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规第49部运输正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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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规第49部运输正文

子部分A—概述

192.1本部分范围

(a)本部分依据外部大陆架陆地法案(美国联邦法典第43部第1331部分)所定义的术语规定的管道设施和天然气运输的最低安全要求,包括外大陆架范围内的管道设施和天然气的运输。

(b)本部分不适用于:

(1)开采碳氢化合物或把开采的碳氢化合物进行初次分离,脱水,或对其进行其它处理的每座出口法兰上游的海洋管道,下游更远的设施为先。

(2)下列区域以外的天然气的陆上采集。

 

任何城市,城镇或乡村结合部或非结合部界线以内的区域。

指定的任何住宅区或商业区,如小区、商业或购物中心、或社区开发地界。

(3)墨西哥湾入海口内的天然气的陆上采集。

第192.61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4)只把石油天然气或石油天然气/空气混合物输送到下列位置的所有管道系统。

 

少于10个用户,如果系统任何部分均不位于公共场所内;或

 

仅有一个用户,如果系统完全位于该用户的土地上(无论该系统的某个部分是否位于公共场所内)。

(5)外大陆架上游的某个点,天然气开采商的运营责任正是从此点开始移交给管道运输商的。

192.3定义

以下为在本部分所用相关词的定义。

“局长”指研究和特殊计划局局长,或运输部部长委派其为代表,授权其处理有关事宜的任何人。

“配气管道”指管道,而不是集气管道或输送管道。

“暴露的管道”指管顶凸出于水深不到15ft(4.6m)的海床之上(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气体”指天然气、易燃气体、或有毒或腐蚀性气体。

“集气管道”指从当前的开采设施,向输送管道或干线运输天然气的管道。

“墨西哥湾及其入海口”指从墨西哥湾海岸和其朝向大海的入海口的平均高水位标志的水域(不包

括河流、潮汐滩涂、湖泊和运河),包括水深达15ft(4.6m)的领海和外大陆架(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对航行造成危胁”,按本部分之目的,指埋设在水深不到15ft(4.6m)的海床之下的、管顶覆盖

层小于12inch(305mm)的管道(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高压配气系统”指在某个配气系统中,干线管道内的气体压力高于向用户送气的压力。

“管段”指在毗连压缩机站之间、在压缩机站和储气设施之间、在压缩机站和截断阀之间、或在

毗连截断阀之间连续运行的输送管道。

“列出的规范”指在本部分附录B第一部分中列出的规范。

“低压配气系统”指在某个配气系统中,干线管道内的气体压力与向用户送气的压力实际相等。

“干线”指作为一条普通供气源,为一条以上的送气管道供应天然气的配气管道。

“最大实际运行压力”指正常运行超过1年期间所生成的最高压力。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AOP)”指管道或管段可以在本部分规定的压力下来工作的最高压力值。

“自治区”指某个州的某座城市、县城、或任何其他政治区划。

“海上”指沿美国海岸部分一般落潮水位线以外,该部分直接与公海相接壤,以及内陆水域朝海

界限标记线以外。

“运营商”指某个专门从事天然气运输的人。

“外大陆架”指下沉陆地法案(美国联邦法典第43部第1301部分)第II部分所定义的、位于朝海

方向的所有下沉陆地,和位于适航水域之下、陆地区域以外的所有下沉陆地。

这些陆地的下层土壤及海床属美国所有,并受美国所管辖和控制。

“人”指任何个人、公司、合资公司、合伙公司、公司、协会、州、自治区、联合协会或联合股

份协会,并包括文中所述的任何受托人、接收人、受让人,或个人代表。

“石油气”指丙烷、丙烯、丁烷(普通丁烷或异构丁烷)、和丁烯(包括异构体),或主要由这些气

体构成的混合物。

它们的蒸发压在100℉(38℃)时,不超过208psi(1434kPa)(表压)。

“管子”指用于输送天然气的任何管子和管型物件,包括管型气柜。

“管道”指运输时,通过其输送天然气的那些物理设施的所有部分,包括管子、阀门、和附于管

子、压缩机组、计量站、调节站、交付站、气柜和装配总成之上的其他附属物。

“管道设施”指新建和现有管道、管道通行权、以及在天然气运输中所使用的,或在运输过程中

处理天然气所用的任何设备、设施或构(建)筑物。

“送气管道”指从普通供气源,向下述地点输送天然气的配气管道。

用户计量表或连接用户的管

道,下游更远者为先。

如果没有用户计量表,则与用户管路的接头。

用户计量表是一个仪表,它可以计量从天然气运营商输送到用户的天然气的体积。

“SMYS”指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是:

(a)对于按列出的技术规格所制造的钢管来说,该规格中规定的屈服强度是最低值。

(b)对于按未知或未列出的技术规格所制造的钢管来说,该屈服强度系依据第192.107(b)小节确定的。

“州”指几个州中的一个、哥伦比亚地区、波多黎各共和国。

“输送管道”指一条管道,而不是集气管道。

该管道用于:

(a)从集气管道或存储设施处,把天然气输送到配气中心、储气设施,或不位于配气中心下游的用气大户。

(b)在20%的环向应力或更高的SMYS条件下运行。

或者在储气站场内输送天然气。

用气大户可以接收的天然气量与配气中心所接收的体积量相同,并包括工厂、电厂、餐饮业的天然气用户。

“天然气运输”指在州际或对外贸易中或影响这些贸易时,用管道集气、输气,或配气,或储存天然气。

192.5管道位置分类

(a)本部分按此部分之目的将管道分类。

下列标准适用于本部分管道的分类。

(1)“分类位置单位”是一块陆上区域。

它的范围是,在任何连续1mile(1.6km)长的管道中心线的任何一侧延伸220码(200m)的区域。

(2)多住房单元建筑物中每个单独的居住单元都被看作是打算用于人类占住的单独的建筑物。

(b)除本部分(c)小节之规定外,按下列各项对管道位置进行分类。

(1)1类位置为,海上区域;或者有10栋或少于10栋打算用于人类占住的建筑物的任何分类位置单位。

(2)2类位置为超过10栋以上,但少于46栋,打算用于人类占住的建筑物的任何分类位置单位。

(3)3类位置是为有46栋或更多栋打算用于人类占住的建筑物的任何分类位置单位;或者管道位于建筑物、或定义明确的小型户外区域(例如运动场、娱乐区、露天戏院或其他公公聚集场所)100码(91m)以内的区域。

在任何12个月期间的10周里(日期和周不需要连续),每周至少有5天的时间,有20个人或更多的人在该区域范围内活动。

(4)4类位置是:

地面上的建筑物普遍是四层或更多层的任何分类位置单位。

(c)可以按以下来调整2、3和4类位置的长度。

(1)4类位置在距地面上最近的四层或更多层建筑物220码(200m)的位置处终止。

(2)当打算用于人类占住的建筑群要求2类或3类位置时,分类位置应在距建筑群最近的建筑

物220码(200m)处终止。

192.7参照引用

(a)此部分中参照引用的任何文件或这些文件的一些部分,尽管它们是以全文的方式列出的,均应成为此部分的内容。

当只参照某份文件的某个部分时,本部分就不应引用该文件的其余部分。

(b)引用所有材料都可以从研究和特别计划局索取,以接受检查。

该局的地址是:

华盛顿地区,西南第七大街400,也可以从联邦登记办公室索取,地址是:

华盛顿特区,700套房,西北国会大厦大街,北部800。

联邦登记办公室主任已依据美国联邦法典第5部第552(a)款和联邦法规第1部第51部分之规定,批准参照引用这些材料。

此外,可以从本部分附录A所列的相关机构处索取这些被引用的

(c)资料。

(d)本部分附录A给出了本部分所参照引用之出版物的全部标题。

括号中的数字表明适用版本。

列出文件的早期版本,或附录A以前版本原先列出的文件的版本可以用于按这些较早期版本或当时列出的早期文件所制造、设计或安装的那些材料和部件。

对于以前列出的那些版本或文件,用户必须参照联邦法规第49部的早期适当版本。

192.9集输管道

除了第192.1款和第192.150款之规定外,每条集输管道的管道运营商都必须遵守本部分规定的适用于运输管道的有关要求。

192.10外大陆架管道

运输管道位于外大陆架上(按外大陆架陆地法案所定义;美国联邦法典第43部第1331部分)的管道运营商必须在其所有管道上,标出把其运营责任转交给采气运营商负责的那些特定点。

