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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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分.docx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

 

 

————————————————————————————————作者:

————————————————————————————————日期:

 

B31××(20××)××

 

企业标准

Q/CPI11—2014

代替CPI200010300—2012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电气部分)

 

2014—05—25发布2014—06—01实施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布

 

前言

为了加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范各类人员的安全工作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代替了《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标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2008年版本。

本规程与2008年版本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修改有关内容;

——按集团公司电气设备现有装备水平、集团公司和电网公司近年来有关电气安全管理要求对2008年版本部分内容进行删除和修改;

——将2008年版本第七、八章合并为:

发电机、变压器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参照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对带电作业部分一些内容进行增写和调整;

——按照《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GB/T8905—1996)对有关条文作补充或修改;

——按原水电部《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87)电生供字254号]对有关条文稍作补充;

——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

热力和机械》(GB26164-2010)及国家消防、起重规范中有关内容从2008年版中删除;

——《电力行业紧急救护技术规范》(DL/T692-2008)代替DL/T692-1999;

——按标准化要求对文本格式进行转换。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组织起草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部门):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华东分公司(上海电力)。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庄志群、陈云张、王复民、张立人、沈桂兰、丁鸣东、吴旻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本标准于2014年9月第1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标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2008年版本。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电气部分)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电力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气安全要求。

有关工作涉及消防、热力机械、起重等同时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在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上工作的一切人员。

集团公司各单位和参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电气工作的相关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905—199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

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6164-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

热力和机械)

GB26860-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原水电部(87)电生供字254号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

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740-2000电容型验电器

DL/T974-2005带电作业专用工具库房

DL/T1123-2009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DL/T572-2010变压器运行规程

国家电网安监[2008]2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沪电力安字[1999]第173号上海市电力工业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局补充条文(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3定义与术语

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4总体要求

4.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单位必须坚持开展有效的反违章活动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4.2各级人员应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树立“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的集团公司安全理念,认真开展危害辨识、分析和控制,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4.3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

电压等级1000V以上者。

低压:

电压等级1000V及其以下者。

4.4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4.4.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4.4.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电气设备及其系统,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以及电力线路、热力和机械等安规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4.4.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学会并掌握《触电急救技术规范》(附录A);

4.4.4掌握电气作业危害辨识、分析和控制的基本方法。

4.5各级领导人员均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如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

4.6作业现场的基本要求

4.6.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作业机具、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应齐备,并在使用前确认合格;

4.6.2各主控室、值班室等场所应配备急救箱,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药品,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补充或更换;

4.6.3安全工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必须符合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标准和周期的要求,严禁将安全工器具挪作他用或任意拆卸。

4.6.4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应事先告知每个作业人员,并签字确认。

4.6.5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并立即报告。

4.6.6作业现场任何人员和任何工作都严禁约时停、送电。

4.7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合格后方能参加工作;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4.7.1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4.7.2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用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4.7.3对外单位派来工作的电气人员,工作前应对其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4.8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程安全要求或与本规程条文不相抵触的补充条款或实施细则,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9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凡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事故者,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制定对策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处、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条件

5.1电气设备的运行值班工作

5.1.1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或操作:

5.1.1.1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及室外低式布置的高压设备四周设有安装牢固、高度大于1.7m的遮栏,遮栏通道门加锁者;

5.1.1.2室内高压断路器(开关)的操动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者。

5.1.2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应有实际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合格。

单人值班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5.1.3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任何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或打开高压柜前后门进行工作;若有必要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1的安全距离要求。

表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0.7

20、35

1.0

66、110

1.5

220

3.0

330

4.0

500

5.0

750

7.2

1000

8.7

注:

表中未列电压等级按高一挡电压等级安全距离;13.8kV执行10kV的安全距离;750kV数据按海拔2000米校正,其他等级数据按海拔1000米校正。

5.1.410kV、20kV、35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m、2.8m、2.9m,则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

5.1.5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设置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的行车安全限高标志。

表2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kV)

35

63(66)

110

220

330

500

750

1000

安全距离

(m)

1.15

1.40

1.65(1.70①)

