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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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机械工业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施工、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单位,鼓励机械工业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在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注册,由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集团)面向全国机械行业设立的奖项。
第三条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不当干预。
第四条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评选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有关活动。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下列机械工业科技成果可以申报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
(一)科技发明成果;
(二)推动科技进步的应用开发成果;(三)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效果明显的成果。
下列科技成果不得申报: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二)已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项目或同年度申报其他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项目;(三)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四)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五)有争议的项目。
第七条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
(一)科技发明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成果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其相关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2、具有显著的技术特点和明显的技术进步,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同类技术;3、经两年以上实践,证明可以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4、已申请国家发明专利。
(二)推动技术进步的应用开发成果包括:
1、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2、工程总承包中,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在出口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或是在工程总承包中探索出的、有理论基础又有创新的,且经实践经验证明能指导工程承包活动的先进管理方法、流程、软件等;
3、在勘察设计、施工活动中,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材料和技术,并有新的突破,在节省能源、环境保护和降低成本等方面有明显效果,并经过实践检验,综合经济效益比已建成的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高。
推动技术进步的应用开发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行业进步有显著作用;2、项目经两年以上生产应用,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本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3、原则上近五年内通过技术鉴定、验收或技术评估的项目。
(三)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效果明显的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技术水平国内领先;2、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得到广泛应用;3、在本行业对技术进步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主要完成人与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评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与主要完成单位的条件
(一)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或设计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2、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以及系统管理方面重大创新的直接贡献者;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4、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或在工程完成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承建单位。
第九条本办法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1、特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35人,单位不超过15个;
2、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3、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
4、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章评审机构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组织、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采用专家会议评审制。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为两年。
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由15--25人组成,从专家库(专家库按专业分类建立)中挑选专家按专业聘任,负责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提交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按专业分设若干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负责本专业组项目的初评和推荐出特等奖及一、二、三等奖项目。
第十四条专家会议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有效投票数不得少于应到评审委员数的五分之四。
评审专家为报奖项目完成人,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该专家不计入应到人数。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资格:
(一)教授级高工或在本行业作出重要贡献的高级工程师;
(二)对所评项目所属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质。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过程中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对出具的意见与报告负责;对评审项目的评审情况和技术严格保守秘密,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剽窃评审项目的技术成果。
第五章奖励等级与标准
第十七条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励等级和标准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特等奖项目:
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需提供国家确认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技术难度特别大,或在系统管理方面有特别重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特别大,项目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一等奖项目:
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需提供国家确认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技术难度很大,或在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大,项目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二等奖项目:
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或在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较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三等奖项目:
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申报要求和方式
第十八条申报要求
(一)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需有三名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
如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同意个人申报证明。
第十九条申报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需填写《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技术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批准文件(技术鉴定证书、验收报告或评估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应用证明(已获经济效益证明、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原件);(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特等奖及一等奖项目查新范围要求为国内外);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推荐书一式五份,附件一式两份按上述顺序排列独立装订成册。
第二十条申报方式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申报日期为每年的年初至三月底。
申报者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逾期者本年度不得参加评审。
第七章异议处理和授奖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贯彻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将在国机集团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
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获奖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2.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3.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签字)、身份证号码,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由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异议期满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报国机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由国机集团领导向获奖单位及个人颁发奖金及证书,并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
异议处理完毕的项目,将按处理意见办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奖金金额为:
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
奖金由国机集团科技奖励基金列支。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评奖单位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准备资料的,当年不予受理评奖。
第二十七条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属实,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荣誉证书,两年内不得参加评奖。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国机科[2009]7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