

③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及以上,得10分;

④未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的,不得分。

10

便利

通行

政策

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

40

(1)顶层制度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的综合性政策,得10分。

(2)通行便利政策。

与传统燃油城市配送车辆相比,为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制定并实施更加优惠和便利的通行政策,如放宽新能源配送车辆通行时间限制、给予新能源配送车辆通行费用优惠等,得20分。

(3)停车便利政策。

与传统燃油城市配送车辆相比,为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制定并实施更加优惠的停车政策,如在城市公共停车场、货物装卸点等停车场地给予新能源配送车辆停车费用优惠等,得10分。

11

便利

通行

政策

城市货运配送需求调查预测制度

40

开展城市配送运输需求调查工作。

城市有关管理部门结合城市配送发展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组织开展城市配送运输需求调查工作,强化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并形成城市货运配送需求现状及未来发展分析报告,满分40分,根据完成情况进行打分。

12

配送车辆分时、错时、分类通行和停放措施出台情况

8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城市有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配送需求现状分布特征及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制定出台城市配送车辆分时、错时、分类通行及停放的调整优化措施,如科学合理制定货运配送车辆禁止、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制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发放规定及办理的条件和程序等。

②城市有关部门应合理设置中心城区商业区、居住区、生产区、大型公共活动场地等区域专用卸货场地和道路范围内配送车辆的临时停车泊位。

设置数量要求: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城市货运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数量应≥200个;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城市,城市货运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数量应≥150个;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的城市,城市货运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数量应≥80个;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城市货运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数量应≥50个。

(2)计分方法:

对考核评价内容①、②点分别计分,每项内容满分40分。

考核评价内容①的计分标准如下:

①出台调整优化措施,且切实可行的,得40分。

②出台调整优化措施,实施效果一般的,得15分。

③未出台调整优化措施或实施效果较差的,不得分。

考核评价内容②的计分标准如下:

①设置城市货运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数量达到要求的,得20分,未达到的,按内插法计算得分。

②城市货运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位置设置科学合理并满足城市货运配送需求的,得20分。

13

先进

配送

组织

模式

中心区大型超市(卖场)、连锁店等商贸流通企业采用共同(集中、夜间)配送的比例

5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计算方法:

②标准要求:

通过共同(集中、夜间)配送模式,配送至中心城区商贸流通企业门店的货运量占中心城区全部商品配送货运总量的比例应≥50%。

(2)计分方法:

①达到标准要求值的,得50分;

②达到标准要求值的90%及以上,得35分;

③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及以上,得15分;

④未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的,不得分。

14

信息

化建

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6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建设数量:

城市建成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数量应≥1个(最多不超过3个)。

②功能实现:

运行监测功能:

能够整合交通、公安、商务等部门政务信息,并与城市配送企业的信息平台有效对接,满足政府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绩效考核以及企业对政务信息服务的需求;服务功能:

能够为货主和配送企业提供信息查询、车辆监管、交通诱导、数据分析等基本服务;

③接入要求:

能够与省级平台、部级平台对接,实现在线填报和运营数据动态接入。

(2)计分方法:

对考核评价内容①②③点分别计分。

考核评价内容①②的计分标准如下:

①建成1个及以上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且功能完备的,得40分。

②建成1个及以上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实现完成要求85%及以上的,得25分。

③建成1个及以上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实现完成要求70%及以上的,得10分。

④未建成或功能实现未达到要求70%的,不得分。

考核评价内容③的计分标准如下:

⑤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能够与省级平台、部级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对接的,得20分;否则不得分。

15

市场

主体

培育

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专业城市配送企业

6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培育数量: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AAA级(含)以上城市配送企业数量应≥8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城市,AAA级(含)以上城市配送企业数量应≥5家;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的城市,AAA级(含)以上城市配送企业数量应≥3家;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AAA级(含)以上城市配送企业数量应≥1家。

②标准要求:

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专业城市配送企业应满足《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中对AAA级(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标准要求。

(2)计分方法:

城市AAA级(含)以上的专业城市配送企业数量达到要求的,得80分,未达到的,按内插法计算得分。

16

物流

降本

增效

城市配送成本较示范建设期初降低的比例

5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配送运输成本应按照《社会物流统计指标体系》(GB/T24361-2009)的要求核算,计算方法:

②标准要求:

城市配送吨公里运输成本较示范建设期初(2018年6月)降低的比例应≥10%。

(2)计分方法:

①达到标准要求值的,得50分;

②达到标准要求值的90%及以上,得35分;

③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及以上,得15分;

④未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的,不得分。

17

物流

降本

增效

城市配送车辆利用效率较示范建设期初提高的比例

5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计算方法:

②标准要求:

城市配送车辆平均日单车行驶里程较示范建设期初(2018年6月)提高的比率应≥20%。

(2)计分方法:

①达到标准要求值的,得50分;

②达到标准要求值的90%及以上,得35分;

③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及以上,得15分;

④未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的,不得分。

18

节能

减排

城市配送车辆单位周转量能耗较示范建设期初降低的比例

4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计算方法:

②标准要求:

城市配送车辆百吨公里周转量燃料消耗较示范建设期初(2018年6月)降低的比例应≥3%。

(2)计分方法:

①达到标准要求值的,得40分;

②达到标准要求值的90%及以上,得25分;

③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及以上,得10分;

④未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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