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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全员c证知识点

知识点:

1、安全是永恒的主题。

它是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生产活动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

2、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规定》。

其内容包括五项规定:

(1)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3、2010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32条措施和要求,强调做到三个坚持: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依法规生产经营。

通知创建了10方面的制度。

4、《国务院意见》对新时期的工作提出了7项任务:

一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是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四是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五是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六是安全文化建设;七是安全产业发展。

5、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6、我国建筑安全事故经历了五次起伏:

“一五”期间建筑行业死亡率在1.67左右;“二五”期间在建筑行业死亡率5.6左右,十年文化大革命达到高峰,建筑行业死亡率7.53;改革开放后建筑行业死亡率回落到2.53;80年代后建筑行业死亡率1.5

7、199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8、我国安全生产的理论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

一、劳动保护和工作事故理论阶段,时间较长;二、事故致因与事故预防理论阶段;三、安全科学理论的初级阶段;四、安全科学理论发展阶段。

9、1992年11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获得一级学科地位。

10、五大高危行业:

1、矿山企业2、建筑施工企业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其中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排第一,死亡人数排第二

11、安全生产管理中介机构是介于政府和生产企业之间,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和咨询服务的社会组织。

它包括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以及专业从事安全生产咨询服务的社会法人组织。

12、国外:

德国法制化管理,美国“安全第一”

13、安全生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14、劳动保护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

劳动保护是从“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出发,强调为劳动者提供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保障。

15、从微观经济上来讲,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豆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些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有时是巨大的,甚至是一个企业或者个人难以承受的。

16、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格局,现已逐步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17、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18、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定主体,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19、衡量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标尺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0、管理是指管理主体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体,使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进行的活动。

包括4个基本要素:

一、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二、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三、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四、管理的目的。

管理包括5个基本特征:

一、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二、管理的“载体”就是“组织”;三、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务和职能;四、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五、管理的本质是创新。

21、安全生产管理有6条基本原理。

(系统原理、整分合原理、封闭原理、弹性原理、人本原理)其中:

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一个有效的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优良,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人本原理是指管理以人为本,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

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有:

能级原理(管理系统必须是由若干分别具有不同能级的不同层次有规律的组合而成)、动力(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激励(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2、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3、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八条):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原则、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原则(每年至少一次教育培训以及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等)、三同步原则、三不伤害原则、四不放过原则、五同时原则

24、“三同时原则”:

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步原则”:

同时规划、组织实施、运作投产;“三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五同时原则”:

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5、安全生产三大基本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措施(最为缺乏)、安全管理措施(通过立法、监察、监督、检查等管理方式,保障技术条件和环境达标,以及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26、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物质安全文化和企业精神安全文化(指的是企业职工的安全认识、安全思维、安全价值观、安全道德规范和行为标准等)的总称。

27、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

具有3个特点:

一、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通过和修改的;二、规定的是社全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等重大问题;三、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根据和基础。

(12月4日宪法日)

28、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

刑法、民法、诉讼法及国家机构的组织法;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发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统称,如“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此外全国人大及全国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规定、办法也是法的渊源之一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29,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0、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是为(无锡、徐州、苏州)当然要选择地方性法规的话还包括南京(省政府所在地)

31、国际公约:

1988年6月2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就是国际条约的一种。

又称《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167号公约

32、法律规范的种类:

1、强制性规范包括命令性规范(必须、应当)和禁止性规范(严禁,禁止、不得、不许、不准)

33、保护性规范注意:

奖励性规范。

34、法律规范的效力:

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5、法律责任,是违宪责任、行政法规责任地、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总称。

36、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6大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的行为而设定的,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地,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地,只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亲属或其他人;无过错原则,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地,承担这种责任示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如果一概遵守过错原则,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行业人增强责任感。

37、需要注意的几种特殊原则:

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连带责任(一般来说,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

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

38、法律责任:

是违宪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总称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者因行政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内含2种情况:

一种是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拘留等7种。

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的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

刑事责任,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地,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主要是人身责任,主体主要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由人民法院实施。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以产生责任的法律基础为标准,民事责任可分为2种: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得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39、行政法律责任:

包括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对执法主体来讲不是一般意义的批评教育而是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对象:

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惩罚的性质是最高期限只有15日。

40、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处罚法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主体、职权须是法定的,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法定依据是指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予处罚时才能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他们拥有法定的处罚主体资格,这些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公正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处罚公开,具体包括,要求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不能依据未公布的规定或内部文件实施处罚;处罚的程序要公开,如获取证据的渠道公开,检查公开,处罚决定公开;更重要的是,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了解情况的权利,行政主体的处罚活动应接受相对人及社会的监督。

追溯时效的原则: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追诉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1、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规定,有: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拘留

警告:

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人宣布和送达。

警告不是简单丶随便的口头批评。

罚款:

是行政主体科以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的处罚形式。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

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执照和许可证,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拘留:

公安机关实行,期限限制:

1日以上15日以下。

42、行政处罚的程序:

4种,简易处罚,普通处罚(经过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执行

执行程序:

是行政机关对相应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

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4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衣物;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

44、《劳动合同法》目的: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有: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管理。

47、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4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为较大事故。

49、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

50、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互联互通机制。

51、《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明确了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违法处罚的标准规范。

52、2011年12月30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实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提出了13项意见。

53、《特种设备安全法》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衣物,并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4、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任限期改正,处挪用20%以上50%以下的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5、违反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单间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6、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改正后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事件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58、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资质采取如下的措施: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1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之日起,降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59、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级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

60、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项目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建筑施工企业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

同时取消该项目管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1、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

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员的;

3、三类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

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班、顶岗的;

5、项目经理无证上岗、脱岗以及顶岗的;

6、未执行《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规定的。

61、消防安全管理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6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6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停工整改的。

65、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

(一)、

(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6、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

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7、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6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70、《刑法》有关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触犯刑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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