对于无法使用持久标志标识这些移交点的情况,每个运营商都必须在1998年9月15日之前标出这些移交点。

如果持久性标记这些移交点不切实行,并且这些移交点位于水面以上,则运营商必须在示意图上的移交点附近处标明该移交点。

如果某移交点位于水下,则运营商必须在示意图上标明该移交点,该示意图必须被保存在最近的上游设施处,并可以应要求提供给RSPA。

对于在1998年9月15日之前,邻接的运营商仍然无法同意的那些移交点的情形,地区主任和MMS地区监督员将就该移交点作出联合决定。

192.11石油气系统

(a)通过管道向天然气配气系统供应石油气的每座气体处理厂都必须符合本部分和

(b)ANSI/NFPA58和59之要求。

(c)只运输石油气或石油气/空气混合物的、符合本部分只规定的每条管道系统都必须符合本部分和ANSI/NFPA58和59之要求。

(d)当本部分和ANSI/NFPA58和59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以ANSI/NFPA58和59为准。

192.13总则

(a)任何人不得运营准备于1971年3月12日之后投入使用的管段,或者如果是1977年7月31日之后的海上集输管道,除非管道是按本部分之规定来设计、安装、建设、初步检验和初步试验的;或

(b)者管道符合第192.14款规定的本部分之使用资格。

(c)任何人不得运营于1970年11月12日之后进行更换、重设、或经过另外改造的管段,或者如果是1977年7月31日之后的海上集输管道,除非已经按本部分规定进行了更换、重设、或改造。

(d)每个运营商都应按照本部分规定,按要求维持、改造,并遵守要求制定的规划、程序和

(e)计划。

192.14转换成符合本部分的服务

(a)如果运营商编制并遵守落实下列要求的书面程序,则以前用于服务的、不受本部分规定所约束的钢制管道就符合本部分规定的资格:

(1)必须审查该管道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历史,如果无法得到充分的历史记录,则必须进行适当的试验,以确定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运营条件。

(2)管道通行权,管道的所有地上管段,以及适当选择的地下管段,都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查看有无物理缺陷和运行条件是否适当,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可能会损害管道强度或韧性。

(3)已知的所有非安全缺陷和条件都必须按本部分规定予以纠正。

(4)必须按照本部分之子部分J的规定,对管道进行试验,以证实本部分之子部分L所允许的最大允许操作压力。

(b)每个运营商都必须按本部分(a)小节规定的要求,在管道使用寿命期间,保存所有调查、试验、修复、更换和改造的记录。

192.15管理施工规则

(a)如在本部分所用:

(1)“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2)“可能”指“被允许…”或“被授权…”。

(3)“不得”指“不被允许…”或“不被授权…”。

(4)“应该”用于强制性和命令性语气。

(b)在本部分中:

(1)用单数表达的词也包括复数。

(2)用复数表达的词也包括单数。

(3)用男性表达的词也包括女性。

192.16用户通知

(a)本部分适用于每个送气管道运营商,他们对下游的用户埋地管路,截至到进入第一座建筑物,不承担维护责任,或者,如果用户的埋地管路不进入某座建筑物,则应为截至到主要用气设备或围绕该设备的第一道围墙。

按本部分之目的,“用户埋地管路”不包括为场地的灯具、游泳池加热器、或其他类型的辅助设备供气的支线。

并且,如果用户埋地管路是金属管路,则“维持”应指按192.465款之规定监控腐蚀;依照192.723款之规定检漏;并且如果发现非安全状况,则关闭天然气气流,告知用户需要对非安全状况进行维修;或修复非安全状况。

(b)每个运营商都应以书面方式,向每个用户通知一次以下信息。

(1)运营商不维护用户的埋地管路。

(2)如果用户的埋地管路得不到维护,用户可能会受到腐蚀和泄漏的潜在危险的威胁。

(3)埋地天然气管路应该:

    

定期检查有无泄漏情况。

    

如果是金属管路,则应定期地检查腐蚀情况,并且修补所发现的任何不安全隐患。

(4)当在埋地送气管路附近进行挖掘时,应事先确定管路的具体位置,然后用手工进行挖掘

作业。

(5)运营商(如适用)、管道承包商、以及暖气承包商都可以在查找用户的埋地管路时,辅助进行定位、检查、和修补工作。

(c)每个运营商都应在不迟于1996年8月14日之前,或在用户第一次在特定位置接收到天然气后的90天内,通知每个用户,晚者为先。

但主计量系统的运营商可以在用户经常光顾的显著位置,连续张贴一般通知。

(d)在局长或参与检查的州机构按美国联邦法典第49部第60105部分或60106部分进行检查时,每个运营商都必须向其提供以下记录。

(1)当前在用通知的副本。

(2)证实以前三个年度内已经送达用户的通知的证据。

子部分B--材料

192.51范围

本子部分描述管道建设所选用的管子和部件以及其合格规格的最低要求。

192.53总则

管道及其部件材料必须:

(a)在可能预期的温度和其它环境条件下能够维持管道结构的完整性。

(b)与所输送的任何气体的化学兼容性、以及与其所接触的管道中的任何其他的材料的化学兼容性;并且具有本子部分之适用要求所规定的合格性。

192.55钢管

(a)新钢管符合本部分规定的使用要求,如果其达到以下要求。

(1)按列出的规格所制造。

(2)可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本部分附录B第2部分。

如果钢管是在1970年11月12日之前制造的,则需要符合本部分附录B第II或第III部分之任何一个部分;或按本部分(c)或(d)小节规定所使用。

(b)用过的钢管符合本部分规定的使用合格性。

(1)它按所列的规格来制造,并且符合本部分附录B第II-C小节之要求。

(2)它可以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本部分附录B第Ii部分。

如果它是在1970年11月12日之前制造的,则只须符合本部分附录B第II部分或

第III部分之任何一个部分。

(3)它已被用于相同压力或更高压力的现有管道上,并符合本部分附录B第II-C小节之要求,或已按本部分(c)小节之要求来使用。

(c)如果外观检查表明,管子处于良好的条件下,且无可能造成泄漏的焊缝开裂和其它缺陷,新的或使用过的钢管可以用在所产生的环向应力小于6000psi(41MPa),没有密闭盘管或密闭弯管的压力条件下。

如果管子是焊接钢管,则未按所列规格制造的钢管还必须通过本部分附录B第II-B小节规定的可焊性试验。

(d)可以用以前没用过的钢管做为更换管段的更换管。

如果管子是在1970年11月12日之前制造的,则应按与建设该管道段时所用管子规格相同的管子,

(e)经过冷膨胀的新钢管必须符合美国石油协会(API)技术规范5L规定的强制条例。

192.57[保留]

192.59塑料管

(a)新塑料管适合用于本部分规定的条件。

(1)它是按所列规范所制造的。

(2)对预测的可能接触的化学品有抵抗性。

(b)用过的塑料管适合用于本部分规定的条件。

(1)它是按所列规范制造的。

(2)对预测的可能接触的化学药品有抵抗性。

(3)一直仅用于天然气业务。

(4)其尺寸在制造规范规定的公差范围之内。

(5)外观无看到的缺陷。

(c)就本部分(a)

(1)和(b)

(1)小节之目的而言,如果所列规范所包括的管径在使用中不实用,则可以采用管径在所列规范所包含的尺寸之间的管子,如果:

(1)它符合所列规范所包括的、所要求的管子强度和设计标准。

(2)它是用符合所列规范所包括的所需管材标准的塑料件所制造的。

 

192.61[保留]

192.63材料标记

(a)除了本部分(d)小节所规定外,每个阀门、管件、管子长度和其他部件都必须标记。

(1)按所制造规范或标准所规定,除了热塑材料之外,管件必须按美国材料试验学会

(ASTM)D2513规定进行标记。

(2)表明尺寸、材料、加工厂商、压力定额、和温度定额,以及类型、等级和型号(适当时)。

(b)承受内压所造成应力的管子和部件的表面可以不必打印现场钢模。

(c)如果要用打印钢模的方式来标记任何物件,则必须用钝角型或圆角型钢模,这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应力集中的现象。

(d)本部分(a)小节不适用于1970年11月12日之前制造的、符合下列所有要求的物件。

(1)可按类型、制造厂商、和型号标明的物件。

(2)容易获取给出的使用这些物件的压力、温度和其他适当准则的规范或标准。

192.65管子运输

运营商不得在以20%或更高SMYS的环向应力运营的管道上,使用外径与管道壁厚比率为70:

1的或更高比率的、用铁路来运输的管子。

除非:

(a)根据美国石油协会RP5L1规定进行运输。

(b)如果是在1970年11月12日之前所输送的管子,就应按本部分子部分J之规定,对这些管子进行试验。

如果这些管子要被安装在1类位置处,则试验压力至少应达到最大允许操作压力的

(c)25倍。

如果管子要被安装在2、3、4类位置处,则试验压力至少应达到最大允许操作压力的1.5倍。

无论本部分子部分J允许任何更短的时间段,试验中必须至少要保持压力8h。

子部分C--管子设计

192.101范围

本子部分描述管子设计的最低要求。

192.103概述

管子必须设计有充分的壁厚,或者必须安装适当的保护,以承受管子安装后施加到管子上的所有预期外压和负荷。

192.105钢管的设计公式

(a)应按以下公式确定钢管的设计压力:

P=(2St/D)×F×E×T

式中 P=在每平方inch的设计压力(表计),kPa;

