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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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永兴县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计生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提高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合省、市、县的有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乡镇计生服务所工作人员(含县开发区计生服务所,以下简称计生工作人员)。

二、管理权限

   第三条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实行县乡双重管理,以乡镇管理为主。

县计生、编制、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专业培训、编制管理和人员调配,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第四条 乡镇计生服务所工作人员由县计生委统一负责业务指导、专业培训、编制管理和人员调配,乡镇人民政府对跨乡镇调动的计生工作人员可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全县计生工作人员管理接受市计生委、县人事局、县机编办、县监察局的监督和指导。

三、岗位管理

   第六条 乡镇计生服务所设技术服务。

(含药具管理)、计生管理和计生稽查三种岗位,其中技术服务和计生管理两种岗位,其中技术服务和计生管理两种岗位总名额111名,全部纳入编内进行管理;计生稽查岗位68名,纳入编外管理。

   第七条全县乡镇计生服务所技术服务岗位应占总编制数的三分之二;计生管理岗位占总编制数的三分之一。

上述两种岗位通过竞争上岗,确定入编上岗人员,实行县财政工资统发。

各乡镇计生服务所编制数以县编委永机编发〔2002〕20号文件规定的为准。

   第八条计生稽查岗位根据备乡镇计生服务所实际需要,由县计生委统一进行设定和调配,其人员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所聘用的单位按同级别工作人员标准予以落实。

   第九条全县二十六个计生服务所设正、副所长职数44名,其中马田3名,悦来、高亭、油市、洋塘、复和、湘阴渡、碧塘、城关、塘门口、黄泥、香梅、金龟、樟树、太和、柏林、鲤鱼塘等16个乡镇各2名,其他乡镇和县开发区各1名。

各所正、副所长实行三年一聘制,由县计生委根据各乡镇、县开发区党委的推荐意见,考察合格后进行聘任。

   第十条乡镇计生服务所实行每三年一次全员竞聘上岗。

纳入编内实行财政统发的岗位,由具备相关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入编上岗人员。

   第十一条未竞争到编内统发岗位的计生服务所在职在岗人员,可参加稽查岗位的竞聘,落聘人员作待岗处理。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三年内不作安排,其间保留其工籍,其本人可参加相关成人学习或自由择业,但每半年应向本单位和县计生委口头或书面汇报学习、工作、生活情况,三年后参加下一轮竟聘,仍未上岗的,自谋职业。

待岗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按在岗人员同等对待,即单位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个人部分由本人缴纳。

 

   第十三条乡镇计生服务所技术服务岗位通过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后,如出现岗位空缺,县计生委可提请县人事局、县机编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学习培训

   第十四条县计生委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按照岗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计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同时,采取相关激励措施,鼓励计生工作人员参加对口专业的学历教育学习,鼓励医疗技术人员赴县以上医院进修学习,鼓励医疗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计生工作人员,特别是医疗技术,人员,经组织批准,参加大专以上对口专业函授学习的,学员所在单位应安排其参学参考时间,并报销其往返差旅费和三分之二的学费。

   

   第十六条计生医疗技术人员经批准参加县级以上医院进修学习的,其进修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金额报销。

第十七条计生医疗技术人员参加职业医师(助理)资格考试的,其报名费、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金额报销。

计生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的费用列入计生事业费中的教育培训支出。

 

五、交 流

   第十八条计生工作人员实行内部交流制度。

内部交流包括轮换和支边。

  

   第十九条轮换,是指计生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者下列情况在全县范围内部的平级调动:

   

(一)在同一地工作时间特别长的;

   

(二)所从事专业与单位岗位不符.,或本专业岗位人员已满的;  

   (三)因工作原因,不能继续协调处理好相关关系,以致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经济条件、工作环境悬殊较大的乡镇之间的工作人员;

   (五)其他原因略。

   第二十条支边,是指县计生委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在职计生工作人员,特别是医疗技术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到边远山区或贫困乡计生服务所工作。

县计生委在组织竟聘上岗时,从条件相对较好,人员较多的乡镇计生服务所选派若干名计生工作人员支边。

支边期间,不改变与原计生服务所的人事行政关系,但相关补助性工资及福利待遇由被支援乡镇发放。

   支边期满后,工作表现好,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仍回原单位工作;工作马虎、应敷了事,经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继续支边;仍然表现差的,予以调动。

   

六、停薪留职

   第二十一条鼓励在职非医疗技术计生工作人员停薪留 职。

停薪留职期间,各项保险费自行缴纳。

   

