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同名4409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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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同名44097.docx

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同名44097

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同名44097)

 

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省政协委员郭彦

残疾人是特殊困难的群体,也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广大残疾人有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愿望,充分发挥残疾人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潜能,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广大残疾人的重要权利和迫切愿望,是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提高生活水平的根本途径,也是推动残疾人平等融入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

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作法,我国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这其中,党中央国务院特别强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安置残疾人。

为什么党中央国务院如此重视在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这是因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置残疾人,不仅是自身在履行法定义务,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示范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作用。

本文试从以下方面简述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法律赋予的神圣义务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就业。

特别是近两年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相继颁布和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都对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做出了明确规定。

现摘录如下:

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意见》明确指出: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

”2008年4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保障法》规定: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条例》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违反本条例

许公共事业单位以缴纳基金的方式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残疾人就业情况,体现的是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法治程度、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准。

如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能严于律己率先执行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其他单位怎么可能会重视残疾人就业问题?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近年来整体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很大的背景下,机关事业单位被视为“铁饭碗”、“金饭碗”,这些单位如果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社会影响非常大,就会达到“安置一人,解放一家,温暖一片,带动一方”的效果。

其示范和引导效应是其他社会用人单位所不具有的。

(二)提高残疾人就业层次

北京残奥会赛场之外的一个话题至今还引人深思:

为何我国许多残疾人运动员从事的是手工艺工人、保洁员、福利厂工人等较简单的工作,而许多西方国家的残奥选手比赛之余的身份,却是翻译、大学老师、IT技术人员等“脑力劳动者”?

以我省为例,从已就业的残疾人从事的职业构成比例看,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担任各个层次负责人的占0.48%,担任专业技术人员的占1.64%,办事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占2.36%,商业服务人员占7.47%,从事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的占77.12%,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占10.89%,其它人员占0.05%。

透过这一组数字加以分析,不难看出,目前很多实现就业的残疾人从事的仅是一些简单、低层次的工作,这其中固然有残疾人平均文化水平较低的历史原因,有残疾人因残疾而导致行动障碍的客观原因,但不容忽视的还有社会观念和认识的原因,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很多具有较高学历和相当素质的残疾大学生在投送上百份简历后,仍然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不得不在接受高等教育后,仍然从事一些低层次工作,没能实现学有所用,学以致用。

不但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给本人和家庭在经济和心理上都造成很大负担。

企业招聘残疾人后,需对生产、生活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会增加一定经营成本,所以一些企业从自身经济角度考虑,同等条件下,不愿招聘残疾人。

但是,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国家财政供养对象,通俗地讲,花得是纳税人的钱,是社会的钱,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如果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能够在每年招录工作人员时,按照一定比例,录用一部分品学兼优的残疾人大学生,特别是如果能将此作为一项长效政策的话,将有效地提高残疾人就业层次,并极大激发广大残疾人积极学习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就业层次的热情。

(三)增强残疾人就业稳定性

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及资金、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等自身问题的影响,不确定因素较多,而企业因市场不景气等问题,或关闭停产,或裁员分流,残疾职工往往首当其冲受到影响,而一旦残疾人从企业下岗,这些失业残疾人员就业成为再就业人员中最为困难的群体。

据不完全统计,下岗失业残疾人中有超过四分之三的人员,下岗失业周期超过一年;近半数下岗失业后没有实现再就业。

他们的再就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所以相对于健全人,残疾人在企业中就业,稳定性更差,而如果一部分较高素质的残疾人能够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将会极大增强其就业质量和稳定性。

原由十分明了,这里不再赘述。

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现状及对策

按照国家法规和政策要求,我省积极推进了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

特别是2003年后,我省各级各类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为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带来了活力。

但是,长期以来,我省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也不缴纳残保金。

严重影响了企业缴纳残保金的积极性,有些企业也纷纷效仿机关事业单位不缴纳残保金,此事严重侵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律和政策的公平正义。

这个问题已成为制约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2009年8月1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中明确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近年来,广大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大学生及家长也都强烈呼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力度。

现在,上有国家法律法规、领导指示,下有群众呼声,残疾人祈盼,这个问题确实到了该解决的时候了。

根据我省目前实际情况,建议采取以下对策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

(一)强化立法,健全长效机制。

建议由人大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办和残联等部门出台相关法规或政策,一是明确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招录工作人员时,应招录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残疾大学生;二是对那些以种种理由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也不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有明确可行、操作性强的制约措施,例如,可通过同级财政代扣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强化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残疾人就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予以统筹安排。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一是应率先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做出示范;二是要对态度消极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协调和督导,明确任务指标,强化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三)强化协调,形成部门合力。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大,政策性强,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就业工作遇到的问题。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在制定落实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时,要把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并把残疾人作为重点援助对象;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研究制定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及时纠正用人单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别是在国家公务员录用等方面应对残疾人给予一定特殊政策。

(四)强化宣传,调动社会力量。

扶助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开展宣传、扶助活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要宣传中华民族扶残助困的传统美德,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社会责任;宣传各行各业中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提高全社会对残疾人就业能力的认识。

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的作用,深入、持久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帮扶、援助活动,鼓励、支持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和援助。

广大残疾人要发扬自强不息的精神,勇于同困难作斗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通过艰苦创业和辛勤劳动,改善困难条件和面貌,实现人生价值。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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