2.55

3.25

4.55

6.70②

8.25

注:

括号内数字为110kV中心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750kV按海拔2000米校正,其他等级根据海拔1000米校正。

5.1.6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或绝缘挡板)。

5.1.7待用间隔(母线连接排或连接线已经连上母线,但出线或出线设备尚未安装完毕的间隔)应有名称、编号,并列入设备管辖范围。

其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手柄、网门必须锁好。

5.1.8在手车开关拉出后,应观察隔离挡板是否可靠封闭。

封闭式组合电器引出电缆备用孔或母线的终端备用孔应用专用器具封闭。

5.1.9运用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视作带电体。

5.2高压设备的巡视

5.2.1经本单位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值班员和非值班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5.2.2雷雨天气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禁止打伞,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5.2.3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室内人员进入接地点4m以内,室外人员进入接地点8m以内,均应穿绝缘靴。

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还须戴绝缘手套。

5.2.4巡视配电装置,进入配电室,应随手关门;离开时,必须将门锁好。

5.2.5配电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运行值班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

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运行值班人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经批准的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应登记签名,巡视或当日工作结束后交还。

5.2.6配电室采用电子门锁时,门禁卡持有者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登记备案。

5.3电气操作

5.3.1电气操作必须根据设备管辖权限分别由电网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发布命令,受令人接令后应复诵无误后执行。

发布命令应准确、清晰,使用规范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或编码)。

发令人使用电话发布命令前,应先和受令人互报单位和姓名。

电网调度员发布命令的全过程(包括复诵命令)和向电网调度员汇报命令执行情况,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

5.3.2操作人员(包括监护人)应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顺序,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

5.3.3电气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

注:

程序操作,是指应用可编程计算机进行的自动化操作。

5.3.4电气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其中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

单人值班的开关站允许一人执行的电气操作项目必须经本单位审核批准。

特别重要和复杂的电气操作,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值班负责人或值长监护。

严禁运行人员擅自进行电气操作。

5.3.5操作票填用基本要求:

5.3.5.1电气操作必须填用《电气操作票》(格式见附录B)。

操作票应由操作人根据操作任务、设备系统的运行方式和运行状态填写,使用规范的操作术语、设备双重名称和转换状态等。

5.3.5.2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

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一致;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并在最后一项操作项目下的第一空格栏内加盖“以下空白”章,表示以下无操作项目,盖章后不允许增添操作项目。

5.3.5.3操作前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经操作人、监护人和运行值班负责人分别审核签名。

5.3.5.4每份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一个设备的停止和投运必须分别填写操作票;每一条操作项目只能填写一个操作步骤。

5.3.5.5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a)应拉合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

b)检查拉合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挡板的位置;设备检修后检查接地线是否已拆除;

c)验电,装拆接地线;

d)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熔断器或小开关;

e)切换保护回路和安全自动装置;

f)检验是否确无电压;

g)进行倒负荷或解、并列操作前后,检查负荷分配情况;

h)应调整的设备状态和参数;

5.3.5.6单人值班的开关站允许一人执行的电气操作项目,应根据发令人的操作指令填写操作票,经复诵无误并录音,由发令人确认后填上发令人的姓名,许可后方可执行操作。

5.3.6电气操作的基本条件:

5.3.6.1有与现场一次设备和实际运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统模拟图或接线图;

5.3.6.2被操作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包括:

名称、编号、分合指示、旋转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及设备相色等;

5.3.6.3高压电气设备应具有防止误操作闭锁功能,必要时加挂机械锁。

防误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应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5.3.6.4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

5.3.6.5电气操作的基本要求:

5.3.6.6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电源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进行,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

5.3.6.7严禁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5.3.6.8正式操作前应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确保操作步骤正确。

操作时应先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度。

发布操作命令和复诵操作命令都应认真严肃,声音洪亮清晰。

操作过程中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严禁跳项、倒项、添项、漏项和穿插口头命令。

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5.3.6.9执行一个操作任务,中途严禁换人,在执行过程中严禁做与操作无关的事。

