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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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重庆市都市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都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建设项目应按《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

  

(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

  

(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

  1.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内配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其中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单位权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和超过《条例》规定指标的,以单位总面积计算建设用地总面积;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指标的,按本款第1目规定计算。

  3.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如该规划绿地参与计算容积率指标但不计算绿地率指标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六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

  

(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

  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规划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

且不得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3.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4.旧城改造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实际可配套绿地面积以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意见为准,不得自行降低。

  5.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6.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7.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地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8.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配套绿地指标。

  

(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

  1.配套绿地面积:

距多层及以下建构筑物外墙1米起算,距高层建筑物外墙1.5米起算。

如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自架空底层建筑物外墙基起算绿地面积。

  2.建设用地内集中(公共)绿地中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小于集中(公共)绿地面积的80%,小于80%的按实际种植物面积计算。

  3、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记入配套绿地,其面积不得大于配套绿地面积的10%。

  4.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5.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居住(小)区内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种植槽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配套绿地;种植的乔木胸径大于8厘米的,按实际覆盖面积的70%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第七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架空平台绿化的规定:

  

(一)旧城改造项目和城市中心区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经市园林局批准后,配套绿地可部分架空,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70%。

  

(二)新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原则上不得架空,居住(小)区如确因条件限制需要架空,经市园林局批准后,配套绿地可部分架空,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50%。

  第八条 新建居住小区集中(公共)绿地的规定:

小区集中(公共)绿地是小区配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集中(公共)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布局,乔灌草结合,适地适树,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集中(公共)绿地总面积地的80%。

  

(二)集中(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居住小区人均不小于1.2平方米,且不低于居住区建设总用地面积的10%。

  (三)单块集中(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要求:

面积大于400平方米、宽度大于8米,并可布置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

  第九条 地下架空平台绿化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规定

  

(一)地下架空平台绿化是指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形式,其中半地下的应与城市道路相联系,至少有一面与城市道路标高基本一致,并具有公共性。

城市建设项目地下架空平台绿化应有利于提高城市生态环境和绿化景观质量,并有利于附近居民休憩活动,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品质。

  

(二)地下架空平台绿化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不同情况、不同比例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地下架空平台绿化面积计算范围从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外1.0米起算。

种植土层深度指种植土的实际深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其中防水层和排水层总厚度一般按30厘米计算。

具体按以下办法折算冲抵:

  1.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10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2.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0米、小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6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3.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4米、小于1.0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三)地下架空平台绿化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城市建设项目,其配套绿地和架空平台绿化的绿化工程,必须完成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绿化工程;必须实行绿化工程质量监理和竣工核定。

  第十条 屋顶绿化面积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规定

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居住建筑8层以下)与低层建筑屋顶绿化,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3米、宽度大于4米、面积大于80平方米、并便于人们使用的,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其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但冲抵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二条 都市区以外的区、市、县参照执行,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园林局备案。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审查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实施办法(试行)

2005年12月31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政府职能,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园林绿化行政审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项目和审查内容)纳入改革试点设计环节的项目为都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由市建委审批初步设计的下列项目,市园林局负责审查其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

  1.一般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或立项投资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

  2.住宅、宿舍:

20层以上(含20层)的项目;

  3.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项目。

  4.市政公用等行业:

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建设项目;

  5.特殊公共建筑;

  6.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7.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项目。

  第三条(主协办关系)市建委为本设计环节的主办部门,市园林局为协办部门。

市园林局协办的事项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第四条(报建窗口)由市建委统一设置改革试点设计环节的政务办理大厅并接件,市园林局专人在上述大厅领取、移送、传递协办事项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实施条件)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按以下条件实施:

  由申请人提供的经市建委审核并同意受理的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部门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1份,附电子文档1份)

  3.绿化现状图(蓝图1份,附电子文档1份)

  4.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初步设计图说(蓝图和说明各2份,附电子文档1份)

  第六条(办理程序)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协办通知

  主办部门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市园林局行政服务窗口发出协办通知即为协办通知送达。

  2.取件

  市建委政务办理大厅发出协办通知的当日或次日(工作日),市园林局派专人到该大厅领取协办事项审查项目的报建材料。

  3.协办意见办理时限

  

(1)办件时限自主办部门发出协办通知的次日(工作日)起算,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含办结材料送回主办部门报建窗口时间)。

  

(2)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经市园林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在正常办理时限的10个工作日期满前将延长期限的书面通知直接送达主办部门报建窗口。

  (3)市园林局审查项目需与区园林部门共同现场察勘或协调的,在规定时限前6个工作日内提前1天以上通知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4)在规定时限内(含延长期)未办结的,或经主办部门催办仍未按要求办结的,视为同意协办事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市园林局承担。

  4.返件

  市园林局将正式办理完毕的许可文书及相关图纸等材料自行在规定时限(含延长期)内送交市建委政务办理大厅,并履行材料移交手续,上述材料由市建委转申请人。

  第七条(审查与决定)

