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416885 上传时间:2023-05-08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4.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docx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docx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1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人员业务不熟,票证的领发、使用和填写等环节都有不规范的操作,有的单位票证超时缴销或票证作废手续不完备,这样便降低了税收工作的严密性,有时存在多征与少征税款现象;

(二)税票与发票分开装订,不便于查找和检查。

有些地方的税票与发票分开装订,单独检查税票或发票都很难发现问题,而且要比对一笔业务涉及的税票和发票时,就发现比较难查找。

(三)“征管查三分离”,使得工作中存在空档,不利于事前监控。

按照现行的地税征管模式是“征管查三分离”,征收部门对查账征收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没精力对每户查账征收企业进行检查,每年的汇算清缴大部分是企业自行汇缴,一些查账征收的企业领取的发票是否都计入收入申报税款不能确定;稽查部门对一些重点行业进行日常稽查,对一些重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面也有限,所以容易造成一些企业未缴或少缴税而地税部门未发现的情况。

(四)地税系统信息化水平制约了票证管理水平。

由于地税系统信息化水平还不是很高,税银库联网还未全面推广,使得征收员每天都要打印汇总票证,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目前地税系统广泛使用的POS刷卡业务到账时间比较慢,影响了税票的汇总时间;网上申报业务,由于开始推广使用认证程序,纳税人还不熟悉操作,再加上不能通过网上传送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不能自行打印税票,使得网上申报业务受限,实际上纳税人每个月还要到地税局来送资料和打印电子票证。

二、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重视票证管理工作,加强票证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长效培训机制。

一是选好配强票证管理人员。

强化票证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就是选好配强票证管理人员,根据实际需求,选派有责任心、高素质的人员,进行专职管理;二是定期开展票证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票证管理水平。

结合票证工作人员的分布情况,由票证主管部门对税收票证管理、使用、填开人员组织统一培训,培训方式可采取由前任票证管理人员以老带新,开展传、帮、带等措施,加强对票证管理基础知识及岗位技能培训,确保票证管理质量的持续提高;三是加强学习,熟悉相关法规政策,增强票证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干部素质。

要认识到树立地税良好形象、保证税款正常入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规定操作,认真仔细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票证管理,加大工作中的检查和考核力度。

加强日常审核和检查。

要求征收人员每天解缴税款,整理查核自己领用、填开、空白的各种票证、做到“日清日结”;在装订整理票证时税票与开具的发票同行,便于核对。

加强票证存放和票证印章管理。

严格执行票证库房保管“三专六防”的规定,做到税收票证专人、专库、专柜保管,并落实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六防”要求。

加强税收票证印章的管理,建立税收票证印章管理档案,全面反映税收票证章、戳保管、使用情况。

加强票证缴销环节的监管。

充分发挥票证三级审核的作用,尤其要加强对作废票证的审核工作。

结报税款、缴销时间和填写格式都要符合规定,并准确无误。

作废票证要全份保存,并有“作废”标记或字样,按月上缴,不准私自撕毁。

票证管理人员对当期缴销的票证填用数、作废数查核无误后,规范登记《票款结报手册》;月末终了后,由票证管理人员核对所属结存实际库存数、库存票号码和票证分类出纳账、票款结报手册领取时记载是否一致;年末终了后,由票证管理人员按照票证缴销的程序进行归档,对归档留存的各种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帐簿、报表及各种票证资料归档;缴销票证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真正做到:

层层把关、层层落实。

(三)坚持票证审核,加强监督机制,实行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全面实行征收人员自审、互审,并成立税收立票证审核领导小组,由县局分管领导、办税厅主任、票证管理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的审核体系,在税收票证检查中,执行盘点、抽查和清查制度。

对审核中发现的差错,及时填制《票证审核(检查)处理通知单》,通知所属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办理退补税款事宜。

通过抓关键环节的落实,及时查找票证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并加以改进,防患于未然。

建立票证目标考核制度和配套的惩罚措施,对票证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并做到敢追究、真追究。

对于票证违规行为,严格按照规定,查明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存在混库、积压、挪用税款等问题,要严格处罚,决不姑息迁就。

(四)重视税务系统信息化进程的推进。

加快推广税库银联网的全面使用,推进互联网办税的实现,提高税务申报的效率和质量,降低税收成本。

另外,建议在网上报税系统中,增加报送报表功能,以满足税收业务中的实际需求,真正方便纳税人。

扩展阅读: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肖捷

20xx年2月25日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

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

(一)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的种类、适用范围、联次、内容、式样及规格;

(二)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适用范围、式样及规格;(三)印制、保管、发运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刻制需要全国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四)确定税收票证管理的机构、岗位和职责;(五)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六)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七)其他全国性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四)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设立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县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三条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

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二)《税收缴款\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

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第十五条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

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

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

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

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

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

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第十七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

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

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

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

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以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章戳。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十九条《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增设或简并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种类,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二条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和国家预算管理的基本要求设计,具体式样另行制发。

第二十三条税收票证实行分级印制管理。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税收票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二十四条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五条税收票证应当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

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各省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具体刻制权限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在市以上税务机关留底归档。

第二十七条税收票证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票证,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八条负责税收票证印制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完成的税收票证质量、数量进行查验。

查验无误的,办理税收票证的印制入库手续;查验不合格的,对不合格税收票证监督销毁。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九条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应当建立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领发登记制度,办理领发手续,共同清点、确认领发种类、数量和号码。

税收票证的运输应当确保安全、保密。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证号码,分配给税收票证开具人员,视同发放。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得重复发放、重复开具。

第三十条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结报的,不得继续发放同一种类的税收票证。

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应当根据领用人的具体使用情况,适度发放。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

确有必要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随身携带,严防丢失。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进行盘点,发现结存税收票证实物与账簿记录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

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保管工作。

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现金收款工作。

第三十四条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第三十五条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开具。

第三十六条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应当全份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

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

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后,纳税人向银行办理缴税前丢失的,税务机关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废的,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予以标识;已经作废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七条纸质税收票证各联次各种章戳应当加盖齐全。

章戳不得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已开具税收票证只设一联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查验其开具情况的电子记录。

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续的具体要求,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十九条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要求是:

(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和额度,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

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时限、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十条领发、开具税收票证时,发现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清点登记,妥善保管。

全包、全本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全份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开具作废处理。

第四十一条由于税收政策变动或式样改变等原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停用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由县以上税务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造册登记,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

第四十二条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审批。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核销;《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发生损失的,由市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县税务机关审批核销。

毁损残票和追回的税收票证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

第四十三条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查明损失税收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基层税务机关或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前款规定办理。

对丢失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适当赔偿。

第四十四条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逐级报告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退库专用章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同时通知国库部门。

重新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及时办理留底归档或预留印鉴手续。

毁损和损失追回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

第四十五条由于印制质量不合格、停用、毁损、损失追回、领发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纳税人停止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等原因,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交回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清点、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及时上交至发放或有权销毁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离岗前,应当办理税收票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的移交。

移交时应当有专人监交,监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方共同签章,票清离岗。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领用单位设置税收票证账簿,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损失、销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

第四十九条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按日对已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税收票证管理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基层税务机关的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基层税务机关缴销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进行复审。

第五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已经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纸质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整理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五年;作为会计凭证的纸质税收票证保存期限十五年。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存储,确保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信息的安全、完整,保存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