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工程安全条件备案与施工安全评价暂行办法精选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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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工程安全条件备案与施工

安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使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纳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安全条件备案(以下简称安全备案)是指工程开工前对保证工程安全生产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完成情况的登记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状况的总体评价结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适应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安全备案与安全评价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全省除铁路、交通、水利以外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按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大中型项目以及列入部省级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的建筑工程的安全备案与安全评价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它建筑工程安全备案与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安全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应具备并完善以下保证工程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单位为施工企业提供了与施工现场相关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准确资料.

   

(二)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为施工企业提供了安全技术措施费.

   (三)施工单位成立了由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了以工程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核心、各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分包单位的,签订明确了安全责任的分包合同;建立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制定了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振动、噪声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工程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了专(兼)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四)有包含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经所属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五)工程项目部按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了施工现场职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

   第六条  工程项目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完善开工前各项安全基本条件,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审查具备达到安全开工条件后,按管理分工向安监机构备案。

   第七条  工程项目办理开工前安全条件备案时,应由施工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一)甘肃省建筑工程安全条件备案表;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

   (三)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制度;

   (六)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证件;

   (七)职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单。

第八条 安监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前安全条件备案资料,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备案手续;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安全条件备案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一式四份,安监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存一份;工程开工前安全条件有重要变更时,施工单位应持相应资料到安监机构进行变更登记。

   因故停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凡停工三个月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向安监机构重新办理安全备案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须向质量监督部门出示安全条件备案表,方可办理。

                            第三章 安全评价内容与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有责任、有权力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控制。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安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承担其相关安全责任.

   设计、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勘察,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分为阶段安全评价和总体安全评价。

阶段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按阶段进行检查、评价,监理单位作具体的评价工作;总体安全评价工作由安监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阶段安全评价按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一)基础分部施工评价。

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下列进度时进行:

    1、基础开挖深度超过1.5米的建筑工程在开挖深度超过1.5米或完成土方开挖工程量50%时;

    2、基础开挖深度不足1。

5米的建筑工程施工至第二层楼面时.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

  

(二)主体分部施工评价。

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下列进度时进行:

    1、不超过10层的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

    2、超过10层的建筑工程每完成10层进行一次评价。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阶段,每三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

  (三)装饰分部施工评价。

在工程脚手架拆除前,装饰施工完成工程量30%时进行。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阶段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 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进行阶段安全评价时应根据《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填写安全检查评分表,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等级。

    评定等级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五条  每阶段安全评价结束后,监理单位三日内填写《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安全评价表》,经建设单位认可后,与安全检查评分表一并由施工单位及时报安监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日常安全监理和各阶段安全评价中,如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应立即向工程参建各方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其整改情况跟踪监督,不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监理单位及时向安监机构报告;

    当遇到可能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发生重大事故的紧急情况时,监理单位应签发《停工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组织抢险,同时向安监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对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制定措施,迅速整改,并将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按规定及时报告安监机构.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前,施工单位向安监机构提出总体安全评价申请报告,安监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未进行总体安全评价、未取得《安全评价书》的建筑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九条 总体安全评价由安全评价意见和安全评价等级两部分内容组成。

安全评价等级根据历次阶段安全评价的评分的平均值确定,施工阶段存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阶段安全评价不合格、安监机构施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行为之一1次的,总体安全评价评定等级降低一个等级;存在上述行为之一2次的,总体安全评价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一式四份,一份与各次阶段安全评价资料和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条件备案资料由安监机构归成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档案;一份由建设单位归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结束15天内,由各市(州、地)安监机构汇总统计将本地区阶段安全评价和总体安全评价情况,报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和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应经常对本地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备案和安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安全施工规定、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安全备案与安全评价制度的行为应及时查处纠正,督促其限期整改,并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办理安全备案擅自开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施工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未进行阶段安全评价或者评价不合格,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有不提供基本安全产生条件、影响干扰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其在工程建设中职责、在安全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工、罚款的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安全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中有不履行监理职责、弄虚作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安监机构应向监理资质管理机构通报,由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级、吊销资质的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中有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每年进行的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年检中,将本年度对施工单位竣工项目的总体安全评价结论列为资格年检的重要指标,在本年度有两项工程总体安全评价不合格,资格年检只能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有三项不合格,资格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在同一项目施工管理中,阶段安全评价一次不合格,给予警告处理;阶段安全评价二次不合格,责令施工企业将其调离工作岗位,并建议发证机关降低其项目经理资质;总体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在受到上述处罚后,通过省建设厅建设安全监督信息系统作为安全生产不良记录进行登记,经审核后在甘肃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及其他新闻载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工作有异议时,可提请安监机构组织复查。

   第三十二条 安监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停工、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由工程隶属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设工程安全开工前条件备案与施工安全评价,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提项目部大型施工机械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2条项目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保证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转.

第3条大型施工机械的范围

1.大型起重吊装及制、运、架设备:

运梁车、提梁机、架桥机、移动模架、轮胎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轨道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等。

2.其他大型设备:

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载重汽车、自卸汽车、钻机、长螺旋钻机、卷扬机、混凝土拌合站、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输送车、通风机、凿岩台车、锚杆台车、风动凿岩机等。

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大型施工机械的管理。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5条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目标是:

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保障体系,强化过程控制,实现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稳定的目标。

第三章 安全管理组织

第6条分部成立大型机械设备联合安全管理工作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物资设备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分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保障体系,落实各岗位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职责。

2.物资设备科落实专人负责大型施工机械的日常技术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帐.