  1.市园林局在进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之一的许可决定,并制作许可格式文书,许可文书加盖行政章,图纸加盖审查专用章。

  

(1)回复“同意”审查意见涉及特殊要求的,附具体要求。

  

(2)回复“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3)回复“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审查意见的,由市园林局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后回复主办部门,由市园林局负责转报。

  2.涉及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城市绿化建设费等事项,应将缴费的金额、方式、地点、期限等具体事项以书面形式回复主办部门,在主办部门同意审批主办事项时,由主办部门转交申请人,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主办部门不同意审批主办事项的,上述缴费要求自行失效,将缴费通知退回市园林局行政服务窗口。

  3.主办部门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终止市园林局协办事项审查函,市园林局行政服务窗口接到此函立即告知经办人员并终止审查,报建资料退回原报建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已办结而未发出审查意见的不再发出相关审查文件,已发出的及时函告市建委追回或声明作废。

  第八条(其他)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由本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项目(未纳入本次试点改革)的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办理。

市、区园林部门对办结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相关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同意”审查意见书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相互抄送1份原件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原件影印件备案。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审查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报送资料及要求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试点设计环节审查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

初步设计报送资料及要求

(公示内容)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

  要求:

  1.全套图纸(仅限建筑部分,不包括水、电、暖通、结构等专业图纸)及文本1份,附电子文档1份。

  2.达到建设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

  二、绿化现状图

  要求:

  1.方案设计阶段已报园林主管部门进行配套绿地指标事项审查可省此件。

  2.蓝图2份,附电子文档1份。

  3.在1/500实测地形图上标注木本植物的具体名称、位置(古树名木须标注树冠投影范围)、规格、数量、长势,标注现有城市绿地范围、界限、面积、园林设施等,并分别提出处理建议。

  4.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确需移植、砍伐现状木本植物和占用现状城市绿地的,已办理许可手续的须附许可手续复印件1份,未办理许可手续的须附处理建议方案一并报审。

  三、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图说

  要求:

  1.蓝图和说明各2份,附电子文档1份。

  2.绿地计算方法等须符合《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

  3.设计说明可在建筑初步设计文本中以“园林绿化设计”专篇论述。

  4.绿地布置总平面图依据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总平面布局绘制,须在1/500比例实测地形图上规划用地红线内编制,地形图清晰,比例准确。

明确绿地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道路、广场、室外消防设施、停车位等的空间关系。

  4.标明可以进行绿化的绿地位置、界限和面积,绿地用细实线闭合,闭合线内用细点或草坪图例填充,能据以核定配套绿地面积指标。

每一闭合线内的设计绿地需进行编号并标注每块面积,面积精确到0.1平方米。

规划红线内的城市规划控制绿地用单独图例标注,并标注面积规模,说明是否纳入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

5.地下架空平台绿化(地下车库等的屋面绿化)地下架空部分用中虚线标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物外轮廓范围,标明每块绿化种植面积。

绿化种植区需绘制剖面关系图,标明种植土层深度以及与周边建构筑物竖向标高关系,也可以结合建筑物剖面图同时表达。

  6.绿地布置总平面图上应注明以下技术指标:

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总面积、绿地率、地下架空平台绿化面积、屋顶绿化面积、城市规划控制绿地面积等。

  7.进行分期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需在绿地布置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本次初步设计建设用地范围以及相应经济技术指标。

分期初步设计的不得以整个工程的总体绿地指标报审。

  8.绿地布置总平面图加盖建筑布局总平面图须加盖的所有印章,签名齐全,并符合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图纸的一般要求。

  9.电子文档要求:

图形用.dwg文件格式(R14以上版本);绿地布置总平面图须单独建立图层;绿地范围线用绿色Pline闭合。

  四、依据文件

  1.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规划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

(方案设计阶段已报园林主管部门进行配套绿地指标事项审查可省此件)

  2.规划部门发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及附图各1份(复印件)。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审查建设项目园林绿地指标实施办法(试行)

2005年12月31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政府职能,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结合《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及园林绿化行政审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协办关系)市规划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的主办部门,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园林部门)为协办部门。

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协办的事项为建设项目园林绿地指标审查。

  第三条(范围)进行园林绿地指标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为都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下列项目:

  1.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城镇自建自用住宅工程、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查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园林绿地指标审查。

  2.重要节点立交、44米宽度以上城市干道、跨江大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园林绿地指标审查。

  第四条(市、区园林部门职责)市、区园林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别履行相应职责:

  1.市园林局

  

(1)负责履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职责。

  

(2)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区园林部门的审查事项。

  (3)负责办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审查。

  2.区园林部门

  

(1)负责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事项的审查。

  

(2)协助市园林局完成辖区内的审查事项。

  (3)及时准确向市园林局反馈办理事项的进展情况,主动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第五条(报建窗口)市规划局和主城各规划分局统一设置规划环节的报建窗口。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项目在规划分局窗口申报,第三条第  二款的项目在市规划局窗口申报。