技术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得申请停薪留职,特殊情况经批准停薪留职的,除各项保险费自负外,另需向所在单位交纳每月100元的管理费。

   停薪留职管理费每半年交纳一次,逾期半年未交纳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停薪留职办理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报告,写明停薪留职原因、停薪留职期限;

   

(二)乡镇党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批准;

   (四)县人事局签证备案。

第二十三条停薪留职人员只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四条停薪留职期满,当事人及时到所在单位报到并向县计生委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应予安排工作。

   需继续停薪留职的,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并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报告。

 

七、奖励惩戒辞职辞退退休请假

   第二十五条县、乡两级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计生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并在录用干部、推荐提拔、选送深造等方面予以优先。

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

计生工作人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计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如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计生工作人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可以辞职。

   

(一)辞职的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报告,写明辞职的原因;

   2、乡镇党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委党组在收到辞职申请人书面报告和所在单位党委

研究同意的呈报材料后一个月内集体研究是否决定批准;

4、报县人事、编制部门备案。

   

(二)参加工作未满五年的计生医疗技术人员,不得辞职。

   (三)未经批准,申请人员擅自离职的,经教育仍不回岗位工作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八条计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或个人违法行为造成全县或所在乡镇、开发区被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

   (三)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退休按现行政策和有关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乡镇计生服务所工作人员因事因病需要请假15天以上的,必须征得所在乡镇同意并报县计生委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视同旷工处理。

需续假的必须按程序办好续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处理。

八、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乡镇计生工作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各乡镇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含秀谷华侨农场计生服务站,以下简称计生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提高整体素质,落实工作责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管理规定》、《人口计生工作者工作纪律》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乡镇计生服务站工作人员,重点强化对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核和管理。

二、管理权限

第三条 根据金办字[2005]24号文件规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实行县乡双重管理,以县人口计生委管理为主。

县人口计生委、编办、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专业培训、编制管理和人员调配,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第四条 乡镇计生服务站工作人员由县人口计生委统一负责编制工资管理和人员调配,乡镇人民政府对跨乡镇调动的计生工作人员可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全县计生工作人员管理接受县人事局、县编办、县监察局的监督和指导。

三、岗位管理

     第六条 乡镇计生服务站设技术服务(含药具管理)、计生管理两种岗位,其中技术服务和计生管理两种岗位总名额86名,全部纳入编内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全县各乡镇计生服务站技术服务岗、计生管理岗位两种岗位具体编制数以金办发〔2005〕24号文件规定的为准,确定入编人员,实行县财政工资统发,福利待遇由乡镇按同级别工作人员标准予以落实。

第八条 全县十三个计生服务站设正、副站长各一名,实行聘任制,由县人口计生委根据各乡镇党委、政府的推荐意见,经考察合格后进行聘任,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乡镇计生服务站如出现岗位空缺,县人口计生委可提请县人事局、县编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业务管理

第十条 实行乡镇计生服务站长例会制度。

一般定于每月2日召开(双休日和节假日顺延)。

参加人员为:

委全体班子成员及机关干职工(含督导人员)、县计生服务中心正副主任、乡镇计生服务站长。

主要议题是:

(1)各乡镇计生服务站长汇报上月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交流工作经验,沟通信息。

(3)由委各分管领导或业务股(室)交办其他业务工作。

(4)由委领导综合归纳上月工作并就下步工作作具体布置和安排。

第十一条 各乡镇服务站长主持计生服务站全面工作,做好全站人员分工,业务工作对县人口计生委认真负责,同时要积极当好当地党委、政府人口计生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各服务站工作人员必须实行定人定岗管理,严格按照分工做好各自的本职工作,工作对站长负责;各服务站必须于每年年初将定人定岗分工情况上报一份于县人口计生委,以便加强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

各服务站所有人员要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共同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五、学习培训

    第十二条 县人口计生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所需,将有计划地对计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鼓励计生工作人员参加对口专业的学历教育学习,鼓励医疗技术人员赴县以上医院进修学习,鼓励医疗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计生工作人员特别是医疗技术人员,经组织批准,参加大专以上对口专业函授学习的,学员所在单位应安排其参学参考时间。

   

                  六、交 流

     第十四条 计生工作人员实行内部交流制度。

主要是因工作需要可以在全县各乡镇范围内进行调整:

     

(一)在同一地工作时间特别长的;

     

(二)所从事专业与单位岗位不符,或本专业岗位人员已满的;  

     (三)因工作原因,不能继续协调处理好各方关系,以致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工作不称职或工作需要等其他原因。