3.工程部制定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细化对大型施工机械具体规定和要求,必须把大型施工机械的配备作为重点内容,并强化落实到位。

4.制定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其演练,

5.每月召开一次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并安排一次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建立大型施工机械隐患问题库,并落实销号整改。

第四章安全责任

第7条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

1.项目部是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主体。

应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正常投入,对大型施工机械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相应的施工机械.

4.确保大型施工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

5.对起重吊装工程、架梁工程、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各分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6.应在大型施工机械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7.施工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8.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举或举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9.应向大型施工机械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0.采购、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1.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做到定人、定机、定岗的“三定”制度,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对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2.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13.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等设备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项目部、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4.应当对大型施工机械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5.在采用新设备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6.应核查大型设备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组织专人对大型施工机械的结构强度、动力指标、安全系统进行认真的复核、检算,防止设计错误.

17.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许可,同时检查生产企业的首台设备是否经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过型式实验,型式试验是否合格。

在确认制造企业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检查其选用的材料、生产工艺以及外购配件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出厂前还必须要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8条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实行制造许可制度。

对大型施工机械必须对制造厂家的制造资质进行确认和审查,对不具备制造大型施工机械条件,没有获得相关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禁止使用其产品.

2.进行型式试验制度。

对获得制造许可的厂家,其首台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合格。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应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4.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应建立大型施工机械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5.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大型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起重机械等大型设备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大型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起重机械等大型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7.安全检查制度。

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分级管理、分级控制,确定检查计划,定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8.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应当向大型施工机械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9.进行验收制度。

大型施工机械进场必须落实进场验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应逐机验收,并按照相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专门机构做好检验、检测机构工作。

10.交接班签认制度。

大型施工机械在交接班时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班签认,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安排故障处理确保正常使用。

第六章安全现场管理

第9条大型机械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一机一人专职防护,做到“五个一”即:

一机、一人(专职防护)、一本(机械施工日志)、一牌(设备标识牌)、一证(机械操作证)。

第10条施工现场安装、拆装大型施工机械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部负责人、物资设备科、安全科长、设备主管工程师到场把关。

第11条大型施工机械转场时,要有“专项方案、专项检测、专项见证、专项放行、专项检查”。

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技术员必须现场把关。

对地基承载有要求的必须经确认场地平整,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

大型施工机械夜间不得安排转场、移机.

第12条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相应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应按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作业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不得酒后上岗或连续疲劳作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第13条大型施工机械作业时现场必须有领工员、安全员、技术员、监理员等有关人员把关。

第七章安全过程控制

第14条强化大型施工机械安全过程控制,日常检查应结合使用特点进行全面检查。

对起重设备主要检查设备预防倾覆措施、防止制动设备失灵以及重要的受力构件和钢丝绳断裂等措施的落实。

对自轮运转等轨道运行设备主要检查防颠覆、防溜逸、防侵限以及防止擅自上道的卡控措施的落实。

第15条针对各类大型施工机械各单位应加大日常安全检查力度,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对照标准纳入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各类大型施工机械安全检查要点及标准见附件1~26。

第16条项目部须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按照规定的频次做好日常检查。

1.项目部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每月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物资设备科、工程科、安全科检查不少于2次,设备、安全员检查不少于4次。

检查应做好记录备查。

2.项目部物资设备科应加强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督促检查,对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日常巡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17条大型施工机械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严禁”。

1.严禁使用没有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设备。

2.严禁使用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低素质人员进行大型机械操作。

3.严禁施工现场大型机械施工违章作业。

4.严禁大型机械带故障作业。

第18条 检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出“问题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使用或限期改正。

1、使用了不具备也没有取得危险性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承按安装、维修安全资格认证的单位;

2、特种设备及技术资料,未按规定报经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审查认可、备案的;

3、购置的设备无出厂安全技术监检合格证的;

4、安装、修理或改造危险设备及安全防护装置的单位,在开工前未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认可手续和在工程竣工后未报经安全技术监检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5、设备及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管理和不接受安全技术定期监督检验的;

6、在用设备及安全防护装置经定期监检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复检仍未达到要求的;

7、设备运行操作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

8、大型施工机械施工现场违反五“严禁”的。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19条项目部通过对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严格对照本办法附件的具体条款规定对各责任人、工区进行评价考核。

第20条发生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国家、公司有关规定严格进行事故责任追究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21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2条本办法由项目部物资设备科、安全科负责解释。

附件:

各类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检查表

 

附件1:

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

检查要点

存在问题或处理意见

1

审查大型施工机械的设计、制造资质。

2

具备大型施工机械的合格证.

3

审查大型施工机械的型式实验.

4

建立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

5

建立大型施工机械的台帐,编号管理。

6

落实大型施工机械的管理及操作责任人.

7

各分部检验合格后,向监理报验.

8

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9

制定每一种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10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后,及时做好相关验收签认。

11

施工单位做好交接班签认.

12

操作人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附件2:

挖掘机施工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要点

存在问题或处理意见

1

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

液压系统不得渗漏,轮胎式挖掘机其轮胎必须完好、气压符合规定,作业前必须试运转。

3

挖掘机作业区内不得有人员滞留。

4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室.

5

挖掘机作业时不得有其他人员上、下挖掘机和传递物品。

6

作业时不得掏洞挖掘.

7

禁止在上、下两个挖掘段内同时作业。

8

禁止采用挖掘机动臂横向拖拉他物.

9

挖掘机卸料时必须待自卸车停稳后进行。

10

铲斗不得从自卸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11

挖掘机必须停放在平坦、坚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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