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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经第二章教案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章节要点:

本章在本书中的重要性仅次于第一章会计法。

考点也比较集中。

主要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主要考点为:

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以及票据尤其是商业汇票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现金结算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

现金结算:

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业务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

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二)现金结算的特点

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及费用较高的特点。

1、直接便利:

现金结算方式下,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收交货,当面钱货两清,无须通过中介,对买卖双方而言最为直接和便利的;在劳务供应、信贷存放和资金挑拨方面,现金结算同样直接和便利。

2、不安全性

现金结算的广泛性和便利性,使其成本不法分子窥见的最主要目标,容易被偷盗、贪污和挪用。

3、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

现金结算大部分不通过银行进行,因而国家很难对其进行控制。

过多的现金结算会使流通中的现钞过多,容易造成通货膨胀。

4、费用较高

现金结算虽然可以减少相关的手续费,但其清点、运送、保管成本较高。

过多的现金结算将增大整个国家印制、保管、运送现金和回收废旧现钞等工作的成本、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现金结算的渠道

现金结算的渠道有:

----P57--58

(1)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如邮局)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三、现金结算的范围

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

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重点)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现金使用的限额

1、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一般按照开户单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2、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开户单位由于生产的发展和业务的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可以随时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再行调整。

3、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4、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五、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P60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开户单位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用“白条顶库”,

(2)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3)不准利用存款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4)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5)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公款私存”(6)不得设置小金库,(7)不得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

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六、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P61

1、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

如果发现挪用现金、白条顶库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超限额留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如果账款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P61

1、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3、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指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1、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1、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4、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P62

(1)支付申请。

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重点提示】重点掌握: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2)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4)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现金支付的四个程序。

 

第二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P63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主体:

单位(含个体工商户)、银行、个人

  3.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重点提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只要以善意、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进行审查,为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检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银行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者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重点提示】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注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商、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充当中介机构的银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准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支付结算的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P66--67

根据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准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二)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面加“零”字,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字。

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则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贰零壹肆年零贰月贰拾陆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例如:

145.00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整。

  145.10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壹角。

  145.16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壹角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该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大写是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如107000.53,大写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中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

时,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如325.04,大写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

是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其中,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P70-71

(1)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的是人民币业务。

这与外币存款账户不同,外币存款账户办理的是外币业务,其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2)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的是资金收付业务。

(3)银行结算账户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按存款人分类:

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帐户:

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3、存款人一般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综上所述,可将银行结算账户分类别概括为: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3)专用存款账户(4)临时存款账户(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6)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P72-73

1、基本存款账户:

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

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其使用范围包括: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支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12)其他组织,即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P72—73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P74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五)、专用存款帐户

1、专用存款帐户的概念

 1、专用存款账户:

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专用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此项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3、专用存款帐户的开户要求

根据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⑩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4、专用存款账户的具体使用规定----P76

1、单位银行卡帐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

该帐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帐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帐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帐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帐户除向其基本存款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帐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6、业务支出帐户从其基本存款帐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六)、临时存款账户---P76

1、临时存款帐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临时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P76-77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3、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开设临时存款帐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安装及安装合同,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等级证书。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等级证书。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4、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帐户,不得开立其他临时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帐户。

(2)临时存款帐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的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功能:

(1)活期储蓄功能,

(2)普通转账功能,(3)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功能。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存款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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