    

七、停薪留职

第十五条  计生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申请停薪留职,特殊情况按有关程序批准停薪留职的,除各项保险费自负外,在外出前需向县人口计生委交纳1000元/月的管理费(每年办理一次,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方才办理上编、调资、晋级晋职等手续。

如未按有关程序办理且未及时交纳款项的,委机关不予办理上述手续,所造成的后果一切自负。

 

     第十六条 停薪留职办理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报告,写明停薪留职原因和期限;

    

(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委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批准;

(四)县人事局签证备案。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人员只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停薪留职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办的需在当年期满之日前一个月进行重新办理;期满后超过15天仍不回委重新办理手续的,委机关将不为其办理上编、调资、晋级晋职等手续,情节严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八、奖励惩戒辞职辞退退休请假

第十九条 奖励。

县、乡两级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计生工作人员给予奖励(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并在职数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规定和程序优先向县委推荐为副科级干部。

第二十条 惩戒。

严格参照县委《关于开展“育英治庸”工作的意见》(金发[2006]27号)文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生工作人员视为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

①对贯彻落实上级的决定、决议不及时、不主动而未影响工作的;②组织纪律观念不强,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③工作能力弱,工作完成不好或处于被动应付状态,缺乏现职岗位知识水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④工作态度消极,在阶段性工作中被通报批评的;⑤身体状况较差,难以履行现任岗位职责的;⑥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7日内不到岗或到新的岗位不履行职责的;⑧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分不清是非,擅自离岗、不听调遣,旁观退缩、冷漠麻木的。

对上述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的计生工作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实行批评教育、异地交流、诫勉谈话、降职或撤职处理。

此外,计生工作人员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如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辞职。

计生工作人员因工作、学习、生活、身体等原因可以辞职。

    

(一)辞职的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报告,写明辞职的原因;

(2)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3)县人口委在收到辞职申请人书面报告和所在单位党委研究同意的呈报材料后一个月内集体研究是否决定批准;(4)报县人事、编制部门备案。

     

(二)参加工作未满五年的计生医疗技术人员不得辞职或停薪留职。

     (三)未经批准,申请人员擅自离职的,经教育仍不回岗位工作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计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或个人违法行为造成全县或所在乡镇被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

    (三)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五)损害单位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八)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九)符合开除条件,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退休。

工作人员退休按现行政策和有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请假。

各乡镇计生服务站人员请假1天要报站长批准,请假2天要经乡镇分管领导批准,并同时报委办公室备查,请假3天以上要经乡镇主要领导批准,并同时报委主任同意;站长请假2天以内须经乡镇主管领导批准,并同时报委办公室备查;2天以上要由乡主要领导批准,并同时报委主任同意,否则,视同旷工处理。

需续假的必须按程序办好续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处理。

九、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县人口计生委每年组织二次对全县各乡镇计生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半年及年终各一次),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内容。

考评设基本分为1000分。

其中履行工作职责500分,综合民主测评500分。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评方法按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半年、年终考评相结合。

每年委里拿出一定的经费作为站长、副站长和站员三个层次的浮动绩效考评奖金半年和年终考评所得分值按千分制的比例计算所得奖金。

(一)履行工作职责(500分)

1、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职责(含中心工作和交办的日常工作),及时有效地完成组织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得300分。

对不服从安排、不服从调配、不按时完成任务者,每次扣20分。

若因自身工作未落实被省市文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重点管理的,分别扣15分、20分、30分;被县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重点管理的,分别扣10分、15分、20分。

2、撰写政务信息、宣传报道得50分。

完成政务信息、宣传报道任务30分,没有完成任务者,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具体要求是:

所在站每年上省人口计生委政务网信息、省级新闻、媒体报道1篇、市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含市人口计生委政务网)上稿2篇(市里3篇可抵省里1篇),县计生工作简报上稿4篇。

3、遵守工作纪律50分。

上班时间严禁上网娱乐、炒股等违规行为,发现一次扣4分;工作时间严禁吵架、打架等现象发生,否则,双方当事人每次扣20分;无理上访、信访每人次扣20分。

规范管理30分。

4、创建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爱护公物得50分。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单位或股室重要资料或物品丢失的人员,除追究责任和赔偿外,每次扣10分。

5、遵守以本管理办法前二十四条得50分。

未遵守本管理办法,每发现一次扣20分。

(二)综合测评(500分):

1、对正副站长的测评

(1)委班子成员对正副站长测评150分;

(2)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正副站长测评150分;

(3)委机关业务股室对正副站长测评100分;