S=按192.107款所确定的每平方inch的屈服强度,kPa;

D=管子公称外径,in(mm);

T=管子公称壁厚,in(mm)。

如果未知此壁厚,则应按192.109款所规定来确定。

按192.103款所计算的共存外负荷所需的额外壁厚不应包含在计算的设计压力中;

F=按192.111款所确定的设计系数;

E=按192.113款所确定的纵向焊缝系数;

T=按192.115款所确定的温度降级系数。

(b)如果为符合SMYS要求经过冷膨胀的钢管随后又被加热,而不是通过焊接或作为焊接部分的应力释放,如果在任何时间,管子温度超过900℉(482℃),或者管子温度保持在600℉(316℃)以上的时间超过1h,则设计压力就应被限制在本部分(a)小节所确定的压力的75%以内。

192.107钢管的屈服强度(S)

(a)对于按本部分附录B第1部分所列规范所制造的管子,如果已知管子的SMYS值,则192.105款给出的设计公式中所使用的屈服强度即是所列规范所给出的SMYS。

(b)对于按本部分附录B第1部分未列出的规范所制造的管子,或按未知规范或未知抗拉特性所制造的管子,192.105款规定的设计公式所采用的屈服强度应是下列之一:

(1)如果按本部分附录B第II-D款规定对管子进行抗拉试验,则应为下列中的较低值:

通过抗拉试验来确定的平均屈服强度的80%。

通过抗拉试验来确定的最低屈服强度。

(2)如果管子未经过本部分(b)

(1)小节规定的抗拉试验,则其屈服强度应为

24000psi(165MPa)。

192.109钢管的公称壁厚(t)

(a)如果不知道钢管的公称壁厚,则应通过测量每节管子一端的各个四分之一点,来确定钢管的公称壁厚。

(b)但如果管子具有统一等级、尺寸和壁厚,并且管子具有10种以上的长度规格,则只需测量各种管长的10%,但不能少于10种管长。

必须通过将测量仪器放置在测量后所发现的最小壁厚处,来验证未测量过的管长的厚度。

192.105款规定的设计公式要采用的公称壁厚是所发现的商用规范中的第二类壁厚,它低于测定值的所有平均值。

但所采用的公称壁厚不能大于在外径小于20inch(508mm)的管子上所测到的最小值的1.14倍,也不应大于在外径等于或大于20inch(508mm)的管子上所测到的最小值的1.11倍。

192.111钢管的设计系数(F)

(a)除本部分(b)、(c)和(d)小节所述之外,192.105款规定的设计公式所采用的设计系数应按下表来确定:

位置区类设计系数(F)

1.....................................................0.72

2.....................................................0.60

3.....................................................0.50

4.....................................................0.40

(b)192.105款规定的设计公式必须采用0.60或更小的设计系数,用于位于1类位置的钢管:

(1)在无套管的情况下,穿越未改造公路的通行权用地。

(2)在无套管的情况下,穿越,或并行穿过硬面公路、高速公路、公共街道、或铁路的通行权用地。

(3)由车辆、人行道、铁路或管桥来支持。

(4)用于装配总成(包括分隔器、干线阀总成、横接头、以及河流穿越总管),或用于装配总成最后一个管件任意方向的五个口径之内,而不是与装配总成无关的过渡管,或用来代替弯管的弯头。

(c)对于位于2类位置,钢管在无套管的情况下,穿越硬面公路、高速公路、公共街道或铁路的通行权用地来说,192.105款规定的设计公式必须采用0.50或更小的设计系数。

(d)对于1类和2类位置来说,192.105款规定的设计公式必须采用0.50或更小的设计系数。

(1)用于压缩机站、调压站或计量站所用钢管。

(2)海上平台或内陆适航水域所用的钢管,包括立管。

192.113钢管的纵向焊缝系数(E)

192.105款规定之设计公式所用的纵向焊缝系数可按下表来确定。

规格管子等级纵向焊缝系数(E)

ASTMA53.......... 无缝.............1.00

        电阻焊1.00

        炉用对接焊0.60

ASTMA106...........无缝..............1.00

ASTMA333/A333M......无缝..............1.00

电阻焊1.00

ASTMA381..............双面埋弧焊.........1.00

ASTMA671..............电熔焊1.00

ASTMA672..............电熔焊1.00

ASTMA691..............电熔焊1.00

API5L.................无缝.........1.00

电阻焊1.00

电熔焊1.00

埋弧焊1.00

炉用对接焊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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