监护操作时,监护人不得放弃监护参与操作,操作人不得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5.3.6.10操作中若发生事故或威胁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报告;如发现操作票或设备有问题、或发生其它异常时,也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汇报,待查明原因,发令人再行许可后,方可继续操作。

操作中不准随意解除防误闭锁装置。

防误闭锁装置的解锁工具(钥匙)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

任何人员严禁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

紧急情况需短时间解除防误闭锁装置进行操作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操作后立即投入。

5.3.6.11特殊情况需要跨值换人操作时,交班监护人员应向接班监护人员详细交待操作情况,接班的操作人、监护人、值班负责人审核确认操作票及所进行的操作无误后,重新履行签字手续,方可进行操作。

5.3.6.12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均应戴绝缘手套。

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

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

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5.3.6.13装卸高压熔断器,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5.3.6.14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

5.3.6.15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确实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位置指示、电气指示、仪表及遥测、遥信信号等两个及以上指示同时发生对应变化,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

5.3.6.16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事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

5.3.7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5.3.7.1事故紧急处理;

5.3.7.2程序操作;

5.3.7.3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5.3.7.4拉开或拆除全厂(站)仅有的一组接地刀闸或接地线;

5.3.7.5变压器、消弧线圈分接头的电动调整;

上述操作在完成后应做好记录,事故或应急处理应保存好原始记录。

5.3.8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自动连续编号),按照编号顺序使用。

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行的应注明“未执行”字样,已操作的应注明“已执行”字样。

上述操作票应保存三个月。

5.4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5.4.1.1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三类:

5.4.1.2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

5.4.1.3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5.4.1.4不停电工作系指:

a)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者;

b)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5.4.2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5.4.2.1填用电气工作票;

5.4.2.2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5.4.2.3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6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6.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6.1.1工作票制度;

6.1.2工作许可制度;

6.1.3工作监护制度;

6.1.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6.2工作票制度

6.2.1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6.2.1.1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C);

6.2.1.2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D);

6.2.1.3口头或电话命令。

6.2.2事故抢修工作使用《紧急抢修单》(格式见附录E)或工作票,记入工作票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6.2.3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6.2.4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6.2.4.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6.2.4.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6.2.4.3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6.2.5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6.2.5.1低压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6.2.5.2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6.2.5.3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6.2.5.4转动中的发电机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6.2.5.5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核相器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6.2.5.6大于表1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6.2.6其它工作用口头或电话命令。

6.2.7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发令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录,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6.2.8工作票填写:

6.2.8.1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执行工作票管理制度;

6.2.8.2工作票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

6.2.8.3工作票可用钢笔、圆珠笔填写或由计算机生成,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字需要修改应有具体规定。

6.2.8.4工作票应附有《危害辨识预控措施卡》(格式见附录F)。

6.2.9工作票的签发:

6.2.9.1工作票应由经发电厂(公司)批准的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后签发。

6.2.9.2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形式。

6.2.10工作票的送达、接收:

6.2.10.1计划检修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不少于一天的时间发送给运行值班员;临时安排检修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发送给运行值班员。

接到工作票后,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对照系统运行状态审查所列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全面,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如有疑问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填写收到工作票时间;

6.2.10.2运行值班负责人审核后在工作票上签名;

6.2.10.3工作票填写不符合要求或安全措施有误,应将工作票返回工作票签发人,重新签发工作票。

6.2.11工作票的使用规定

6.2.11.1工作票一式二份。

已开工的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并登录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按值移交。

6.2.11.2工作票签发人应由车间、部门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

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6.2.11.3同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6.2.11.4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持有一张工作票。

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6.2.11.5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

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应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6.2.11.6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6.2.11.7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6.2.11.8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由工作负责人在已开工的二份工作票上填写离去工作人员、增添工作人员姓名和变更时间并签名;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

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

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6.2.11.9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扩大工作内容。

若确因工作需要,改变工作内容无需变更安全措施时,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后,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扩大工作内容,并由工作负责人在原工作票备注栏内填写扩大的内容并签名,可不重新履行许可手续,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将详细情况记入值班日志中。

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6.2.11.10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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