(4)所在站站员对正副站长测评100分。

2、对站员的测评

(1)委班子成员对站员测评100分;

(2)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站员测评100分;

(3)委业务股室对站员测评100分;

(4)所在站正副站长对站员测评200分。

对未参与业务工作的计生工作人员,不参加本项综合测评。

(三)组织实施

1、成立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股长为成员,并设立绩效考评办公室,由余雯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相关股室和乡镇各站要将考勤情况和政务信息、宣传报道用稿情况每月公布1次。

(四)年终奖惩

全县各站计生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结果,严格按总得分从高到低,分正副站长、一般站员分别排序。

正副站长得分排名前几位、一般站员得分排名前8位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凡年度考评总分在倒数后6位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

十、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委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郑河乡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靠实责任,强化管理,理顺业务,查漏补缺.真正做到各村计生底子清,任务明,确保全面完成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指标。

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对象、方式

 

(一)考核原则

一是考核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期考核和经常性工作相结合,从实从细的原则;二是以靠实责任为手段,以落实责任为目的,以考核责任定奖罚的思路和“对象就是任务,目标就是平茬”的原则;三是采取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按季度分解任务,按季兑现奖罚的方式由计生办从实分解任务,从实记录考核。

(二)考核对象

1、包村科级干部。

2、计生办主统计。

3、服务所技术人员。

4、包村领导、包村专干、驻村干部。

5、村干部、村专干、自管小组长。

(三)考核方式:

一是采用乡政府平时督查的方式;二是采用省、市、县半年或年终考核和省、市、县平时督查进行考核。

二、考核的内容及措施

(一)包村领导及专干和驻村干部考核内容及措施

1、在省、市、县的考核中每发现一例虚报、漏报、节育虚假、假二女户等“一票否决”指标者,罚包村领导300元,包村专干100元,驻村干部100元,另外根据包村包对象花名册是谁包的对象加罚责任人100元;如果严重影响考核结果或直接被省、市、县列为后进乡的,包村计生专干待岗一年,驻村干部待岗半年,待岗期间,每人每月只发600元生活费。

在省、市、县平时督查中发现类似问题的罚包村领导50元,包村专干20元,驻队干部10元;乡上平时督查因专干不到岗,每次罚10元。

2、村室内业务运转及时准确、分类归档,各种记录规范齐全,村室卫生整洁。

在省、市、县督查考核中发现业务运转不及时、不规范的罚包村专干50元,发现资料相互矛盾,严重影响考核结果的包村专干按待岗处理。

乡上平时督查中出现类似问题,每次罚10元。

3、应节育对象无特殊原因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的每出现1例罚包村领导20元,驻村干部包村专干10元,并限期督促落实节育措施。

4、环孕检对象,外出寄证明或有特殊原因者除外,其他对象一律必须按时上站参检,外出寄证明的对象15日内寄回证明,违者每缺1人罚包村领导、驻村干部、包村专干各10元,并对未检人员每次罚款400元,并限期补检。

5、漏报一对新婚妇女,因没有管理导致出生计外一孩的每例罚包村领导30元,乡专干、驻村干部各100元,对漏报新婚对象罚款800元,计外一孩出生对象罚款1200元。

6、当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计外二孩必须一次性征收3500元以上,计外三孩一次性征收5000元以上,确保当年征费征收率达到50%以上。

7、服务袋内相关证明互相矛盾、重复、无生殖保健服务证、宣传服务证、征费票据、光荣证、节育证明、征费票据每出现一例罚包村专干10元。

8、错报婴儿性别或假死亡,查出有骗取生育指标的每例罚包村干20元。

9、户中宣传品上墙率低,服务袋缺少达不到100%以上的每缺一户罚包村专干10元。

能顺利通过省、市、县计生考核和平时督查考核工作,使全乡计划生育工作排名在全县前五位,奖样本村包村领导、包村专干、驻村干部、各300元。

排名在全县前三位,奖相关作人员500元,包村专干个人年终考核定为“优秀”等次。

(二)乡计生办考核内容及措施

1、每月5号前及时、准确上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与育妇省报表》、《二女户个案表》等主要表册,未经主要领导签字的表册一律不准上报,如上报不及时不准确不完善者每缺一种罚主统计10元。

2、及时准确录入上报WIS系统数据,如上报不及时,数据之间有逻辑矛盾者每出现一例罚10元。

3、各种统计台帐分类整理,及时运转,规范存档,严格管理,如果在省、市、县的督查考核中发现运转不及时,资料之间相互矛盾,严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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