市、区园林部门指派专人在上述窗口领取、移送、传递协办事项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权限及审查内容)市、区园林部门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查:

  1.市园林局负责审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划用地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含8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第三条第二款的市政设施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配套绿地面积指标。

  2.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划用地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配套绿地面积指标。

第七条(实施条件)建设项目园林绿地指标审查应具备以下条件。

由申请人提供的经主办部门审核并同意受理的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附电子文档)

2.绿化现状图(蓝图1份)

3.建设工程配套绿地方案设计图说(2份,附电子文档)

第八条(办理程序)建设项目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协办通知送达

规划部门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市园林局行政服务窗口发出附有《协办项目所需材料交接单》的《规划环节协办通知》的协办通知。

市园林局于当日或次日按照权限分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区园林部门发出取件通知。

2.取件

自市园林局发出取件通知的当日或次日,区园林部门专人到该区规划分局报建窗口领取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审查项目的报建材料,市园林局专人分别到市规划局或各规划分局领取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审查项目的报建材料。

3.协办意见办理时限

(1)市、区园林部门自主办部门发出协办通知的当日或次日领取报建材料的,市、区园林部门办理时限自取件之日起算;逾期领取或未领取报建资料的,市、区园林部门办理时限自主办部门发出协办通知的次日起算。

协办意见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含办结材料送回主办部门报建窗口时间),在此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和《规划环节协办意见函》的制作并回复主办部门。

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在正常办结时限的10个工作日期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主办部门相应报建窗口,属区园林部门请求延期的应同时告知市园林局行政服务窗口备案。

(2)区园林部门审查项目需报市园林局审批的,区园林部门应在正常办理时限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材料(包括区园林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原取件手续单)交市园林局行政服务窗口,并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市园林局接件后完成后续事宜。

(3)市、区园林部门审查项目需共同现场察勘或协调的,应在规定时限的前6个工作日内提前1天以上通知,并积极配合。

(4)在规定时限内(含延长期)未办结的,或经主办部门催办仍未按要求办结的,视为同意协办事项。

属区园林部门具体审查项目的,由市园林局在规定时限(含延长期)期满时函告主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区园林部门承担;属市园林局具体审查项目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市园林局承担。

4.返件

(1)市、区园林部门将办理完毕的审查意见、《规划环节协办意见函》及相关材料自行在规定时限(含延长期)内送交规划部门相应报建窗口,由规划部门转交申请人,并履行材料移交手续。

(2)区园林部门在规定时限(含延长期)内办结返件的,须在返件当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市园林局行政服务窗口备案。

第九条(审查与决定)

1.市、区园林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审查时,必须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或市政府批准”三种审查意见之一的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格式文书,作为《规划环节协办意见函》的附件。

格式文书加盖行政印章,图纸加盖园林绿地审查专用章。

(1)在回复“同意”审查意见涉及特殊要求时,一并附具体要求。

(2)在回复“不同意”审查意见时,一次性告知理由。

(3)区园林部门审查的项目需报市园林局审批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2项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区园林部门已作出“不同意”意见的,由区按“不同意”许可决定直接回复规划部门报建窗口。

(4)需回复“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或市政府批准”审查意见的,一律由市园林局统一回复主办部门和转报。

区园林部门有此项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2项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回复主办部门和转报。

2.规划部门决定不批准其主办事项的,用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终止园林部门协办项目审查函,园林部门接到此函立即终止审查,将主办部门的终止审批函与报建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已办结而未发出审查意见的不再发出相关审查文件,已发出的应及时函告规划部门追回或声明作废。

第十条(后续管理)市、区园林部门对审查办结的建设项目园林绿地绿地指标审查材料应及时归档,作为下一步初步设计阶段审查的依据并备查。

审查意见书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市区两级园林部门相互抄送原件1份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原件影印件备案。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

环节审查建设项目园林绿地指标

报送资料及要求

(公示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要求:

1.全套图纸及文本1份,附电子文档1份。

2.达到规划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

二、绿化现状图

要求:

1.蓝图2份,附电子文档1份。

2.在1/500实测地形图上标注木本植物的具体名称、位置(古树名木须标注树冠投影范围)、规格、数量、长势,标注现有城市绿地范围、界限、面积、园林设施等,并分别提出处理建议。

3.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确需移植、砍伐现状木本植物和占用现状城市绿地的,已办理许可手续的须附许可手续复印件1份,未办理许可手续的须附处理建议方案一并报审。

三、建设工程配套绿地方案设计图说

要求:

1.蓝图和说明各2份,附电子文档1份。

2.绿地计算方法等须符合《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

3.设计说明可在文本中以“园林绿化设计”专篇论述。

4.绿地布置总平面图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布局绘制,须在1/500比例实测地形图上规划用地红线内编制,地形图清晰,比例准确。

明确绿地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道路、广场、室外消防设施、停车位等的空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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