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事故 踏实做好基础工作刘保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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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事故踏实做好基础工作刘保华

聚焦事故,踏实做好基础工作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下午好!

这两天我们共同学习了项目管理的理论和应用,很有收获。

我结合自己一年来的工作实践,结合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和事故案例和大家继续学习项目管理四大控制之一安全控制的内容,怎样做好安全基础工作,题目是“聚焦事故,踏实做好基础工作”。

我院度过了一个基本平安顺利的2014年,这是院领导高度重视,全院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

但是,我局的安全形势却不太乐观,有四个单位发生五起生产性死亡事故,死亡5人,这也是我选择这个题目的初衷,我想从他们的事故处理中查找我们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不足,引以为戒。

我们先来看一下事故案例:

一、钻塔倒伏事故还原

2014年12月17日,在陕西蓝田县施工的一部钻机,施工完毕进行钻机拆卸,这台钻机是江苏连云港黄海钻探机械厂生产的hxy-42t型钻机,钻塔是液压自动起降钻塔。

在钻塔降落到与地面成70度角度时,液压油管突然断裂,钻塔失去油压阻力靠自重快速下落,当场砸死一人,重伤一人。

这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0多万元,包括抢救、医治、死亡赔偿、当地安监局罚款等等。

局还要对该院处理,按照责任状,院长取消全年安全奖、再罚款5000元,院里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代价昂贵。

事故发生后,该院安全科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立即进行现场救治和事故上报。

 

二、事故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该院的事故是由甲方报陕西省蓝田县安监局,因为,该院给甲方打工,甲方是当地企业,属于当地管辖。

如果八院直接报,当地安监局不一定接收,因为安全生产死亡是有指标的,你占当地的指标他们不干的。

三、事故报告内容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规定: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该院这次事故当地安监局具体要求报告哪些材料呢?

1.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任命文件、及人员分工;

2.伤亡人员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单、劳务公司、施工合同;

3.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等内部管理文件;

4.安全资格证书,包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个人安全资格证;

5.涉事钻机合格证书或检验、检测证明,运行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等;

6.现场管理者与该院关系及委托书,该院与死亡人员的关系等;

另外,要求现场施工人员到安监局谈话。

根据该院提供的资料,安监局查找管理漏洞。

查找哪方面的呢?

他们查找的方面也是我们要加强的方面。

四、加强基础工作

1.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法、省政府260号文都明确规定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且强调其是一项核心管理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修改时新增加的一个条文。

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释义: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做到“三定”,即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者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

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

三是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是所有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

五是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以及奖惩措施。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内容全面、要求清晰、操作方便,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及相关考核标准一目了然。

工作岗位变动,人员调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相应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现在咱院正在实施的责任制符合上级文件精神要求。

现在要求建立全员责任制,去年下半年咱们对部分机台、测绘项目等二级单位补签了全员责任书,年底局安全考核组来院考核,就对各项资料逐项进行检查核定。

今年要求全面签订,各单位签完后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大家也听说和看到了上海踩踏事件的报道。

2014年12月31日晚23时35分许,上海外滩陈毅广场发生拥挤踩踏事故,致36人死亡,49人受伤,伤者多数是学生。

遇难者中最大的37岁,最小的仅12岁。

据统计,遇难者平均年龄仅22岁。

遇难者中包括有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学生。

事故发生后,中央和上海市领导迅速做出批示,上海市成立工作组,统一指导善后工作,工作组由上海市市长杨雄牵头。

上海市政府1月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这起踩踏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分决定,事件被认为是一起对群众活动预防准备不足,现场管理不利,应对处置不当,而引发的拥挤踩踏并造成严重伤亡和严重后果的公共安全责任事件,黄埔区委书记和区长双双被撤职,另外九名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遇难人员家属的救助抚慰金确定为人民币八十万元,其中五十万为政府救助抚慰金,三十万为社会帮扶金。

)。

这11人分别是黄浦区、上海市等方面的区委书记、区长、公安局长、旅游局长、市执法局等相关负责人,处分时体现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的责任机制。

2.安全投入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资金的投入基本能保证面上的需要,但个人劳动保护方面的用品,特别是临时工的个人防护装备提供一些,毕竟人家跟咱干活也不容易。

3.教育培训方面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我们对职工的安全教育都培训哪些内容呢?

包括三级安全教育:

第一级安全教育,院级安全生产教育,教育内容:

安全法纪法规、院安全制度、事故案例。

*

第二级安全教育,就是咱各经营单位(部门级或车间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

二级单位安全教育、车间设备安全知识、施工场所内安全设施知识。

第三级安全教育,班组级或岗位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

岗位设备安全操作知识、安全隐患、安全防护劳保用品使用方法、安全纪律执行等。

这三级教育,分别由院、院属二级单位和项目经理或机班长三个层次来组织进行。

新安全生产法25条专门增加了对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大家知道咱们聘用临时工、实习学生非常多,发生事故的隐患也就很多,根据教育部选取的80万例样本分析,2013年每10万名实习学生中发生一般性伤害的78.65人,其中致死的为4.69人,明显高于2012年,事故伤害主要是机械伤害,跌倒摔伤,交通事故,砸伤等,去年9月份省地质测绘院摔死一名实习生,咱院也发生一起实习生交通事故受伤事件。

在对他们引进时,一定要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与学校也要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学校的安全教育责任和义务,这些基础资料将是发生事故后证明我们无责的证据,如果我们提供不出来,那么你对事故发生至少有管理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

如果你没有按规定对实习生、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没有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好培训情况,建立健全培训档案,新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去年,咱院2014年为野外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688份,其中临时工300多人。

另外,还有许多在项目施工地临时聘用人员,这样每年我院临时用工有近400人。

这些人的教育培训都要建立培训档案,这项工作将陆续开展。

4.安全检查方面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5.加强外协队伍管理方面

根据2014年各单位提供的安全月报,5-8月份开动钻机62台,其中外协钻机50台,最少的12月份开动19台钻机,外协钻机10台左右。

根据安全生产法,这项工作也是咱们的重点工作。

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对于违反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新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协作单位发生事故的,局与局属单位签订的2015年安全生产责任状中明确规定,对生产经营场所协作队伍发生责任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对单位罚款2万元,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罚款2000元。

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是一大难题,请大家一定多学习学习劳动法律法规。

现在人人都有维权意识,一不小心,就可能铸成大错,咱们也有这方面的案例(测绘二处伤人事件,无辜当被告、担责任。

可展开)。

那么聘用临时工,我们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签定用工协议。

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明确权利和义务;

2.前面谈到了,用人单位对用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

3.用工前、用工中每年及用工后都要进行健康查身,一是看其能否适合我们的工作,二是工作过程中得不得职业病,什么时候得的病,这个查体报告要保存好,这是界定责任的依据;

4.为其购买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

5.告知其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以上这几条可能我们都做到了或部分做到,但我想没做到的是我们没有留下我们做到的证据,没有证明我们尽到责任的书面凭证。

所以,建议大家以后做这些工作后都要保存好书面材料。

五、加大事故处罚力度

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提高很多。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次该院事故处罚21万元,是下限,因为当地安监局目的还是为罚款,而你又违法了,罚款成为必然。

处罚后才说实话是机械事故。

建筑行业也加大处罚力度。

1月9日消息,山东省住建部门针对北京等多地发生建筑施工现场伤亡事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强化安全防控措施,从严从重从快追责,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1年内不得承接新的施工项目。

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是建筑施工中易发安全事故的环节。

山东省要求,突出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切实增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岗位安全能力,并坚决杜绝盲目赶抢工期、野蛮施工现象。

山东省住建部门将对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事故从严从重从快追责,实行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

对于发生死亡事故的施工企业,一律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招投标,直至调查处理结案后,再按照结案报告落实处罚。

对于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1年内不得承接新的施工项目;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企业,3个月内不得承接新的施工项目。

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事故的参建主体项目负责人,责令停止执业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够严厉的吧。

另外,新安全法新增加第七十五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这相当于“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中央主要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同时,将有关信息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

这些接受通报的主管部门应当对被通报企业的用地、贷款、上市,以及取得相关资质资格予以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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